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廠商承攬 貴公司「高雄航空貨運站 B 項改擴建工程—冷凍庫及冷藏庫新 建工程」,自應遵守 貴公司安全規定事項(含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等)規定,本廠商如在工程合約書或工程承攬單未生效前,或在 貴公司或工程合約書或工程承攬單 允許作業時間、區域以外自行動工或作業,所有安全衛生責任由本廠商自行負責;「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如因可歸責於本廠商之因素,無法於 貴公司核定之時限或工作動(開)工前送返 貴公司備查時,視同本廠商同意其內容,絕無異議。
安全衛生事項切結書
x廠商承攬 貴公司「高雄航空貨運站 B 項改擴建工程—冷凍庫及冷藏庫新 建工程」,自應遵守 貴公司安全規定事項(含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等)規定,本廠商如在工程合約書或工程承攬單未生效前,或在 貴公司或工程合約書或工程承攬單允許作業時間、區域以外自行動工或作業,所有安全衛生責任由本廠商自行負責;「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如因可歸責於本廠商之因素,無法於 貴公司核定之時限或工作動(開)工前送返 貴公司備查時,視同本廠商同意其內容,絕無異議。
本廠商瞭解並同意如未能於本切結書簽立日起 20 個日曆天內簽署並送回工程合約書或工程承攬單正本,視為抛棄本工程之承攬權。
以上事項,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華 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印
印
得 標 廠 商:負責人姓名: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月 日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
原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商(以下簡稱乙方):
承攬業務名稱:高雄航空貨運站 B 項改擴建工程冷凍庫及冷藏庫新建工程
預定工期:2013 年 月 日 0 時 0 分起至 2013 年 月 日 23 時 59 分止。
本告知書一式三份,其中二份分別併入契約附件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甲方管理暨勞安部保存;甲、乙雙方告知事項如下:
壹、 甲方告知事項
一、 工作環境說明:(本項由業務承辦單位會同作業現場單位填註;應詳細說明工作環境狀況,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場所設施、佈置及機械設備等項目,必要時附以圖示說明)
(一) 工作地點:華儲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航空貨運站 B 項工區
(二) 作業場所情況:
1. 冷凍庫及冷藏庫設備安裝。
2. 配電及佈線工程。
3. 相關管線線路。
二、 可能產生的危害:(本項由業務承辦單位會同管理暨勞安部填註)
(一) 可能危害:(請勾選,可複選)
☑ | 1 墜落、滾落 | ☑ | 2 跌倒 | ☑ | 3 衝撞 |
☑ | 4 物體飛落 | ☑ | 5 物體倒塌、崩塌 | ☑ | 6 被撞 |
☐ | 7 被夾、被捲 | ☑ | 8 被切、割、擦傷 | ☑ | 9 踩踏 |
☐10 溺斃 | ☑11 與高溫、低溫之接觸 | ☐12 與有害物等之接觸 | |||
☑13 感電 | ☐14 爆炸 | ☐15 物體破裂 | |||
☐16 火災 | ☐17 其他(請說明): |
(二) 危害因素:(將上列可能危害的原因敘述如下)
1. 電氣配線及清潔保養時可能產生人員感電、觸電之危害。
2. 工程進行期間可能有遭作業車輛或設備衝撞、碰撞、跌倒、踩踏、被切、割、擦傷之危害。
3. 設備安裝時可能有週邊物品倒塌、崩塌、墜落、滾落、物體飛落之危害。
4. 施工開挖應注意地下管線破壞之危害。
5. 管制區嚴禁私闖(需依規定申請機場通行證)。
6. 嚴禁煙火。
三、 應採取之防災措施:(由管理暨勞安部填註)
(一) 施工時應指定一人為督導人員,負責指揮工作。
(二) 登高作業應使用合格勞固之攀附設備或裝置,並有專人於地面指揮工作。 (三) 工地需設置安全圍籬及警示等相關措施。
(四) 作業前、後應清理工作場地及進行維護清潔。
(五) 與有害物(感電)接觸,檢查線路應詳細周全,做好安全工作。四、 其他:
甲方簽章:
業務承辦單位 | 作業現場單位 | 高雄分公司經理 |
甲 方 交 付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一 ○ 二 年 月 日
貳、 乙方告知事項
一、 乙方承攬甲方本告知書第一頁所述業務,經甲方告知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應採取之防災措施及其他相關安全衛生規定後,已充分瞭解所有告知事項,並由乙方負責對乙方所雇用之勞工宣達。
二、 乙方對甲方所訂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HZR40-02)內容已充分瞭解,乙方執行業務期間依相關法令及甲方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之規定,規劃、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三、 乙方指派 為安全衛生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劃、實施乙方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宜,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如附。
四、 xxx未指派安全衛生人員,乙方負責人為當然之安全衛生負責人。五、 其他事項:
是否有其他下游包商(再承攬商)參與本工程?(請勾選)
□無。
□有。(請詳列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之姓名、電話、通訊處,如不敷使用請依本頁下方格式自行繕造)
使用作業機具(請詳列;若欄位不敷使用請附於本告知書後。)
公司∕廠商名稱: 電話:公司∕廠商地址:
負責人: 電話:
負責人通訊處:
安全衛生人員: 電話:
安全衛生人員通訊處:
乙方簽章:
公司章 | 負責人簽章 | 人員簽章 勞工安全衛生 |
乙方回覆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
第一章 總則
1.本規範依據本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守則(HZR40)訂定。
2.本規範及本公司告知事項,承攬商有責任與義務遵守。
第二章 告知事項
1.本公司鄰接機場管制區,承攬商及其僱用之勞工進入本公司轄區時應依本公司證照申辦暨管理辦法(HZR57)之規定申(換)領相關識別證並隨時接受查驗,承攬商所使用之車輛、機具、裝備等及其他攜帶進出之物品亦應隨時接受查核;承攬商及其僱用之勞工如須進出機場管制區,應依機場公務單位之規定自行或委由本公司申請機場通行證。
2.本公司倉庫區及行政大樓各樓層均為禁菸區。
3.其他告知事項,詳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
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1.承攬商所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辦理,並由承攬商自行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實施機械、車輛、設備或作業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等自動檢查,並自行留存記錄備查。
2.1 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所使用之機械、車輛、設備等如為本公司提供者,由承
攬商實施前述自動檢查;檢查記錄另送本公司業務承辦單位呈閱備查。
2.2 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所使用之機械、車輛、設備等如為自行租(借)用者,由承攬商自行實施或雙方以書面約定由出租(借)人實施前述自動檢查。
3.承攬商應會同其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請檢查機構核備後,公告實施,並自行留存備查。
4.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對相關人員實施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行留存記錄備查:
4.1 承攬商應自行實施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必要時得洽請本
公司予以協助。
4.2 承攬商對於其所僱用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相關安全衛生作業主管、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特殊作業人員、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急救人員或其他必要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機構實施。
5.承攬商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並依檢查結果,實施工作適性分配;如檢查結果發現應僱勞工不適合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六所列之作業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工作。
6.承攬商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實施健康管理。
7.承攬商如有從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所列之高溫作業、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依據法令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8.承攬商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承攬商、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指定之安全衛生人員應立即下令停止作業,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通知本公司作業現場單位、業務承辦單位及管理暨勞安部,以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9.如承攬商所僱用之勞工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承攬商除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應即刻通知本公司作業現場單位、業務承辦單位及管理暨勞安部,以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10.前項職業災害如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七條所列之重大職業災害,承攬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並即刻通知本公司作業現場單位、業務承辦單位及管理暨勞安部。
