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
xxx等 5 名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x《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由以下各方于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签署。
甲方: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
序号 | 股东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住所 |
1 | xxx | 210102197306186610 | |
2 | xxx | 362201197710110478 | |
3 | xxx | 420106196209235214 | xxxxxxxxxx 00 x 0 xx 000 x |
xx:
序号 | 股东名称 | 注册证号码 | 住所 |
1 | 上海双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310000000097469 | xxxxxxxxxx 00 xxxxx 00 x 0000 x |
2 | 武汉光xxx生物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20100000210572 | 武汉东湖开发区xx大道 666 号 |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于 2009 年 5 月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2010 年 8 月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新开源,股票代码:300109。甲方目前的注册资本为 11520.00 万元,总股本为 11520万股。
2. 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现 持 有 上 海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1011200095498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乙方、丙方为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乙方合计持有其 67%的股权、丙方合计持有其 33%的股权。其中,xxxx有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15.5 万元、xxxx有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5.2 万元、xxx持有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60.3万元、上海双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76.23 万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2.77 万元。
4. 为了增强甲方竞争力,甲方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购买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协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1. 定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外,下述用语应具有如下定义:
新开源/上市公司/甲方 | 指 | 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 | 指 | xxx等 3 名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其中乙方 1 为xxx、乙方 2 为xxx、乙方 3 为xxx。乙方为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的股东 |
丙方 | 指 | 上海双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0 x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其中丙方 1 为上海双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丙方 2 为武汉光xxx生物医药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丙方为不承担业绩承诺补偿责任的股东 |
晶能生物/标的公司 | 指 | 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 | 指 | 乙方和丙方合计持有的晶能生物 100%股权 |
本次交易 | 指 | 新开源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乙方和丙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晶能生物 100%股权 |
发行完成 | 指 |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交易约定之种类和数额的股票登记手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发行价格 | 指 | 拟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 |
评估基准日 | 指 | 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即 2014 年 7 月 31 日 |
《评估报告》 | 指 | 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
《审计报告》 | 指 | 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14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
交割 | 指 | 标的资产变更至新开源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交割日 | 指 | 标的资产变更至新开源名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发生转移 |
过渡期 | 指 |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
重大不利变化 | 指 | 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出现或发生的,对在合理的情况下可能会对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状况(财务状况、贸易状况或其他状况)、财务结果或前景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情况等 |
重大不利影响 | 指 | 可能使甲方对本次交易的条件或定价作出不同决策的不利情形 |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指 | 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权利限制 | 指 | 在标的公司任何资产或资产权益上设置的任何留置、抵押、质押、其他担保权益、查封、冻结、转让限制等所有权的缺陷或其他权利要求、负担或任何性质的瑕疵,包括在使用、表决、转让限制等取得收益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所有权方面的任何限制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1.2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1.3 本协议第 1.1 条释义同样适用于针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2. 标的资产及作价
2.1 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将向乙方和丙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晶能生物 100%股权。
晶能生物目前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1 | 邱燕南 | 115.50 万元 | 38.50% |
2 | 上海双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76.23 万元 | 25.41% |
3 | 方华生 | 60.30 万元 | 20.10% |
4 | 邹晓文 | 25.20 万元 | 8.40% |
5 | 武汉光xxx生物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2.77 万元 | 7.59% |
合计 | 300 万元 | 100% |
2.2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价格应当参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予以定价。鉴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晶能生物的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各方基于对标的资产价值的预估,一致同意标的资产价格的预估值初步确定为人民币 8,320 万元。各方同意,各方将参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确定晶能生物最终交易价格并另行签订协议。
3. 标的资产对价的支付
3.1 本次交易中,甲方拟向乙方和丙方购买其所持 100%标的资产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进行支付。
