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授權年限:自本契約底頁日期起生效至中華民國 OO 年 OO月 OO 日止,共計 OO 年。如乙方有續約意願者,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前 6 個月起至屆滿 3 個月前(即中華民國 OO 年 OO 月 OO 日至 OO 年 OO 月 OO 日)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雙方另行簽訂授權契約。
附件三
專利非專屬授權契約
立契約書人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場、中心)乙方:○○○○○○
甲方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智慧財產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第 ○○ 次會議」決議,同意依下列條件授權本專利予乙方,經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x專利係甲方執行○○科技計畫之研發成果,為提升產業技術水準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依下列條件授權本專利予乙方。
一、本專利:○○○○○(內容詳如附件一)
二、本產品:指乙方於下列授權範圍內使用本專利授權範圍之一部或全部技術內容進行製造、使用、要約販賣或販賣之產品。
一、實施範圍:(請擇一保留,其餘刪除)
□限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附屬島嶼,下同)境內使用本專利製造本產品。但得於境外銷售本產品: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非專屬使用本專利製造本產品,並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外銷售本產品,惟乙方應符合中華民國臺灣產品出口管制相關
規定。
□使用本專利或銷售本產品皆限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非專屬使用本專利製造、使用並販賣本產品。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外使用本專利製造、使用並販賣本產品。
□限於○○ 國境內使用本專利製造本產品,與○○ 國境內銷售本產品: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 國境內非專屬使用本專利製造、使用並販賣本產品,惟乙方應符合各該出口國及進口國相關產品出入管制規定。
□無實施範圍之限制:
甲方同意乙方得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境內及全球非專屬使用本專利製造、使用並販賣本產品,惟乙方應符合各該出口國及進口國相關產品出入管制規定。
二、回饋授權:
乙方利用本專利如有改良技術或新應用之方法時,乙方同意優先通知甲方並以:
□全球、無償、非專屬之方式回饋授權予甲方;或,
□給付回饋利益金予甲方
回饋利益包含但不限於乙方利用改良技術或新應用之方法所得之一切利益,如權利金、授權金、衍生利益金等。
三、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
乙方並同意:
(一)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將本專利之一部或全部再授權予任何第三人進行與前揭相同或類似之行為,或將本產品輸出入至第一款實施範圍以外之地區或國家。
(二)本契約授權範圍不包含本專利將來可能產出之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之明示或默示授權;乙方同意將來甲方於第一款實施範圍之地區或國家獲得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另行與甲方簽訂授權契約。
四、授權年限:自本契約底頁日期起生效至中華民國 OO 年 OO月 OO 日止,共計 OO 年。如乙方有續約意願者,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前 6 個月起至屆滿 3 個月前(即中華民國 OO 年 OO 月 OO 日至 OO 年 OO 月 OO 日)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雙方另行簽訂授權契約。
五、乙方依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給付授權金予甲方後,甲方始有履行本契約約定事項之義務。如乙方為分期給付者,於乙方未履行或遲延任一期給付義務時,乙方喪失分期給付之利益,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一次請求乙方給付剩餘全部授權金。
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 OO 年內完成本產品之上市。乙方應擔保其有足夠之財力及營運能力將本產品商品化,並盡力販賣之。如因特殊原因須延後產出本產品,應於前述上市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延長本產品上市期限或終止本契約,否則甲方得通知終止本契約。
(說明:若沒有產品純技術或其他情形者xxxx依實務情況調整)
一、保密義務:
乙方就甲方認為機密之資料,無論甲方以口頭或以書面標示密件等類似字樣(以下簡稱「技術資料」)揭露時,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並維持技術資料之機密性。乙方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技術資料時,不得洩漏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往第三條第一款實施範圍以外之地區或國家,亦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之經銷商、代理商,或與乙方有委任、複委任、僱傭(無論在職或離職)及代理關係者違反本條約定,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乙方應與該違約者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諮詢服務:
甲方同意於正常上班時段內提供乙方總計 OO 小時有關實施本專利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超過此時限或乙方要求更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甲方,該技術服務費應包括但不限於講師費、保險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該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乙方充分瞭解並同意,甲方並無提供任何相關本專利之技術資料予乙方的義務,亦無提供代言或向消費者做任何說明或保證之義務。
為新臺幣(以下同)OOOO 元整(稅前),加計營業稅(即前
揭金額之 5%,下同)後之金額為 OOOOO 元整。二、衍生利益金:
乙方應於授權期間內,每年就本產品銷售總額提撥百分之 OO,作為本專利之衍生利益金(未稅,須另加計營業稅)。乙方為互易、贈與、出租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於本產品交付時亦視為銷售,計入銷售總額內,並依前揭約定計算衍生利益金。
三、付款方式: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後十五日內(遇例假日順延),以現金或即期票據一併給付授權金予甲方。乙方同意未授權金縱因本契約經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乙方應於每年 00 月底前,彙報前一會計年度年內使用本產品之銷售總額(表單格式如附件二至附件五所示),並依第二款之計算基準加計營業稅給付稅後之衍生利益金予甲方。
四、業務檢查:
甲方得視需要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會同其會計人員、法務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記帳士及相關會計稽核人員至乙方主營業所查核乙方契約履行情形,並就本產品之銷貨收入等相關資料,得影印或抄錄該帳冊、發票、相關憑證及資料,乙方應配合執行,不得因任何理由予以拒絕或阻撓。乙方應保留相關簿冊資料至本契約終止後三年,以便甲方為必要之查核。
五、除外條款:
如未收取衍生利益金者,不適用前款業務檢查、第十條第
一款遲延違約金、第三款懲罰性違約金,及第十二條第二款但書後段關於衍生利益金結算之約定。
一、甲乙雙方不因本契約創設代理、委任、居間或經銷等其他法律關係。甲方或其所屬機關仍得基於所有權人行使其一切權利。
