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信息撮合服务协议
欢迎您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的信息撮合服务!
为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聚盟共建的服务,您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信息撮合服务协议》(“本协议”)以及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发布的各项协议、规则、条款以及其他内容与文件。本协议是由江苏普飞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聚盟共建”)作为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定义见下文)的运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与您(“您”或“用户”)就您注册、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本协议仅适用于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信息撮合服务。您在注册、使用信息撮合服务之 前,请务必审慎、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针对有关服务的约定、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的约定、终止及违约责任的内容和以粗体及/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等)。本协议的签署构成您开通及使用相关业务的前提条件,您通过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勾选/点击确认或已实际接受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信息撮合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的约束。
聚盟共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运营需要,对本协议条款不时地进行修改, 并通过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上发出公告等合理、醒目的方式向您进行提前通知,上述修改更新内容将在相关更新说明中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通常情况下不短于发布之日后七个自然日。您应当及时查阅并了解相关更新修改内容,如您不同意相关更新修改内容,可停止使用相关更新修改内容所涉及的服务,此情形下,变更事项对您不产生效力;如您在上述更新修改内容实施后继续使用所涉及的服务,将视为您已同意各项更新修改内容。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聚盟共建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您继续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则表示您已接受并自愿遵守经修订后的条款。
您同意并确认:不论您作为承运人还是托运人开展运输业务,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仅 提供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撮合服务,不作为承运人、托运人或任一方代理对运输业务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当您作为托运人或承运人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提供的信息撮合服务时,应同时遵守本协议及本协议中关于托运人或承运人的相应约定。
第一条 定义
1.1 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指聚盟共建运营的,可供托运人提交运输需求,专线进行接单进而完成货物运输的服务软件/网站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蜂羽”货主APP、“蜂羽”货主PC 端及“蜂羽”司机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伯乐系统、聚盟定制的物流管理系统等软件/网站/网页/程序。
1.2 托运人:指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服务的、有货物运输需求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
1.3 承运人:指为托运人提供或组织货物运输服务并与托运人达成货物运输交易的主体。
1.4 您:泛指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信息撮合服务的用户,包括作为承运人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服务的用户、作为托运人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服务的用户。
1.5 货运信息:指由托运人提供、确认并经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相关页面显示的货物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性质、类型、数量、重量、体积等)、装货地点、装卸方式、装货时间、卸货地点、到货时间、运费、支付方式、车辆信息、司机信息、经营资质、收货人信息及/或托运人备注等信息。
1.6 交易信息:指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记录并保存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运输达成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单时间、付款时间、订金金额、运单号等。交易信息由承运人或托运人等信息提供方上传并发布。
1.7 收货人:指托运人指定的收取运输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
1.8 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法律法规所列为准。
1.9 违禁品:除危险货物以外,按照法律规定及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发布的禁止运输或受严格管制、限制的物品。
1.10 用户信息:指您提交给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的、及通过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发布的用户相关信息、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经营/工作/居住地址、银行账户信息、身份证号及身份证载明的其他信息等个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及货运资质证书载明的其他信息以及您为申请、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信息撮合服务所提供的其他用户相关信息。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聚盟共建平台系统通过为用户提供资源丰富、交互性强的免费信息撮合服务,实现托运人及承运人线上货物运输信息发布、接收、选择、查询、支付等功能配置,能够最大限度促成货物运输交易,方便交易双方线上化管理。
2.2 托运人及承运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及资质进行货运信息及交易信息发布及选择,自行 就货物运输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约定。托运人及承运人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货物运输事项另行达成协议。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仅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提供中立、独立的第三方信息撮合服务。您同意及承认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聚盟共建不是托运人的代理或承运人的代理,不是运输服务中的需求方或提供方,不是雇用司机之合约或租用参与车辆之合约的任何一方,就货物运输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对此不承担任何支付、保证、连带等责任。
第三条 账户的账号及密码
3.1 您知晓、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用户注册协议》的约定:妥善保管用于登录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的账号及密码、用于收付相关款项的银行卡卡号、密码及有效期等银行卡信息、验证码等识别信息、确保您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的移动终端设备在安全、未被病毒袭击、未被入侵、未被监控、未被非法控制的环境下运行和使用。
3.2 您确认并同意通过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账号进行的一切操作都是您本人或您之授权人 士。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对您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操作人与账号的注册人/申请人之间的关 系不具有核查义务,任何通过您账号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的行为均应视同为您的行为,由您自行承担因该等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3.3 违反本条约定的,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将有权依据《用户注册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或暂停账号功能、损失赔偿等措施维护权益。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4.1 您确认、理解并同意: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仅联合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渠道为交易双方提供支付方式上的便利,但并不参与任何货物运输交易或运费支付相关事宜。托运人 及承运人之间的费用支付结算,均通过其各自在前述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直接对接完成。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不负有向承运人开具运输发票的义务;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亦不对运输相关费用、补偿、赔偿、保险、税费等承担任何保证、连带、补充等支付责任。
