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COCITC-ZC-GSYJ-1801/1
甘肃省兽医局 2018 年全省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包号:第 15 包
货物内容:猪口蹄疫 Ο 型合成肽疫苗
采购编号:COCITC-XX-XXXX-0000/0
xxxx:XXXXXX-XX-XXXX-0000/0/HT/15
买 方:甘 肃 省 兽 医 局
卖 方: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兽医局所需动物疫病疫苗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甘肃省兽医局 2018 年全省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招标编号:COCITC-ZC-GSYJ-1801/1)评标结果,甘肃省兽医局(以下简称买方)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编号: COCITC-ZC-GSYJ-1801/1/HT/15
二、签订地点:兰州市
三、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四、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动物疫苗品名、生产厂商、规格、数量等信息详见供货一览表 。
2、价格解释:合同价格包括成本、税款、包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3、包装要求:不论采取何种包装形式,卖方均需确保无破损,无污染,且方便二次运输。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包退包换。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的承诺文件,合同所附供货一览表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供货一览表的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表不一致时,以招、投标文件和评标结果表为准。
六、合同金额:
小写:¥7000000.00
大写:人民币柒佰万元整数量:700 万头份
七、一般条款:卖方所提供的动物疫苗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2018 年上半年供货需为 2017 年 11 月以后生产的合格产品,2018 年下半年供货需为 2018
年 5 月以后生产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故障由卖方负责。 2、卖方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买方委托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和甘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交货地点验收,如发现损坏、缺件等问题,由卖方负责。
4、卖方在发运疫苗时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使用说明等。
5、卖方对所供产品保质期应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附生产厂家承诺),至
少为八个月。
6、付款方式:卖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需向买方缴纳 5%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即转为质量保证金。经疫苗接收单位验收合格且免疫期满后,卖方凭验收合格证明、合同及按合同总价开据的发票(完税价),待中央资金到位后,由财政国库或采购人支付全部货款。如所供产品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于最后一批产品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六个月后退还。
7、合同所签定疫苗数量仅为参考数量,买方可根据疫苗资金到位情况、国家免疫政策变化或免疫实际需求情况适当增减疫苗数量。
8、根据国家强制免疫工作要求,如果农业部将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毒株进行更换或调整的,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调换使用国家要求或推荐毒株的疫苗及相关
事项,并形成书面协议。
如果卖方没有国家调整后的疫苗生产资格,且国家明文要求停用本次招标毒株种类的疫苗,则买方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有权停止使用该卖方的疫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与买方无关。
9、凡货款由财政国库或买方支付的,卖方凭合同向买方供货,未见合同供货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
10、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认真履行。
11、违约责任:卖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时间按时交货,如不能,由此给买方带来的损失由卖方负责,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上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买方主动提出终止该疫苗合同的情况除外)。
12、质量验收:
(1)买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到货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出具《甘肃省政府采购动物疫苗接收验收单》,逾期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2)买方委托的验收人在疫苗验收中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和验收标准或有异议时,应由买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若需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发现疫苗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买方可通知卖方停止供货,情况严重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八、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验收单位:
(1)交货时间和地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运达买方指定的市(州)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防疫机构动物疫苗储备库或省级动物疫苗储备库。