11.承攬商對其所僱用之勞工,應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
12.其他必要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由承攬商依相關法令自行規劃、實施。第四章 特殊作業作業規範
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如有下列作業活動,應依本作業規範施作:
1.動火作業
承攬商應依隨附之動火作業管制規範(HZR39-04)實施,以防止火災、爆炸等意
外事故發生。
2.高架作業
離地面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承攬商應有下列防範措施,以防止人體墜落、物體飛落等意外事故發生:
2.1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堅固且有適當強度圍(護)欄、握把等防護措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2.2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除外之工作場所:
2.2.1 應設置工作台、架設施工架或使用高空作業車等安全作業機具。
2.2.2 於其工作地面周圍適當距離設置交通錐、閃光燈、懸掛警示帶或其他
明顯之警示措施。
2.2.3 設置或使用 2.2.1 所列設施或機具有顯著困難時,承攬商應採取於工作區域下方張掛安全網,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2.3 圍(護)欄、工作台、施工架、作業機具等所屬之作業平台上或護籠內不得再使用梯子、合梯或採取堆疊物件等方式提升勞工作業高度。
2.4 選用堆高機執行 2.2 工作時,依下列步驟實施:
2.4.1 至少二人為一組,堆高機駕駛人員須領有荷重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人員證書。
2.4.2 選用性能良好的堆高機及具備能與堆高機妥善連結之安全護籠,並於作業前對其詳細檢查。
2.4.3 將安全護籠與堆高機後扶架妥善連結及固定,不得有鬆脫或搖(滑)動等情事。
2.4.4 堆高機行駛至定位後,作業人員再進入安全護籠內,並扣妥門閂或安全鏈。
2.4.5 安全護籠內之作業人員應使用經檢驗合格之安全帶,並將安全帶之一
端與堆高機後扶架妥善連結及固定。
2.4.6 行駛中之堆高機,安全護籠內禁止載員。
2.4.7 其餘準用本章 2.2 之規定。
2.5 其他必要措施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相關法令為之。
3.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如須暫停電力、給水、空調等系統時,請逕洽本公司管理暨
勞安部依相關規定辦理;如須暫停或測試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承攬商應填具暫停∕測試消防安全設備功能告知書(HZR40-04)一式二份,俾便本公司轉知相關單位及其他承攬商。
第五章 協議組織
1.承攬商有義務出席本公司管理暨勞安部每季召集一次之協議組織會議,研議下列事項:
1.1 告知事項說明。
1.2 工作連繫、協調及工作場所巡視。
1.3 為防止職業災害各單位應採取或配合措施。
1.4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5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1.6 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1.7 從事動火、高架、開挖、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1.8 對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1.9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1.10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1.11 變更管理事項。
1.12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13 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1.14 各承攬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本公司協助事項。
1.15 職業災害案例宣導。
1.16 其他必要事項。
2.前項會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臨時召開:
2.1 承攬作業開始時。
2.2 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須臨時使用或增設危險性機械、設備時。
2.3 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處理、使用、儲存超過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危險物或有害物時。
2.4 地震、颱風等天然災害或重大緊急危難發生後。
2.5 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案件後。
2.6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或承攬商請求時。
3.會議決議事項各承攬商應確實遵行。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1.承攬商將其承攬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分交由其他承攬商再承攬時,承攬商應將本規範有關事項告知所有再承攬商,責其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本規範實施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並隨時監督之;本公司對所有再承攬商亦有監督權。
2.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應與本公司保持聯繫,並隨時接受本公司監督。
3.本公司對承攬商之監督與檢查依下列方式為之:
3.1 填寫安全衛生告知書之單位,於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應實施承攬商工作場所巡查,並將巡查結果填寫於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巡查表,由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簽署認證後攜回呈閱。
3.2 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巡查表呈閱後由管理暨勞安部保存。
3.3 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巡查表如有登載缺失,巡查人員應檢附照片或相關文件,由管理暨勞安部追蹤複查。
3.4 前款複查結果如未改善,應以書面通知承攬商限期改善。
4.本公司對再承攬商之監督與檢查,準用本章各項之規定;對於再承攬商之缺失,均通知承攬商負責改善。
第七章 其他
1.承攬商在契約未生效前,或在本公司或契約允許作業時間、區域以外自行動工或作業, 所有安全衛生責任由承攬商自負; 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告知書
(HZR40-01)因可歸責於承攬商的因素於本公司核定之動工或開始作業前未送返本公司備查者,視同承攬商同意其內容。
2.承攬商所僱用之勞工於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該勞工向本公司提出之職業災
害補償請求,本公司對承攬商有求償權。
3.其他事項,隨時以書面補充。
第八章 罰則
1.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如有違反法令遭主管機關查獲,致本公司遭受連帶處分者,本公司對承攬商有求償權。
2.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如有違反約定事項,依契約為之。
3.承攬商執行業務期間如有缺失,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於期限內改善者,每
項處承攬商新臺幣貳仟元罰款,並得連續處罰。
4.同一項缺失經連續處罰三次仍不改善,本公司得提前終止合約。
5.本章所列罰款,由合約款項或每月維護費中扣除。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現場作業執行高空作業安全程序
經查作業現場工作同仁檢視高處貨架上之貨物,以及從事例行貨物盤點時,現行作業乃採以操作電動堆高機(BT)叉舉人員昇高方式,而該作業方式經危害分析評估結果,實屬極具危險性之作業,須有適當之安全防護,以免人員發生墜落傷害。
故為確實達到保障作業同仁於高架貨區執行高空作業(註解一)之安全,避免發生職業災 害,特參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規定(註解二)及公司作業現場實際現況,擬訂本「高空作業安全程序」以供依循。且本程序舉凡本公司員工執行任何高架作業時均適用之。
高空作業安全程序
(一)由幹部指派合適人員執行高空作業:由領班以上督導幹部指派適宜人員執行本項作業,該人員除應熟練堆高機操作外,並需具有下列兩項證照資格:包括勞委會核發之荷重一公噸以上堆高機操作合格證照;及中正站航務組核發之機場地面駕駛許可證。領班督導幹部並應於該作業前實施勤教,加強提示高空作業安全衛生應注意事項。執行本項作業之人員如有註解三內容中所列情事者不得執行本項作業。
(二)準備操作性能良好堆高機:本作業方式中以堆高機叉舉昇高對象為人員,故需特別慎選操作行能良好之機具。
(三)準備具有安全鐵鏈之護籠:安全護籠上需具備兩款安全鏈:其中一條專責扣牢護籠與堆高機後扶架間;另一則為護籠缺口處之防護安全鏈,如下附圖。作業前應確認該兩款安全鏈皆已依規定扣牢。
(四)備置作業人員各項安全防護具:受指派執行高空作業擔任搭乘護籠昇高之人員,應依規定確實佩戴安全帶及穿安全鞋、戴安全帽,且安全帽之頤帶務必確實佩戴扣牢,如下附圖。
(五)人員進入安全護籠內,駕駛操作準備昇高:作業人員穿戴應有防護具進入護籠後,應立即隨手將護欄缺口處之防護安全鏈扣牢,並將身上佩戴之安全帶另一端扣於堆高機之後扶架上,且再次複檢堆高機後扶架與護籠間安全鏈是否確實扣牢,當確定各項安全防護無虞且本身站立穩妥後,始可發出訊息告知配合作業之堆高機駕駛人員開始操作昇高。
(六)堆高機駕駛就定位,並開始徐緩上升作業::駕駛人員應確認堆高機已於行駛停止狀態,並拉手煞車固定車身後,方得進行操作腳叉上升或下降,絕對禁止堆高機於行進間同時一邊操作腳叉昇高或下降。
(七)逐一執行檢視高空貨物作業完畢後,應將各項所使用機具裝備及安全防護具等回歸定位妥善保管,並直屬領班或督導幹部回報高空作業任務完成。
註解一:何謂高架作業?
