Contract
台中市 區 自辦重劃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台中市 區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開發事宜,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合約書,其條款如下:
一、 土地標示及面積:以台中市政府核定之都市計畫及重劃範圍內土地登記簿之記載為準。
二、 本自辦市地重劃土地開發案乙方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一) 辦理市地重劃全程作業。
(二) 重劃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公共設施及道路工程施工監造等。
(三) 本重劃開發各項申請程序,乙方應依政府規定之有關法令申請核准辦理。
三、 甲方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5 條規定出具之重劃同意書,應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25-1 條規定,檢附印鑑證明書或辦理公(認)證。
四、 土地分配比率:
甲方重劃後應分配之建地面積等於重劃前土地面積乘以百分之 ,其餘百分之 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甲方不須支付任何費用,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支付,並自負盈虧。
五、 土地分配位置:
(一) 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
(二) 為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且經相關位次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得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分配之。
(三) 重劃前為公共設施用地其重劃後分配位置彼此協商決定。
(四) 土地分配成果,乙方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三十日,並通知甲方。
(五) 甲方得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乙方應予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甲方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六、 地上物拆遷:
(一) 妨礙工程施工及土地分配者應行拆遷並予補償,其補償數額,
由乙方參照台中市政府所訂之拆遷補償標準查定後,以現金補償。
(二) 甲方所有之土地若有承租權或地上物,概由甲方全部負責拆除交予乙方施工,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限 個月內全部拆除清楚,逾期未拆除者,乙方依法(約)以違章建築物論拆除施工,甲方不得藉故拖延。
(三) 如有阻撓重劃施工或拒不拆遷者,得由乙方協調處理,協調不成乙方應立即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以免影響重劃工程進度。
七、 成立重劃會:
乙方應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儘速成立重劃會,並於公告重劃計畫書後二個月內通知甲方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及互選代表組成理監事會。
八、 差額地價補償:
(一)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者,乙方應於土地接管後三十日內通知甲方,就其超過部份按雙方議定之價格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如逾期未繳清者,乙方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限制甲方之土地移轉。
(二) 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乙方應於重劃完成後就其不足部份,按雙方議定之價格發給差額地價。
九、 共有土地之處理:
共有土地經重劃後可分配為單獨所有,但各共有人之分配位置應自行決定,並於土地分配公告前以書面通知乙方,逾期乙方得逕行依共有持分辦理分配。
十、 重劃總費用之籌措及抵付:
(一) 重劃費用之籌措支應:本重劃區所需之工程費用、作業費用、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及貸款利息、代書費……等費用由乙方負責籌措並自負盈虧,乙方不得藉故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但甲方須提供抵費地給乙方處理以優先償還上開費用。
(二) 抵費地之出售方式、對象、價款及盈餘款之處理由乙方全權負責,甲方不得異議。
十一、 違約處理:
(一) 重劃作業應於重劃會核定成立後 年內完成。
(二) 逾期乙方應依重劃費用百分之一按月罰款至重劃完成為止。但因都市計畫變更、地主異議、政令、訴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因甲方未能配合辦理重劃作業致逾期者不在此限。
十二、 本契約特別約定:
(一) 本契約書甲乙雙方均不得轉讓;非經雙方同意不得主張終止,因此而發生之損害,對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 重劃作業完成時間以地政機關登記產權為準。
(三) 甲方所有之土地如有三七五租約,乙方得協助甲方依法辦理。
(四) 本契約書效力及於繼承人或土地買賣之買受人,至重劃完成重劃會解散時終止之。
(五) 本合約如有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 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十四、 契約分存: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十五、 特別約定事項:本合約自簽約日起一年內有效,屆時如超過一年仍未成立重劃會時,應徵詢甲方同意是否展延,如甲方無意願則視同合約無效。
立合約書人(甲方):身 份 證 字 號:住 址:
電 話:
立合約書人(乙方):
代 | 表 | 人: |
住 | 址: | |
電 | 話: | |
傳 |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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