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1211 0000 40000 7818T纳税人识别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甲方(全称) |
: |
中国音乐学院 |
乙方(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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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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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全称):中国音乐学院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监理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平方米
4.工程范围:施工阶段监理,包括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人民币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小写注意带分隔符)。
二、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响应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 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
(一)签约酬金人民币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小写注意带分隔符)。
包括:
1. 监理酬金人民币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小写注意带分隔符)。
2. 相关服务酬金:无。
其中:
(1)保修期服务酬金:无。
(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
(二)甲方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的补偿费用(大写):无元(¥ / )。
六、期限
监理期限:
自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配合甲方完成全部结算审计报告相关工作之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生效时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订立地点: 中国音乐学院 。
3. 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2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纳税人识别号:1211 0000 40000 7818T纳税人识别号:
资质证书编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 住所:
邮政编码: 100101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安翔里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110060868012015002317 账号:
电话: 64879881-21 电话:
传真: / 传真:/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2 保密
甲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项目有关的商务、技术资料,期限至工程竣工止。
乙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项目有关的商务、技术资料,期限至工程竣工止。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项目有关的商务、技术资料,期限至工程竣工止。
2.1.1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包括:施工阶段监理,包括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部监理工作。
2.1.2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 1)监理工作准备;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取得有关工程的许可证件、竣工验收和安全检验手续等;3)检查督促施工准备:包括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施工现场等;4)施工进度控制,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季度、月、周计划等;5)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量计量确认、洽商变更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工程款支付、洽商变更、材料认价等需经甲方确认后签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作为监理不得单方面同意;6)施工质量控制:材料设备构配件验收、实验室的选定、方案审核、过程监督、过程验收、竣工验收、平行检验、重点部位和重要工序的24小时旁站等;7)审查、会签设计变更洽商;8)技术监督;9)合同与信息管理(包括特别是声像资料的管理);10)审定开工方案、审批分项、分部施工方案。签署开工令;11)编制完备的监理资料、督促审核施工单位竣工资料;负责与设计单位的现场协调及管理工作,并提供给设计单位必要的监理报告总结及资料等;12 )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及保安、保卫消防的监督管理;13)响应采购文件中的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服务方案;14 )配合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等。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
(1)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文件;
(2)国家建设部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范文件;
(3)各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批文、批件;
(4)甲方与承包人、供应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等;
(5)本工程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施工总承包竞争性磋商文件;
(6)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
2.3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2.4 履行职责
2.4.1对乙方的授权范围: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2、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因本项工程属于中小规模的工程,在涉及工程延期或金额变更事项,乙方不得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面通知,但可以将应施工方的申请及变更理由告知甲方,确实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的,由甲方直接书面通知承包人。
乙方应当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6 使用甲方的财产
甲方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无。
由甲方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在7天内移交甲方免费提供的设备、设施,移交的方式和时间为:乙方撤出施工现场前当面移交。
3.甲方义务
3.1提供资料
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施工图纸、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施工响应文件等。
3.2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为:/ 。
甲方同意在14天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4.1.1 乙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
4.1.2乙方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因乙方自身原因或工作疏忽,未及时提供监理服务或延迟相关工作,由此影响到甲方的施工管理工作,或违反通用和专用条款的责任及义务赔偿监理费20%的违约金,如有造成甲方损失,赔偿全部损失。
4.2.1甲方违约的其他情形:/
4.2.2 甲方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5.1 支付货币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5.2.1 监理酬金
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出具施工单位所递交全部结算资料初审意见,并配合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合同价的100%,监理合同价在结算时不做调整。
5.2.2 相关服务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具体支付方式:无。
5.2.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具体支付方式:无。
5.2.4 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无。
5.2.5合理化建议奖励
合理化建议奖励的支付方法:无。
5.2.6合同延期监理服务酬金:无。
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乙方员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相关监理工作、参加技术交底等会议;如乙方更换项目总监或现场乙方员,更换后相关人员资质不低于原响应人员的资质等级,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7.2工程监理团队中须有具备工程造价经验的人员,对工程洽商变更的量价及时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三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响应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 “甲方”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 “乙方”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甲方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6“监理”是指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7“相关服务”是指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
1.1.8“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乙方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乙方工作。
1.1.10“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 “甲方代表”是指由甲方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3 “酬金”是指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乙方的金额。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乙方完成正常工作,甲方应当给付乙方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乙方完成附加工作,甲方应当给付乙方的金额。
1.1.16 “补偿费用”是指甲方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补偿的费用。
1.1.17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第三方”是指除甲方和乙方以外的有关方。
1.1.18 “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9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
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1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
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响应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招标工程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乙方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乙方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2.1.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1.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
2.1.3.1保修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2.1.3.2甲方要求乙方外出考察;
2.1.3.3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
2.1.3.4甲方要求乙方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
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合同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5)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
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3.1 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乙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乙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乙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7天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乙方更换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其他乙方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甲方。
2.3.4乙方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员:
