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华贵保险[2022]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020 号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贵附加麦芽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为了更好的了解本产品,请阅读以下条款摘要
您有20日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
本产品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我们承担失能关爱金、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最高给付期限
1.4 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鉴定频率
1.5 失能状态的争议处理
2.我们不保什么 | 6.1 | 合同构成 |
2.1 责任免除 | 6.2 | 投保范围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6.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如何交纳保险费 | 6.4 | 合同效力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 6.6 | 合同终止 |
1.6 保险期间
4.2 保险金的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4.4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3.3 合同效力恢复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附表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附加麦芽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 本 保 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须将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2.1 失能关爱金
1.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 1的专科医生 2首次确诊 3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我们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
2.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4 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同时本合同终止。我们仍按照约定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与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1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性
质的医疗机构。
2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首次确诊指被保险人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
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1.2.2 功能损 伤 失 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本公司给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就诊并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 5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每月的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2)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3)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与需满足的相应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中查询。同时或先后确诊达到多种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
1.2.3 意外伤 残 失 能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导
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每月的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
(1)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约定的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上述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如同时满足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与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照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给付。
1.2.4 特定骨 折 失 能额 外 给 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椎骨(颈椎、胸椎、腰椎,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椎体的骨折,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导致《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则被保险人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月的失能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每月的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5失能保险金给付日为首个失能保险金给付日及首个失能保险金给付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首个失能保险金给付日即为被保险人首次符合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或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日期。
(1)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2)被保险人身故。
1.3 最 高 给 付期限
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分为 60 个月、120 个月两种,最高给付期限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 功 能 损 伤失 能 状 态的 鉴 定 频率
我们享有对被保险人是否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进行复核的权利。
我们有权自首次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之日起根据被保险人的状态每年定期就被保险人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进行重新鉴定,直至本合同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给付完毕,您、被保险人及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被保险人进行功能损伤失能状态鉴定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
1.5 失 能 状 态的 争 议 处理
本合同所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或伤残等级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若我们或相关权利人 6对医生诊断结果或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7进行再次鉴定。
1.6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 1-7 项情形之一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和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 1-6 项情形或第 8-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8;
6相关权利人指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7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
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1的机动车 12;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
7.遗传性疾病 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5;
8.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0.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摔跤比、特技表演、马、车等高风险活动 16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
失能状态或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附表所定义的功能损伤
失能状态或因下列第 2-6 项情形或第 8-12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 1-3 级等级的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 他 免 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4 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鉴定频率”“5.1 犹豫期”“6.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附表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
准,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
12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
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6高风险活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摔跤比、特技表演、马、车等。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 。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 险 费 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3.2 续 期 保 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届满您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合 同 效 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本合同不得单独复效。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
4.1 保 险 金 受益 人 的 指定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失能关爱金、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和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 险 金 的申请
1.申请功能损伤失能关爱金和功能损伤失能保险金时,由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由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达到该功能损伤失能状态的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申请意外伤残失能关爱金和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时,由上述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等级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3.申请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时,由特定骨折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的疾病诊断书;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等级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3 保 险 金 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
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合同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20 日的期间。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 投 保 人 解 | 1.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
除 合 同 的 |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 | |
手 续 及 风 | 损失。 | |
险 | 2.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 |
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6.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6.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6.3 合 同 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6.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事故通知、司法鉴定、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合同内容变更、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争议处理等条款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6.5 明 确 说 明与 如 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被保险人身故的;
3.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4.本合同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终止的。
附表 本合同约定的功能损伤失能状态要求
序号 | 功能损伤 状态分类 | 功能损伤状态要求 |
1 | 心脏特定功能损伤 | 因器质性心脏病经系统治疗 6 周后,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 17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18IV 级,即心脏病病 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
2 | 呼吸特定功能损伤 |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
3 | 肾脏特定功能损伤 | 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GFR ( 肾小球滤过率, 单位为 ml/min/1.73m^2)<15,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九十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首次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4 | 消化系统特定功能损伤(满足肝脏严重损伤或肠道严重损伤) | 1.肝脏特定严重损伤 慢性肝部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急性或病毒性肝部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7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8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2.肠道特定严重损伤 (1)因克罗恩病(Crohn 病)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克罗恩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2)或因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 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
5 | 运动特定功能损伤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含)以上肢体 19的运动功能丧失,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永久不可逆地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 20在 2 级(含)以下。 |
6 | 神经系统特定功能损伤 | 因脑出血、脑栓塞、脑梗塞、脑炎或脑膜炎、或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的长期功能障碍。 上述脑出血、脑栓塞、脑梗塞、脑炎或脑膜炎或因机械性外力而导致的脑部损伤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和CT、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长期功能障碍指自上述疾病确诊或脑部损伤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经专科医生诊断或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仍存在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21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和未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
7 | 骨髓特定功能损伤 |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再生障碍性贫血,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计数 <20×10^9/L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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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0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2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
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