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管家家庭财产保险(A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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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管家家庭财产保险(A 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
(二)被保险人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 (二)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装置;
(三)危险建筑;
(四)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五)未在第二条列明的其他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标的物质损失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五条 租房费用补偿
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累计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标的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 10%。每天的租借费用赔偿限额为:每投保一份,每天赔偿限额 100 元;同时投保多份的,该费用每天的最高赔偿限额
为 300 元。
第六条 入室盗窃、抢劫损失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入室盗窃、入室抢劫而丢失,且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盗抢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标的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 10%。
第七条 第三者的经济赔偿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保险标的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 20%。
(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六)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七)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八)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九)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十)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十一)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十二)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暂居人员或家政服务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本条款第二条所规定的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本合同第七条“第三者的经济赔偿”承保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执照,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提出的任何精神索赔;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八)任何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十三条 x保险为定额保险:保险标的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为每份 50000 元,其中,本条款第二条(一)、(二)两项所列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分别为每份 40000 元和每份 10000 元;
本条款第五条的租房费用补偿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份 5000 元;
本条款第六条的盗抢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份 5000 元;
本条款第七条的对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每份 10000 元。
每户家庭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多份,其分项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可以累计计算,赔偿金额以累计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中的较小值为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币种均为人民币。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五条 x保险每份年保险费为 100 元。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合同、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不超过赔偿项目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修,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手续费支付标准为保险费的 5%。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短期费率表或双方约定的计算规则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短期费率表或双方约定的计算规则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四十三条 x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家庭成员】指法律上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指在合同列明地址上的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家政服务人员】指经由正规中介机构介绍受雇于被保险人,并按其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仅限于保姆、护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家庭教育人员。
【第三者】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