3.2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x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3 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3.3.1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3.3.2 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的交易均价。经各方协商,初步确定为人民币 13.20 元/股,该价格尚需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甲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亦将相应进行调整。
3.4 本次发行的数量
3.4.1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中各交易对方分别发行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标的资产的价格×乙方或丙方中某一交易对方持有晶能生物股权比例÷甲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应当舍去小数取整。
3.4.2 本次发行的数量根据本协议第 2 条确定的标的资产价格进行计算,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核准的股份数量为准。
3.4.3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发行价格作出调整,则发行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4.4 由于计算发行股份数量时取整造成的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乘以发行价格低于对应标的资产价格的差额部分,乙方和丙方同意免除甲方的支付义务。最终差额数额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第
3.4.1 项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
3.5 发行股份锁定期安排
3.5.1 乙方锁定期安排
1)乙方 1 和乙方 2 承诺,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十二个月期满,且乙方 1 和乙方 2 以前年度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后,乙方 1 和乙方 2 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股份的 16%扣除当年已执行补偿股份数量的余额部分予以解禁;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二十四个月期满,且乙方 1 和乙方 2 以前年
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后,乙方 1 和乙方 2 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股份的 21%扣除当年已执行补偿股份数量的余额部分予以解禁;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三十六个月期满,且乙方 1 和乙方 2 以前年
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后,乙方 1 和乙方 2 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股份的 27%扣除当年已执行补偿股份数量的余额部分予以解禁;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四十八个月期满,且乙方 1 和乙方 2 以前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资产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后,乙方 1 和乙方 2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股份的 36%扣除当年已执行补偿股份数量的余额部分予以解禁。
2)乙方 3 承诺,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三十六个月期满,且乙方 3 以前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后,乙方 3 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股份的 64%扣除当年已执行补偿股份数量的余额部分予以解禁;
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四十八个月期满,且乙方 3 以前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资产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后,乙方 3 在本次交易中取得股份的 36%扣除当年已执行补偿股份数量的余额部分予以解禁。
3)若任一年度应解禁股份数量为负值, 则计算此后年度应解禁股份数量时应将该等负值对应之股份数量予以扣除。
4)上述股份锁定期间,乙方承诺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3.5.2 丙方 1 和丙方 2 承诺,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三十六个月期满后解禁全部取得股份。
3.5.3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甲方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乙方和丙方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5.4 本次发行完成后,xxx和丙方中任一交易对方成为新开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情形,其应遵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
份锁定期的其他相关规定。
3.6 上市地
x次发行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7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x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甲xx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甲方的比例共同享有。
4. 期间损益安排
4.1 损益归属期间指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4.2 在损益归属期间,标的公司盈利的,则盈利部分留在标的公司且乙方和丙方不得进行分配;标的公司亏损的,则由乙方和丙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在亏损数额经审计确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和丙方支付到位。乙方和丙方内部承担补偿额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
4.3 各方在交割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期间损益进行审计,相关审计机构应在交割日后 45 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乙方和丙方应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期间亏损数额的补偿支付工作(如有)。
5. 交割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5.1 交割后业绩承诺
5.1.1 乙方同意就晶能生物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进行承诺,具体如下:
晶能生物 201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60 万元、2015 年净利润不低于 598 万元、 2016 年净利润不低于 777 万元、2017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10 万元。若本次交易
在 2015 年实施完毕,则晶能生物业绩承诺将顺延至 2018 年,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1313 万元。若晶能生物净利润无法达到承诺数值,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第 5.2款及另行签署的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补偿。
5.1.2 以上净利润承诺数额均不低xx能生物的《评估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盈利预测数额;若承诺净利润低于盈利预测数,则承诺净利润将作相应调整。
5.2 业绩补偿安排
鉴于本协议签署时,晶能生物审计、评估相关工作尚未完成,乙方同意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晶能生物业绩承诺补偿的原则约定如下:
5.2.1 乙方同意对晶能生物经营业绩按照本协议第 5.1 款约定的承诺数值进行承诺(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上述第 5.1 款约定的各年度结束时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诺净利润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5.2.2 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晶能生物当年度期末累积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期末对应的累积承诺净利润,则乙方应以所持有的甲方股票向甲方进行业绩补偿,每年须补偿的股份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截至当年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期已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甲方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
