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为残疾人士院舍的老龄化残疾人士 提供以机构为本言语治疗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以机构为本言语治疗服务是为(津助)残疾人士院舍(「院舍」)内有需要的老龄化服务使用者提供言语治疗服务。这些院舍包括中度弱智人士宿舍、严重弱智人士宿舍、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宿舍、严重肢体伤残兼弱智人士宿舍、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长期护理院、辅助宿舍及盲人护理安老院。此服务亦会就上述院舍的个别服务使用者的训练活动及治疗,向残疾人士家属╱主要照顾者及相关院舍职员提供咨询及示范服务,并在处理服务使用者的言语、进食和吞咽问题上协助他们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巧。
目的及目标
2. 以机构为本言语治疗服务为残疾人士院舍内有言语、进食和吞咽问题的老龄化服务使用者及/或其家属/照顾者提供评估、直接治疗、咨询,以及训练和教育活动,协助他们克服日常生活遇到的困难,并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维持服务使用者的剩余沟通和说话能力,使其保持应付日常生活的能力。
服务性质
3. 此服务包括从个人及中心层面提供以下临床和教育服务:
(a) 个案甄别及评估 (b) 个别治疗及训练 (c) 个案咨询
(d) 向家属╱ 主要照顾者╱ 相关院舍职员提供教育和支援服务
服务对象
4. 残疾人士院舍(包括中度弱智人士宿舍、严重弱智人士宿舍、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宿舍、严重肢体伤残兼弱智人士宿舍、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长期护理院、辅助宿舍及盲人护理安老院)的老龄化服务使用者,以及其父母╱监护人╱家属及相关院舍职员。
II. 服务表现标准
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 ||
服务量 | ||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1 年内接受临床介入注 1 的个案数目 | 目标名额备注的 95% |
2 | 1 年内完成个案检讨注 2 的数目 | |
95% | ||
3 | 1 年内提供评估注 3 ╱临床治疗注 4 ╱ | 每名言语治疗师 |
咨询注 5 ╱小组治疗注 6 的节数 | 760 节 | |
4 | 1 年内为服务使用者家属╱主要照 | 每名言语治疗师 |
顾者╱职员提供的训练或教育活动 | 4 次 | |
注 | 7 数目 |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附件。
服务成效标准
服务成效 | ||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1 年内服务使用者在接受以机构为本言语治疗服务后表示满意的百 | 75% |
分率 | ||
2 | 1 年内服务使用者家属╱主要照顾者在接受以机构为本言语治疗服 | 75% |
务后表示满意服务的百分率 | ||
3 | 1 年内职员在接受以机构为本言语治疗服务后表示满意服务的百分 | 75% |
率 |
備註目标名额指机构负责的残疾人士院舍的总名额的 20% ; 盲人护理安老院除外,其目标名额为院舍的总名额。
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 合资格言语治疗师是本服务的必要人员
․ 遵照社会福利署(「社署」)发出的行政指引╱运作程序手册
7. 为顾及服务的灵活性及获资助额较少的机构在聘用言语治疗师提供适当服务时可能遇上极大困难,服务营办者可向合资格专业人士或有关机构租用/聘用合资格的言语治疗服务。
质素
8.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9.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所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0.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1.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以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当中已考虑个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合资格言语治疗师涉及的公积金)
和适用于营运服务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12.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指引。有关指引载列于最新的《整笔拨款手册》、《整笔拨款通告》和社署发出关于资助政策及程序的有效管理信函。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因项目引致的负债或财政影响一旦超出核准津贴额,政府概不承担。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3.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协议》及确认成功聘请合资格的言语治疗师,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4. 服务营办者有责任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和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执业会计师审查的xx财务报告,以及该非政府机构经执业会计师审计的整体年度财务报表。有关执业会计师须已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注册,而有关报告和报表则须经机构授权的两名代表,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签署。xx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不应计及折旧、员工积存假期等非现金项目。
V. 有效期
16.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7.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8.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参考资料
19.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说明》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的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 (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互相抵触,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附件
备注及定义
1. 接受临床介入服务的个案指已接受由言语治疗师提供的个人临床介入服务(如评估、咨询及临床治疗)的转介个案。
2. 个案检讨指个别个案计划检讨。个案计划应在每位服务使用者完
成筛选/ 评估后制订,并进行定期检讨,而检讨的目的是满足个别服务使用者对言语治疗服务的需要。
3. 评估指言语治疗师为院舍职员转介/ 识别之服务使用者, 就其是否需要接受跟进治疗而作出的个案评估。
4. 临床治疗指言语治疗师对有需要的个别服务使用者进行的治疗。
5. 咨询指言语治疗师对服务使用者的家属/ 主要照顾者/残疾人士院舍的职员给予的建议或提供的示范。
6. 小组环节指言语治疗师为残疾人士院舍的服务使用者举办与言语治疗临床服务相关的小组活动。
7. 教育活动指言语治疗师向服务使用者的家属/主要照顾者/ 残疾人士院舍的员工传授知识及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