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9 月 20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57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58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21年3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09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9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基金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关的所有风险、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风险、精选基金等主动性操作导致的投资管理风险及公募REITs的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风险等级为稳健型,属于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名称中的“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以红利再投资
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托管人、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9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A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且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Y 类基金份额:指面向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仅供个人
养老金客户申购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指引(试行)》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H686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万元 联系人:李鹏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412% |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656% |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966% |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 19.966% |
合计 | 100% |
联系电话:(021)28932888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 年出生,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会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李芸女士,2023 年 8 月 22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64 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编辑。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历任上海第四师范学校团委书记、教师;共青团卢湾区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副书记,卢湾区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卢湾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卢湾区五里桥街道党工委书记,卢湾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闵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解放日报党委书记;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解放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全国第十四届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报业协会副理事长,上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福杰先生,2018 年 3 月 21 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 年 4 月 16 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 JIN WEI)先生,2020 年 1 月 9 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美国籍,1964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港金
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 2014-2016 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副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美国籍,1955 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 DBA 课程学术主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中国金融论坛创始成员、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理事长。曾任中国金融 40人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 2007-2019 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家会议,多次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 年 6 月 30 日起担任监事,2021 年 9 月 23 日起担任监事会主席。中国籍,1978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王如富先生,2015 年 9 月 8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 年出生,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
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邹捷先生,2023 年 8 月 22 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0 年出生,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报业集团资产运营部主任。历任上海焦化总厂财务处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驻英国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进出口事业部财务经理,中国华源集团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医疗健康事业部财务副处长,上海华源热疗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助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副处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上海报业集团财务管理部常务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 年 2 月 23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 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 年出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 年 3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2011 年 12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娄焱女士,2013 年 1 月 7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 年出生,金融经济学硕士。2011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
袁建军先生,2015 年 8 月 5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 年出生,金融学硕士。2005 年 4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 2014 年
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李骁先生,2017 年 3 月 3 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 年出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 年 9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蔡健林,国籍:中国。学历:上海交通大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曾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17年 8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今任汇添富养
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7 月 7 日任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17 日至 2022 年 7 月 7 日任汇添富养老目
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20 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睿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13 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15 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汇盈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 11 月 9 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增长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8 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睿享稳健养老目标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1 日至今任汇添富鑫
添利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李彪,国籍:中国。学历:中国科技大学经济学学士,杜伦大学(University of Durham)国际银行与金融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养老 FOF 基金经理资格。从业经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4 月担任国元证券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2012 年 4 月至 2017 年 4 月担任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投研部投资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中心投资经理。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任汇添富聚焦
价值成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 月 17 日任汇添富积极投资核心优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7 月 28 日至今任汇添富养老目标日
期 204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今任汇添富养老目标日期 205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经理。2021 年 8 月 5 日至今任汇添富聚焦经典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13 日至今任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16 日至今任汇添富
经典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15日至今任汇添富积极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2年 6 月 2 日至今任汇添富优质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经理。2022 年 7 月 19 日至今任汇添富均衡增长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 21 日至今任汇添富核心优选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徐博(资产配置中心总监)、李彪(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风险报告等内容。
(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稽核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 元人民币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 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97
人,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21 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 年度企业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 2022 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 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343 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 13,757.1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H68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 座 7 楼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88传真:(021)28932876联系人:马树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095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含当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未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人适用的认购费率执行。
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金额增加而递减。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00% |
100 万元≤M<200 万元 | 0.60% |
200 万元≤M<500 万元 | 0.20%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认购金额为 1 万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00%)=9,900.99 元认购费用 = 10,000 –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3.00)/ 1.00 =9,903.99 份
即: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3.00 元,则其可得到 9,903.99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
费金额为 500 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00)/1.00=99,550.00 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50.00 元,则可得到 99,550.00 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 日后到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并可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9 月 9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4,424,236,223.59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497,845.9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1253 户。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
