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吉xx粉末冶金中国 标准销售条款
1. xxx介绍
“我方”和“我方的”是指相关卖方,其可为吉xx(丹阳)工业有 限公司、吉xx粉末冶金(仪征)有限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中任何之 一。“集团”是指 GKN Enterprise Ltd. 及其所有直接或间接子公司。我方与贵方有关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包括:(i) 我方与贵方的授权代表签署的任何条款;(ii)我方向贵方出具的任何订单确认;(iii)我方向贵方出具的任何交货单或发票;(iv)此《标 准销售条款》。如果本清单的任何部分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则以此
清单中顺序优先的合同部分为准。
2. 订单接受;排除贵方条款;检查
2.1 贵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电话、电子数据交换或任何其他双方同意的方式向我方发送订单。贵方发送给我方的任何订单将构成购买我方货物的要约,除非我方书面接受贵方订单,否则不构成任何有约束力的合同。
2.2 如果贵方希望使额外或不同的条款适用于我方,这些条款不会构成合 同的一部分,并且本《标准销售条款》明确排除和拒绝适用这些条 款。
2.3 我方提供的任何报价对我方没有约束力。
2.4 任何订单涵盖的货物或服务应被视为在交付或者我方履行后 30 天内由贵方最终检查和接受,除非贵方在该 30 天内向我方提供拒收通知或者索赔通知。
3. 保证和缺陷通知
3.1 我方货物离开我方工厂或者仓库时,我方向贵方保证我方销售的货物将:(i)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数量和规格;(ii)具令人满意的品质;
(iii)在正确使用、正常运行条件和适当应用(包括根据说明书和服务公告维护货物)的前提下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没有瑕疵。关于任何缺陷的书面通知应由贵方在该等缺陷被检测到或出现时起十( 10)日内向我方提供。质量保证期为交付日期起一年。该保证不适用于交付后损坏的或者遭受事故、滥用、不当使用或者不正确安装或维护的货物,也不适用于经我方以外的任何一方改变或修理的货物。上述质量保证期应就更换缺陷产品的任何部件持续适用。
3.2 在我方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该等服务提供应在所有重大方面与其规格相符,并应使用合理谨慎和技能提供该等服务。
3.3 我方违反有关货物的质量保证的责任应限于更换或者修理(由我方决 定)经检查显示在交付时有缺陷的特定货物,但不包括安装、拆装、 拆卸或重新组装。检查应该在我方工厂进行,但交通费用由贵方预 付。
3.4 质保索赔退货必须先获得我方的书面同意。所有退货应由贵方付费,且必须附随关于声称的缺陷和运行故障情况的完整书面解释。任何退还的货物的所有权应在我方收到时转移给我方,我方可以自行决定销毁退还的货物。质量保证期到期时,我方在本《标准销售条款》项下的所有义务即终止。
4. 增值税,销售税
价格不包含任何增值税、销售税或使用税或同类税项,该等税款应在贵方从我方收到合适的发票后由贵方根据适用法律缴纳。
5. 交付
5.1 我们将安排交付货物至,且贵方将在双方同意的交付地点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款接受货物的交付。除非双方另行书面同意,货物将根据 Incoterms® 2020 按照 EXW 交付。
5.2 我方仅能提供预计的交付日期,我方接受的任何订单都基于时间要求不迫切的基础上。
5.3 如合同允许贵方在一段时间内通过向我方发送采购订单购买我方货 物,每份订单将构成一份单独的合同,就一份订单的任何违约将不会使得 贵方享有终止整个合同的权利。
6. 风险、所有权和谨慎义务
6.1 货物自交付时起风险由贵方承担。
6.2 我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在贵方就该等货物向我xxx全款(以及任何增值税或同类销售税)之前始终归我方所有。除非我方要求贵方返还货物,否则贵方作为正常商业行为的一部分可以转售我方货物。如果我方要求贵方返还货物,贵方同意将提供该等货物供我方自提,如果贵方经我方要求未能提供货物,贵方同意我方可以进入贵方场地提取该等货物。
6.3 贵方必须始终以合理谨慎,并且按照我方关于存储、交通、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指示处理货物,且不应作出任何可能影响货物质量或安全或者我方品牌名誉的行为。
7. 付款
7.1 贵方必须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且不应超过货物交付或者服务履行后
30 天向我方结清全款。
7.2 贵方不应出于任何原因中止付款或者通过抵销从付款中扣除任何款 项。
7.3 如果贵方截至付款到期日未向我方支付任何所欠款项,贵方必须就未偿付款项按照每个月百分之一的利率支付利息,直到达到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
8. 责任限制
8.1 尽管有任何其它合同条款,我方就与我方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有关、以任何方式产生的任何索赔或一系列索赔的累计责任应仅限于与贵方就引起索赔或者一系列索赔的产品或服务向我方支付的款项等同的款项。
8.2 我方将不会就以任何方式因下述产生的任何索赔承担责任:(i)利 润、收入、商誉、生产、业务、预计能节省的成本或第三方合同(在每种 情况下,无论是否可预见)的损失,或(ii)后继或附随损失,或间接 损失。