二、乙方在本契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讓與一部或全部權利予任何第三人。乙方如有違反,其讓與對甲方不生效力,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三、乙方同意本專利如被侵害有應行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立即採取證據保全行動,以確保甲乙雙方權益,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採取法律行動。
四、乙方自行獨立研發未參考本專利且獲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者,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如前揭自行研發之智慧財產權有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自行負責並解決糾紛,與甲方無涉。
五、乙方同意銷售本產品,應於本產品或其包裝上附加專利標示及專利證書號數。乙方應負責要求其經銷商及代理商於銷售本產品時遵守本條之約定。乙方之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約定者,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
六、乙方同意並承認其因使用本專利而製造、使用、販賣或要約販賣本產品,或因修改本專利,或添加、擴張使用本產品致侵害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
財產權時,或致乙方或第三人發生任何損害時,除甲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甲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若因乙方之無權修改或擴張使用本專利致甲方受到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第三人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以及相關之法院及律師費用),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
一、本契約技術資料僅按其現有之狀況交付予乙方,甲方就前揭交付無庸負擔任何責任。甲方不保證提供諮詢服務後,乙方就具有製造本產品之能力;亦不擔保本專利之授權合乎乙方特定目的之用或具商品化之可能性。
二、甲方就本專利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乙方因使用本專利,或製造、使用、販賣或要約販賣本產品而發生之產品責任、瑕疵擔保及侵權責任等,乙方應自行負責。乙方充分了解並同意,乙方就本產品所為製造、添附、加工、混合與販賣,乙方應就本產品負商品製造人責任,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應由乙方給付,乙方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亦同。如乙方產品造成甲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消費訴訟、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之調查所支出之賠償、補償、律師費、行政成本等,乙方均應負擔之。
因天災、地變或其他經機關書面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等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水災、風災等人力所不能抗拒事由),或因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契約之主給付義務者,免給付義務,他方則免為對待給付。
一、乙方未依第六條約定於期限內繳付授權金或衍生利益金,每逾一日應另按未給付之總額之萬分之三計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若違反第三條第三款第一目、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時,應給付 OOO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不含稅)。乙方若違反本契約其他條款,甲方得定合理期限催告乙方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如經甲方依第六條第四款查核,乙方短付衍生利益金且短付之金額已達該年度應付之衍生利益金百分之一以上時,乙方除應負擔甲方之查核費用外,並應另行支付甲方按短付金額一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有重整、聲請重整或遭聲請重整;解散、決議解散或遭命令或裁定解散;破產、聲請破產或遭破產宣告;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證足認其有未能履行本契約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五、xxx為自然人而有死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情形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條及乙方尚未履行完成之給付義務,不因本契約之屆期而失效。
一、乙方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後一個月內應繳回或銷毀由甲方取得之技術資料;如乙方選擇銷毀技術資料者,應
提示銷毀證明或切結書面予甲方。
二、乙方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或販賣本產品,如乙方有書面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前所製造完成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前三十日內提示該書面事證或存貨數量予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本產品始得繼續販賣 OO 個月。並於銷售完 OO 月後結算衍生利益金。
三、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不因本契約終止、屆期或解除而失效。
x契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文件附於本契約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其增補協議內容補充或取代與本契約相衝突之原條文。
一、本契約應依中華民國臺灣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對於本契約或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契約如有爭議糾紛,雙方同意涉訟時以 OO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電郵:電話:傳真: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電郵:
電話:
傳真:
地址:
二、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告知更新內容,自送達對方可支配之範圍時生效。
在未獲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商業推廣時(如推廣,產品投資說明等)利用甲方之員工、其所屬單位及行政機關之名稱,如所(場、中心)徽、商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甲方與乙方商業發展之關聯性。
第十七條 迴避條款
乙方應保證其負責人或合夥人非為甲方之授權單位研究人員之本人、配偶或三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如經查證乙方違反前項約定且應利益迴避而無迴避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的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本契約正本壹式參份,副本壹式參份,由甲方執正本貳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副本由甲方執存參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OOOOOOO 所(場、中心) (印信)代表人: (職章)
地址:
電話:傳真:
乙方:OOOOOOOO【公司名稱】 (印信)代表人: (簽章)
地址:
電話: 傳真: 統一編號:
*如被授權方為個人時:
乙方:oooooo【個人姓名】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電話:傳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