(一)依法令面解釋
依據高架作業勞工健康保護措施標準(第 3 條)解釋,係指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
(1) 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
(2) 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設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二)依公司實際作業面解釋
利用電動堆高機昇舉人員執行檢視高處貨架儲位之貨物;及定時實施之例行性高貨架貨物盤點作業,因本公司倉儲貨架自第二層儲位以上其高度已逾二公尺以上高度,故亦屬高空作業情況。
註解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規定部分內容:
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 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
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註解三:勞工有哪些情事,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依據高架作業勞工健康保護措施標準解釋,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1) 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2) 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3) 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4) 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5) 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動火作業規範
一、本規範依據本公司動火作業管制辦法(HZR39)訂定。二、名詞解釋:
1.動火作業:指從事切割、研磨、熔斷、鑽孔、氣焊、電焊、錫焊、燃燒等工作或其他可能產生明火、火花或因其他措施易生成高溫高熱之作業。
2.動火作業管制區:本公司轄區內存在下列因素,實施動火作業時有發生火災、爆炸危險之虞者。
2.1 環境中因儲存物品等因素易產生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者,如:
2.1.1 進口組特殊、危險物品庫。
2.1.2 儲存汽油、柴油、燃料油、油漆、溶劑等場所。
2.1.3 其他依勞工或消防法令規定之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2.2 侷限空間:封閉之空間或其他難以自然方式通風之人孔、下水道、通道、污水池、塔槽……等,易因通風不良而蓄積危險或有害氣體之場所。
3.常駐維護商
指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契約,從事房舍、機具、裝備、設備等修繕、維護、保養之承攬商。
承攬商之定義,詳承攬商安全衛生規範(HZR40-02)。
1.本公司業務承辦單位,指本公司依其業務職掌,負責督導承攬商之單位。
2.本公司作業現場單位,指承攬商工作區域之管理單位。
三、動火作業規範
1.施工單位動火作業前申請動火作業許可:
1.1 非常駐維護商動火作業申請手續:
1.1.1 填具動火作業同意書(HZR39-01)一式三聯,送交工程承辦單位核可,並由管理暨勞安部填註特別注意事項,始完成申請手續。
1.1.2 動火作業同意書第一聯由施工單位保存,第二聯由工程承辦單位保存,第三聯由管理暨勞安部保存。
1.1.3 動火作業同意書有效期限為其所載明之施工期間。
1.2 常駐維護商動火作業申請手續:
1.2.1 由常駐維護商填寫定期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表(HZR39-02),送交本公司業務承辦單位審核,經管理暨勞安部複審後,發予定期動火作業許可證(HZR39-03)。
1.2.2 若常駐維護商將工程交由再承攬商施作,則該再承攬商不適用本許可證,需依 1.1 另行提出申請。
1.2.3 本許可證於動火作業管制區內不適用,需依 1.3 另行提出申請。
1.2.4 本許可證背面查驗人員簽名欄若不敷使用,憑舊證向管理暨勞安部換發新證。
1.3 動火作業管制區動火作業申請手續:
1.3.1 於動火作業管制區實施動火作業,須每日申請動火作業同意書,跨日無效。
1.3.2 由施工單位自行實施或委託管理暨勞安部實施動火作業管制區可燃性氣體、蒸氣濃度測定,並將測定結果註記於動火作業同意書相關欄位後,送交業務承辦單位簽核,並由管理暨勞安部填註特別注意事項。
1.3.3 經測定可燃性氣體、蒸氣濃度高於該氣體、蒸氣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ve Limit,LEL)值 30%或測定儀器內建上限值,表示於該動火作業管制區內實施動火作業有立即發生火災或爆炸危險之虞,此時施工單位應即停止作業、通報本公司作業現場單位主管、業務承辦單位及管理暨勞安部,並以通風換氣等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該區可燃性氣體、蒸氣濃度後,重新測定其濃度,直至符合上述條件為止。
1.3.4 其餘程序同 1.1。 2.申請許可後實施動火作業:
2.1 施工單位實施動火作業前,應自行備妥:
2.1.1 滅火設備或設施。
2.1.2 供施工人員使用之防護具。
2.1.3 動火作業同意書或動火作業許可證所載之相關設施。
施工時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同意書第一聯或動火作業許可證,以備業務承辦單位、管理暨勞安部、作業現場單位主管或駐本公司警衛人員查驗,前述單位查驗後在動火作業同意書第一聯或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名。
2.2 經查驗施工單位未備妥 2.1 所列措施,則由管理暨勞安部會同業務承辦單位
徵詢作業現場單位主管意見後暫停其施工,俟相關措施備齊並經本項所列單位複查後始得繼續施工;停工期間工期照算。
2.3 動火作業區域可燃性氣體、蒸氣濃度測定得隨時實施;若測定值超過 1.3.3
所列上限值時,應暫時停止動火作業,並依 1.3.3 措施改善後再繼續作業。
2.4 實施動火作業前應先移除四周存倉貨物或清除四周可燃物,保持周圍淨空。
2.5 施工單位實施動火作業時,應指派一人監督現場作業。
2.6 施工單位應確實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嚴格管制煙火及不安全行為。
3.動火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3.1 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置警告標誌(示)或隔離措施,防止非作業人員進入。
3.2 高處(層)動火,應有抑制火花四散或產生飛火之措施。
3.3 使用乙炔、氧氣或其他氣體鋼瓶時,應將鋼瓶保持直立並予固定;不使用時
應熄火並關閉各閥。
3.4 使用電線其連接處應接續妥善並以絕緣包覆,以免短路或產生火花。
3.5 若無感電可能,動火作業現場可考慮以加濕方式防止火星漫延。
3.6 實施動火作業周圍,不得同時進行噴漆、油漆塗裝、加油或其他容易導致火災、爆炸之作業。
3.7 施工監督人員應要求施工人員確實著用防護具。
3.8 動火作業期間遇有火警警報、空襲警報應立即停工,並冷卻動火處;警報未解除前不得復工。
3.9 動火作業區域周圍如有易燃物洩漏或其他立即危害,施工單位應立即停工,並通知工程承辦單位、管理暨勞安部及施工現場主管處理。
3.10 其他安全注意事項,依安全衛生、消防等相關法令及本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守則(HZR40)辦理。
4.動火作業完成:
4.1 動火作業完成後,施工單位現場監督人員應檢查施工區域,確認無引火或復燃之虞。
4.2 施工單位現場監督人員應告知本公司作業現場單位主管及警衛人員動火作業
已完成。
4.3 經警衛人員再確認,回報監管中心後,動火作業始告一段落。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管、線統一規範
一、 本公司桃園庫區各種管線,須符合各相關法規和本規範辦理。二、 施工中之配管工程,除需符合各項安全規定外,其管線配置方
式宜走各種類共同管道為優先,次以靠壁、靠樑為架設原則,禁止管線任意橫跨、繞道、亂走捷徑。管線轉角處需注意以直角為優先考量。若遇地形之障礙、無空間、任何共同管道、其他特殊情況,經本公司有關單位認定下,得另行設計架設方式。
三、 施工中之配管工程,如有增設管線或各種改善配管工作,均應將原有被汰換之舊管或廢管予以拆除。因施工需要而增設配置之配電臨時管線或其他非工程而增設之配管,均應於完工前拆除,並繳交工程竣工圖,承辦單位得依其需要邀駐站相關維護廠商進行勘查驗收。如經查覺不合規定之配管架設,承包商應無條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情節列入本公司禁止施作工程名冊內。
四、 為便於各種管線之管理及區別,標示方式如下:
1. 所有施工管線於最始端、最終端、轉彎處、出牆處、入牆處、10 米內應依第五條規定標明用途、施工日期及管線種類別,以能辨識管線為原則。
2. 所有管線應依不同用途,以不同顏色區分,採用符合工業級標示帶,應高耐磨性、防水、防化學溶劑及抗酸鹼,其顏色內容依第五條規範。
3. 如工程項目有電源插座,則應於插座面板上以工業級標示帶,依供電性質以不同顏色區分,標明供電迴路及電壓。
〈範例:EB2-10/110V〉
五、 配管顏色及標示方式規範如下:
1. 一般電源以深藍色標籤張貼於管上為標準。
2. 緊急電源以紅色標籤張貼於管上為標準。
3. 消防線路以橙色標籤張貼於管上為標準。
4. 監控線路以黃色標籤張貼於管上為標準。
