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沭阳县桑墟镇条河公园绿化改造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合同验证码:
发包人(全称):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宿迁xx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沭阳县桑墟镇条河公园绿化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沭阳县桑墟镇条河公园绿化改造工程 。
2.工程地点:沭阳县桑墟镇条河公园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筹 。
5.工程内容:主要栽植乌桕、榆叶梅、粉黛乱子草等苗木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沭阳县桑墟镇条河公园绿化改造工程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玖拾壹万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捌分(¥918888.88 元)其中: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x、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09 月 15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3 份,承包人执 2 份,备案 1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321322689637692Y
地 址: 地 址:沭阳县花木大世界 7 号楼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236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账 号:3213220401010000021389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均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 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等;所有其他合同文件应由合同当事人法人代表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方有效。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南京第一建设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综合资质甲级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 |
1.1.2.5设计人: |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按照设计图纸确定。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合同履行中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工程所在地有关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的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施工图等上述规范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通用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七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全套施工图肆套(含作竣工图使用),如承包人需增加图 纸份数,设计公司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所有有关本项目的施工图纸;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 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经深化后 的施工图纸(如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订合同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件及电子版 ,书面文件需由承包人及项目管理加盖公章、 签字确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文件,供发包人、监 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要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取得因 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承包人负责整修进场道路、桥梁、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承包人负责修建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上述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并提供必要的相关支持。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临时进场道路与场外公共道路的交界线;具体以现场实 际施工环境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招标编标说明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 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由发承双方会工程所在地审计部门商定、确定。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xx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授权范围含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签证权;决定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应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 式交给承包人,做好交验报告。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需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需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需提供。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 卷及归档;按照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贰套(发包人、县城建档案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 30 日内提供贰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否 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电子文件及影项资料;具体内容格式以县城建档案馆归 档要求为准。
3.1.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等管网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达到施工要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各种材料检验、工艺试验等必须按规定实施,由承包人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合格证书,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如有需要发生的费用在报价中包含(无论是否包含,建设方将一律视为投标方已确认了所有现场条件和已预计到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提出额外的费用或延长竣工日期等要求;(2)承包人负责整修发包人指定的进场道路及
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 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按标准化工地设置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求;(3)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 3 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月报,每月二十八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份施工月报;(4)其他各类文件的提交内容以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问:至少有 5 个工作日的时间供发包人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发包人代表的需要而定;(5)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6)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7)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8)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11)专门用于本项目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项目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3)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①公众的便利。②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③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14)如发生施工爆破作业,则所需的批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5)本项目中需采购的相关路灯等设备必须符合招标工程量清单具体规格并经招标人认可,实施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须经发包人认可;(16)执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各项生产活动的管理力度,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加快工程施工的进度,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等综合管理水平,执行以下管理制度,若违反下列制度,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施工进度计划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按发包方工程部和监理部核准的周、月、总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施工月进度计划是工程总计划的分解和细化,施工周进度计划是月进度计划的分解和细化,要确保按周、月、总施工进度计划全部完成。2、月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前,周进度计划每周六或周日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上报监理部和发包方项目管理部。每延迟一天,施工单位承担 200 元违约金。3、每周进度检查时,若当月第一周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但对月进度计划无影响,施工单位要督促施工班组采取加班赶工期措施。若连续两周计划都没有完成但可以赶工完成月计划的,则施工单位将承担 500元的违约金,若连续二周计划都没有完成且可以确定无法完成月计划的,则施工单位承担 3000 元的违约金。4、若当月计划全部完成,并且把之前累积下来未完成进度赶上,符合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则把之前罚款全部返还施工单位。5、连续两个月施工进度计划未完成,则把两个月的罚款合并一起,加倍处罚。6、若因施工单位管理原因,致使工程主体(含围护结构)不能按期封顶,则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工期约定如期完成,又未办理工期延续手续,则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违约索赔。7、若周、月、总施工进度计划都能依照发包方工程部和监理部核准的计划按期完成,应视作施工单位正常管理。8、总进度计划奖罚按本合同前款所述执行;(17)施工材料验收及使用规定:1、所有施工进场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证明书。2、需抽样检验或试验的材料,必须合格后方可使用。3、施工材料或附属材料必须经发包方从外观、质量等方面验收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以上各项有一项不符合的,则施工单位承担不少于 10000 元违约金,且将不合格材料清退出场。(18)施工单位派驻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人员(五大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天考勤(考勤时间上午 8 点 30 分-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17 时 30 分),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的,处罚单位 1000 元/人•次,罚责任人 200 元,超过半小时视缺勤处理,处罚单位 10000 元/人•次,罚责任人 200 元;发包人因工作需要召开的会议,承包人不得无故迟到,迟到每人次违约金 500 元,缺席每人次违约金 1000 元。(19)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
