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协议编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
甲方:客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基础上,为了给甲方提供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说明书》、《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协议》、《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风险揭示书》以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基础上,甲方自愿办理个人结构性存款业务。
甲方在签署协议之前已经充分阅读并理解了本协议的内容和产品的相关风险,乙方已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出全面、准确的解释,甲方完全理解并认同。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甲方表示认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双方已经充分协商一致。现甲方根据自身判断独立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产品释义
x协议中“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指长沙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个人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存款产品。
第二条 客户办理信息
甲方办理乙方的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并在乙方处开立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本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划转。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户名: | 账号: |
存入金额(小写): | (大写): |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存款资金来源合法,存款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债权债务纠纷导致甲方活期账户被司法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导致存款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结构性存款账户的,本协议不生效,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4、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前述存款本金被乙方冻结,并不意味着本协议项下结构性存款业务交易已成交,仅在甲方相应存款本金成功划转至结构性存款账户内的情况下,本协议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起息日生效。
5、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对甲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无须经甲方另行同意。
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等机构采取冻结、处置等强制措施而导致扣划、存入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可凭本协议冻结甲方活期账户内资金,冻结金额为本协议项下甲方申请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存款本金金额。
8、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以及说明书的约定将应支付的存款本金(如有,下同)及利息(如有,下同)划入甲方活期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存款本金与利息无法入账的,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披露业务相关信息。
10、除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11、乙方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切实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产品销售需要进行的披露除外。
12、在产品募集期间,甲方有权继续存入或撤销产品交易申请。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存款人改变决定,可以撤销产品交易,撤销后乙方对甲方的全部投资款项进行解冻。产品成立后,在产品存续期间,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不允许提前支取,不得流通转让。产品到期后,不支持自动转存。
13、在产品募集期和投资冷静期,对于冻结的产品本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产品到期后本金及利息无法划入活期账户的,超过原定存期部分,不予计息。
14、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双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第五条 争议处理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且甲方的存款本金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起息日前(含起息日当日)成功足额划转至甲方结构性存款账户的情况下,本协议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起息日生效。
2、协议终止。本协议及说明书项下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行 |
(盖章) | ||
日期:年月日 | 日期:年月日 |
附件2
长沙银行2020年第106期(进取型)个人结构性存款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1.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办理本产品的存款人发售。
2.在办理本存款产品前,请存款人确保完全明白本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存款人的自身情况。存款人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3.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存款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银行对本存款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存款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银行公布的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4.本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5.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长沙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6.长沙银行有权依法对本说明书进行解释。
二、风险提示
存款人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本金及利息风险:本存款有投资风险,长沙银行只保障资金本金以及获 得合同明确承诺的利息,不保证其余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存款存在低档利率和高档利率,银行承诺低档利率利息,能否实现高档利率 利息取决于挂钩资产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重要素的影响。利息不确定性的风 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2.政策风险:本存款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存款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存款利息降低。
3.流动性风险: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间,存款人不享有提前赎回权利。
4.信息传递风险:存款人应根据本存款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存款产品的相关信息。长沙银行按照投资者权益须知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结构性存款的信息公告。存款人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向长沙银行营业相应渠道查询。如果存款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存款人无法及时了解存款信息,并由此影响存款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另外,存款人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长沙银行。如存款人未及时告知长沙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存款人其他原因导致长沙银行在需要联系存款人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存款人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5.存款不成立风险:在结构性存款起息日之前,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
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长沙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结构性存款说明书规定向存款人提供本存款,则长沙银行有权决定本存款不成立。
6.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存款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存款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存款人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2020 年第 106 期(进取型)区间收益型结构性存款 |
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编号 | 01202005015 |
产品性质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结构 | 看跌价差期权 |
内部风险评级 | 根据长沙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 [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产品。 |
