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学生幼儿(C 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xx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 052 号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学生幼儿(C 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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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2.5、3.2、5.1、6.1、7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3.4 保险金给付 7.2 醉酒
1.1 合同构成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7.3 斗殴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6 诉讼时效 | 7.4 毒品 |
1.3 投保范围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7.5 非处方药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6 酒后驾驶 |
2.1 保险金额 |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2.3 保险期间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9 机动车 |
2.4 保险责任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10 潜水 |
2.5 责任免除 |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1 攀岩 |
2.6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点提示 | 6.3 合同内容变更 | 7.12 探险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4 联系方式变更 | 7.13 武术比赛 |
3.1 受益人 | 6.5 争议处理 | 7.14 特技表演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释义 | 7.15 现金价值 |
3.3 保险金申请 | 7.1 意外伤害 | 7.16 有效身份证件 |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学生幼儿(C 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xx学生幼儿(C 款)意外伤害保险”简称“xx学平意外 C”。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xx学生幼儿(C 款)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档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
1.3 | 投保范围 | 凡符合本公司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1)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金额。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14〕6 号)发布,标准编码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评定标准”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根据评 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 别。 (2)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 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 任免除事项所致“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投保时约 定的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见 7.2)、斗殴(见 7.3),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5)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见 7.9);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0)、跳伞、攀岩(见 7.11)、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2)、摔跤、武术比赛(见 7.13)、特技表演(见 7.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1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2.6 | 其他免责条款及重 | 除以上“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 |
点提示 | 及重点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6);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 |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评定证明文件; |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且需给付保险金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金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xx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
5.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x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5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7. | 释义 | |
7.1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意外伤害不包括猝死。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7.2 | 醉酒 | 指发生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
7.3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关于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7.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5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7.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8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9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10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11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2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3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14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15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 m 为保险合同经过日数,n 为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费指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的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
7.16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