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國立嘉義大學 89.12.2 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國立嘉義大學 97.06.03 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 一 | 條 | (依據與名稱) 依據國立嘉義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及國立嘉義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本章 |
第 | 二 | 條 | 程設立「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學生會地位) |
本會代表本校各校區全體學生(不含研究所及進修部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系學 會、社團隸屬學生會。 | |||
本章程為國立嘉義大學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會其他學生自治性組織法規與本 | |||
章程牴觸者無效。 | |||
第 | 三 | 條 | (宗旨) |
本會成立之宗旨在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校進步,提昇學術風氣,培養民主素養,擴大社會關懷。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 | 四 | 條 | (會員資格) |
第 | 五 | 條 | 凡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及進修部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基本權利) |
凡本會繳費會員享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及領有學生會會員卡。 | |||
第 | 六 | 條 | (平等權) |
本會會員在學生自治範疇內一律平等。 | |||
第 | 七 | 條 | (參政權) |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任職本會等權利。 | |||
第 | 八 | 條 | (義務) |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本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三章 行政部門
第 | 九 | 條 | (會長) |
本會依各校區分別設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
第 | 十 | 條 | (會長職權) |
會長職權如下: | |||
一、會長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行政部門事務。 | |||
二、會長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報告,接受質詢,並執行學生議會所交付之預 |
算案及決議案。
三、會長應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並得提出法規案及其他重要議案。四、會長得代表學生會出席各級會議。
五、有關全校性事務及對外代表時,由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協議處理。第 十一 條 (副會長)
本會置副會長一人,襄助會長綜理行政部門事務。第 十二 條 (資格)
本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另定於選舉罷免法。第 十三 條 (產生方式)
各校區會長、副會長搭配競選,由各校區會員分別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 十四 條 (出缺)
會長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若副會長亦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議會議長代理。若正、副會長、議長皆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學生議會推派五名學生議員,組成過渡行政委員會共同決議,採合議制。
若會長任期尚餘五個月以上,則另行補選。第 十五 條 (組織與職權)
本會設立以下部門,各部置部長一名,由會長直接任命之。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行政部門事務,處理本會文書資料及協調各部和諧運作。
二、活動部:負責本會學術、康樂活動之推動。
三、學生權益部:促進本會會員在學生活之權益,並負責意見之收集彙整。四、財務部:編列本會預算,管理本會經費,促進本會資產之有效運用。 五、企宣部:負責本會美宣設計及活動之宣傳。
六、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處理,負責本校所屬學生社團之行政協調。七、學會部:聯繫及協調各學會相關事務。
八、社團部:負責本校所屬學生社團之行政協調。
九、資訊部:負責本會各項電子資料宣傳。
本會會長得視實際需要增減其他各部或分配職權,至該會長卸任之日為止。第 十六 條 (列席之限制)
學生議會邀請行政部門各幹部列席時,行政部門各幹部不得拒絕。
第四章 學生議會
第 十七 條 (學生議會地位)
本會設學生議會,由學生議員組成,為本會最高之立法、監察機關。第 十八 條 (學生議員之產生與任期)
學生議會議員以校區為單位由各校區分別選舉產生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學生議會議員名額及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 十九 條 (職權)
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議審學生會之法規、預算、經費、決算及其他重要議案。二、監督行政部門,並得邀請行政部門各幹部列席備詢。
三、對行政部門之失職人員得行使彈劾權,對行政部門事務得行糾舉權。四、提出校務建議案。
五、同意會長所提之校務會議及學校與全體學生事務相關各級會議代表。第 二十 條 (兼任之禁止)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部門幹部。
第 廿一 條 (正副議長)
學生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名,於第一次常會時由議員互相選舉產生,採相對當選制,以得票較多的前兩名為當選。
第 廿二 條 (委員會)
學生議會設各種委員會,議員應至少擇一參加,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 廿三 條 (秘書處)
學生議會秘書處,處理議會之事務。置秘書長一名,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 廿四 條 (常會)
學生議會會期除寒暑假外,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常會乙次。第 廿五 條 (臨時會)
學生議會得由學生會會長或全體議員六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請議長召開臨時會,議長必須在接到連署書後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第 廿六 條 (決議之施行)
學生議會之決議應由學生議會秘書處陳學校相關單位核示後,於三日內送交本會會長,會長應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公佈並著手施行之。
第 廿七 條 (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於收到決議後七日內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維持原案,會長即須接受或辭職。
第 廿八 條 (議事規則)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除另有規定外,均依內政部頒行之會議規範。
第五章 財務
第 廿九 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每期繳納之會費。二、學校補助。
三、校外人士或團體之捐助。四、本會其他收益及所得。
第 三十 條 (會費)
本會會長應於學生議會六月常會召開前,將下學年會費之預定金額及估算案,提交學生議會議決。若該次常會無法召開,下學年會費金額比照上一學年;並得簽請學校代為收取會費,未繳交者視為未完成註冊程序。
第 卅一 條 (總預算案)
本會會長應於每學期期初擬定該學期總預算案,送交學生議會審查。
第六章 附則
第 卅二 條 (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會長提議或由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提議,五分之三出席使得開議,出席之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提學生議會審議。
二、由會員總額二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修改,提學生議會審議。第 卅三 條 (複決)
本章程經國立嘉義大學學生議會議決,陳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