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A 类基金份额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且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2、Y 类基金份额面向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仅供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 类、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正式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开放办理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开放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业务,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开放办理Y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首次申购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 Y 类基金份额豁免上述申购限制,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 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不足 0.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未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参照其他投资人适用的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 Y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20% | 1.20% |
100 万元≤M<200 万 元 | 0.80% | 0.80% |
200 万元≤M<500 万 元 | 0.40% | 0.40% |
其他投资人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每笔 1000 元 |
4、赎回费率
除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不短于 1 年,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对于 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最短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1.20%) =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 = 49,407.11/ 1.0520 =46,964.93 份
即: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46,964.93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四:某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 份
即:特定投资群体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 98029.5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年零 10 天,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 × 1.0520 = 10 ,52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年零 10 天,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20.00 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2 日内计算,并在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后方可办理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该笔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3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开放A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开放Y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公募 REITs)、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通过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精选出优质基金组成投资组合,以期达到风险收益的优化平衡,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的风险等级为稳健型,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目标养老资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国内资本市场的波动性以及所投资各类资产的相关性,设定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及其他类资产的配置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5%、7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 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 4 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将在预先设定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基础上,基于对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环境的审慎分析,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确定最终投资比例,以求达到风险收益的最佳平衡。权益类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得高于配置目标比例加上 5%,也不得低于配置目标比例减去 10%,即权益类资产实际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5%-30%。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精选,按照“筛选基金公司—识别基金风格—精选优质基金”的路径,选择核心基金池。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初选基金池:筛选基金公司
对于基金公司的筛选,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第三方机构对基金公司调研以及其他形式的沟通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定性分析。定性和定量分析指标包括基金公司整体实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基金公司的整体实力包括基金公司的成立时间、资产管理规模、股东结构和管理层、公司文化、基金产品线分布、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
基金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投资理念、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投资团队的稳
定性、投资人员的从业经历、基金产品的过往业绩等;
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包括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危机处理机制等。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本基金选择基本面良好的基金公司旗下基金产品,构建出初选基金池。
(2)风格基金池:识别基金风格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判断基金的投资风格。本基金通过分析基金的投资范围、配置情况、波动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并结合实地调研及基金经理访谈等形式,判断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并将基金的投资风格划分为三大类别——稳健型风格、平衡型风格和积极型风格。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的判断,在不同环境下重点配置于不同风格的基金。在预期市场环境向好时,本基金以选择积极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预期市场环境中性时,以选择平衡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在市场环境向差时,以选择稳健型风格的基金产品为主。
(3)核心基金池:精选基金
本基金将制订子基金选择标准和制度,重点考察子基金风格特征稳定性、风险控制和合规运作情况,并对照产品业绩基准评价其中长期收益、业绩波动和回撤情况。
1)初选符合监管要求的子基金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考察子基金的运作期限、基金规模、合规性等要素,筛选符合要求的子基金进入基金池。
2)根据基金类型和仓位信息形成基金备选池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认可的基金分类标准和子基金历史仓位信息,形成各类型基金备选池,以便使用量化指标进行进一步筛选。
3)综合定性和定量指标形成核心基金池 i)主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的历史业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风险控制指标、基金的规模、基金管理人规模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分析,并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对基金进行表现分析、归因分析和风险分析:
A)基金的表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
平;
B)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了解基金的择时和选券能力;
C)基金的风险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
源。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会议、正式拜访和第三方机构调研等多种形式,
精选出主动管理能力突出的基金。
ii)被动管理型基金的精选
对于被动管理型基金,本基金将重点分析: A)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 B)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 C)基金的流动性;
D)基金的费率。
基于上述分析,本基金将精选出代表性强、跟踪效果好、流动性高、费率低的被动管理型基金。
(4)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公募 REITs 基金运行规律的把握,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流动性、估值等因素,从产品结构、底层资产、收益测算等三类指标来精选公募 REITs基金进行组合管理,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组合创造稳健收益。
(5)投资组合构建
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结论,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审慎精选,并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最终科学合理地构建出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此外,本基金将对所投资的基金进行紧密跟踪,保持精密的风险意识,关注发展变化,动态评估其价值,同时通过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各项技术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动态风险评估。
(三)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精选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以获得当期的较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精选组合成份股的过程具体分为二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企业竞争优势评估。通过深入的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发现在经营中具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持续竞争优势(如公司治理优势、管理层优势、生产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势、政策性优势等)、管理出色且财务透明稳健的企业;第二层次,估值精选。基于定性定量分析、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估值方法,选择股价没有充分反映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及组合管理。只要一个企业保持和提升它的竞争优势,本基金就作长期投资。如果一个企业丧失了它的竞争优势或它的股价已经超过其价值,本基金就将其出售。
此外,本基金将参考技术分析方法辅助进行股票的投资决策。
(2)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投资策略
考虑到香港股票市场与 A 股股票市场的差异,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述“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以及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订久期控制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债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含权债券等,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基金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
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力争在市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七)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高度注重组合风险的界定与控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中,通过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的风险控制机制,做到全面监测、及时预警、科学判断、合理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将利用定性和定量技术识别组合的各类风险,建立多重量化风险模型,通过数量化方法精确测度各类资产的风险,最大程度降低可识别的风险暴露,将组合波动风险控制在与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符合的合理区间水平内;同时,本基金将通过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在符合投资范围和限制的前提下灵活调整仓位,优化资产配置,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组合的回撤,获得良好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3)、(4)、(18)、
(20)、(22)项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份额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25%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5%
其中,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分股由中证 500 和沪
深 300 成分股一起构成,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是目前市场上具有较强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基准指数之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同时,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或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或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保护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04 月 01 日起至 2024 年 06 月 30 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1,726,987,496.93 | 92.40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50,683,065.76 | 2.71 |
其中:债券 | 50,683,065.76 | 2.71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91,138,305.53 | 4.88 |
8 | 其他资产 | 284,226.27 | 0.02 |
9 | 合计 | 1,869,093,094.49 | 100.00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投资境内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50,683,065.76 | 2.76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地方政府债 | - | - |
