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零二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
重要提示
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6 号《关于准予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市场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需要及市场情况,有权决定是否聘请港股投资顾问为本基金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使用港股投资顾问的情况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由此涉及的委托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其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本次更新事项:因新增基金经理,更新“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项下的本基金基金经理信息。
目 录
第十八部分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100 |
第十九部分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102 |
第二十部分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21 |
第二十一部分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41 |
第二十二部分 |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43 |
第二十三部分 | 备查文件 ............................................ | 144 |
第一部分 前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贝莱德港股通远景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以及需要遵守的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亦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务制度》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港股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的香港机构;港股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增聘、更换和撤销
6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成立日期:2020 年 09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21)00000000注册资本:3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BlackRock Financial Management,Inc.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xx:董事长,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美国德雷克xx大学物理与计算机科学双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贝莱德中国区负责人,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委员,兼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副总经理兼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xxxxx在美国开始其职业生涯,曾任职于苏格兰皇家银行、荷兰银行、xx大通等国际金融机构。
xxxx:董事,英国兰卡xx大学金融学理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曾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xx先生还曾供职于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x:董事,多伦多大学xx曼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首席运营官,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首席运营官、合规风控负责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首席运营官,财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高级财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董事会战略分析师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负责人等。
xxxxx:董事,台湾国立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学士学位。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董事。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董事,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客户业务团队副总裁,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销售业务经理,宝来证券(台湾)国际金融部交易员。
xx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鲁汶大学金融博士学位。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主席,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北京裕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法人代表,深圳衍界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xx士xxxx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加拿大xx集团亚太分公司xx太平副总裁,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所首任所长,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终身教授等。
xxx女士:独立董事,美国贝勒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兼任洛克菲勒基金会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xxx仕曼集团(Man Group)中国区主席,阳狮锐奇集团(VivaKi)大中华区主席,维亚康姆公司中国区首席代表及旗下 MTV音乐电视台大中华区总裁等。
xx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兼任中关村华夏经济学研究发展基金会理事。曾xxx环球商务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和中国区主
席,荷兰商业银行亚洲资本市场部董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总监,东京三菱银行金融服务公司(波士顿) 助理董事等。
2、监事
XXXXXX XXXXXXXX 先生:监事,伦敦大学学院理学学士学位,英格兰及xxx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现任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亚太地区内部审计负责人,兼任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监事。曾任 BlackRock Institutional Trust Company, N.A.(美国旧金山)内部审计董事。在此之前,于多家金融服务公司担任财务顾问。
xxxxx:职工监事,伦敦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曾任xx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高级经理,上海农商银行法律合规主任,浙江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3、高级管理人员
xxxxx: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xx先生:总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xxxxx: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xx先生:督察长,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合规稽核部负责人。曾任xx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执行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律部负责人。xx先生还曾供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xxxxx:投资总监,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理学硕士学位,法国巴黎中央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曾任xx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负
责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策略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合配置经理,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xxxxx还曾供职于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波士顿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x先生:基金经理、投资总监,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理学硕士学位,法国巴黎中央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曾任xx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负责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策略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合配置经理,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理。xxxxx还曾供职于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波士顿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单秀丽女士:基金经理,美国里海大学理学硕士学位,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贝莱德资本管理公司(威明顿,美国)量化风控/收益分析师。2021 年 9 月起,任贝莱德中国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女士:基金经理,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研究分析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
x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xx先生,总经理
xxxxx,投资总监xx先生,基金经理
XXXX XX XXXX xxx女士,交易主管xx先生,风险量化分析部主管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受托责任风险和企业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两大类,其中受托责任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岗位、员工和经营管理环节中。
(2) 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对公司风险和风险缓解活动,以及对政策和程序的遵循度提供独立评估和验证。
(3) 落实三道防线模型,在主要风险承担人、风险与控制职能部门和稽核职能部门三道防线的共同协作下维持稳健的风险和控制环境。
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x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业务职能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 董事会对维持有效的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对风险管理的责任包括制定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目标、审阅重大事件和决策的风险评估、审批重大风险行动计划、审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审阅风险管理报告。
(2) 公司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有效管理所有重大风险。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报告、监控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实施定量和定性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控建议、负责监督董事会风险管理决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提升公司的风险意识。
(4) 业务职能部门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执行风险管理程序,定期评估风险,并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3. 风险管理内容
x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监控、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存以及潜在的各类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定性的过程。
(2) 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及合理性。
(3) 风险控制是指采取适当的措施,监控和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风险识别、测量和控制过程的分析对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判断。
(5) 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估情况以一定程序和形式进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主要内容
(1) 投资管理业务
基金投资严格遵循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的要求,以及有关公平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制度和规则。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基金管理人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2)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3) 信息技术系统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和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基于适当的安全系统和控制机制实施基金管理人在线业务,确保问责制及系统的妥善运作。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系统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基金管理人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信息运营部门定期进行审计、故障排除和灾难恢复,确保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投资组合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 合规与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是公司的合规稽核负责人。根据合规稽核管理工作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设立合规稽核部开展合规稽核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合规稽核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xxx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3 年跻身《财