4.2 您确认、理解并同意: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不提供任何支付服务,如您拒绝在聚盟共 建平台系统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开立账户或未与前述第三方支付机构达成账户开设协议的,请立即停止本协议项下业务。
第五条 托运人承诺
当您为托运人时,您已知悉,并不可撤销的做出如下承诺,同意因未履行如下承诺 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5.1 当您为托运人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时,应确保收货人货物验收合格后再点击“确 认收货”及“支付运费”,您进行前述点击操作即视为确认承运人已完成运输且货物验收合格,届时运输相关费用将通过第三方银行或机构支付给承运人。
5.2 您通过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填写、发布的货运信息及用户信息等全部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合法、及时、完整。因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合法、不完整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聚盟共建、承运人或其他方造成侵权或损失的情形)将由您自行承担,如聚盟共建先行承担的,聚盟共建有权向您追偿。
5.3 遵守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用户行为规范、《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等平台协议与规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虚构、伪造、与他人串通等手段,侵害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
5.4 您应对承运人及承运车辆进行审核,确保承运人、承运车辆、司机具有承运资质, 且符合您的要求,如承运人及承运车辆不具有承运资质、与运单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您要求的,您应当拒绝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承运,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具有审核本款所述信息的义务,亦不对货物运输情况做任何承诺与担保。
5.5 您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与本协议订立、履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不会构成对任何文件、合同或适用法律的违约或违反。
5.6 您应确保货物不属于违禁品及危险品,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相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确认并保证其托运的货物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危险货物。
5.7 原则上,您应根据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包装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与货物性质及现有运输条件相适应。
5.8 您承诺就其通过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获悉的、不为公众知悉的货运信息及用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信息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泄露该等信息,或将该等信息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六条 承运人承诺
当您为承运人时,您已知悉,并不可撤销的做出如下承诺,同意因未履行如下承诺 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6.1 您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与本协议订立、履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应不会构成对任何文件、合同或适用法律的
违约或违反。
6.2 您应通过合理手段约束承运司机,在自车辆出发前往装载货物时起至货物验收合格前,及时、准确、真实上报货物状态、运输状态及位置信息,确保托运人/收货人/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可对货物运输情况进行查询。
6.3 您应忠实履行运输义务,原则上应在约定的卸货时间前将货物运输至收货地点。
6.4 您应确保具有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承运司机及具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的货运车辆。
6.5 您应妥善保管承运货物,原则上应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输至卸货地点。
6.6 您应确保向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提供用户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及时、不合法、不完整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聚盟共建、托运人或其他方造成侵权或损失的情形)将由您自行承担,如聚盟共建先行承担的,聚盟共建有权向您追偿。
6.7 您承诺就其通过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获悉的、不为公众知悉的货运信息及用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信息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或泄露该等信息,或将该等信息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
6.8 遵守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用户行为规范、《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等平台协议与规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虚构、伪造、与他人串通等手段,侵害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
6.9 您需对托运人进行适当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按照托运人要求提供服务之决定。您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标的物进行适当的检查以确认标的物无法律所禁止的物品并在法律范围内承担整个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6.10 您需重点注意: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如托运人的标的物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 您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及时告知聚盟共建平台系统。
6.11 您需重点注意:您不得在使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进行任何形式的非货运服务。
第七条 责任、义务及限制
7.1 为维护开放透明、公平有序的平台服务环境,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有权根据您违反本 协议约定的情况,采取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有关服务、限制您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注销您的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账户、终止本协议等情形,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将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同时,您还应赔偿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
/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您未能遵守上述约定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7.2 您同意并确认通过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发布的货运信息均为承运人或托运人提供,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对此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不负有核查/核实义务或任何 其他责任。在您获取货运信息及用户信息后,您应当自行对前述信息进行核实,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在运输业务开展之前,托运人及承运人双方应仔细审查确认货物信息及交易信息,自行判断并决定是否达成货物运输交易。
7.3 因实际运输服务合同及条款由托运人及承运人达成,故实际运输服务中的货运信息、交易金额等可能与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不一致,对此,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作为提供运输交易服务的平台。因本协议及/或本协议项下的货 物运输交易或相关事宜产生的纠纷、义务或责任以及托运人与承运人及/或任何第三方 之间发生的任何其他纠纷、义务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与承运人就一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运费的金额、支付等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托运人与承运
