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南勢角庫房消防設備更新-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
委託機關監察院(以下簡稱機關)及受託廠商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估價單。 (二)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正本 2 份,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副本 5 份由機關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
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一、廠商應辦設計事項如下:
(一)勘測現場:廠商應詳細察勘並派員瞭解機關需求,以憑設計。 (二)擬定南勢角庫房消防設備更新採購規範需求說明書:廠商應依照機關
之需要、意見與經費,訂定機關本件採購所需之產品規格、及相關之產品規範最低條件、招標之設計圖說繪製及編訂預算書圖、施工說明書,並負責修改,至機關審查合格為止。
二、廠商應辦招標事項如下: (一)投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解釋諮詢服務。 (二)協助辦理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等文件審查。 (三)招標中之疑(異)xxx。
三、廠商應辦監造事項如下: (一)決標後之履約監造等作業。 (二)施工廠商之器材樣品與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三)消防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四)竣工查證並審查竣工圖表、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交機關辦理驗收。
(五)完工後經機關通知相關單位辦理驗收時,應會同協助驗收事宜。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服務費用為新臺幣 86,000 元,廠商完成應辦設計事項,經機關審查合格後,廠商得以書面向機關提出撥付服務費用之 55%,金額為新臺幣 47,300 元,
其餘之 45%,金額為新臺幣 38,700 元,待全部工程完竣,正式驗收合格後,機關辦理付清。
二、本委託案服務費用採固定費用給付,不隨得標廠商契約價金異動。第四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正式驗收合格之日止。 (二)廠商應自簽約次日起 21 日曆天內完成第二條第一項完成應辦設計事
項,機關如有修正意見,經機關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 7 日內改正完妥,並送機關審核。
二、日曆天: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第五條
廠商對於本契約之設計失當,致相關遭受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任。
第六條 延遲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計算方式:每日罰新臺幣 500 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三、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四、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
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機關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前項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廠商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廠商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七、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八、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
第七條
一、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二、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三、廠商完成設計,機關因故未能招標或終止契約,廠商得就完成事項請款。四、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第八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於徵得機關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
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三)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址: 11010 臺北市xxxxxx 0 x 0 x;xx:00-00000000。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
立契約人:
機 關:監察院代表人:xxxxx代理人:
地 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1 段 2 號電 話:(00)0000-0000
廠 商:順霆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聯絡人:呂芳浩
電 話:0980-190891
地 址:臺北市xxxxxx 00 x 00 x 1 樓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1 0 月 1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