10 | 其他 | - | - |
11 | 合计 | 50,683,065.76 | 2.76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019709 | 23 国债 16 | 300,000 | 30,468,452.06 | 1.66 |
2 | 019733 | 24 国债 02 | 200,000 | 20,214,613.70 | 1.10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身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机关单位、交易所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67,837.14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9.51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2,577.16 |
6 | 其他应收款 | 13,802.46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84,226.27 |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1 年 9 月 13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0.45% | 0.14% | -0.09% | 0.19% | 0.54% | -0.05%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4.82% | 0.27% | -5.11% | 0.32% | 0.29% | -0.05%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1.61% | 0.21% | -1.04% | 0.20% | -0.57% | 0.01%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0.73% | 0.19% | 1.48% | 0.25% | -0.75% | -0.06% |
2021 年 9 月 13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5.24% | 0.22% | -4.79% | 0.25% | -0.45% | -0.03% |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A
汇添富添福盈和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Y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 年 11 月 17 日 (增设份额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0.04% | 0.22% | 0.39% | 0.21% | -0.43% | 0.01% |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1.27% | 0.21% | -1.04% | 0.20% | -0.23% | 0.01% |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0.90% | 0.19% | 1.48% | 0.25% | -0.58% | -0.06% |
2022 年 11 月 17 日 (增设份额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0.42% | 0.20% | 0.81% | 0.22% | -1.23% | -0.02%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四、估值方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其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
(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非上市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本基金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前述(1)-(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日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上述估值方法中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二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于T+3 日内对外公布。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况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于 T+3 日内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月后,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当季度没有进行过收益分配,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认购、申购导致原持有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等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60%;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3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
售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三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关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持有基金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情况、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等。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所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为准。
2、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及举例说明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应遵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被投资基金为前端收费基金为例,申购费及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①当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当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2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0.80% |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
例一:假设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该基金的申购费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①假设本基金拟以 1,000,000.00 元申购某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申购当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该笔申购产生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申购费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申购份额=992,063.49/1.0400=953,907.20 份
②假设本基金拟以 5,000,000.00 元申购某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申购当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该笔申购产生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申购份额=4,999,000.00/1.0400=4,806,730.77 份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赎回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ETF 除外)不收取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所持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
赎回费用除外)。
2)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应遵循被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被赎回基金为前端收费基金为例,赎回费用及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7 日≤N<30 日 | 0.75% |
30 日≤N<1 年 | 0.50% |
1 年≤N<2 年 | 0.25% |
2 年及以上 | 0% |
例二:假设本基金拟赎回 10,000.00 份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基金份额,该基金的赎回费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假设本基金持有该基金 100 天,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该笔赎回产生的赎回费用及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ETF 除外),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所需承担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资基金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三:假设本基金持有 10,000,000.00 份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基金份
额,该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4%,前一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持有该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计算如下:
T 日持有该基金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00.00 × 1.0400 × 0.4% ÷
365=113.97 元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管理费(包括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以及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资基金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四:假设本基金持有 10,000,000.00 份的某基金份额,该基金的年管理费
率为 1.5%,前一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持有该基金产生的管理费计算如下:
T 日 持 有 该 基 金产 生 的 管理 费 =10,000,000.00 × 1.0400 × 1.5% ÷
365=427.40 元
2)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一定比例计提。
①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6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②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30%,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公允价值)×(前一日 Y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例五: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00,000,000.00 元,其中 A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800,000,000.00 元,Y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
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管理费计算如下:
T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
(1,000,000,000.00-200,000,000.00)×(800,000,000.00/1,000,000,000.00)
×0.60%÷365= 10,520.55 元
T 日 本 基 金 Y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
(1,000,000,000.00-200,000,000.00)×(200,000,000.00/1,000,000,000.00)
×0.30%÷365= 1,315.07 元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托管费(包括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以及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从被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中提取,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法及举例如下:
持有被投资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持有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被投资基金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投资基金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六:假设本基金持有 10,000,000.00 份的某基金份额,该基金的年托管费
率为 0.25%,前一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T 日本基金持有该基金产生的托管费计算如下:
T 日持有该基金产生的托管费 =10,000,000.00 × 1.0400 × 0.25% ÷
365=71.23 元
2)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一定比例计提。
①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年托管费率为 0.1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A×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A=(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A 取 0
②本基金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75%,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Y×0.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Y=(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公允价值)×(前一日 Y 类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若为负数,则 EY 取 0
例七: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00,000,000.00 元,其中 A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800,000,000.00 元,Y 类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
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200,000,000.0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托管费计算如下:
T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的 托 管 费 =
(1,000,000,000.00-200,000,000.00)×(800,000,000.00/1,000,000,000.00)
×0.15%÷365=2,630.14 元
T 日 本 基 金 Y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的 托 管 费 =
(1,000,000,000.00-200,000,000.00)×(200,000,000.00/1,000,000,000.00)
×0.075%÷365=328.77 元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有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在所持有的基金的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8)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的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等。
四、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特定资产的运作情况及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