5. 監控線路最始端、最終端以標示牌標明監視器編號。
6. 資訊線路以綠色標籤張貼於管上為標準。
7. 電信線路以白色標籤張貼於管上為標準。
8. 空調線路以淺藍色標籤張貼於管上為標準。範例:
管線類別:照明電源
自:行政大樓 2 樓 10 號電器間
迴路:EB2-10/110V
施工日期:2007.05
標示帶規格:長〈依需求而定,不得小於 10CM〉*寬〈1.8CM 以上〉
六、 配線顏色規範:
1. 配電導線採用 A 相—紅色、B 相—黃色、C 相—藍色、中性線—白色、接地線---綠色。
2. 導線因絕緣膠皮為黑色時,則於配線最始端及最終端使用絕緣套管標明,絕緣套管顏色依第一項辦理。
註:本公司「配管統一規範」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1 通則
第 15650 章
冷凍冷藏庫
1.1 說明
本章在規範冷藏庫 2°C~8°C(±1°C),冷凍庫-4°C~-20°C(±1°C)及其附件之設計、製造、供應、安裝及測試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提供完成控制的冷藏庫工作所必需的施工安裝、材料、設備和服務。
1.2.2 主要組件於交貨前工廠的組裝和測試,包括氣冷式冷凍機、蒸發器和控制元件。
1.2.3 由受原廠訓練的技術員完成庫體組件的最後定位及完全組合。
1.2.4 冷媒管、電線、控制線和連接庫體的所有部份之裝置。
1.2.5 受原廠訓練的技術員完成啟動及庫體的現場測試。
1.3 品質保證
1.3.1 所提供的設備,其製造廠商必須連續從事生產同類型的產品,至少有 3
年以上製造實驗。
1.3.2 不銹鋼製銘牌必須牢固在每一設備上,並指出製造廠家的名稱、序號及型號等。
1.4 送審文件
1.4.1 提供完整的型錄,包括配線及控制線路圖。
1.4.2 施工圖:需送審施工圖,包含尺寸的平面圖、系統圖。
1.4.3 在進行採購設備及設計時,需考慮組合件、零件及馬達等之互換性。
1.4.4 測試報告:提交所有規定的工廠和現場功能測試報告。
1.4.5 提供完整之操作及維護手冊。
1.5 工作狀況
安全要求︰對於轉動部份、凸出的固定螺絲釘及鍵,應提供適當的保護罩,以保護人員接近的安全。
1.6 保固
1.6.1 冷凍庫及冷藏庫自驗收合格之日起,由承包商負責保固 1 年,保固期間內承包商須負責冷凍庫及冷藏庫全部之修復及更換零件與充灌冷媒及冷凍油。
1.6.2 設備若為進口品,保固證明文件中須包含本地代理商對業主之同年限之保固證明書,並規定當承商因特殊情形而無法提供保固服務,本地代理商為必然之保固代理人,應擔負保固責任。
2 產品
設計系統具有足夠的能力可同時和連續的滿足所有負載,包括來自室外的熱傳輸,通風負載,和內部的放熱設備,照明和人員等
2.1 冷凍冷藏庫
2.1.1 概述:冷藏庫應按圖示位置及系統予以建立。庫體為一完全氣密保溫絕緣體,內層及外層均為不鏽鋼板材質,並備有基本使用之機組。
(1) 冷藏庫體:外部尺寸為 13.7 米長、7.5 米寬、4.5 米高(不含冷凍機高度)。絕緣材料採用高密度 PU 模鑄發泡成型其厚度 100 mm,K 值係數為 0.020 KCAL/MHR℃。庫體內外表面均為不鏽鋼板包含天花板、牆。庫體設置氣壓調整裝置及安全逃生門(700 mm X 700 mm)。庫內地板鋪設混泥土與庫外地板等高以方便堆高機作業進出。地板須承受 4~5 噸/cm2 的荷重,保溫材的耐壓強度須高於地板所承受的荷重。地層保溫材下方鋪設防水層,於施工後,需再鋪設混凝土時,在地層保溫層與上層混凝土之間,應加鋪防水層。庫板銜接採用硬 PVC子母凹凸框相連接。庫體所有貫穿位置均以矽膠氣密充填處理。庫體高度應配合冷凍庫門、蒸發器及冷媒、排水、電氣管路等設置適合高度。
(2) 冷凍庫體:外部尺寸為 7.9 米長、7.5 米寬、4.5 米高(不含冷凍機高度)。絕緣材料採用高密度 PU 模鑄發泡成型其厚度 100 mm,K 值係數為 0.020 KCAL/MHR℃。庫體內外表面均為不鏽鋼板包含天花板、牆。庫體設置氣壓調整裝置及安全逃生門(700 mm X 700 mm)。庫內地板鋪設混泥土與庫外地板等高以方便堆高機作業進出。地板須承受 4~5 噸/cm2 的荷重,保溫材的耐壓強度須高於地板所承受的荷重。地層保溫材下方鋪設防水層,於施工後,需再鋪設混凝土時,在地層保溫層與上層混凝土之間,應加鋪防水層。庫板銜接採用硬 PVC 子母凹凸框相連接。庫體所有貫穿位置均以矽膠氣密充填處理。庫體高度應配合冷凍庫門、蒸發器及冷媒、排水、電氣管路等設置適合高度。
(3) 氣冷式冷藏機組:本機組採用全密閉渦卷式壓縮機,使用 R-22 冷媒,輸入電力 19KW、3ψ/380V/60HZ。當蒸發溫度-5℃時,冷凍能力為 17600KCAL/H。機組應有高低壓開關、過電流繼電器、壓縮機過熱保護開關等保謢裝置。
(4) 氣冷式冷凍機組:本機組採用全密閉渦卷式壓縮機,使用 R-507 或 R-404a 冷媒,輸入電力 24KW、3ψ/380V/60HZ。當蒸發溫度-25℃時,冷凍能力為 10162KCAL/H。機組應有高低壓開關、過電流繼電器、壓縮機過熱保護開關等保謢裝置。
(5) 蒸發器:應備有防腐鋁合金外殻。銅質盤管、鋁質散熱片及整體鋁質延伸熱交換片之蒸發器。附有直接驅動之送風馬達及螺式扇葉,毎一蒸發器送風馬達均裝有ON/OFF 手動開關。排水軟管可將水排至室外地板落水口。蒸發器在庫體上方開孔,以貫穿上式安裝於庫內。蒸發器應配合氣冷式冷凍機組選用,能力要匹配。除霜電熱器係裝置在蒸發器盤管內並附有防水接頭之除霜系統。當蒸發器送風馬達停止運轉時,除霜動作即開始發生作用。除霜週期係由可調整之定時開關控制。
(6) 不鏽鋼電動側開式冷凍庫門:尺寸為 3 米寬、3.2 米高,PU 厚度 110 mm,門框附有防汗電熱線,門扇附有複層隔熱玻璃視窗。相關附件
3 施工
包括控制箱、馬達、庫內及庫外之按鈕開關、安全把手、導軌等。
(7) 附屬設備:庫門設置自動空氣廉,且須有效遮斷冷熱空氣。日光燈採用符合CNS 規格的配件,安定器採用電子式安定器,且能防濕氣及冷凝現象,冷藏照度 700LUX 以上,冷凍庫為 350 LUX 以上。庫外設置溫度計及照明開關。庫內裝設異常超溫及緊急呼叫警報。
(8) 固定式防爆型氧氣氣體偵測器:材質為鋁合金,經 CSA 認可,採電話學式偵測其偵測範圍 0~25%,適合溫度-20~50℃溼度 15~90%,防護等級:NEMA TYPE 4X,傳送器適用溫度-40~50℃溼度 0~99%。設置於冷凍庫內。
(9) 冷凍庫、冷藏庫分別加設溫度記錄器(廠牌型號為「泰菱TR-71W 網路型」需選購TR-1C30 延長測試棒),並需連線至鄰近資訊機櫃,據以連接至使用單位指定處,俾利日後監控。
3.1 安裝
3.1.1 裝配設備至所提供的空間必須考慮在維修及保養時容易進出。
3.1.2 冷凍機組置於冷藏庫上方且須考量承載重量支撐。
3.1.3 承商於安裝前須提送完整詳細之安裝詳圖,待業主核可後方可施作。
3.1.4 冷媒測試:對整個系統用不少於 690kPa 壓力作滲漏測試。透過 5 小時保持 500 微米或以上的真空來作清理和瀝乾。增加冷煤量,必要時也加上油來測試整個系統之性能。使用的冷煤類型須符合本地的法規。對個別系統所用之不同冷煤須清楚標示。
3.1.5 冷卻劑(冷媒):庫體內 2℃或以上的用R-22。-20℃的冷凍庫用R-404A
或R-507。
3.1.6 電阻溫度檢測器(RTD)100 歐姆的鉑感應器,為房間提供溫度起伏的快速回應。靈敏性應大於或者等於正負 0.1℃。
3.1.7 微處理器 PID 控制器將連續監控房間條件相對於設定點,對任何偏差的回應,提供輸出以改變空調系統容量。自行調整對環境溫度。記憶器須儲存所有校準值。不需要任何區域的校準。
3.1.8 控制面板為觸控式彩色螢幕,可顯示溫度、運轉情形、歷史資料。
3.1.9 本設備具備至少一組 RS-232 或RS485 之標準電腦傳輸介面(Lon walk、 Modbus、BACnet、OPC 等開放式通訊協定)獨立輸出提供中央監控系統連線整合。
3.1.10 高溫安全控制:在控制面板中須安裝一個分離且獨立的安全控制電路裝置。這個控制須有一個靈敏電子控制器且設定點刻度盤為攝氏校準。在高溫警報條件下,安全控制在房間中將不啟動發熱器和照明,但啟動聽覺和視覺警報。固定面板的瞬時接觸推鈕將只抑制警報的聽覺部分。當溫度退回發熱器的正常範圍時,照明和警報系統將回復。提供對外警報的接觸碰鈕。
3.2 低溫安全控制:
在控制面板中安裝一個分離且獨立的安全控制電路裝置。在低溫警報條件下它唯一的功能是要抑制製冷系統,和啟動使聽覺和視覺警報。這個控制須為一個靈敏電子控制器,且其設定點刻度盤為攝氏校準。固定面板的瞬時接觸推鈕將只抑制警報的聽覺部分,當溫度返回正常的範圍時,警報系統將自動回覆。提供對外警報的觸碰鈕。
3.2.1 提供一➓可重設、供電式人員警報系統於庫體內。電力來源為庫體內之電源。緊急按鈕置於庫體內。系統在庫體外的前面裝警報器(喇叭)和警報燈。
3.2.2 警報系統傳動裝置須是防重壓破壞型且有防油功能,裝配有一個紅色的鈕標示著「緊急警報–拉出重設」。傳動裝置應固定在庫體的內牆上,緊靠於門框。聽覺警報,須為高分貝輸出且其警示頻率有別於建築物內其他聽覺警報。視覺警報應安裝在視力不受干擾的地方。且顯著標示「人員緊急情況」。
3.2.3 當室內含氧量低於 18%時,則發出警報。
3.3 試車
承商須指派具經驗之工程師負責安裝試車、各項控制功能、動作測試及探漏、抽真空、乾燥及冷媒充灌、試車,並指導業主指派之人員操作並完成試車記錄。
- 本章結束 -
第 16050 章
電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涵蓋依契約文件提供及安裝本電氣工程所需之基本材料,設備、附件及施工設備。
1.2 相關章節
1.2.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2.2 第 16001 章-電機設備之一般要求
1.2.3 第 16002 章-一般電氣條款
1.2.4 第 16010 章-基本電氣規則
1.3 相關準則
1.3.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 CNS | 6079 | C4223 | 金屬製導管及地板槽附件 |
(2) | CNS | 6087 | C4231 | 金屬製電線接線盒 |
(3) | CNS | 3434 | C4118 | 銅線用壓著端子 |
(4) CNS 13303 C4466 金屬電纜線架系統
(5) CNS 2930 C4084 交流電磁開關