8.3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以外,所有担保、声明、保证、条件和条款,无论是明示的或者由法规、普通法、贸易惯例或以其它方式默示的,无论是书面的或口头的,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排除。
8.4 有关货物及其使用说明的声明是诚信地做出的,但我方将不对该等声明负责。
8.5 我方将不会检查贵方向我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包括规格和图纸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且对其进行的任何变更或建议变更应经贵方确认。
8.6 尽管有本第 8 条的规定,我方同意对于我方的欺诈或者因我方的过失引起的任何死亡或者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9. 知识产权和保密
9.1 我方提供给贵方的所有货物及其生产、开发和创造(包括对其的改 进)中的和与其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将始终属于我方,贵方将应我方要求,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确认该等权利。
9.2 我方的货物的价格、我方的知识产权、我方视为机密的任何信息以及合同商业条款是商业上敏感和保密的,贵方必须在合同终止后五年内对其保密。贵方在法律、法院命令、法规或任何政府部门法令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程度内)贵方提前通知我方并同意向其披露的范围。
9.3 贵方应就基于我方遵守贵方规格导致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任何索赔赔偿我方并使我方免受损害。
10. 不可抗力
如果我方由于我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未能遵守我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我方将不对此负责,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内乱,骚乱,大流行病或疫情,火灾,爆炸,意外,洪水,怠工,罢工,工厂或设备的坏损, 缺乏足够的燃料、能源、原材料、集装箱或交通工具,我方供应商的延迟供货或其他违约行为,或者经济或贸易制裁,或政府命令。
11. 终止
11.1 我方可以在不影响我方已产生的权益的情况下,按下列方式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i)随时提前 90 天向贵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ii)如果贵方拖欠我方任何款项,或贵方破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与贵方的债权人达成和解或者安排,或终止贵方的任何决议或申请已经通过或提交,或者如果贵方企业、财产或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管理人或接管人已经任命,此时终止立即生效;或(iii)如果贵方违反合同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能够补救,而贵方未能在收到违约通知后 30 日内对该违约行为进行补救。
11.2 全部或部分合同终止不会损害已产生的权益。
12. 总则
12.1 合同构成贵方和我方有关其主题事项的完整协议和谅解,取代之前所有与其有关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或安排。
12.2 对合同的任何变更或修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经双方签署。
12.3 如果合同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无法执行,或不合理,这部分不合法,无效,无法执行,或不合理的条款应视为可分割的,合同的其它条款或该条款的其它部分仍应继续有效可执行。
12.4 我方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都不表示放弃我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2.5 未经我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贵方无权转让贵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合同条款不可由任何第三方执行。
12.6 贵方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包括涉及出口管制限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13.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
合同仅适用中国法律,但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纠纷均应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和具有约束力的。
3.0 版 2022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