适合客户类型 | 经长沙银行内部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保守型☑、谨 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投资者。 |
本金及利息 | 长沙银行向该存款人提供本金完全保障,并根据本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按照挂钩资产的价格表现,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如有,下同)。预期到期利率:1.54%- 4.09%(年化)。 |
挂钩资产 | 欧元兑美元(EUR/USD)即期汇率,取自【路透页面 TKFE2】显示的欧元兑美元即期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算术平均值或xx BFIX 界面的中间价,具体以发行报告载明的信息为准。如果届时约定的数据提供商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本产品说明书所需的价格水平,则由长沙银行遵照公正、审慎和尽责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 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
存款期限 | 35 天 |
提前到期 | 存款存续期内,存款人无权提前终止本存款。 |
提前支取 | x存款产品成立后不得提前支取。 |
募集期 | 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5 月 23 日 |
投资冷静期 | 2020 年 5 月 24 日 |
起息日 | 2020 年 5 月 25 日 |
观察起始日 (期初观察日) | 2020 年 5 月 25 日(遇国际或中国市场节假日可能顺 延,具体以发行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 |
观察结束日 (期末观察日) | 2020 年 6 月 24 日(遇国际或中国市场节假日可能顺 延,具体以到期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 |
到期日 | 2020 年 6 月 29 日 |
起存金额 | 起存金额 1 万元,以 1000 元整数倍递增。 |
单笔上限 | 单笔购买金额上限 1 亿元人民币 |
发行规模 | 产品募集规模上限 3 亿元人民币 |
产品管理费用 | x结构性存款管理费为【0%】(年化)。 |
利息计算基础 | 实际产品天数/365 |
四、产品具体说明
(一)产品购买
1、存款人向银行申请购买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产品时已经在长沙银行开立活期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用于支付购买本产品的存款本金,并在产品到期日接受银行依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支付的存款本金及应得收益;
2. 发售对象: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符合相应资格的存款人发售。
3. 单笔认购上限:存款人单笔认购上限为1亿元和本存款计划规模上限3亿元的较小值,长沙银行有权拒绝超过单笔认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长沙银行决定拒绝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不成功。
4、受理时间:存款人可在产品募集期进行存入,投资资金将当即被冻结,资金于产品成立日从存款人指定结算账户内扣划,产品募集结束到产品成立之前为存款人投资冷静期,在此期间,存款人可撤销交易。产品成立后且银行成功扣划存款人本金的,则存款人存入成功。资金冻结期间将按照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息,此利息不计入购买产品的本金份额。
5、受理渠道:存款人可在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目前有长沙银行e钱庄、新门户、微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购买手续。
6、购买撤销:产品成立前,存款人有权撤销购买产品的申请;产品成立后且银行成功扣划存款人认购本金的,存款人不能撤销购买。
7、本存款计划开始认购至本存款计划原定起息日之前,存款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长沙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存款人提供本存款计划,则长沙银行有权宣布本存款计划不成立。如存款计划不成立,长沙银行将于认购期最后一天将存款人认购账户已认购资金进行解冻。认购金额达到规模上限则本存款计划停止认购。
8、存款人赢得本金和收益全部支付前,如遇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存款人指定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账户,并应在产品本金或收益入账后按有权机关要求处理资金。银行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该账户后至该冻结解除之前,银行有权拒绝存款人变更指定结算账户的申请。
(二)本金及利息
长沙银行在存款到期日向存款人支付全部人民币本金,并按照下述规定,向存款人支付利息:
1.存款利息与挂钩资产的价格水平挂钩
2.存款利息的确定(假设情景分析)
存款利息根据所挂钩资产表现来确定,具体情景分析如下:
观察区间是指期初观察价格*103%至期初观察价格*97%的区间范围(含边界),数值较小者为观察区间下界,数值较大者为观察区间上界。
如果在期末观察日【期末观察价格】小于或等于观察区间下界,则本存款到期利率为【4.09%】(年化);在此情况下,本存款利息收入如下:利息=购买金额×存款利率×实际存款天数÷365 。实际存款天数是指存款起息日(含当日)至到期日(不含当日)期间的天数。
如果在期末观察日【期末观察价格】大于观察区间下界且小于观察区间上界,则本存款到期利率为1.54%+【(观察区间上界-期末观察价格)/期初观察价格】*42.57%;在此情况下,本存款利息收入如下:利息=购买金额×存款利率
×实际存款天数÷365 。实际存款天数是指存款起息日(含当日)至到期日
(不含当日)期间的天数。
如果在期末观察日【期末观察价格】大于或等于观察区间上界,则本存款到期利率为【1.54%】(年化);在此情况下,本存款利息收入如下:利息=购买金额×存款利率×实际存款天数÷365 。实际存款天数是指存款起息日(含当日)至到期日(不含当日)期间的天数。
4、风险示例(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
利息收益取决于所挂钩资产价格水平的变化。
最有利情况:【期末观察价格】小于或等于观察区间下界,则到期客户获得最高利率【4.09%】(年化)。
最不利情况:【期末观察价格】大于或等于观察区间上界,则到期客户获得保底利率【1.54%】(年化)。
5、估值方法
xxx-斯xx斯-默顿期权模型(BSM Model)及其变型。
6、本金及利息支付
存款到期日,长沙银行向存款人归还 100%购买金额和应得的利息,如遇节假日顺延,顺延期间不计算利息。
五、信息公告
1.长沙银行认为对购买金额及利息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会以长沙银行官网公告的形式通知存款人。
2.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长沙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长沙银行如决定对产品说明书修订的,将提前 2个工作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相关存款人。
3、其他具体信息披露事宜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
六、相关事项说明
存款人对本存款有任何意见或异议,请联系长沙银行的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长沙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长沙银行全国统一存款人服务热线(0731- 96511)。
附件3
长沙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认购本结构性存款(下称“存款”)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存款人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金及利息风险:本存款有投资风险,长沙银行仅保障存款本金,不保证存款利息,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存款的利息为浮动利率。利息取决于挂钩资产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利息不确定的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存款人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如果在存款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存款的利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3、政策风险:本存款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存款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存款利息降低。
4、流动性风险: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存款人不享有提前终止本存款的权利。
5、欠缺投资经验的风险:本存款的利率与挂钩资产的价格水平挂钩,利息计算较为复杂,故只适合于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的存款人认购。
6、信息传递风险:存款人应根据本存款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存款产品的相关信息。长沙银行按照投资者权益须知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发布结构性存款的信息公告。存款人应根据“信息公告”的约定及时向长沙银行营业相应渠道查询。如果存款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
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存款人无法及时了解存款信息,并由此影响存款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另外,存款人预留在长沙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长沙银行。如存款人未及时告知长沙银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存款人其他原因,长沙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存款人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存款人的投资决 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7、存款不成立风险:在结构性存款起息日之前,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长沙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结构性存款说明书规定向存款人提供本存款,则长沙银行有权决定本存款不成立。