1.3.2 經濟部最新修訂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3.3 建築物技術規則
1.3.4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C37.20 配電盤設備組裝,含金屬箱盤內之匯流排
(2) Z55.1 工業器具及設備之灰色表層處理
1.3.5 美國材料測試協會(ASTM)
(1) A165 鋼料電鍍鎘表層
(2) A386 組裝鋼件之鋅表層(熱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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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507 鋼板及鋼帶,合金、熱輾及冷輾,抽製之品質
(4) B633 鐵與鋼面上電鍍鋅表層
(5) B8 同心層銅導體絞線,硬、中硬,或軟抽銅
(6) C128 細級配之比重及吸收
(7) D2261 以舌片(單一開口)方法(均勻延伸率拉力測試機)測試編織物之撕裂強度
1.3.6 AWS - 美國焊接協會
(1) D1.1 結構焊接法規
1.3.7 ICEA- 絕緣電纜工程協會
(1) | S-66-524 (NEMA WC-7) | 交連熱凝性聚乙烯絕緣電線及電纜 |
(2) | S-61-402 | 熱塑性絕緣電線及電纜 |
(NEMA WC-5) | ||
(3) | S-19-81 | 橡膠絕緣電線及電纜 |
(NEMA WC-3) |
1.3.8 NEMA- 美國國家電氣製造業協會
(1) TC2 電氣塑膠管件(EPT)及導管(EPC-40 及EPC-80)
(2) AB1 無熔絲開關
(3) ST1 專業變壓器
(4) VE1 電纜架系統
(5) SG14 銅導體之電氣接頭
1.3.9 NFPA- 美國消防協會
(1) 70 美國國家電氣法規
1.3.10 UL - 保險業實驗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1) | Standard | 6 | 電氣、硬金屬導管 |
(2) | Standard | 20 | 彈簧開關-(Snap switches) |
(3) | Standard | 48 | 電氣標誌 |
(4) | Standard | 98 | 開關,附箱體 |
(5) | Standard | 360 | 電氣,液密可撓鋼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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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tandard 467 接地及彎曲設備
(7) Standard 486 使用於銅導線之連接頭及焊接接頭
(8) Standard 498 電氣插頭及插座
(9) Standard 508 電氣工業控制設備
(10) Standard 514 電氣出線盒及配件
(11) Standard 651 硬質非金屬管
(12) Standard 797 電氣金屬管件
(13) Standard 857 匯流排及其相關配件
1.3.11 IEC - 國際電氣技術委員會
1.3.12 JIS - 日本工業標準
1.4 品質保證
1.4.1 遵從相關法令、規範以及本章規定辦理。
1.5 送審資料
1.5.1 依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節規定辦理。
1.5.2 分電箱接線圖及負載一覽表包含下列項目:
(1) 配電線路號碼,型式及尺寸。
(2) 每一配電管路中之電纜數量。
(3) 配電線路之大約長度。
(4) 負載容量配置。
(5) 接單相負載之分電箱內部接線圖、保護斷路器型式、額定。
1.5.3 配電線路佈置圖包含下列項目:
(1) 埋入樓板及地下導管之佈置圖,註明尺寸、管路位置及出線口位
置,長度。
(2) 明管佈置,顯示導管明確位置。須註明尺寸,高程,長度。
1.5.4 接地佈置圖,註明尺寸所有連線點之位置。
1.5.5 照明佈置圖,應依照最新建築平面圖繪製,含所有配電線路之尺寸、型式及出線口配置,配管配線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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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吊架、支撐拉線箱等組合之安裝詳圖。
1.5.7 竣工圖
(1) 完成之佈置圖,明示管線路徑、預留頭、出線口、接線箱位置。
(2) 完成之接線圖,明示電纜及電線所接之負載,包含電纜及電線號碼、盤內外連接端子板之編號及位置。
(3) 依實際負載配置之負載一覽表。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交運的產品應有妥善的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
1.6.2 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的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或組件的
編號及型式。
1.7 保固
1.7.1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或施工不良而發生故障、漏電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零件與附件
2.1.1 預留套管及預留孔
(1) 通則:在構築樓板或牆壁以前應將平面圖設計完成,並按裝完成所有必需之嵌入物及套管。
(2) 預留套管:
A. 牆壁套管:外壁套管應為不銹鋼管,與牆壁之兩面相齊,套管之
大小應足可做填隙作業,並應保持水密。
B. 地板套管:通過地板之導管應使用鍍鋅鋼管做套管,並用防火材料填塞,其防火等級最低應與其所通之地板之防火等級相等。套管應高出完工地面 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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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預留孔:電氣導管,匯流排等之預留孔,應以鍍鋅鋼管做套管,鋼套管應高出完工地面 25mm。此外,此等預留孔口之上下兩方應以鍍鋅鋼板加蓋,而中間之空間應填以防火纖維並固定之。
2.1.2 名牌之記號
(1) 通則:所有供電,配電設備,以及馬達控制中心,均應有耐蝕金屬板名牌,每一送電及配電開關、斷路器、或啟動器,都須名牌明確註明其負載,或盤之編號,並固定於每一開關,盤或啟動器上。名牌應裝在端子盒,接線盒,編號之拉線盒、變壓器、配電盤、馬達。分類號碼,名稱、及設備號碼均須與單線圖一致,並須送審核可。名牌之固定不得使用膠劑粘貼。
(2) 啟動器及開關之名牌:凡啟動器及隔離開關不在馬達控制中心,或配電盤者,亦應有前述之名牌以辨認其所屬之馬達或設備。
(3) 專用出線盒名牌:所有專用出線盒應有名牌註明其電壓及相別, 110V 出線盒之名牌應為黑字,較高電壓出線盒應為紅字。
(4) 整套設備組立者如高壓開關箱、單元變電站,馬達控制中心,控制桌、變壓器和配電盤負載中心之名牌,應說明其組合之總名稱及其功能。
(5) 警示標誌
A.管制區域應設警告標誌,諸如: a.電氣室、變電室、主變電室。
b.發電機室。
B.警告標誌應設在每一設備場所之明顯地點,例如:警告-「控制中心、非經授權者不可進入」、「高電壓危險」,或依要求註寫。
C.標誌牌四邊應為圓角,邊緣光滑。警告牌應固定在設備室內清晰可見之處,在製作以前,承商應繪製設計詳圖送審認可。
2.1.3 設備之接線
(1) 通則:每一項設備之電壓及相位在接線前仔細檢查。xxx轉向應予確認。
(2) 馬達:應符合相關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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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
2.2.1 拉(接)線箱
(1) 拉(接)線箱應由鍍鋅鋼板製成,焊縫應連續。拉(接)線箱應有焊在箱上之接地端子。箱蓋應視需要以螺釘及墊襯鎖固,露在潮濕或雨水狀況下之出線盒,應採用防水式。
(2) 拉(接)線箱用於直線場所,其長度至少須為最大管徑之 8 倍,用於轉彎場所,接線箱兩邊進出導線管,其管口距離至少須為其中最大管徑之 6 倍。
(3) 附件:每一拉(接)線箱應有足夠之線夾、隔架等,使電纜得以固定整齊有序,易於辦識,任何電纜超過 760mm 以上之長度均須予以支撐。
2.2.2 末端接頭及分接
(1) 末端接頭:
A. 所有電纜端接頭應為壓印式,並須採用適合工具,端子應採用鍍
錫,高導電率之電解銅。應符合CNS 規定。
B. 凡控制及儀表用之配線傳送低位準信號,控制及儀表者,其末端應使用絕緣端子,末端處理應使用製造廠認可之壓縮工具。該工具應對每一種大小之電線施加正確之壓力。
C. 電力端子應配合導線材料加以密封避免濕氣之浸入。
(2) 電纜之分接及終端處理:分路配線之接頭應使用免焊之連結器,務使其在機械及電氣上完全固定。
2.2.3 介面端子箱
(1) 通則:介面端子箱應用以介接電力照明或電信、空調、機械等系統與中央監視及控制系統之信號。除另有規定外,介面端子箱設備屬CSRC 系統。
(2) CSRC 點:凡 CSRC 矩陣表中所示之 CSRC 點,有關於電力照明及電信、空調、機械之控制及監視,各被監控設備之控制纜線、導管及設備均須安裝並接至介面端子箱之端子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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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現場馬達啟動開關