乙方应按本次交易前所持晶能生物股权相互之间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
如在业绩承诺期间,乙方没有足够的甲方股票用于补偿其在任一年度的承诺利润,则乙方应当使用相应的现金予以补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截至当年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甲方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量
乙方应按本次交易前所持晶能生物股权相互之间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当承担的补偿现金数。
5.2.3 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第 5.2.2 项所示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乙方应按本次交易前所持晶能生物股权相互之间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
5.2.4 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现金分配的,现金分配的部分由乙方向甲方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乙方应按本次交易前所持晶能生物股权相互之间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返还的现金数。
5.2.5 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甲方应对晶能生物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并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晶能生物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晶能生物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甲方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补偿期内已经补偿的现金总额,则乙方应另行补偿股份。
乙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补偿期内已经补偿的现金总额)
÷本次甲方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乙方应按本次交易前所持晶能生物股权相互之间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量。
若乙方所持股份不足以实施上述减值测试补偿,则差额部分乙方应当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乙方另需补偿的现金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本次甲方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
×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量)-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总数-(因减值测试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甲方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
乙方应按本次交易前所持晶能生物股权相互之间的相对比例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现金数量。
5.2.6 以上乙方所补偿的股份由甲方以 1 元总价回购。若上述应补偿股份回
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乙方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将该等股份按照当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甲方其他股东各自所持甲方股份占甲方其他股东所持全部甲方股份的比例赠送给甲方其他股东。
5.2.7 乙方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计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价。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或股数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或现金金额不冲回。
5.3 各方同意,就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的具体事宜,将在晶能生物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以后,各方根据相关情况和本协议第 5 条约定的原则另行签署有关业绩补偿的协议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6. 标的资产的交割及支付
6.1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和丙方应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自交割日起,甲方即按照标的公司的章程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6.2 各方一致同意,各方应配合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就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作出公告,并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6.3 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甲方自交割日起即成为晶能生物的合法股东,持有晶能生物 100%股权,标的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自交割日起由甲方承担。
6.4 各方同意于交割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业务规则办理将新增股份分别登记于乙方和丙方各交易对方名下的证券登记手续。
6.5 各方同意,在履行本条上述约定时,如需各方另行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或办理相关手续,则各方同意及时办理,如需要其他方予以配合,则各方应努力促成其他方进行配合。
7. 保证和承诺
7.1 甲方保证
7.1.1 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7.1.2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 1)甲方权利能力和营业范围之中;2)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3)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7.1.3 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的。
7.1.4 甲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有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2 乙方和丙方分别及共同向甲方保证:
7.2.1 其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7.2.2 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 1)在其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营业范围之中; 2)已采取或将采取必要的公司/其他组织行为进行适当授权;3)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7.2.3 其有权处分相应的标的资产,且该等标的资产未被查封、冻结或设置了担保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法律纠纷。
7.3 就标的公司,乙方和丙方向甲方保证:
7.3.1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符合本协议附件一所述情况。
7.3.2 交割日以前,标的公司过往改制、重组、股权演变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存在纠纷。
7.3.3 标的公司具有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权利、授权和许可,并已取得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所有执照、批准、许可、同意和注册登记。
7.3.4 标的公司对其拥有的资产享有合法的权益,且该资产上未设定任何权利限制。
7.3.5 标的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如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该等股权、权益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现实或潜在争议。
7.3.6 标的公司所有账簿和财务纪录都是按照法律和有关财务规定正确记录的, 并能够准确反映该标的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如有)参与的交易情况。
7.3.7 标的公司已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税务登记,办理了法律要求的税务登记备案和通知手续,并已依法申报和纳税。
