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MNO業者)租用網路容量及服務,再向乙方提供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第二條
實施日期:111年12月01日 版本編號:011
立契約書人:
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用戶本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虛擬行動網路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第一條
甲方所提供之電信事業一般業務「虛擬行動網路服務」,係指甲方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電信)
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MNO業者)租用網路容量及服務,再向乙方提供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第二條
x服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第三條
x服務營業區域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項目如下:
1. 基本項目:提供乙方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以及數據服務(基本方案包含數據流量,使乙方可透過手機、PDA、筆記型電腦或其他終端裝置連接網路、使用線上服
務、瀏覽線上內容等。當數據流量到達使用上限,甲方將停止乙方使用數據服務,惟乙方得依需求自行評估是否購買加值項目)。
2. 其他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話機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1) 指定轉接:乙方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或呼叫器。
(2) 話中插接:乙方通話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話人或第三者通話。
(3) 多方通話:乙方於通話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話時先保留原通話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
戶相互通話。
(4) 簡訊服務:乙方利用數位式行動通信電話,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
(5) 加值服務:由甲方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提供音樂、圖形、遊戲等的傳送下載服務,及情報資訊、位址資訊的服務。
(6) 本公司將依附件資費列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費率提供服務。
(7) 漫遊電信服務:由甲方提供乙方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話網路內通信之服務。
本服務應提供等同於合作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之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範圍,資訊如有變更,以甲方網頁公告為準。涵蓋資訊隨乙方終端設備包括手機、平板電腦、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以實際通信涵蓋依乙方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上網速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為符合公平使用原則,使用者如果有異常超量使用網路的情況 (如 : P2P 連線 , 連續傳送大量資料或影像),使用者將可能會被限制連線之速度。
3. 本服務因合作之中華電信所提供之語音服務當採用CSFB技術於異質網路間切換時,其通話接續時間相較一般正常收發話為長,但將隨系統技術演進,隨時提昇使用效能。其異質網路接續時間等相關的問題,將公告於甲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條
甲方為提供與合作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至少同等級之語音通信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得將必要之乙方資料提供予合作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所定應受通報之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
第五條之一
乙方得以甲方依「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提供之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 , 撥接國際通信語音服務。
甲方依「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 乙方擬由甲方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時 , 甲方應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 , 不得拒絕。
第六條
乙方得於申請書或行動裝置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乙方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前 , 甲方經乙方同意後應提供試用服務 , 適用之服務地區為本契約第三條所訂之營業區域 , 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168 小時) , 每一證號以提供試用一次為限。甲方經乙方確認後提供之試用服務 ,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 , 試用服務期滿後 , 須經乙方同意後,始得收取開通行動上網服務並收取費用。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每一行動電話門號, 以一自然人申請為限 , 並應由申請人至甲方官網( xxxxx://xxx.xxxxxxx.xxxx)據實填寫全名於服務申請書及申辦資料,選擇配送方式及付款方式 , 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 :
1. 本國人: 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如xxx、駕照等)。
2. 外籍人士: 檢附外僑居留證(效期大於6個月),及足以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如護照)。
3. 手持身分證或居留證之清晰自拍照 。
乙方辦理門號申請時,得以甲方指定且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數位簽章方式簽署申辦文件,並上傳前項證件影像檔及手持身分證或居留證之清晰自拍照留存於甲方系統,供甲方進行身分核對。
甲方依前二項規定登錄之乙方資料,應保存至本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八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檢附足以識別乙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間關係之文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應不受理其申請。
第九條
自然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者,至多以一個新門號及兩個攜碼門號為限,並應至甲方官網辦理。第十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情事遭甲方暫停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提出申請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通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服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1. 經甲方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2. 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
3. 申請者提供之證件不符規定或非本人者。
4. 經165專線通報者。
5. 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乙方完成上傳證件影像檔及手持身分證或居留證之清晰自拍照30日