(1) CSRC 點
馬達啟動開關須按CSRC 矩陣中所示,各點加裝接受 CSRC 信號之接點,將所有與各點有關之配線引至端子板再由承包商接於介面端子箱之端子板。
2.2.5 接地及避雷保護系統
(1) 提供接地及避雷保護系統,應依照第 16061 章「接地」與第 16062章「電力設備接地與連接」規定辦理。
(2) 接地測試端子箱及接地匯流排
接地測試端子箱及接地匯流排,應依圖示裝設,分開供電機設備之接地用及供通訊設備、弱電,介面端子箱及 CSRC 設備之接地用,所有接地電纜均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3) 下列設備應有兩獨立之接地導線接於接地匯流排: A.中高壓開關箱
B.單元變電站 C.馬達控制中心 D.電力變壓器
E.柴油發電機
(4) 所有電氣設備及裝置之不帶電部分應接地。動力及照明幹線及馬達,照明及插座分路應單獨設一條獨立之接地線,以供接地故障電流之回流用。幹線之接地線應一端接於單元變電站接地匯流排,另一端則接於配電盤,馬達控制中心或馬達,分路之接地線應一端接於配電盤或馬達控制中心,另一端接至裝置之金屬外殼。
2.2.6 電纜及電線型式
(1) 電纜之構造及特性應分別符合第 16120 章「電線及電纜」及第 16122章「高壓電纜」之規定。
(2) 有關消防、排煙、逃生等維生設施之電源、控制、警報、監視及通
信線路電線,應採用耐燃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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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安裝
3.1.1 標示牌之安裝:導管如裝在可見或天花板維修入口位置者,應在每一導管上做標示牌以辨識幹線號碼、電纜迴路或其它系統之編號,標示牌應為塑膠製,不褪色,並可在現場浮貼於機具上。標示牌應圍繞固定於導管上(非橫向),並應粘貼牢固。標示牌應為有背膠之條形,並應整齊對正水平及垂直,標示牌之色碼應如下:
(1) 紅色:電力線,大於 600 伏者,並須註明其電壓等級。
(2) 藍色:電力線,600 伏及以下。
(3) 橘色:控制系統。
3.1.2 安裝設備之接線:由設備廠商之資料查驗確認其位置及高度後,依圖示方式安裝設備之出線盒。
3.1.3 接線盒及拉線盒之安裝:出線盒應予適當支撐以保持其形狀。較大之出
線盒應適當成形或以結構鋼支撐,焊成堅固之組立,在運輸及安裝時保
持固定形狀。
3.1.4 電纜分接,終端處理及安裝
(1) 通則:除了在出線盒或可及之金屬箱體內,以及在電纜之長度超過電纜製造廠可供應之最長電纜捲軸長度時,始可在幹線或分路做分接或相接。
(2) 絕緣:端子之絕緣應以一體成形或用塑膠絕緣膠帶加以包紮形成,以保持其絕緣值和所接導線之絕緣值相等。
(3) 分接:做分接時,端子應固定在導線上以使所有導體皆確實連接,導線絕緣不得破壞且無裸線曝露或因施壓而致脫落,而端子亦不致因旋轉或震動而鬆動,以確保分接有效。分接端子應妥為固定在支撐架上。導管中、比流器、比壓器,或在保護線路中絕不可有分接。
2
(4) 接頭:2.0mm 及更小導線之分接所用之端子應為壓縐或壓印式。
(5) 溫度額定:端子之溫度額定應至少等於所接導線之額定。
(6) 栓合:
端子栓合須使用高強度及高抗蝕性之非鐵金屬螺栓及墊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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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額定電流:電纜終端處理之額定電流應不低於所接之電纜。
(8) 馬達:馬達導線之引接應使用壓接式端子,並應以核可方式予以絕緣。
(9) 照明及插座:照明及插座電路之分接應採核可之接頭。
(10) 導管中電纜之按裝
A. 導管中之導線應從一端到另一端均為連續者,不得中間接續。
B. 導管中照明及插座之配線,需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C. 自捲軸放出電纜時應避免使電纜發生扭結,不當之拉力,或纜心
受損,全部外表應保持完整,不受擦傷或磨損。
D. 對電纜之最大拉力,即導線裝以拉眼或籃形抓手時,不得超過製造廠刊印之建議值。
(11) 電纜架之電纜安裝
A. 安裝方法應依 NFPA 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及製造廠之書面說明。
B. 電纜在纜架中的路徑應依承包商所完成之電纜佈設表施工。
C. 在電纜架中電纜的安培數及間距應依 NFPA 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辦理。
D. 所有轉彎場合應使用滾筒以減低其拉應力。
E. 纜架蓋應於電纜安裝及檢查完畢後即行安置。
F. 電纜在儲存,搬運及安裝時應小心保護,不受損害。
G. 電纜垂直方向佈置時應固定於架上,固定點之距離應不超過 1.8m。
H. 水平佈置時,架上電纜之固定點間距應不超過 3M。
(12) 當電線在線槽及導管從一端至另一端或通過不同之環境( 如溫度),電線應以最惡劣之環境選擇之。
3.1.5 接地裝置
(1) 接地導線應按圖示及規定之位置及尺寸安裝,接地導線應放在基礎之回填土中,除另有規定外,距基礎最少 0.5m,並在完成地面下 0.9m,惟在道路之地面下應埋在地面下最少 1.0m。
16050 - 9
(2) 土方
A. 開挖面之水位應予控制並清除。
B. 鄰近之建築應依需要妥加防護並做頂撐以防損害。
C. 開挖應保持現場環境及清潔復舊。開挖如在夯實處,多餘之廢土
應清離現場,回填後應再予夯實,其密度應與開挖前相同。
D. 回填工作完畢後,應保持原始或圖示之坡度、高程,如有下xxx復原。
E. 除另有規定者外,回填工作應使用原開挖之土方。如需以砂回填者,其材質應小於 13mm,不含淤泥,粘土或植物性物質。
(3) 接地之安裝
A. 接地材料應設在與地下管線及基礎不相衝突之處或未來不會開
挖之場所,接地導線不應連接至地下管線或地下箱槽。
B. 地下接地之連接應依圖示或需要辦理,在連結以前應徹底清理乾淨,經檢查並認可後方可將連接點予以回填。
C. 接地系統應依圖示位置施工。
D. 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應在圖示位置。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如有遭受機械損傷之可能時,應以適當長度之熱浸鍍鋅硬鋼套管附護圈加以保護。凡接地導線之預留出線通過混凝土或地板者,須設套管。
E. 接地線應依圖示接至接地匯流排或接地端子箱。
3.2 施工方法
3.2.1 焊接及表面加工
(1) 焊接:焊接應符合AWS 或其它法規之規定焊點應磨光,銳角均應除去。
(2) 表面處理:設備應依製造廠所設定之標準程序清理,打底漆及做表面漆。顏色須經業主及工程司核可。
(3) 鍍鋅表面:焊接點 50mm 以內油漆,防火及鍍鋅層均須清除。焊接
切割或鎖緊後,鍍鋅處應依製造廠刊印之說明辦理,油漆或防火亦
16050 - 10
比照辦理。修護鋼材面漆或表面之方法應事先核准。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通則:設備安裝後,各部分經檢查,調整,及安置於運轉狀態後,配電路徑、現場馬達開關,開關、插座等,除應依第 16010 章-基本電氣規則做現場測試外並應依下列項目測試,測試記錄須送經核可。
(1) 電纜絕緣試驗:電纜及線之絕緣電阻應依規定測量並記錄結果。
(2) 配電裝置試驗:
A. 每一三相插座應予檢查以使面對出線口時相序為順時鐘方向。
B. 所有插座,開關、熔絲座….等,應有功能及連續性試驗。
C. 現場馬達開關:
設備安裝後須檢查各部分,調整後須與機械承包商連繫、協調,現
場馬達啟動開關也須操作、試驗。
A. 電纜架:電纜架,包含接地線之連接,經安裝後,電纜架系統應做現場試驗以測定其接地之連續性。
B. 地線及避雷保護系統:系統經完成後,應做測試並做記錄,以確
定對地電阻合於設計要求。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予以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
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
16050 - 11
第 16120 章
電線及電纜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 600V 以下電力用電線及電纜之材料、施工、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600V 電線及電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16002 章-一般電氣條款
1.3.3 第 16010 章-基本電氣規則
1.3.4 第 16050 章-電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 CNS | 670 | C2005 | 鍍錫軟銅單電線(無絕緣) |
(2) | CNS | 672 | C2007 | 鍍錫軟銅絞電線(無絕緣) |
(3) | CNS | 679 | C2012 |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IV) |
(4) | CNS | 689 | C3011 | 塑膠絕緣電線電纜檢驗法 |
(5) | CNS | 1364 | C2030 | 裸軟銅單電線(無絕緣) |
(6) | CNS | 1365 | C2031 | 裸軟銅絞電線(無絕緣) |
(7) | CNS | 2655 | C2047 | 交連聚乙烯絕緣電纜 |
(8) | CNS | 3301 | C2058 | 600V 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電纜(VV) |
(9) | CNS | 11174 | Z2058 | 耐燃電線 |
(10) | CNS | 11175 | Z2059 | 耐熱電線 |