8、数据来源风险:在本存款收益率的计算中,需要使用到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挂钩资产的价格水平。如果届时结构性存款说明书书中约定的数据提供商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所需的价格水平,长沙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存款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存款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存款人自行承担,长沙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您签署本结构性存款风险提示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个人结构性存款说明书、个人结构性存款协议、个人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结构性存款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买本存款的决定。您将资金用于叙做个人结构性存款业务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长沙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说明书》、《长沙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长沙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权益须 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存款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认购本结构性存款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认为本结构性存款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人确认长沙银行相关业务人员对于《长沙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说明书》、《长沙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长沙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权益须知》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长沙银行责任或长沙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本人确认如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确认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长沙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客户):
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购买本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础概念及工作
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定义: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投资本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前完成以下工作:第一,通过本行专门为您设计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了解您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产品需求;第二,请认真阅读本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销售文件,具体为《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然后选择购买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您在阅读时如有不明之处,可及时向本行理财人员进行咨询;第三,请关注本行对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与频率以及本行相关联络方式,当您对所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时请及时向本行反馈。
二、本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购买流程
1、开立或持有本行借记卡/存折;
2、接受并完成本行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有),确定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且并无疑问和异议后,办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认购手续;
4、对相关销售文本显示的交易内容进行确认,签署并提交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
三、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相关事宜
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定义:本行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其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设计评估问卷并确定评估标准后,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2、评估流程:首次在本行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您需亲至本行营业网点
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经您和理财经理双方签字确认后,由本行将评估结果录入系统;
3、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等级含义:本行根据自身管理制度和要求及其自行确定的内部标准,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按照产品风险从低 到高的顺序依次为:低风险产品(R1)、中低风险产品(R2)、中等风险产品(R3)、中高风险产品(R4)、高风险产品(R5);
4、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适合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客户风险承 受能力类型 | 风险特征描述 | 适合购买的 结构性存款产品 |
保守型 | 投资于市场普遍认可的各种类型的最低或极低风险投资工具,可 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 R1 |
谨慎型 | 投资方向为较低风险的各类型投资工具,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发 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但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很小 | R2 及以下 |
稳健型 | 部分投资于中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市场,但通过风险缓释 措施和产品结构设计使风险有效降低,总体风险程度适中,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 R3 及以下 |
进取型 | 投资方向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各类型投资工具,总体风险程 度较高,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 R4 及以下 |
激进型 | 投资方向为高风险、高收益的各类型投资工具,且未通过风险缓 释措施和产品结构设计使风险有效降低,总体风险程度极高,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 R5 及以下 |
5、如您超过一年未在本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者发生影响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请在再次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前在长沙银行各营业网点或适用的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1、本行将以下述任一个或多个方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1)在本行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2)在本行营业网点发布公告;
(3)在结构性存款产品交易合同中填列或者向客户有效的联系地址发出书面通知。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
(1)长沙银行将在本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在长沙银行官网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披露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募集规模、期初观察价格信息;
(2)长沙银行将在本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每月初向存款人提供上月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3)长沙银行将在本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在长沙银行官网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披露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期末观察价格
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
(4)如果发生可能对存款人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长沙银行将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在长沙银行官网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5)在结构性存款期限内,如果本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或方式进行调整,则本行将按照约定进行披露;
(6)在结构性存款期限内,本行将按照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书的约定披露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五、客户投诉方式与程序
如您对本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均可联系本行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0731-96511。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xx: 000000
本须知仅作为客户提示及教育之用,其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以相关法律法规、结构性存款合同和本行的最新规定为准。请您及时关注本行最新产品信息,本行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