(2)验收单位:收货单位为疫苗验收第一责任单位,买方委托的疫苗运达地的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防疫机构)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验收工作。
九、经济责任:
(一)卖方责任:
(1)卖方不履行合同或交付的疫苗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或买方委托验收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疫苗。
(2)疫苗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卖方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时间的,每延误一日,卖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疫苗价款总值的 5‰向买方偿付违约金。
(3)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每逾期一日,卖方必须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疫苗总额 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10 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若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部分疫苗不符合质量要求,则视为同一批疫苗不合格。
(5)疫苗作为生物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照生物制品运输保存的条件要求使用冷链进行运送,运输工具要配温度记录装置,疫苗接收单位将现场测温,并核查全程温度记录,对不符合动物疫苗运输条件的疫苗,疫苗接收单位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而且由此延误了供苗时间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补偿。
十、特殊条款
(1)卖方应无偿提供畜禽免疫相关知识的培训,买方可以提出培训计划,由卖方独立举办培训班,培训费用由卖方按照中标金额的 1%承担,培训对象为买方确定的相关兽医技术人员。
(2)因注射疫苗造成畜禽发病、死亡或经济损失的,卖方 24 小时内派人现场调查解决或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认定,确认是由于疫苗质量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赔偿。
如果某地区畜禽注射卖方提供的疫苗后出现规模性群体性动物不良反应,卖 方应在 24 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分析和解决问题,并承 担不良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疫苗原因造成畜禽群体性应激反应甚至死亡的,
经买方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后,由卖方给予赔付。由于大多数动物疫苗普遍存在过敏反应和造成动物因注苗过敏死亡现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补偿标准和办法,个别畜禽因注苗发生死亡的情况,给防疫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卖方应主动对受损失的养殖户进行补偿。
(3)如因注射疫苗暴发疫情,买方与卖方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查清原因,确认是由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卖方应承担扑疫经费,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4)如果经买方确认疫苗抗体效价达不到国家要求,买方有权停止使用此种此批疫苗,卖方对所提供疫苗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买方根据造成危害程度的大小,可以决定中止供苗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5)卖方向买方指定的疫苗接收单位供货时,产品包装按照大小包装分配成一定比例供货(口蹄疫疫苗按中标数量的 20%提供小包装),而且标识清楚,按比例分配到疫苗接收单位,以方便散养动物免疫注射使用,避免造成疫苗浪费。
(6)卖方的其他售后服务承诺。十一、合同解释:
如合同条文存在歧义,《合同法》又无明文规定,依照交易习惯和采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做合理并且善意的解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十二、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十三、合同生效
x合同经买卖双方及招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十四、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六份,买方(使用单位)两份,卖方两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一份。
十五、其他
其它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附件 2:技术参数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货物技术要求
*1、应是在良好生产规范(GMP)条件下生产的合格疫苗。
*2、所投疫苗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进行生产和检验。
3、有效期:交货时疫苗有效期应在 8 个月以上。
*4、所投疫苗品种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货物批签发制度,并在每批疫苗送出前,厂家具有该批次疫苗质量的检验报告。符合其质量标准,并提供检验报告。
5、口蹄疫疫苗按中标数量的 20%提供小包装。
6、其它要求:外包装、瓶签美观,且瓶签内容必须包括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失效时间、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三)、运输要求
1、疫苗运输途中须使用疫苗运输专用车辆,配备制冷设施,以最快速度运输,还应配足冰袋等,保证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符合相应的低温条件,否则接收单位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2、每批货发运时,必须事先通知货物接收单位做好收货准备,每批货发运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量由甘肃省兽医局提前通知卖方和接收方。
3、验收:厂家发货时提供清单一份,写明货物批号、数量、出厂日期等内容,疫苗接收单位对疫苗验收合格后签字盖章留中标人存档备查。同时疫苗接收单位应当出具《甘肃省政府采购动物疫苗接收验收单》,中标人将验收单及时送达甘肃省兽医局,否则不予付款。
(四)、采购疫苗数量及毒株的调整