1.4.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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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國家電氣安全法規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B3 軟或軟化銅電線
(2) B8 同心層銅導體絞線、硬、中硬、及軟抽銅
(3) B33 電氣用鍍錫軟銅或軟化銅線
(4) B189 電氣用鍍鉛及鍍鉛合金軟銅線
(5) E622 實心材料燃燒時釋放煙濃度試驗
(6) D2863 測量可維持塑膠如同蠟燭燃燒狀況所需氧氣指數最低氧氣濃度
1.4.4 絕緣電纜工程師協會(ICEA)
S-66-524(NEMA WC7) 輸配電用交連熱凝聚乙烯絕緣電線及電纜
1.4.5 IEC 國際電工委員會
(1) IEC 60331 電纜之防火特性
(2) IEC 60332 測試電纜線在火中之狀態
A.IEC 60332-1 一條垂直的絕緣導線或電纜上測試
B.IEC 60332-3 成束導線及電纜 B 類測試
(3) IEC 60502 額定電壓 1O 仟伏至 3 仟伏抽出實心,介質絕緣
電纜
(4) IEC 60540 電纜、電線之絕緣及被覆試驗方法
(5) IEC 60754 電纜燃燒時釋放氣體之試驗
1.4.6 IEEE 383 CLASS IE 電纜現場接續、連接,以供核能發電廠之型式
試驗標準
1.4.7 日本工業規格會(JIS)
(1) JIS C3102 軟銅線
(2) JIS C3105 硬抽銅絞線
(3) JIS C3307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IV)
(4) JIS C3401 600V 控制電纜
(5) JIS C3605 600V 交連聚乙烯絕緣電纜
1.4.8 美國國家電氣製造者協會(NEMA)
16120 - 2
(1) WC 21 電線及電纜用不回收捲軸
(2) WC 25 電線及電纜用捲軸防護罩
1.4.9 美國消防協會(NFPA)
70 美國國家電氣法規
1.4.10 德國國家標準協會
(1) DIN VDE 0207 無鹵素被覆複合物規範 Part 24
(2) DIN VDE 0472 電纜材料在燃燒時產生腐蝕性氣體之試驗 Part 813
1.4.1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4.12 建築技術規則
凡引述其他標準場合,承包商得供應依其他標準製造及試驗之電線、電纜,惟必須以本規範參考之標準為最低要求,並取得工程司核可。
1.5 資料送審
送審必須依照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並應提送下列資料。
1.5.1 電線、電纜數據:除製造廠之標準數據表外,應有下列資料
(1) 說明電線、電纜之構造,包含絕緣、外被及紮帶材料之一般化學名稱,說明厚度及電線、電纜尺寸,包含以㎜為單位之最大及最小直徑。
(2) 電線、電纜外徑,㎜。
(3) 電線、電纜重量,㎏/M。
(4) 最小彎曲半徑(直徑之倍數)。
(5) 最大拉力,單位:kgf。
(6) 拉動電線、電纜時最大容許側壓。
(7) 建議採用何種拉動電纜之潤滑劑。
(8) 說明所有電氣試驗之程序。
(9) 說明電線、電纜乾燥及試驗之方法及程序。
(10) 電線、電纜安裝記錄:電線、電纜經佈設後,實際佈設(單一導線)
16120 - 3
之長度應予記錄。佈設之日期及拉力均應記錄。
(11) 證明文件
A.耐火及耐熱電纜試驗報告及資料送審。
B.低煙無毒電纜的發煙密度試驗報告及資料送審。
C.將電線電纜符合規範要求及其參考標準之試驗報告送審。 D.將製造商證實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實績之證明書送審。
(12) 作業及保養手冊:應包含電纜之分接、接續、終端處理。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裝運之準備
(1) 電線、電纜之兩端應採用熱縮封頭,或以其他適用之方法予以防潮密封,以防止濕氣浸入。
(2) 電線、電纜應按規定軸裝或捲裝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在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
(3) 電線、電纜需儲存在乾燥及安全的場所。
1.6.2 捲軸記號
(1) 每一電線、電纜捲軸應以適當的方法標示下列事項:
A.種類或記錄
B.導體直徑或標稱截面積 C.長度
D.重量(軸裝時一併記載總重) E.旋轉方向(限於軸裝)
F.製造廠名稱或簡稱 G.製造年月
H.採購單號碼
I.捲軸號碼
2. 產品
16120 - 4
2.1 功能
2.1.1 電線、電纜應適用於戶內外,電纜槽、電纜架內或導線管中、潮濕及乾燥場所。此電纜及電線適用於 600V 以下 60Hz 系統。
2.1.2 電線、電纜將適用於導線溫度在不超過 60℃。
2.1.3 電纜為單心或多心式。
2.1.4 多心電纜之心線識別應符合CNS 3301、CNS 2655 之規定。
2.2 材料
2.2.1 導體
(1) 導體應為軟銅或軟化銅,符合 CNS 1365 或ASTM B8 或VDE、IEC 之規定。
(2) 除另有說明者外,導線應為 CNS 1365 或 ASTM B8 Class B 規定之絞線。
2.2.2 絕緣
絕緣應為下列之一種:
(1) 電線之絕緣應為低煙無鹵素(LSFH)材質
(2) 電纜之絕緣應為下列之一種:
A.聚氯乙烯(Polyvinyl Cholride)
a. 絕緣應為抗熱、抗濕之聚氯乙烯,符合CNS 679、CNS 3301 或 IEC 60502 之規定。
b.電纜絕緣之平均厚度及最大、最小厚度應符合 CNS 3301 或 ICEA、VDE、IEC 之規定。
B. 交連聚乙烯(Crosslink polyethylene)
a.絕緣應為抗熱、抗濕,填充或未填充之交連熱凝聚乙烯化合物,符合 CNS 2655 或ICEA S-66-524 第 3 節或VDE、IEC 之規
定。
b.絕緣之平均厚度及最大、最小厚度應符合 CNS 2655 或 ICEA S-66-524 第 3.2 節或IEC 60502。
16120 - 5
2.2.3 電纜外被覆
(1) 聚氯乙烯(Polyvinyl choride)
A.抗熱之聚氯乙烯須符合 CNS 3301、CNS 2655 或 ICEA-66-524 或 IEC 60502 或VDE 規定。
B.外被覆材料之最小厚度及最大厚度須符合 CNS 3301、CNS 2655或ICEA-66-524 或IEC 60502 或VDE 規定。
(2) 低煙無鹵素LSFH 材質
2.2.4 電纜線完成時,必需符合 CNS 679、CNS 3301、CNS 2655 或ICEA S-66-524、 IEC 60502 之規定。
2.2.5 識別
每一電纜在其外被覆上以不易消褪方式清楚標明製造廠之名稱或簡稱、製造年份、年月、電壓等級、記號、導體大小等。
2.3 工廠實驗及品質管制
2.3.1 工廠試驗
(1) 所有電線、 電纜均應依 CNS 679 、 CNS 3301 、 CNS 2655 或 ICEA-66-524、IEC 60502 規定。
(2) 耐火電纜須通過 CNS 11174、IEC 60331 規定,耐熱電線須通過 CNS 11175 之規定。
(3) 完成之低煙無毒電纜須接受下列實驗且須符合有關標準。 A.火焰傳導試驗
a.IEC 60332-1:測試電纜線在火中之狀態,在一條垂直的絕緣導線或電纜上測試。
b.IEC 60332-3:測試電纜在火中之狀態,B 類,在成束導線及電纜上測試。
x.XXXX 383:測試一組垂直電纜架上纜線之火焰延燒。
B. 電路完整性試驗:(只適於耐火電纜) a.CNS 11174。
16120 - 6
b.IEC 60331:電纜耐火特性。 C.發煙量試驗
a.ASTM E662 或 VDE、IEC:依據NBS 標準的房間發煙密度。
b.NFPA 258。
c.UITP/APTA E4 或VDE 、IEC:煙密度試驗。(LTE 3M CUBE)。 D.散發出燃燒氣體的試驗
a.UITP/APTA E8:電纜材料受燃燒氣體腐蝕試驗。
b.IEC 60754-1:在燃燒時放出鹵素酸之數量試驗。 E.氧化指數試驗
a.ASTM D2863:量測氧化指數。 F.毒性指數測試
a.NES 713 毒性指數試驗。
2.3.2 品質管制
(1) 為保證供應產品品質,承包商在工廠須有品質保證檢查包括下列項目:
A.審核由下包交貨至主生產/裝配廠之進貨材料。
B.詳述各裝程中所須量測或局部測試項目及測試標準,並記錄量測
結果。
C.工廠量測及測試儀器須經校準,詳述隔多少時間儀器須檢查及於多少誤差範圍內量測值可以被接受。
D.產品品質重要之數值記錄須經品管主管簽字,當工程司要求時該記錄隨時可以提交。
E.規範書、計算書、詳細圖、材料單及其他設計文件及資料須明確並經校核符合設備規範。
(2) 當工程司要求時,上述事項,包含負責部門之名稱及負責人員姓名隨時可提交(例如工廠測試時之簽名認證)。
(3) 根據其品保系統(及手冊),承包商於開始製造之前必須準備並提送
〝品保檢查及測試計畫〞呈工程司審查。該表須指出工廠現場檢驗
16120 - 7
及測試步驟。工程司將指示何種步驟他希望參與測試,何種測試僅需測試證明等。
(4) 當承包商與工程司對上述〝計畫〞獲得一致意見時,該計畫則視為委託工廠供應設備時執行一切測試之依據。需要工程司會同測試之邀請函須於測試開始前兩個月發出。
3. 施工
3.1 安裝
現場配線:設備及現場配線之安裝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辦理。如前述規則無規定者依設計圖面規定。
3.2 現場試驗
通則:現場試驗應依製造廠印製之說明辦理。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例舉如附表 16120-1。