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理设施。2)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旧大楼的管道堵塞、 渗漏、停水、停电等,由承包人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3)负责工程成品、设备的保护;4)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5)负责将装修垃圾装袋,及时清运到指定位置,并承担外运费用。
(20)自备施工工具,并充分利用辅材和主材,减少材料浪费。(21) 本工程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 应为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系列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2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经组织验收后,由发包人确认备案,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3)承包人负责采购所有的材料、设备,必须经过发包人认可。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身份证号: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园林绿化工程师中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承包方职权,负责履行合同义务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项目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月在岗率不低于 80%,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8 个小时;否则每缺勤一天(含每天在场时间低于 8 小时),项目经理按 10000 元/天扣除违约金;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相应职责。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扣除合同款的 2%的违约金,因未足额及时签署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一切纠纷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负责;导致发包人额外增加负担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在保证月在岗率不低于 80%情况下,项目经 理如有事外出(超过 8 小时)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如有违反,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次进行扣除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有更换必须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申请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 执业资格、职称、业绩等资料(不低于招标要求),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天进行扣除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胜任工作的, 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调离并任命继任项目经理(不低于招标要求),否则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天进行扣除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前 7 天内;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明确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外)无法胜任工作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承包人按每人
•每天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同时,承包人应在 3 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 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否则承包人按每人•每天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外)月 在岗率不低于 24 天 ,每天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8 个小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相应职责;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事外出(超过 8 小时)须提前 24 小时书面提出申请,在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如有违反,其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减少 8 小时,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按每人•每天次直接扣减工程费用人民币 5000 元。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外),如有更换必须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 知中应当xx继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主要管理人员继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除扣除合同总价款的 1%的违约金外,还将在工程费用结算时按每人•每天次直接扣减工程费用人民币 5000 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外)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批准要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其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减少 1 天,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按每人•每天次直接扣减工程费用人民币 5000 元。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外。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 外;具体由发承双方根据建设内容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按采购合同总价的 5%计取。除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外,投标人还可选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或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向采购人缴纳;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以银行电汇、网上银行、数字人民币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退回至供应商存款账户或供应商数字人民币账户;以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在保函、担保、保险约定的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按以下第 c 种方式实行:
a、货物类项目,项目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b、服务类项目,项目履约期满评价合格,出具履约评价报告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c、工程类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出具完工证明及履约保证金收据申请退付;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采购单位收到供应商退付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除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本项目支持和鼓励供应商使用江苏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保险)代替缴纳履约保证金。关于办理流程、偿付等内容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电子履约保函(保险) 的通知》 (苏财购﹝2023﹞150 号)。
农民工保证金按采购合同总价的 2%计取,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承担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安全xx生产 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组织协调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 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令,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如何责任与义务;1 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使用要求等,对发包人的建议权。2.对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5.具有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6.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7.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价格范围内,具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8.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可提出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9.具体权限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 公场所、生活场所,以及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xxx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00000000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1)发包人将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在本合同签署后 14 天内交给 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收到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复印件后 7 天内将合同中监理对承包人的管理工作等条款的意见或看法以书面形式提供发包人,逾期将视为认可。(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视具体事项决定是否需要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工程建设内容确定,当各个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选定 的较高标准为准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
