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B61063【202211】
PAB61063【202211】
个人抵押贷款合同
(新一贷车主贷专用)
合同编号:平银 个抵贷字 第 号
甲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共借人*/ 住址: /*借款人/共借人*/
证件类型: /*借款人/共借人*/
证件号码: /*借款人/共借人*/ 联系方式: /*借款人/共借人*/ 电子邮箱: /*借款人/共借人*/
乙方(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 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在确认接受本合同前,甲方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 解本合同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为免疑义,本合同中若涉 及选择项的,请在选择项所对应的“□”内打“√”,并在不选项所对应的“□”内打“X”。如“□”内未打“√”或“X”,则“□”所对应的内容为不选项。
第一条 定义
1.1 贷款本金/本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实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本金金额。
1.2 线上服务平台:指乙方提供的供甲方办理提出贷款申请、查询额度、申请提款、查询贷款等业务的在线或移动平台。
1.3 贷款申请:指甲方在线上服务平台、或线下网点等机构向乙方发出的申请贷款的申请。
1.4 收款账户:指甲方用于接收乙方向其发放贷款资金的银行账户。
1.5 发放贷款/放款:指乙方通过线上服务平台、或线下网点等机构对甲方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向甲方的收款账户发放贷款。
第二条 贷款内容及流程
2.1 贷款金额:人民币(小写)【※额度金额小※】(大写)【※额度金额大
※】。
2.2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归还信用卡债务、转贷、归还信用卡债务或购买金融产品;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
动。
2.3 贷款期限:【※额度期限※】个月。自贷款发放日起算。如贷款发放日为某月 29、30 或 31 日的,贷款期限届满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后的第【※额度期限※】个月的 28 日。
2.4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化【※贷款利率※】%(简称“年利率”)。参照 /**/ 年_ /**/ _月_ /**/ _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基点),在贷款期限内不随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调整而调整。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化利率采取单利方法计算。
2.5 甲方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甲方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乙方信贷政策或相关监管规定不允许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则乙方有权不予发放贷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支付:【※支付方式※】
3.2.1 受托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贷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账户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采用受托支付的,在满足下列支付条件的情况下,甲xx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资金:(1)甲方提出贷款申请并授权乙方向特定交易对象支付贷款资金;(2)支付对象(范围)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甲方受托支付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
3.2.2 自主支付,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贷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甲方的收款账户。
甲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乙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3 贷款发放条件:
1、本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公证手续的,相关手续已经办妥,且甲方的还款能力较贷款申请时无明显不利变化;
2、本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需要办理登记或备案、公证手续的,相关手续办理的所有必要材料已提交给乙方,且甲方的还款能力较贷款申请时无明显不利变化。
乙方有权决定适用前述任一条件进行放款。
3.4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为贷款发放的有效依据。如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贷款,则乙方向甲方受托支付收款账户发放贷款后即为完成了向甲方发放贷款,甲方不得且无权以收款账户并非甲方名下账户为由主张未收到
贷款。
3.5贷款发放后,乙方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向甲方发出短信放款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同时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及同意乙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若因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短信未能送达或因预留手机号码错误等因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短信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贷款发放短信为由否认贷款发放行为。甲方的贷款申请提交后,需及时登录线上服务平台查询贷款发放情况。
3.6如由于乙方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乙方重复放款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甲方的本笔贷款的收款账户及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中对重复发放的贷款进行扣收处理。如乙方无法成功扣收,且经沟通,甲方拒绝返还,乙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3.7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且甲方保证不利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从事包括不限于洗钱、欺诈、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本合同项下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3.8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包括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交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3.9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贷款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乙方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四条 还款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4.2 还款方式包括:
(1) 等额还款法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可在平安口袋银行 APP 上查看)列明的金额为准。除第一期和最后一期外,每期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还款总期数
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
每期还本付息额= ×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贷款月利率) -1
贷款的一期和最后一期未超过一个月周期的,按照实际天数*日利率方式计算利息,一个月周期是指相邻月份对应日之间的期限,如 1 月 10 日至 2 月 10 日为一个月周期,下同。
(2) 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每期还款金额以乙方向
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可在平安口袋银行 APP 上查看)列明的金额为准。除第一期和最后一期外,每期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每期还款金额= +(贷款本金—累计偿还本金额)×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贷款的首期及末期未超过一个月周期的,按照实际天数*日利率方式计算利息。
(3) 净息还款: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并偿还剩余未付利息。
上述月利率=日利率*30,日利率=年利率/360,每期即为每月。
4.3 甲方应于《还款计划》中列明的还款日进行还款。甲方应于还款日之前
(不含还款日当日)在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 款,因未足额存入资金致使乙方无法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均视为甲方未按时还款,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
4.4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乙方在还款日及此后任何时间从收款账户及甲方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扣收款项用于还款时按照先前期、后当期进行。贷款逾期 90 天以内的(含 90 天),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复利;(3)利息(含罚息);
(4)本金。贷款逾期 90 天以上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含罚息);(4)复利。
4.5 甲方如需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违约金参数*/
4.6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每月还款日固定,每月还款日根据贷款的发放日进行确定。贷款发放日如为 1 至 28 日的,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最后一个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最后一个还款日结清余下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日如为 29、30、31 日的,每月还款日为 20 日,最后一个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所处月份后的第 N 月的 28 日,最后一个还款日结清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余下本金及利息。其中 N 的值为贷款的还款总期数的值。
4.7 当天发放的贷款或者提款,当天不支持提前还款。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应如实提供乙方为审核本合同项下贷款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5.2 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及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期内,甲方如发生经济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甲方追加担保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5.3 甲方应亲自在线上服务平台提出贷款申请,凡是通过了乙方的电子身份
核验,均视同为甲方本人亲自申请。上述电子渠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合同内的有效凭证,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纸质交易明细为由否认借款行为或交易款项。