人就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缺失、灭失等情况产生的任何争议),应 由托运人与承运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义务、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因上述的纠纷、义务或责任向聚盟共建提出任何主张要求、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且不得因此导致聚盟共建承担任何义务、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可选择尽可能地为您提供协助,促使托运人和承运人进行良好地沟通,妥善解决争议,但不构成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的任何义务。如因本协议、本协议项下托运人或承运人的任何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聚盟共建损失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应连带地赔偿聚盟共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与间接的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因索赔而发生的费用等)。
7.5 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聚盟共建正常提供有关服务 和相关技术支持时,聚盟共建不承担任何责任。
7.6 您同意并确认,您及/或任何第三方在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受到的非因聚盟共建 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及/或财产损害,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其运营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7 您同意并确认,您在使用本协议所述服务的过程中,聚盟共建不对下列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7.7.1 您操作不当;
7.7.2 您通过非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或非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软件授权许可的方式使用有关服务;
7.7.3 遭受他人误导、欺骗或其他导致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全部损失;
7.7.4 其他因网络信息或您行为引起的风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您存在下列行为的,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将有权立即暂停或 终止向您提供有关服务、限制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账户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注销您的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账户、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您赔偿聚盟共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1.1 利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行为、违反行业操作规范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8.1.2 通过任何手段、以任何方式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虚拟交易、虚拟验证、自买自卖、伪造网络用户真实消费/体验、从事刷单、伪造、仿冒等违背本协议商业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实行为;
8.1.3 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泄露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交易流水、订单运营数据等未公开的敏感及专有信息;
8.1.4 您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上的用户账号和密码、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您的用户账号和密码、擅自将经由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软件获得的订单服务信息转让、倒卖、赠与、分享或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及其他损害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及/或损害用户利益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8.2 为免疑义,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中提及的聚盟共建平台系统遭受的任何损失或全部 损失,应包括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因本协议而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任何赔偿款项或因与任何第三方和解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直接/间接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有权向您追偿,且您承诺向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全额支付该等款项。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及数据隐私
9.1 聚盟共建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归聚盟共建所有。
9.2 您理解并同意,您在使用聚盟共建提供的服务时上传、提交、存储或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动画等)的知识产权归属您或您已获合法授权,您的上传、提交、存储或发布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9.3 聚盟共建重视对您个人信息的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依《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受到保护与规范,详情请参阅《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共同适用于您所使用的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服务。
第十条 附则
10.1 聚盟共建有权通过您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在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公告,向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您发送系统消息以及站内信信息,聚盟共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对您发出通知,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您应当保证所提供的 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适时更新,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怠于更新等不可归责于聚盟共建的原因,导致相关通知、文件、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您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0.2 若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异议进而使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在法院最终判决该方承担责任的情下,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律师费、支付令申请费和诉讼费等),均由该方承担。 10.3 双方确认,聚盟共建有权根据业务运营的调整,随时修改或变更本协议中有关服务的内容,并将通过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公布。若用户不同意上述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作出 的修改或变更,应当停止使用本协议项下所述服务。若一方于本协议发生任何修改或变更后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则视为该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修改或变更,也将遵守修改、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服务。
10.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依据《聚盟共建平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聚盟共建平台系统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聚盟共建平台系统账户注销须知》等聚盟共建平台系统发布的规则、说明、公告执行。前述规则、说明、公告、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适用于您所使用的聚盟共建平台系统服务。
10.5 如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事宜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协议于上海市青浦区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