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 不到位引起的相关安全事宜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统 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约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指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施工现场的所有范围均有承包人承担保安责任,制定保安制度,责任制度,报告制度,在进场后 5 日内,报送发包人审核、备案,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影响正常经营及工作的事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否则发包人有权处以每次 10000 元违约金。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xx施工 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不符合xx施工要求、造成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停工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含在投标报价及签约合同价中,按照 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进行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 7 日前,承包人需在现场放线,并配合专业 测量单位的复核。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专业测量单位的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校正放线点位,并对校正后点位加强保护。复核后出现放线错误,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 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工期费用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协议书部 分约定的工期节点完成相关分段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为本工程拖延违约金为人民币 10000 元/天,拖期违约金限额为中标价的 20%。并在当期进度款中扣除,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总工期未拖延,该扣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返还;如总工期拖延,该扣款不退,且按合同相关条款另扣总工期延误款);并且发包人有权将未完成项目重新发包,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在当期进度款中发放);(2)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 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发包人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时,除合同中工期节点相关扣款不再归还外,且每延期 1 天,承包人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此款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拖期违约金限额为中标价的 20%。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不超出工程中标价的 2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埋藏在地下的未引爆的炸弹、地勘过程中未发现的特殊岩 层构造、地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位等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认定为不利物质条件的情形。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对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沭阳县历史气象资料中的气象数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认定为异常恶劣 的气候;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提前竣工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的由承 包人妥善保管并承担费用;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承担保管并承担费用;检验、使用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发包人按《主 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和工程具体建设内容确定,报送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现场情况由发承双方确定,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现场建设内容由发承双方确定,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 符合相应试验规范的要求并经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现场需求由发承双方确定。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通用条款外,还需执行 1.设计变更需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并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实施 ;2.相关变更、追加及签证按沭工改组(2020)1号文件执行 ;3.承包人不得对原有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4.追加、变更、签证应明确签证的原因及工程量等相关内容,必须连续编号,无编号的不予结算;追加、变更、签证需在发生过程
中进行,任何事后补签的请求,发包人将不再接受。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 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执行。(一)当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超出中标工程量的 15%时,该清单项目的结算价=中标工程量×1.15×中标单价+(实际工程量-中标工程量×1.15)×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1、当中标单价大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
率;
2、当中标单价小于或等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单价。
(二)当任一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少于中标工程量的 85%时,该清单项目的结算价=中标工程量×
0.85×中标单价-(中标工程量×0.85-实际工程量)×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1、当中标单价小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
率;
2、当中标单价大于或等于招标预算单价×中标下浮率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单价。
(三)如招标预算单价经业主、财政等部门认定明显不符合常规价格时,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由业
主、财政等部门共同确认。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 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发承双方根据暂估价项目在过程实施阶段约定具体事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 监理人发出;发承双方在工程实施阶段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市场风险等一切风险范围,投标人应充分考 虑施工期间约定范围内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进入报价,风险费用计入报价,合同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 3、其他价格方式:无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定后,/。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合同、定额及相关文件约定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 10%的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10%作为预
付款,绿化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后,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 20%;半年后经复验,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 30%,满一年整,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 10%;满两年经终验合格安排结算审计,审计结算后,扣除已付工程款,付至工程审计结算价的 80%;第三年内按审计结算价付清工程余款。
采购人可以采用数字人民币方式支付工程款。
注: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金额,采购人可不适用预付款规定。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付款节点,经双方审核同意后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付款节点,经双方审核同意后支付。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 12.4.1 款执行;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进度款资金审批后 14 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 1 日承担 10000 元的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合格,接发包人退场通知后 28 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 12.4.1 款执行;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进度款资金审批后 14 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 12.4.1 款执行;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进度款资金审批后 14 天
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
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审计结算价款的 3%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无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专用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专用合同补充条款执行。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承包 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 可以解除合同;b、因重大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发包人给予工期延期,不承担延期导致的各种费用。c、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d、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4)因承包人原因由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如果在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经出现工期延误(包括各工程节点的延误),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5)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完工部分的结算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发包人选择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予以结算,承包人承诺并认可其结算结果。另外对于发包人另行选择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业务、资料等的交接工作,因此造成的工程总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如行业有规定,从其规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负责办理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等