7.3.8 标的公司没有涉入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纠纷解决程序或其它法律程序之中,且无可预见的、可能将发生于本协议签署日后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3.9 标的公司自 2011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工商、税收、土地、环保、安全、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消防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3.10 乙方和丙方向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其已经或将向甲方充分、全面地提供了与标的公司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并且这些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客观地反映了标的公司的状况, 不存在虚假xx、重大遗漏和故意隐瞒, 且并未保留任何一经披露便会影响本协议签署或履行的信息。
7.4 乙方和丙方承认,甲方依据乙方和丙方的xx保证而签订本协议。每一项xx保证应被视为一项独立的xx保证,并且(除有明确相反意思表示外)不受对任何其他承诺或xx保证条款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提及、或根据任何其他承诺或xx保证条款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所得结论的限制或约束。
7.5 各方的xx保证应被视为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之前根据当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作出。
7.6 乙方和丙方同意,无论何时因乙方、丙方或标的公司发生或被发现范围xx保证导致标的公司损失的,乙方和丙方对标的公司可能因此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赔偿、费用、开支、责任或索赔(包括在抗辩或解决主张该等责任的任何索赔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予以赔偿,乙方和丙方中各交易对方
就前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8. 乙方和丙方的其他承诺
8.1 过渡期承诺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甲方以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保证:
8.1.1 乙方和丙方不以标的公司股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不得使标的公司承担任何对外进行担保事项及产生任何超过 50 万元的大额非经营性负债;不做出任何同意分配晶能生物利润的决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晶能生物的利润;不得对标的公司章程进行任何修改。
8.1.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8.1.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不得以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与他人进行合资,亦不得将其在标的公司中所拥有的任何资产或任何知识产权与他人进行分享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移。
8.1.4 乙方和丙方承诺并保证标的公司遵守应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及时将有关对标的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8.1.5 乙方和丙方同时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标的公司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
8.1.6 乙方和丙方承诺为了实现本协议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依照甲方以及相关证券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及本协议约定义务,促使交易完成。
8.2 乙方的任职及竞业禁止承诺
8.2.1 乙方 2 承诺应在交割日前与晶能生物签订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不短于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应促使晶能生物核心管理团队在交割日前分别与晶能生物签订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不短于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8.2.2 乙方 1 和乙方 2 承诺应在交割日之前与晶能生物签订甲方事先确认的竞业禁止协议,乙方 1 和乙方 2 进一步承诺,在其xx能生物服务期间及离开晶能生物后两年内乙方 1 和乙方 2 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xx能生物相同或竞争的业务或投资。
8.3 乙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乙方同意并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及其直系亲属或其关联方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乙方将就此出具相应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8.4 乙方和丙方特此承诺,因标的公司在交割日之前既存的任何事实、行为或状态导致标的公司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且未在标的公司资产交割日时的财务报表上体现,乙方和丙方均有义务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若因此给甲方、标的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和丙方作为连带责任方向甲方、标的公司作出全额补偿,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标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罚金、违约金、赔偿、补偿、补缴款项等)及甲方、标的公司为维护权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乙方和丙方处理上述事件需标的公司配合的,甲方应当无条件促使标的公司配合。未经乙方和丙方书面同意,甲方或标的公司不得对任何上述事件涉及的第三方承认过错或同意承担责任,否则乙方和丙方于本协议第 8.4 条项下的全部责任免除。
8.5 交割日前标的公司的义务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和丙方应确保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将:
8.5.1 以正常方式经营其业务以保持业务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8.5.2 不作出(或同意作出)就任何单一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或在任何 12 个月的期间总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或届时等价金额))的资
本性支出,且不发生(或同意发生)就任何单一事项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或在任何 12 个月的期间总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或届时等价金额))
的资本性支出的任何承诺。
8.5.3 不订立任何长期、含有繁苛条款的或不寻常的协议、安排或义务或涉及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对价、支出或债务(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除外)的任何重大的协议、安排或义务。
8.5.4 不变更或终止其作为一方订立的重大协议、安排或义务或涉及(或可能涉及)年度总支出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的任何合同或承诺(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8.5.5 不收购或处置,或同意收购或处置,任何资产(正常业务过程中的除外),且不承担或发生,或同意承担或发生,其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以外的任何责任、义务或开支(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或有性质的)。
8.5.6 不收购或处置,或同意收购或处置,任何公司或其他人的股权,或与任何一家公司或其他人合并或整合,且不进行任何分立交易或参与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司重组。
8.5.7 不发生正常业务之外的借款,不修订其任何借款或具有借款性质的债务的条款,或发生借款或具有借款性质的债务,或同意作出任何该等事项。
8.5.8 不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或发行或回购其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或同意、安排或承诺从事任何该等事宜。
8.5.9 不宣布、支付或作出分配或利润分配。
8.5.10 不免除、解除或减少任何债务或权利主张。
8.5.11 不迟延履行债务。
