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3〕ZH02042
PSBC〔2023〕ZH0204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信用户贷款”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热线:95580。
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网上银行网址:xxx.xxxx.xxx;手机银行下载地址:xxx.xxxx.xxx,以下简称“电子银行”)上,通过电子签名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本协议,即表示您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即成立和生效。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签署及后续操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专属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属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当事方
本合同当事方见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一条。
授信额度
本合同所称授信额度(以下简称“额度”),系指甲方根据对乙方的信用评价、财务状况及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他第三方平台的交易数据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乙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本合同项下额度属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在额度使用期内,只要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额度金额,乙方即可继续申请借款,但在任何时点乙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额度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本合同项下额度金额见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二条。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合同述明的情形(见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甲方有权单方调整授信额度。
第二章 额度期限
额度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专属条款第三条。
乙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以下简称“借款期限”)自甲方将贷款发放至乙方放款账户起至还款日止,以甲方实际放款、扣款成功日为准。
第三章 额度的使用
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在额度使用期和额度金额以内,乙方应当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经甲方审核符合条件后,乙方可以借款,乙方在电子银行上办理相应的支用手续。本合同约定的担保生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之前,及在不满足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八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借款申请。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乙方日常经营使用。
可用额度是指乙方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可用额度可以通过乙方本人账户支用。
如额度从未使用,可用额度等于额度金额。
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等于额度金额减去当前合同项下乙方在甲方所有借款本金余额的差值。
申请支用额度时,乙方应在电子银行操作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相应申请数据且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将通过电子银行反馈乙方贷款审批情况。乙方在线上确认并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信用户贷款”》 (以下简称“《额度借款合同》”)后,额度即时生效。
乙方在额度项下提款时,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发放任何款项:
至每次提款日前,乙方在本合同所做xx与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且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
本合同项下事项未发生由乙方原因导致的不利于甲方的变化;
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甲方发放本额度项下的贷款;
未发生本合同所列之任一违约事件;
乙方已按本合同规定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未出现甲方认为影响乙方资信能力及贷款资金安全的不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任何金融机构债务逾期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已经满足。
贷款用途
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乙方用于生产及经营活动并仅限于乙方在电子银行上支用。乙方不得擅自挪用贷款,甲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乙方提款时应承诺按约定用途用款,否则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支付方式
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可采用以下两种支付方式:
甲方受托支付,即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乙方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和期限提交相关交易资料,并按要求配合甲方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以上材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通过乙方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乙方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过程中,如甲方划转贷款资金需要乙方配合,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履行配合义务。甲方不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受托支付按监管规定产生费用的,按监管要求收取。
乙方自主支付,即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乙方账户后,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交易对象。乙方应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乙方应在单笔支用时就具体贷款用途、金额、对象等予以说明,甲方有权决定该笔贷款的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以甲方审批结果为准。
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且乙方交易对象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的,乙方须委托甲方采取贷款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对于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虽然金额超过50万元、但乙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出现以下触发事件时,甲方有权将乙方自主支付变更为甲方受托支付,或者要求补充贷款支付条件,或者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乙方及其经营实体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乙方及其经营实体信用状况下降;
乙方贷款资金未投向合法生产经营用途;
乙方及其经营实体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
甲方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形。
乙方支用贷款要素及支付信息均须在本合同约定条件内,乙方可通过电子银行发起支用申请,申请成功后系统自动放款。每日7:00-17:00为甲方系统贷款发放时间段,此时间段外甲方系统不支持放款操作。
乙方授权甲方将贷款划入其在甲方开立的放款账户。放款账户应为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姓名、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在甲方开立并凭密码支用的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变更本账户,需经过甲方同意,变更后的账户应当在甲方开立。放/还款账户户名、账号以放款时支用协议反显的放/还款账户信息为准。若因乙方放款账户冻结、挂失等异常状况导致甲方放款失败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对于单笔贷款,以实际放款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
第四章 利息计算与还款约定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
贷款利率
12.1.1 本合同所称LPR(Loan Prime Rate),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xxx.xxxxxx.xxx)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2.1.2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固定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贷款利率在1年期LPR的基础上加/减点确定,具体贷款利率以支用协议最终展示为准。
12.1.3 LPR调整时不再通知乙方。若监管政策调整,LPR不再公布(见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期利率政策,按照监管要求及行业惯例重新确定本合同利率。出现该情况时,甲方应以适当方式提前告知客户,乙方有异议的,应及时与甲方协商,协商不成,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乙方应当在与甲方协商的时限内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罚息利率
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在本条第12.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
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甲方有权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在本条第12.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确定。
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上述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计息
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期(年、季、月)计息和按日计息。按期计息是指以期次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其中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息=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乙方在一个期次的任何一非还款日提前偿还当期贷款时,均按贷款占用的实际天数计算还款日的利息,本期剩余天数的利息将与下一期利息合并计算。
按日计息
按期计息。
还款方式。
还款日可为贷款到期日或实际放款日以后按期(月、季、年)的日期(对日或指定日)。采用对日还款法的,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后按期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采用指定日还款法的,还款日为双方协商的指定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具体还款方式在借款支用协议中约定。还款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按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
其他等。
还款顺序
乙方应按照下列原则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
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而由甲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偿还。若乙方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甲方可结合法律法规、业务实际及内部管理要求等,合理确定还款顺序,保留调整本金和利息(包括利息、罚息)之还款顺序的权利。
还款约定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当天17:00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还款账户内,由甲方在结息日进行扣款。
乙方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甲方对于乙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乙方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将对乙方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自还款到期日起计收罚息。
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系统开立的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还款账户户名、账号以甲方支用协议最终展示为准。乙方在结息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甲方有权在结息日后直接扣收乙方应还款项。