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发承双方根据具体事宜确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条款执行。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1.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責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 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 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五)承包人存在 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 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 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
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l7-020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使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二)合同文本中应包括以下承诺: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金,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三)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四)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应对工程发包、承包双方执行合同中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约定的行为。
4.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六)项目建设方(发包人)与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承包人)存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关系的,应将上述(四)项管理要求纳入供应、运输服务合同。
5.根据《关于印发宿迁市大气质量提升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92 号)和《沭阳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沭住建字(2013)40 号)有关规定,中标单位要确保建筑工地达到“十有六无”管理标准要求(即施工有围挡、道路有硬化、车辆有冲洗、污水有沉淀、场地有绿化、厕所有水冲、降尘有措施、现场有亮化、材料有秩序、垃圾有容器;无扬尘、无垃圾、无裸地、无四害、无旱厕、无污水);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可自行考虑此费用,施工中按要求履行到位。
6. 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在过程中备案的所有人员,每天必须在岗在位。凡应到未到的,扣除相关人员 10000 元/人•次违约金。承包人需设立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投 标文件的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到位,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参加报名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本人,要常驻工地,要服从发包人设立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管理,并纳入管理部的日常考核,严格履行请销 假制度。①项目负责人(总监)或项目总工及项目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工地,处以 10000 元/ 天违约金;②项目负责人(总监)和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每月在工地不足 24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 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每不足一天处以违约金额 10000 元/天;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合同价的 10%违约金额,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0%;更换项目总 工,处以合同价 5%的违约金,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5%;④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扣除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追回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 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处以不超过合同 价 2%的违约金;⑥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 格工程,每一情形,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 程及其缺陷修复;⑦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⑨拖欠民工工
资,引起投拆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合同价的 5%违约金,同时扣除 5%的履约保证金;⑩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5%的违约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除此之外,关于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还需执行专用条款3.2 项目经理和3.3 承包人员相关延续条款。
7.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或者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每一情形,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5%的违约金,并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投拆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5%的违约金,同时扣除 5%的履约保证金。
违反上述 1-8 项规定的违约金及相关处罚,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支付,或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或;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8.专用条款 17.4 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特别解释: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
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30 天内指的是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款项资金审批后的 30 天内。
9.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xxx管〔2014〕701 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并须满足实际施工需求。
10. 中标人应建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劳动、采购、租赁合同签订鉴签制度;项目经理考勤制
度。
11. 发包人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的,除向承包人支付货款外,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滞纳金。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
附件 1:承包人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1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注册证书 |
1 | 项目负责人 | 张红兵 | 320823197212124633 | ND12307002 |
2 | 技术负责人 | 周友旺 | 320823196501144636 | ND12307004 |
3 | 安全员 | 李贵银 | 320823197301214833 | 苏建安 C(2023)131041 |
4 | 施工员 | 周三多 | 321322199110164614 | 2101010100459143 |
5 | 质量员 | 刘芹 | 321322198812174628 | 2101030100459392 |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甲方: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
乙方:宿迁苏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 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规定,开设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户号:开户行及账号以实际办理为准
二、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每位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挪作他用。
三、乙方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报甲方备案。
四、甲方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乙方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五、其他
(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同守信。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项目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4 年 09 月 15 日 2024 年 09 月 15 日
沭阳县桑墟镇人民政府:
沭阳县桑墟镇条河公园绿化改造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承诺,如我方中标,承诺如下:
1、保证中标后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3 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依法落实实名制管理等规定。
2、自项目开工后,由我公司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工资卡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并接受招标人及监管部门监督。
3、工程完工前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使用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4、我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列明将人工费单独拨付,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5、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表工资费用的,由我公司垫付,我公司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付,我单位予以认可,在后期结算时予以扣除。
6、如我公司中标后违反上述承诺,我方将自愿接受招标人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处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2024 年 0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