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的,按合法用地面积50000元/亩给予奖励;企业在规定期限 内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三门县县城交通路通用机械厂区块房屋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三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现对三门县县城交通路通用机械厂区块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提升三门老城区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实施城市有机更新,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三门县县城交通路通用机械厂区块进行旧城区改造建设,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二、征收补偿主体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游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门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房屋补偿安置单位。
三、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概况
三门县县城交通路通用机械厂区块旧城改造红线内(详见红线图)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经调查,被征收房屋共涉及被征收人190户,建筑面积共32319平方米,分户面积以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四、征收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套房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房)或房票三种安置方式之一,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安置房(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被征收人选择套房型产权调换的,异地安置在景城小区或康平小区。
(三)安置房/用地性质:成套住宅/现房/国有划拨。
(四)安置指标面积:立地式住宅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1或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1:3确定(由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式住宅以合法建筑面积的1:1.2确定。如遇套型不可分割或套型无法满足就近安置,在同一安置套型内可适当就高或者采取多套组合方式,但安置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安置指标面积20㎡。
(五)安置房户型:
安置房面积(㎡) |
小户型 |
中户型 |
大户型 |
景城小区安置房面积(㎡) |
69—82 |
108-120 |
123-137 |
康平小区安置面积(㎡) |
/ |
00-000 |
000-000 |
被征收人在以上3档户型进行选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实际面积结算差价。
选择景城小区的,每套安置房配置一个与安置房房号一一对应的地下储藏室(开放式),但不另行计价。
安置房户型实行按批次先签订协议先选择。同一批次选择安置房数量无法满足安置需求的,由该批次的被征收人抓阄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每户按照安置户数与地下车位数比例,通过抓阄确定有无车位及具体座落,每户可认购或租用1个地下车位,享有该车位专属使用权,被征收人放弃的除外;车位结算价值按市场评估价值的50%计算。
五、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25%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指标内的安置房价值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5%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超指标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应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应安置指标面积-实际产权调换面积)/应安置指标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25%计算补偿价值。
(四)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的,可选择在一年内购买三门县城范围(含滨海新城)新建成套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或者在三年内购买本征收区块内新建成套商品住宅,在货币补偿款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特定购房款,但是当被征收人实际购买住宅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相等时,特定购房款按照两者面积就低原则计算确定。
被征收人拟购买本条规定的商品住宅的,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25%)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先支付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100%部分,在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支付25%货币补偿部分;特定购房款部分在被征收人取得商品住宅完税凭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后结算支付。
被征收人拟购买本条规定的商品住宅的,但在期限内未购买的,征收实施单位仅退还预留补偿款项,且不计利息;因本征收地块未用于或者迟延用于改建商品住宅造成被征收人无法在期限内购买的,征收实施单位除退还预留补偿款项外,另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算三年内利息。
(五)被征收人依法取得具有商业功能的临街建筑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10%给予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未经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住宅,按照改变用途前的房屋性质进行补偿。鉴于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住宅底层实际具有营业功能,经认定小组确认后,底层营业部分按照该底层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40%给予补偿。该部分建筑面积仍作为计算安置指标面积的基数。
(六)征收改造区块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村级组织和其它组织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七)征收改造区块范围内需征收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等用房,实行整体征迁,征收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结算,不再安排生产用地。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由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解决。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15%给予补偿。
(八)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按照重置成本价评估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六、征收奖励补助
(一)住宅房屋或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签约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每户给予600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签约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所在网格小组在第一签约期限内全部完成签约并按期搬迁腾空的,每户再给予30000元的奖励。
(二)企业用房: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的,按合法用地面积50000元/亩给予奖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m2的奖励。
以上协议签订时限、搬迁期限及具体日期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视情另行通知。逾期签订征收协议及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七、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以产权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的,按每户每次3000元标准补偿一次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则补偿两次搬迁费。
搬迁费包括对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水电户头等迁移所产生费用的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一次性补偿9个月临时安置费,总额不满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被征收人自行解决xx用房。
不符合政策规定占用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依法取得具有商业功能的临街建筑: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按用于商业的被征收房屋部分评估价值的5%补偿。
(四)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等用房:搬迁费由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企业临时安置费按照企业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5%计算。
九、其他事项
(一)征收区块改造涉及管线的,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间要求自行迁移改造。
(二)安置房交付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契税、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三)本方案所称的房屋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
(四)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和土地相结合的评估价格,不包括室内装修装饰评估价值、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评估价值、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费。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安置房。
被征收房屋未能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登记,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提存公证情况通知抵押权人。
(六)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90%以上签约比例后,报经县政府批准,已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90%签约比例的,已签订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方案终止实施。
(七)本方案所指的“户”按以下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同一套房屋如出现房地不一致时,按照一户认定;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间)、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需经合法性认定的以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认定小组认定结果为准。
(八)对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及存在重大异议的事项,成立由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税务局、海游街道等有关单位组成的确权认定小组,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九)本方案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县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补充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本区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按本方案执行。
(十二)本方案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
附件:征收范围图
附 件: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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