5.4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甲方应确保手机及个人电脑的环境安全,并不向他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甲方的手机或者电脑环境安全、账号或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账号及密码存在冒用风险,或者有他人冒用甲方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贷款业务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要求暂停服务。同时,甲方应理解乙方对甲方的要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在此之前,乙方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5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用于贷款催清收,且乙方将督促上述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如第三方违反该义务,乙方将追究第三方的违约责任。
5.6 如甲方出现违约、涉及公检法案件协查或我行进行了债权转让,甲方同意
乙方将甲方下列个人信息共享至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资产保全服务支持机构
(官网公示,甲方可通过平安银行官网了解最新的资产保全服务支持机构列表)、公检法司法机关或债权转让的受让方,用于案件调查、提起诉讼、公安报案和债务追索等。
1)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证件影印件、工作单位、学历、个人相关基本信息;
2)交易流水、欠款金额、额度、账单日、账单地址、欠款构成、还款记录、还款方案、账务与欠款类信息;
3)逾期期数、历史逾期等级、逾期记录相关信息;
4)客户本人手机、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电话、联系人信息及电话、本人相关联系方式;
5)催收过程信息如催收记录、工单记录、催收过程相关信息;
6)催收评分、投诉标签、客户特征标签类信息;
7)与乙方相关涉诉信息、公安信息;
8)其他业务相关信息。
5.7 如甲方出现违约,同意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外包商,进行债务追索,包括短信、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面谈外访、其他符合催收规范的方式;甲方向乙方主动提供的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其他登记的地址将用于前述方式进行催收。
5.8 甲方同意,若甲方逾期还款,或甲方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甲方信息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布曝光,并/或记入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甲方其他相关信息依法向国家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披露。
5.9 甲方同意,若甲方逾期还款或出现其它违约情形时,乙方可通过甲方预留手机号与甲方联系;如无法通过预留手机号取得联系,乙方可通过乙方关联公司或合作机构留存的联系方式或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联系甲方。当非甲方本人
(包括紧急联系人)接听电话时,乙方可能会在接听人自愿前提下,请其向甲方转达相关信息,提示甲方及时履约。若接听人或甲方的其他关系人主动联系乙方,愿意代甲方还款的,则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可向其告知甲方的借款情况,以便其代甲方还款。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并落实好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偿还的保障措施。
5.10 甲方若发生姓名、国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个人主要信息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其他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函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
5.11 甲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乙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发现甲方涉嫌洗钱、制裁等,有权在不预先知会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单方面调整甲方的贷款额度
(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者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相关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在乙方要求时协助乙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所做的适当行动及调查。
5.12 甲方有权拒绝本合同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5.13 甲方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和挪用的罚息等),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上划收上述本息及费用。
6.2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的资信决定是否核定甲方贷款额度,且在核定甲方贷款额度后,乙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甲方的贷款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调高,额度的暂停、冻结及终止)。甲方获得的具体贷款额度以乙方信贷系统记录为准。乙方核定的甲方贷款额度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贷款发放承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该笔贷款。
6.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进入甲方经营场所,调查、审查、检查授信使用情况和甲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甲方应给予配合,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4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及其家庭的收入、财产、负债情况及还款计划。
6.5 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甲方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6 乙方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
6.7 乙方有权对贷款资金的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8 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或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
6.9 乙方有权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进行重新估价,定期或不定期查询甲方内外部信用记录,检查贷款使用情形,如发生可能影响甲方还款能力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更改还款方式、提高利率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6.10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财产、收入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者除外。乙方需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违约条款
7.1 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之违约事件:
(1)甲方拖欠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任何其他应付未付债务等;
(2)甲方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甲方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甲方提供虚假贷款用途证明资料或未按本合同中约定或乙方要求提供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所做的xx、保证或承诺,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4)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5)甲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甲方违反与乙方(包括乙方总行及乙方总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的;
(7)甲方的担保人(如有)违反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担保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或者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登记手续(如需)未按要求妥善完成;
(8)甲方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或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9)甲方利用与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的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和
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乙方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授信;
(10)甲方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转移财产或逃废债权;
(11)甲方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乙方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1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3)甲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为甲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14)甲方财务状况恶化,发生重大财务或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或甲方、担保人(如有)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若担保人为法人)中的任一主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卷入此类行政、刑事调查程序、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之事件;或甲方或担保人(如有)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甲方或担保人(若其为法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歇业、停业、停产、停业整顿、清算、改组、被撤销、被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任一情形;
(15)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7.2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
(3)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措施;
(4)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和/或费用(如有)以清偿甲方的全部债务;
(5)根据本合同有关罚息的约定收取及扣划罚息;
(6)有权立即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30%执行。