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37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
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41 万亿元。2021 年
上半年,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420.1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xx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xxx 2020 年 7 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
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
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xxx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xx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x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
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x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65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2020 年 09 月 10 日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7
楼 702 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 00000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xxx
x办律师:xx、xxx
x、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xxx中心 11 楼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xxx
x、提供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
名称: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sia Limited)
注册地址:中环花园道 3 号冠军大厦 15 楼,16 楼,17 楼及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中环花园道 3 号冠军大厦 15 楼,16 楼,17 楼及中国工商银行大厦 17 楼成立时间:1998 年 8 月 10 日
管理证券资产规模(2020 会计年度):人民币 46,137,100 万元主要负责人:Xxxxxx Xxxx
联系电话:x000 000000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证监许可【2021】4096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募集场所
x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5、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x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x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者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12% |
100 万元≤M<300 万元 | 0.08% |
300 万元≤M<500 万元 | 0.02%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2)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0% |
100万元≤M<300万元 | 0.80% |
300万元≤M<500万元 | 0.20%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5.00)/1.00=98,869.23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8,869.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8%)=1,998,401.28 元认购费用=2,000,000-1,998,401.28=1,598.72 元
认购份额=(1,998,401.28+1,100.00)/1.00=1,999,501.28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可得到 1,999,501.2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100,05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
x),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
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x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因实际情况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强制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启动强制赎回,不受前述赎回办理开始时间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除指定赎回外,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仅接受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请阅本章节“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本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符合或不遵守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义务的第(12)条的要求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可能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
申请;(b)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现不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不再符合或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违反反洗钱、制裁及打击恐怖融资、反贪污贿赂及其他金融犯罪等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并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
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不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或申购申请;对于未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反洗钱相关尽职调查所需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如果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违反反洗钱要求等事项的具体细节)。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反洗钱规则的要求,根据基金投资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或违反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第十二条下承诺的情形或未能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所需信息及/或文件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申请、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上述措施或进行上述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严重违反
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资金,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投资人。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 T 日提交申购并确认的有效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追加申购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对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x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15% |
100 万元≤M<300 万元 | 0.10% |
300 万元≤M<500 万元 | 0.03%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2)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0% |
100 万元≤M<300 万元 | 1.00% |
300 万元≤M<500 万元 | 0.30%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赎回费率
x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
N<7 天 | 1.50% | 100% |
7 天≤N<30 天 | 0.75% | 100% |
30 天≤N<3 个月 | 0.50% | 不少于 75% |
3 个月≤N<6 个月 | 0.50% | 不少于 50% |
N≥6 个月 | 0 | -- |
注:1 个月指 30 日,3 个月指 90 日,6 个月指 180 日。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
N<7 天 | 1.50% | 100% |
7 天≤N<30 天 | 0.75% | 100% |
N≥30 天 | 0 |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7,893.14 份 A 类基金份额。例 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10%)=1,998,002.00 元申购费用=2,000,000-1,998,002=1998.00 元
申购份额=1,998,002/1.0400=1,921,155.77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1,921,155.7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6 日,则赎回费率为 0.5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36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例 8: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180 日,则赎回费率为 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 180 日,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x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等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
12、基金投资者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资质条件。
13、基金投资者未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涉税尽职调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尽职调查等事项所需的基金投资者信息、有效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14、基金投资者可能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受限于《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任何报告或扣缴义务。
15、基金投资者不符合或不遵守《涉税尽职调查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1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受限于销售机构的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受限于销售机构的规则,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决定对部分赎回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当日或之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的,依据本章节关于份额赎回的规定执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求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x基金为偏股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以及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通过跟踪考量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外汇占款等)及国家财政、货币等各项政策,判断经济周期及港股市场、A 股市场当前所处的位置,动态调整港股资产和 A 股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层面,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精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稳定增长模式的上市公司。
(1)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采用均衡的配置风格,精选健康优良、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1) 行业选择:通过对多个市场的经济数据、政策、事件进行分析和交叉验证,结合海量宏观数据形成自上而下的行业投资视角。同时,动态研究行业基本面、景气周期变化等形成最终行业投资观点,进行行业选择与配置。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A 股所不具备的稀缺性行业,并注重新、老经济的结合,全方位捕捉各行业的投资机会。
2) 个股选择:以基本面研究为导向,从业务模式、财务数据、估值、成长性、风险因子等多个维度深挖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优质公司,关注其盈利预测调整情况,寻找错误定价的投资机会。此外,也会跟踪比较港股市场和 A 股市场上市的同类公司估值情况,把握有估值优势的成长机会。
(2)A 股投资策略
x基金 A 股投资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入的研究,把握 A 股市场结构性的投资机遇。
1)定性分析
在考察标的公司的长期稳定增长潜力时,本基金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i.市场容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所在的市场空间是否足够大;企业是否有重要的新产品问世以及现有产品是否有重大的延展可能性;
ii.行业周期:企业所在行业处于发展期、成熟期前期或者正从衰退中复苏;上下游价值链分配是否对公司有利;
xxx.xx:竞争力是否足够强大,是否和对手加大差距;
iv.人员: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有企业家精神和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 2)定量分析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利润比、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潜力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于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以下两个投资目标:
(1)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