8.5.1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1)不修订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员工的雇佣或聘用的条款和条件; 2)不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员工(或其任何赡养或抚养人)提供无偿付
款或福利,或同意向该等人员提供无偿付款或福利;
3)不设立任何员工福利计划,或向任何员工传达任何设立该等计划的计划、
提议或意向。
8.5.13 不为他人的义务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保证或赔偿,或达成其他协议以提供担保,或发生财务上的义务或其他义务。
8.5.14 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
8.5.15 不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作出妥协或和解,或放弃与诉讼或仲裁程序有关的任何权利。
8.5.16 不与乙方/丙方或其任何关联方,或标的公司、乙方/丙方或其任何关联方股东、董事、管理人员,或与任何该等人员有关联的人(包括直系家属)订立任何协议、安排或义务(无论其在法律上是否可强制执行)。
8.5.17 保护、保持和续展每一知识产权, 并继续任何尚处申请阶段的知识产权的申请。
8.5.18 与甲方合作确保交割日后标的公司的继续有效的管理机运营。
8.5.19 未遵守本协议第 8 条约定的责任
1)若因乙方、丙方未遵守本协议第 8 条的约定导致甲方遭受损失、责任和费用,应甲方要求,乙方、丙方应向甲方作出赔偿,并且
2)若因乙方、丙方未遵守本协议第 8 条的约定导致晶能生物的营业收入、盈利能力、财务及交易状况、或其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丙方作出赔偿外,还有权终止本协议。
9. 交割日后晶能生物管理
各方同意,交割日后,晶能生物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安排如下:
9.1 晶能生物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3 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确定。
9.2 甲方委派或任命晶能生物的财务负责人。
9.3 晶能生物核心团队成员将按以下方式安排:
9.3.1 每一核心团队成员应在交割日之前与晶能生物签订符合甲方规定条件的不短于四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9.3.2 每一核心团队成员应在交割日与晶能生物签订甲方合理满意的竞业禁止协议,其在晶能生物服务期限及离开晶能生物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晶能生物相同或竞争的业务或投资。
9.3.3 任一核心团队成员在与晶能生物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
10. 信息披露和xx
10.1 本协议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10.2 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要求,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该方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项,或对协议其他方的信息作出披露。
10.3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向其聘请的专业人士
(但应保证该等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外)。
11. 违约责任
11.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1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2. 税费承担
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税费规定,缴纳本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13. 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3.1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3.1.1 各方签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须的交易协议。
13.1.2 新开源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晶能生物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13.1.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13.2 协议变更事项
13.2.1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13.3 协议终止事项
13.3.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13.3.2 本协议签署后 12 个月内如本条款规定的生效条件未能全部成就,除非各方同意延长,则本协议终止。
14. 不可抗力
14.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恐怖行为等。
14.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其他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14.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
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90 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14.4 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导致各方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各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15. 条款的独立性
如本协议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本协议约定适用的法律而在任何方面失效、变为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协议所载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在任何形式下不受到影响或损害。
16.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6.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6.2 协议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 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16.4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效力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7. 其他
17.1 本协议取代各方于本协议签署前就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xx、保证、谅解、意向书、备忘录及协议。
17.2 本协议未尽事宜, 各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
17.2 本协议一式十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
报送有关部门。
本协议各方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兹证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签字页)
甲方: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xx南 方xx
xxx
x方:
上海双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武汉光xxx生物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x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2 月 2 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11200095498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 5500 号第 2 幢 1187 室,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 3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生物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商务咨询、投资咨询(咨询类项目除经纪),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晶能生物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1 | 邱燕南 | 115.50 万元 | 38.50% |
2 | 上海双良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76.23 万元 | 25.41% |
3 | 方华生 | 60.30 万元 | 20.10% |
4 | 邹晓文 | 25.20 万元 | 8.40% |
5 | 武汉光xxx生物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2.77 万元 | 7.59% |
合计 | 300 万元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