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收到乙方申請複查6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於變更姓名、名稱、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商號負責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或使用單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
乙方以自然人身分租用本服務,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時,乙方之法定繼承人得選用終止租用或更名規定,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辦理。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時,有關前二項規定事項僅限於線上客服方式申請,唯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為之。
第十三條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本服務,俟乙方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
第十四條
乙方欲申請暫停通信服務時,應向甲方提出線上申請(xxxxx://xxx.xxxxxxx.xxxx)或透過電子郵件進行暫停租用手續。唯暫停本服務期間以十二個月為限。逾期未恢復,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
第十五條
乙方不需租用本服務時,應向甲方提出線上申請(xxxxx://xxx.xxxxxxx.xxxx)或透過電子郵件進行終止租用手續。
乙方辦理退租時,乙方原使用門號之退租行為視為契約終止,應依本契約第六章第三十三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乙方應依甲方揭露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應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調整時亦同。但月租費及通信費如有調整時,另依雙方約定辦理。
第十七條
乙方得於月中終止租用本服務,但該月之月租費按日計收,每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算。第十八條
乙方辦理申請設定時,甲方得收取門號註冊費。甲方(移出經營者)依「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得向乙方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該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實際金額及收費方式,請洽甲方或詳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公告。乙方申請終止本服務之租用時,甲方得要求其繳納終止服務費(惟本公司對租用本業務超過30日之用戶免收終止服務費)。
第十九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乙方逾前項期限四日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服務;經甲方催繳且逾前項期限二十日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服務,甲方應於獲知乙方繳清全部費用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服務。第二十一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暫停服務。第二十二條
1. 甲方須經乙方同意後,始得開通國際數據漫遊服務,並提醒乙方於出國前關閉手機之同步功能。於乙 方返國後應自動關閉國際數據漫遊之服務功能,但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甲方應將優惠措施向 乙方說明,並設置可自動鎖定於所在地優惠網及排除開通非優惠網之機制。乙方開通非優惠網,應確實說明收費資訊。
2. 前項未經乙方同意所產生之費用,由甲方自行吸收。國際數據漫遊服務費用,每次出國以新臺幣500元為警示額度,唯達到新台幣1000元未立即扣款成功將終止漫遊功能,但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資料為準。但如有本契約第二十八條被盜拷、冒用,第二十九條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乙方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者,甲方得以電話、網路提供申請;經甲方核對身分資料後依「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提供之。
前項資料甲方得以電子方式提供;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以甲方網頁揭露為之。第二十四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開立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第五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二十五條
申請表填寫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乙方租用之本服務,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應依下表之標準扣減當期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 |
二小時以上-未滿六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5%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六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8%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八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1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2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二十四小時以上-未滿四十八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3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四十八小時以上-未滿七十二小時 | 當月月租費減收40%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七十二小時以上 | 當月月租費全免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 |
乙方租用之本服務,若因天災、地變或戰爭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不能傳遞時,其暫停通信期間達十二小時以上者,應依連續阻斷時間按日扣減當期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電信服務。其扣減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算。
暫停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除民眾抗爭、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外,甲方電信網路因維修致有阻斷可能時,應於事前對外公告。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1. 冒名申裝本服務。
2. 利用本服務進行轉接訊務等不當商業行為。
3. 利用本服務進行異常大量通信行為。
4.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 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通知。
5. 擅自竄改發話顯示號碼, 並經有關機關通知。
6. 利用本服務有違反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之虞者, 並經有關機關通知。
乙方使用本服務, 因前項情事遭甲方暫停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 再向甲方申請本服務時, 甲方得限制其申請之門自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另因加強門號安全管控之需要,甲方得要求乙方自甲方通知日起三天內檢附申請人與身分證合拍或其他指定之文件以供核對。倘若乙方未能於三天內提供上述之文件,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二十八條