乙方提供的个人结算账户出现被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甲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甲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贷款本息。由于上述情况造成甲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通过电子银行向甲方提交线上申请。
乙方提前还款的,无须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在提前还款时,乙方应首先支付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期还款的贷款,部分提前还款应先归还提前还款日所在期间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内的利息,及当期的全部本金,剩余资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剩余本金直至提前结清贷款。
提前还款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但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管理
额度生效日
本合同签署之日即为额度生效日。
授信额度金额的调整
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现乙方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导致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甲方有权调整对乙方的授信额度金额。
授信额度的失效与激活。
在额度使用期内,乙方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在未事先告知乙方的情况下暂停授信额度的使用,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并有权随时将相应额度部分或全部做失效处理: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甲方借款本息;
乙方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乙方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信用状况明显恶化的情形;
乙方超过一定时间未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满额支用,甲方有权对超过一定时间未支用的部分额度做关闭处理。
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其经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乙方或经营的经营实体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乙方不满足信用户准入条件;
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况。
当乙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甲方可以对已失效的授信额度进行激活:
乙方及乙方经营实体的法律纠纷已经解除,还款能力及意愿得以恢复;
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况。
额度的终止
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若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授信额度;对已经发放的额度项下的贷款,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额度内任何一笔借款的最长逾期超过3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5次(不含);
人行征信报告显示乙方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被甲方认定为禁入类客户,且未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乙方不配合甲方对其经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并经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形;
乙方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乙方申请贷款时存在重大隐瞒或欺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获取贷款的情形;
额度失效后,乙方的违约行为得不到纠正;
乙方额度生效后两年未支用贷款额度;
乙方不满足信用户准入条件;
甲方认为应当终止额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对于借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乙方不得将借款用于非生产经营的投资与消费用途,包括不限于购买住房、生活消费、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有价证券、期货买卖、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外部投资,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家庭财务状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同意甲方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
乙方拥有甲方持有的有关乙方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定权利(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乙方可以通过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95580,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甲方所处理的有关本人的数据,及撤回同意甲方处理个人信息。当乙方撤回同意甲方处理有关本人数据后,甲方将不再处理乙方相应的个人信息,但乙方理解,乙方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乙方的同意已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如果乙方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甲方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贷款资金支用情况的调查和监督。贷款支付过程中,乙方出现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异常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进行协商,甲方有权采取停止贷款发放及支付等措施。
在额度借款存续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拆借资金。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按期归还相关贷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
乙方确认,甲方依照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约定扣款时,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即使乙方已在此做出不可撤销的授权,但如甲方有要求,乙方仍需协助办理扣款的一切相关手续。
乙方应确保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相符,若乙方提前还款前甲方未核实过资金用途,须由甲方核实用途后再还款。
乙方转让其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事先书面报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签署任何可能损害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甲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与本合同项下业务相关的甲方利益的活动。
乙方发生下列事件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
经营企业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出现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威胁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恶化、出现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等情形;
出现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七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若乙方申请使用额度符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对乙方在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项下的应付未付款项,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按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直接扣收应由乙方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等款项而无需提前通知乙方。此外,甲方有权对上述账户进行查询,有权对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即使乙方已在此做出不可撤销的授权,但如甲方有要求,乙方仍需协助办理划款的一切相关手续。
对于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救济措施,乙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催收时,甲方有权以合理合法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乙方同意甲方,在业务申请期间、业务存续期间,根据业务贷前、贷后(保后、办后)管理、欠款催收等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留存并使用乙方征信信息。
乙方同意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乙方身份、住址、职业、电话等个人信息以及在本合同项下业务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含合同违约记录等不良信息,该不良信息报送前向本人留存手机号发送告知短信)等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以及用于预防或阻止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将乙方所提交的个人信息用于向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即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FCA)申请数字证书,CFCA将按照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要求使用乙方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签发数字证书,并允许CFCA在法定期限内留存本人信息(CFCA联系电话:000-000-0000,官网链接:xxxx://xxx.xxxx.xxx.xx)。
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甲方有义务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且保密义务不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乙方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家庭财务状况和经营实体经营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乙方提供的敏感个人信息为业务开展所必需,一旦泄露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或风险,甲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以防止在意外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遗失、破坏、处理或使用。甲方仅会在为满足业务需要、适用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如诉讼)所必需的时间内留存乙方的个人信息。
甲方有权将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且为转让之目的将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身份、住址、职业、电话、信贷记录等相关的个人信息合理合法提供给中介机构、受让机构等。甲方权利的转让将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适当的形式做出,届时将披露个人信息接收方及联系方式等。
甲方可以随时以各种方式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若发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用于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清贷款,并有权提前终止授信额度。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我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判别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进行必要尽职调查,直至中止或终止服务,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在本合同贷款发放期内有权对乙方信用和借款质量进行复审,以决定是否向乙方继续发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贷款。
甲方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乙方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若乙方、其经营实体或经营实体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被列入洗钱或制裁相关监控名单,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有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清贷款,并有权提前终止授信额度。
第八章 违约及违约救济措施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即构成违约:
乙方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乙方未履行对甲方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甲方发现乙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协议或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乙方未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未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未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
乙方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乙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
乙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
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
乙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乙方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乙方的信用状况或还贷能力恶化(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项目调整、收入降低、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已经不再符合甲方贷款条件且未追加甲方认可的担保;
发生甲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乙方贷款资金用于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用途;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在未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可自行向甲方查询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自动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使用期,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
停止发放贷款;
单方面解除合同;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情形;
如乙方未按期还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
从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款项的币种与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币种不同,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币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金融资产未到期的,甲方可先进行止付处理,待到期后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债务,直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采取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即构成违约: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贷款;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第九章 其他条款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有规定的,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
催收
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拖欠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为催收之目的将乙方姓名、联系方式、债务信息等提供给经甲方合法合规准入的催收机构,由催收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催收,受托催收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在甲方官方网站等渠道统一公开。乙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催收时,甲方有权以合理合法方式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和司法机关电话与短信提醒、催收函等催收方式,并对预留的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的真实性负责,预留电话的接听人视为乙方本人,催收函送予预留通讯地址后视为已送达乙方;乙方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变更后,应按照合同第三十一条之约定通知甲方,若不及时告知,甲方和司法机关按原预留的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发出相关债务催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电话、短信催收等其他催收方式与催收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上述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所有司法阶段及程序,包括适用于法院诉讼(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阶段。
在对所涉债务未清偿之前,乙方对以上联系方式需要作出变更的,则须及时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在上述债务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诉讼、执行的管辖法院。
由于乙方提供错误地址、联系方式、账号等信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导致相关文书未能送达或被退回的,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乙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认可法院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甲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权利保留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甲方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所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乙方对甲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甲方有权查询、扣收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应在扣收后及时通知乙方。即使乙方已在此作出不可撤销的授权,但如甲方有要求,乙方仍需协助办理划款的全部相关手续。
通知
本条相关约定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函件、协议、文书等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调解、诉讼、仲裁、执行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下送达,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形式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达地址以在甲方系统留存的信息或本合同中载明的信息为准。甲乙双方分别对本合同约定的各方住所(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的真实性负责,并确认其有效性。任何一方如变更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应在15日之内通知对方。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或邮寄送达:被通知方于送达回执或签收单签字之日。
(2)电子送达:通知进入被通知方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乙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变更或电话、电子邮箱等出现停机、故障、弃用、删除等情况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的,以原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修改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并告知甲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为准。
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对方、被通知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则: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公证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免责条款
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对于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有关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与承诺
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乙方承诺将合法、合规使用合同项下贷款。
乙方承诺提供的贷款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故意隐瞒本人及贷款申请相关人员信用违约、涉案违法及限制金融活动的行为。
乙方承诺贷款由本人使用,本人为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自愿申请贷款,不存在替他人贷款、贷后转借他人等行为。
乙方承诺因乙方未按正常流程导致的贷款未及时发放或未放款成功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乙方承诺通过电子渠道申请支用时,授权甲方在接收申请信息后将贷款自动发放至在电子渠道中约定的放款账户,贷款信息以甲方支用协议为准,乙方不得以未在上述支用协议上进行签字签章主张甲方债权不成立。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与法律责任。
第十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乙方已完全知悉、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一旦乙方通过电子签名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本合同,即视为甲方与乙方均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即成立并生效。本协议正常到期、终止或解除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办理的贷款仍然有效,继续适用本协议相关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解除。
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之全部或部分向其他任何一个或多个主体进行转让,债权转让无须征得乙方同意。甲方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同时受让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之各项权利、义务并受本协议项下各条款之约束,受让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乙方主张各项权利。
本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乙方追偿所遭受的损失;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甲方无需事先通知,有权随时撤销对乙方贷款承诺、拒绝乙方的提款申请,或由于乙方信用状况恶化,自动撤销对乙方的贷款承诺。乙方欲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时,须逐笔提出申请,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乙方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乙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认可。如本条款和其他条款发生冲突的,本条款的效力优先。
第十一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含互联网法院)。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对于争议标的额(包括授信资金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罚息及其他违约金等)在受理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以下的,各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第十二章 声明条款
本合同自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常到期、中止或解除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办理的业务仍然有效,继续适用本协议相关约定。乙方同意本合同通过电子签名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并同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器上以电子形式保存本文件。
第二部分 专属条款
贷款人(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行
经办行:
通讯地址:
借款人(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
额度存续期最长为________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______个月为额度使用期,乙方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________个月。额度项下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存续期到期日。
在额度使用期内,乙方可以余额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使用期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使用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项下无担保措施。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行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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