(7)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 50%计收罚息;甲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从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之日起,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50%执行。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择其重计收罚息。因此被宣告提前到期的,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甲方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自贷款发放日起 30 天内未按相关合同约定办妥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乙方有权自贷款发放日后第 31 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50%执行;
(8)甲方提供的贷后登记证信息与贷前申请不一致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一次性收取贷款金额 5%的违约金;
(9)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及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0)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11)采取法律允许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3 本合同项下“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到期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等债务,导致乙方为催收贷款本息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公告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因过户产生的税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构成甲方债务的一部分,由甲方负担。
7.4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乙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乙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7.5 乙方系统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致使不能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在线上服务平台或其他贷款服务平台系统维护或升级期间;
(2)在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造成乙方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袭击、电信部门或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造成服务延迟或中断的。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8.1 甲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甲方接收以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方承诺并确认:本条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甲方有效授权且为甲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8.2 乙方及其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甲方为受送达人。
8.3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甲方前述地址送达的,甲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8.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8.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甲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该电子送达方式项下的法律文书到达甲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条所称电子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甲方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甲方同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8.6 甲方承诺和确认:上述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诉讼、仲裁阶段中,甲方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乙方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
8.7 因甲方提供的邮寄地址或电子终端地址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8.8 本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双方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8.9 本条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第九条 附则
9.1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在甲方贷款申请阶段及贷款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原因查询甲方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用于甲方贷款业务申请与贷后风险管理,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
法律责任由xxxx。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其上级机构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甲方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 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9.2 乙方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甲方同意该等转让。
9.3 甲方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签署本合同是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9.4 乙方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 利以及增加甲方义务或免除、限制甲方权利的条款,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并自愿接受约束。
9.5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变更事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贷款确认书、交易记录及贷款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9.6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只要乙方向甲方发放了贷款,且甲方尚未全额结清,乙方即对甲方享有与本项贷款有关的债权,并可立即向甲方追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9.7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选定的任一方式处理,其中选定方式为:已勾选仲裁机构的即视为双方已选择通过仲裁方式处理;未勾选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约定按 9.7.1 方式处理:
9.7.1/**诉讼归属地参数**/
另双方一致同意:(1)如欠款本息 10 万元以下的,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如涉及法院诉讼时可选择在线诉讼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立案、线上送达、线上证据交换、线上开庭等。送达地址适用以上所有送达方式。本合同一方选择在线诉讼模式时,另一方默认选择该模式,无需再另行确认。
9.7.2 仲裁
(1)双方协商选择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 □其他 。
(2)双方一致同意仲裁适用所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受理仲裁的机构指定 1 名仲裁员成立独任仲裁庭书面审理,并同意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质证,放弃答辩期。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同意仲裁机构可以按照本合同中的送达条款约定,通过相关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9.8 强制执行公证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本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所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无疑义,并按照公证处相关要求,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未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乙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继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项下债务,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
时,甲方放弃对xxxx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且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乙方有权选择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是否优先于第 9.7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行。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9.9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的法律)。
9.10 甲方通过点击电子渠道页面的“确认”、“同意”、“下一步”或签署甲方姓 名等可以表达甲方同意本合同内容的按钮后,本合同即由甲方和乙方妥善签署并生效,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9.11 特别授权
如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甲方同意乙方有 权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及形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贷款本金余额、利息金额)、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出账文件、本合同所涉及的司法程序中所形成的文件提供给该第三方,以便该第三方行使其作为债权人和/或担保权人的权利。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特别约定条款*/
如甲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通过客服热线 00000-0-0、 在线客服(官网:xxxx://xxxx.xxxxxx.xxx、平安口袋银行 APP、 个 人 网 银 的 在 线 客 服 或 意 见 反 馈 入 口 )、 服 务 投 诉 邮 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或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乙方受理甲方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并为甲方提供解决方案。
本合同当事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和声明其已各自对前述合同文件内容进 行了充分阅读、理解并确认同意,且乙方已就前述合同文件中的重要及/或加粗提示条款向甲方提供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正文完,以下为签署处)甲方: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 年 月 日
/*特别约定条款附件,针对北京分行入账显示《地址送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