乙方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或門號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服務之使用,但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或門號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乙方可暫緩繳納。但如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服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訊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二十九條
乙方發現本服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至甲方官網(xxxxx://xxx.xxxxxxx.xxxx)辦理暫停通信。乙方應檢附完整正確相關資料,甲方應於資料檢xxxxxxxxxxxxxx,x方所檢附相關資料不齊全、證件照模糊、反
光、或拍攝不完整等情事發生時,甲方應立即告知乙方補正相關資料與證件影像檔。於甲方完成相關證件審核作業前
,月租費仍照常收取。第三十條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任一規定,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乙方識別碼時,甲方得視情形通知乙方暫停通信,直到乙方改善違約情況為止。乙方或他人擅自將本服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話頻率、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話器材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倘若造成異常大量通信行為情節時,甲方得予以終止租用。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提供專人服務一個月,乙方經通知仍未改善者,甲方得繼續暫停提供專人服務至改善為止:
1. 乙方以侮辱、脅迫、恐嚇、騷擾、歧視、具有性暗示或其他不當言詞對待甲方服務人員。
2. 乙方撥打甲方服務專線並與服務人員通話,一天內累計達二十通(含)以上者或單通通話時間逾一小時且一個月內累計達二次(含)以上。
3. 乙方行為有其他違反法律且侵害甲方服務人員權利之虞。
前項暫停提供專人服務期間,甲方仍應開放其他管道,提供乙方客戶服務。
第三十二條
甲方因提供服務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蒐集、處理、利用之乙方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通信或帳務紀錄)應負保密義務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提供乙方查詢、閱覽、製給副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並依法提供有關機關調閱。前項之乙方資料,如甲方有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外之利用,應先取得乙方同意。但經甲方處理並確認第三人無從識別乙方本人後之資料,得提供第三人使用。
第六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三條
乙方欲終止本服務時,應依第7條第1項各款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向甲方提出線上申請(xxxxx://xxx.xxxxxxx.xxxx)或透過電子郵件進行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1. 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2. 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本服務採用遞增計算:補貼款總額×(合約未到期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3. 電信費用補貼款,將依實際補貼款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本服務採用 遞增計算:實際補貼款總額×(合約未使用日數÷合約約定日數)】
第三十四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三十五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暫停或終止營業,或變更合作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對於乙方行動電話號碼之處理及權益之保障措施如下:
1. 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於甲方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乙方應於二個月內至甲方網站上辦理相關退轉租事宜,並得自行依下列兩項後續處理方式擇一辦理:
(1) 乙方不續用門號者:乙方應至甲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上辦理其溢繳費用之退費手續
,及各項停租用手續。
(2) 乙方仍續用門號者:甲方無條件轉換乙方至合作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規定之服務。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2. 甲方如暫停或終止營業時,甲方最晚應於暫停或終止營業日一個月前刊登新聞紙並於甲方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乙方應於一個月內至甲方網站上辦理相關退轉租事宜,並得自行依下列兩項後續處理方式擇一辦理:
(1) 乙方不續用門號者:乙方應至甲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上辦理其溢繳費用之退費手續
,及各項停租用手續。
(2) 乙方仍續用門號者:甲方無條件轉換乙方至合作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規定之服務。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3. 甲方如變更合作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甲方應於變更一個月前刊登新聞紙且於甲方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告,乙方應於一個月內至甲方網站上辦理相關退轉租事宜,並得自行依下列兩項後續處理方式擇一辦理:
(1) 乙方不續用門號者:乙方應至甲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上辦理其溢繳費用之退費手續
,及各項停租用手續。
(2) 乙方仍續用門號者:甲方無條件轉換乙方至原合作之行動寬頻服務經營者規定之服務。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申訴及管轄法院
第三十七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消費爭議者,除可至甲方線上客服外,亦得至甲方服務中心或依「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設立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乙方申訴管道如下:
1. 服務專線 : 0809 091 071
2. 客服信箱 : xxxxxxxxxxx@xxxxxxx.xxxx
3. 線上即時交談
第三十八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如未合意時,以乙方申辦本服務之甲方當地營業處所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甲方確保行銷廣告內容之真實,對乙方所負之義務不低於廣告之內容。第四十條
x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契約書乙式二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立契約書人:
甲 方: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96號2樓之1
統一編號:54953692
乙方: (簽章)地址: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
□ 本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 本人確認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乙份。
□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