1、合同商谈时,采购人有权根据资金情况,对货物数量进行适当调整,最高不超过 10%。若因国家强制免疫政策调整或国家将部分病种的疫苗退出强制免疫计划,则采购人有权减少该品种的疫苗使用量或决定该品种的疫苗本次招标无
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鉴于目前国家 2018 年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尚未出台,如果本次招标之后,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有变化,若农业部将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毒株进行更换或调整
(如,牲畜口蹄疫疫苗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毒株),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农业 部调整后的疫苗毒株进行生产,并按合同签订的数量向采购人提供调整后的疫苗。供应商在投标之前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方面的因素及风险。
3、根据农业部第 2635 号公告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亚洲Ⅰ型口蹄疫疫苗免疫的要求。国家如决定退出亚洲 I 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已招标的口蹄疫 O 型-亚洲 I 型二价灭活疫苗,要按农业部规定直接换成其他二价疫苗,但疫苗供货价格不变,仍按原合同执行。如果农业部将牛羊口蹄疫 O型-亚洲 I 型疫苗毒株统一调整成单价苗,则按农业部统一后的疫苗供应,按本次招的猪口蹄疫O 型灭活疫苗的价格进行疫苗数量折算,中标供应商按折算后的数量供苗,并且由双方达成协议,形成文字材料。另外,若国家调整了猪口蹄疫免疫计划,则本次招标的Ο型灭活疫苗直接转为国家规定的疫苗,但疫苗供货价
格不变,仍按原合同执行。
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国家调整后的疫苗生产资格,且国家明文要求停用本次招标毒株种类的疫苗,则买方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有权停止使用该中标供应商的疫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4、如果农业部将目前使用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 株+H7N9 Re-1 株)毒株进行调整。则根据农业部通知精神,中标供应商应供应调整毒株后的禽流感疫苗。由双方达成协议,形成文字材料。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国家调整后的疫苗生产资格,且国家明文要求停用本次招标毒株种类的疫苗,则采购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有权停止使用该中标供应商的疫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五)、售后服务
1、供应商应无偿提供畜禽免疫相关知识的培训,采购人可以提出培训计划,由供应商独立举办培训班,培训费用由供应商按照中标金额的 1%承担,培训对象为采购人确定的相关兽医技术人员。
2、因注射疫苗造成畜禽发病、死亡或经济损失的,供应商 24 小时内派人现场调查解决或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认定,确认是由于疫苗质量引起的损失,由
供应商赔偿。
如果某地区畜禽注射供应商提供的疫苗后出现规模性群体性动物不良反应,供应商应在 24 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分析和解决问题,并承担不良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因疫苗原因造成畜禽群体性应激反应甚至死亡的,经采购人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后,给予赔付。由于大多数动物疫苗普遍存在过敏反应和造成动物因注苗过敏死亡现象,目前国家尚未出台补偿标准和办法,个别畜禽因注苗发生死亡的情况,给防疫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供应商应主动对受损失的养殖户进行补偿。
3、如因注射疫苗暴发疫情,采购人与供应商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查清原因,确认是由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供应商应承担扑疫经费,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4、如果经采购人确认疫苗抗体效价达不到国家要求,采购人有权停止使用此种此批疫苗,供应商对所提供疫苗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采购人根据造成危害程度的大小,可以决定中止供苗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二、参数及分包要求
疫苗品种 | 包号 | 数量 | 单位 | 预算(万元)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8 株+H7N9 H7-Re1 株) | 1 | 1500 | 万毫升 | 300 |
2 | 1500 | 300 | ||
3 | 1000 | 200 | ||
4 | 1000 | 200 | ||
5 | 1000 | 200 | ||
6 | 1000 | 200 | ||
口蹄疫Ο 型-亚洲I 型二价灭活疫苗 | 7 | 2500 | 万毫升 | 1250 |
8 | 2000 | 1000 | ||
9 | 1500 | 750 | ||
10 | 1000 | 500 | ||
猪口蹄疫Ο 型灭活疫苗 | 11 | 900 | 万毫升 | 450 |
12 | 600 | 300 | ||
13 | 600 | 300 | ||
14 | 200 | 100 | ||
猪口蹄疫Ο 型合成肽疫苗 | 15 | 700 | 万头份 | 700 |
备注:①以上货物报价以单价为准(按万毫升或万头份报价)。
②本次招标共四个品种的疫苗,每个品种的疫苗分不同包数。
③由于全国开展集中免疫的时间相对集中,为了保证各中标人能及时按要求供应疫苗,所以每个供应商可以对多个包进行投标,但每个品种的疫苗只能中一个包。
附件 3:供货一览表
序号 | 疫苗名称 | 商标 | 型号 和规格 | 数量 万毫升/万头份 | 单价(元) | 投标总价(元) | 投标 保证金 | 生产 厂家 | 供货天数 | 备注 |
xxx | ||||||||||
接到贵方通知后10 | ||||||||||
猪口蹄疫O | 物医药 | |||||||||
1 | 型合成肽疫 | 50ml/瓶、 100ml/瓶 | 700 万头份 | 10000.00 元/ 万头份 | 7000000.00 元 | 10000.00 元 | (上海) | 小时内送达贵方指 定地点,紧急情况 | 1ml/头份 | |
苗 | 股份有 | |||||||||
下 6 小时内送达。 | ||||||||||
限公司 | ||||||||||
合计 | 单价:(大写):壹万元整 | (小写):10000.00 元 | ||||||||
总价:(大写):xx万元整 | (小写):700000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