(2)利用市场定价中出现的机会获取适当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点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两者均一方面有票息、期限、到期还本付息等债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与转股标的相关联的股性特征,且都带有一定的回售和赎回条款。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
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不同的。可交换债券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x基金的金融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等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对所投资的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
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x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境内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8、融资投资策略
x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遵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三个月内进行调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5)、(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五、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之一;
2、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3、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4、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与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包括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股票期权合约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
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10、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基金服务机构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x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包含港股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证券组合费、交易征费、股份交收费、交易系统使用费、交易费、税费等;
11、与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与港股投资顾问协商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向港股投资顾问支付,不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根据《基金法》,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依据相关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本基金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如有),以基金管理人为纳税人或由基金管理人代扣代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以基金资产予以缴纳或代扣代缴,且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若基金账户的现金余额不足以缴纳本基金投资及运营过程中的应纳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变现本基金的部分证券资产以满足纳税要求,或者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资金为本基金垫付该等税款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获得优先偿付。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已交付收益或资产缴纳相关税费(包括滞纳金、罚款等)的,基金投资者必须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进行补缴,由此导致基金投资者收益减少的,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缴纳或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补缴的税费(包括滞纳金、罚款等)。
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保留根据国家税务法律法规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应纳税款
(包括滞纳金、罚款)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计算本基金应缴纳的税费(如有),并告
知基金托管人相关税款计算方式和计算基础,按双方约定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税款缴纳金额明细。基金托管人应于约定的时限内将税款划付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税款申报缴纳。
如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有任何变化,则适用更新后的税务法律法规。这些新的税务法律法规可能有追溯力。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本基金前就其税务情况咨询其税务顾问,以确定其购买、持有及处置本基金份额的相关税务影响及相关申报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x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x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x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x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x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x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八)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信息披露
x基金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包括港股投资顾问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充分说明和揭示委托港股投资顾问提供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下列事件发生后将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告知该等事件,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或者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更换港股投资顾问;
2、港股投资顾问出现控股股东变更、负责人员变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3、终止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x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存托凭证、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上述资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剧烈动荡、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大规模停牌等),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在股票投资层面,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通常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x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基金将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x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的风险。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侧袋机制;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特有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x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x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x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是由于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的风险。
(4)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x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股价较大波动的风险。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xxxxxxxx,xxxxxxxxx,x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港股通额度限制。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
投资机会的风险。
(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x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力。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从而增加境
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 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汇率风险
存托凭证以人民币计价资产, 由于人民币兑外币汇率波动,则以人民币计价存托凭证的价值将会产生波动。同时,若境外市场采取外汇管制措施,将可能使汇兑风险加大。
7)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x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金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8)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x基金可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信用衍生品交易转让过程中,
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是由于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9)投资新股的风险
x基金可投资于境内新发行的股票,可能在股票上市后一定时间内(即锁定期)不得直接卖出,从而产生无法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锁定期内二级市场价格低于持有成本的价格风险等风险。
(10)终止清盘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1)受到强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
出于反洗钱、制裁、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 报送等相关的合规要求,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 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 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因而,基金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份额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被强制赎回、追加认购/申购被拒绝、因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风险。
(12)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的风险
x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13)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服务事项外包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届时因基金服务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因服务机构经营风险、技术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 可能使得运营服务事项发生差错,给本基金运营带来风险。
(14)聘请港股投资顾问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需要及市场情况,有权决定是否聘请港股投资顾问为本基金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提供投资建议服务。本基金聘请港股投资顾问的,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港股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水平、服务能力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如果港股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及时或不全面都会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港股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时,可能存在由于对港股投资顾问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港股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存在不适当之处,同样可能造成本基金的亏损。
本基金将聘请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投资顾问,向本基金提供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顾问服务。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因担任本基金投资顾问将获得收益,而基金管理人在xx该收益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会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从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积极处理该等利益冲突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情况,综合评估投资顾问的服务质量,秉承谨慎勤勉的原则,决定是否聘请关联方担任本基金的投资顾问。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交易对手履行义务的能力的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如果交易对手方无法全面履行它的交易承诺,本基金要承受经济损失或其它不利后果。此类交易承诺可包括支付,交易结算,履行金融合约或递交抵押品。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可能受制于境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基金投资和运作等方面造成影响,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x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对同一产品所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差异;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九、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当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