(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3)有严重过失行为的;
(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5)涉嫌犯罪的;
(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
乙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甲方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乙方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当甲方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乙方应当协调甲方、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甲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乙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甲方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乙方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甲方。
2.4.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
2.4.5 乙方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甲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乙方员的安全。
乙方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乙方免费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甲方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甲方,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甲方应当在甲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乙方、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最新资料。
甲方应当为乙方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供乙方免费使用。如甲方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进行补偿。
3.3.2甲方应当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甲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甲方应将甲方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乙方,当甲方更换甲方代表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乙方。
甲方代表的姓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甲方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当通知乙方,由乙方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甲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乙方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甲方认可。
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甲方获得经济效益的,甲方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应权利。
4.1.1乙方的违约情形
4.1.1.1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4.1.1.2 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1.1.3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4.1.2.1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在第6.3款约定的时间内,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1.2.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乙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1.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4.2.1.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4.2.1.3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2.2.1 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并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乙方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2.2甲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乙方可依据第6.3.2项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因非乙方的原因,且乙方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当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乙方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监理酬金的20%。
5.3.1监理酬金
甲方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2相关服务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按合同约定的人工日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经双方确定后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4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5合理化建议奖励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时,甲方累计支付的酬金比例应当不少于合同约定酬金总和的90%。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乙方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5.3.7支付申请
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酬金和费用总额及细目、金额。
支付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应当支付的酬金;
(2)根据第4.1、4.2款确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3)根据第5.3.4项约定的补偿费用;
(4)根据第5.3.5项约定应当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励;
(5)根据第6.2款应当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6)根据合同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5.3.8支付时限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当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乙方支付酬金。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当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工程竣工后,监理与相关服务结算价款依据本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调整,并于工程竣工结算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6.2.1 附加工作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附加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为:
a. 因非乙方原因工程工期延长,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b.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乙方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或准备工作的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乙方原因,工程工期延长;
6.2.1.2因非乙方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受到延误或阻碍或暂停;
6.2.1.3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乙方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进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乙方用于恢复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28天;
6.2.1.4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应该按照增加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增加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
6.2.2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3因非乙方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
6.2.4因非乙方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减少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因非乙方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减少金额按照减少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减少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
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未发生变化,工程提前竣工,不减少乙方酬金。
6.2.5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3.1 甲方发出通知
当乙方发生第4.1.1项情况时,甲方应当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若甲方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乙方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
6.3.2 乙方发出通知
当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甲方时合同解除,甲方应当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6.3.2.1 乙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甲方按合同约定应付的酬金,可向甲方发出催付通知。甲方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乙方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乙方可向甲方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乙方仍未获得甲方应付酬金或甲方的合理答复,乙方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2.2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方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乙方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乙方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3 双方协商一致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乙方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乙方应当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合同或解除乙方的部分义务导致乙方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由甲方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6.3.4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暂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合同。
6.4.1 下列条件之一成就时,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1)按第6.3款约定双方解除合同;
(2)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6.4.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选定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监理)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中国音乐学院
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1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2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3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4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5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6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7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中国音乐学院(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授权人签字: 其委托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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