表 16120-1 電線電纜材料檢驗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 導體電阻 | CNS 689 | 符合設計圖說及 CNS 679 相 關規定。 | 1. 未滿 500M免抽驗( 應檢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出 廠 證 明書)。 2.滿 500M 以 生產批次一 批抽驗 1 次。 |
耐電壓 | ||||
絕緣電阻 | ||||
絕緣體及被覆體之抗拉強度及伸長率 | ||||
絕緣體及被覆體之老化試驗 | ||||
耐燃性 |
16120 - 8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交連聚乙烯絕緣聚氯乙烯被覆電力電纜 | 抗拉強度試驗 | CNS 689 | 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655 相 關規定。 | 以生產批次一批抽驗 1次。 |
老化試驗 | ||||
加熱變形率 | CNS 2655 | |||
被覆體耐油試 驗 | ||||
絕緣電阻 | ||||
耐燃電線 | 耐燃試驗 | CNS 11174 | 符合設計圖說及 CNS 11174 相關規定。 | 以生產批次一批抽驗 1次。 |
絕緣電阻試驗 | ||||
絕緣耐壓試驗 | ||||
耐熱電線 | 耐熱試驗 | CNS 11175 | 符合設計圖說及 CNS 11175 相關規定。 | |
絕緣電阻試驗 | ||||
低煙無毒電纜 | 發煙量試驗 | ASTM E662 | 燃燒狀態:20分鐘後,最大 100DM(煙密度指數);悶燒狀態 20 分 鐘 後,最大 200DM | 以生產批次一批抽驗 1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
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
16120 - 9
第 16132 章
導線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導線管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金屬導線管
1.2.2 非金屬導線管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 16133 章--電機接線盒及配件
1.3.5 第 16140 章--配線器材
1.3.6 第 16150 章-接線裝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 管
(2). | CNS | 1303 | K6142 |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 |
法 | ||||
(3). | CNS | 2606 | C4060 | 電線用鋼管 |
(4). | CNS | 4624 | G3110 | 電線用鋼管 |
(5). | CNS | 6079 | C4223 | 金屬製導管及地板槽附件總則(電線 |
用) |
(6). | CNS | 6109 | C4253 |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配件 |
總則 | ||||
(7). | CNS | 9278 | G3195 | 電線用鋼管 |
(8). | CNS | 9684 | C3167 | 電線用鋼管檢驗法 |
1.4.2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4.3 美國電機製造業協會(NEME)
1.4.4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5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於簽約後 30 日,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 1 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5.6 樣品: 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提送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承包商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及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 1000m 以下 :
1.8.2 相對濕度 :20%~80%(屋內) 20%~95%(屋外)
1.8.3 溫度 : 0℃~40℃(屋內)0℃~50℃(屋外)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起保固 1 年 。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導線管須能提供一完整管路及配件的組合,包含管接頭、連接器、彎管、護管夾、管帽及其他形成完整系統的元件和配件。
2.2 材料
2.2.1 金屬導線管
(1). 種類:厚鋼導線管。
(2). 本體:符合鋼管用熱軋碳鋼鋼帶規定。
(3). 厚度:符合電線用鋼管規定。
(4). 防銹:鍍鋅或鋅熔射處理。
2.2.2 非金屬導線管
(1). 種類: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本體:聚氯乙烯樹脂或聚氯乙烯為主體之共聚合體。
(3). 厚度: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查驗施工製造圖是否與工地實況相符。
3.1.2 協調並配合各項工作順序及進度,避免與其他工作衝突。
3.1.3 檢查及確認所施作材料之規格及配置位置。
3.2 安裝
3.2.1 導線管
(1). 除另有圖示或規定者外,導線管儘可能為明管。明管則與建築牆壁平行,用直角彎管。除另有規定者外,明管不可斜角走向。兩出線盒間導線管均須連續佈置,若有分接頭時則須做接線盒。轉彎應使用大半徑彎管或加適當之附件。
(2). 混凝土地板下泥土直埋之導線管以 175kgf/㎝ 2 之混凝土保護。
(3). 平行之配管應與蒸汽或熱水配管至少隔距 300 ㎜,橫交時至少隔 150 ㎜,離冷水配管至少 75 ㎜,離瓦斯管至少 100 ㎜。
(4). 室外地下導線管:室外地下導線管向人孔及手孔之傾向應至少保持 0.25%之坡度,應注意防止積水。導線管內安裝任何電線或電纜時應先完全清掃乾淨。在每一空管槽內應留下一尼龍繩以備未來安放電線或電纜用,同時其出口應加帽或加栓塞,以防止雜物或水份進入,直到安置電線為止。
(5). 機械設備之空間:在機械設備之空間中,裝設明管時應適當考慮通風管及機械配管。所有明管須配合現場而加設吊掛裝置確實固定。風管或風管吊架不可用以支持任何電氣設備或電氣管
槽。
(6). 建築天花板:導線管通過場所如有建築天花板時,則將導線管設在建築天花板上方,而不埋於樓板內。
(7). 磨光:導線管之磨光應在攻牙以後,兩端應切正,對齊裝進雙
接頭,管接頭及套接管中。
(8). 拉線盒:如導線管之長度超過 30m,或三個以上 90∘彎管,應在維修可及之處做拉線盒。
(9). 支撐:所有支撐元件均應有適當之螺紋接合,接合之螺紋部分及未來可調之螺紋應清晰可見。
(10). 越過伸縮縫之導線管:導線管跨過伸縮縫者應有認可型式之膨脹接頭。
(11). 接地之連續性:金屬導線管及接頭應保持電氣及機械之連續。
(12). 金屬導線管之末端處理
A. 金屬導線管於切割,攻牙及鉸光後,應予澈底清掃,所有帶螺紋之套接管及管接頭,應在組合之前立即以適當之無鉛,導電、抗蝕,潤滑劑塗抹使之防水。
B. 導線管接合完畢,應立即塗上保護之鋅粉漆,以防止在扳手咬痕上腐蝕,導線管進入線盒,箱體,及設備之時應使用護圈。導線管末端通至線盒而無接管者應以兩鎖螺帽及一護圈固定。
(13). 非金屬導線管連接:塑膠管切割後,管口應自內向外修光以去除毛糙稜角,並應完全擦掃乾淨,塑膠管之接頭應採用製造廠建議之封劑,並應保持水密。每一導線管包括彎管,肘管、及其他配件在內。在兩拉線點間導線管之全長不得含有三個以上 90∘彎管,總角度為 270∘,包含出線口之彎管及配件。
(14). 埋入導線管
A. 通則:在澆置混凝土前,所有待埋入之導線管及嵌入物均應確實固定位置並予撐牢。
B. 凡導線管穿越牆壁至冷凍室,牆壁之兩面若有壓力差或濕氣,導線管應有合適之管封,此種管封係使用xx式管封。導線管通過建築之伸縮縫時應採膨脹接頭。
C. 依下列方法安裝埋入混凝土之金屬導線管。
a. 導線管安裝完畢並在澆置混凝土以前,承包商應以合適之金屬線或尼龍線穿於每一導線管,如有
不能通過者,應重新換裝導線管,金屬線或尼龍線及通管棒應由承包商提供。
b. 澆置混凝土以前,導線管之每一外露管口應加 x,每一出線口,拉線口及接線盒均應以紙或布塞滿封妥。
c. 承包商應對埋入之地下導線管做下列試驗。70 ㎜及更大之導線管應以[通管棒][鋼絲附刷][ ]拉過。較小之導線管應以適當尺寸之鋼絲附刷拉過。任何導線管如有阻礙現象,應使用一特製之棘齒銼,或以切割式通線,或其他可接受之方法加以清除。
d. 如此種阻礙無法清除,或有可能損傷電纜之情況時,此一導線管應予換新。
e. 由水泥穿出準備將來延接用的導線管,應在螺紋下端至少保留距地 300 ㎜之長度,並以鋼管塞加帽。
f. 埋入之導線管彎管依下表規定:
標準尺寸 | 廠製最小半徑 | 現場彎製最小半徑 |
㎜(CNS) | ㎜ | ㎜ |
16,22 & 28 | 200 | 250 |
42 | 250 | 300 |
54 | 300 | 380 |
70 | 380 | 460 |
82 | 460 | 610 |
104 | 610 | 760 |
g. 現場製作之彎管應無切痕,齒痕、及其他表面之損傷。
(15). 明管
A. 除必須使用錨碇螺栓埋設者外,吊架及支撐配件製作及組立均須考慮跨過結構伸縮縫時,套管尺度應比管尺度大二號使配管槽可自由移動,並設地震防護補強。
B. 每一吊架應於裝妥載重時可以調整。
C. 施工中,導線管仍須支撐以防止變形並確保獨立之支持。
D. 導線管應以同類之金屬帶或管夾繫牢,出線盒在屋外及
在潮濕場所應保持水密。
E. 導線管間最長之支持間距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F. 膨脹水泥螺栓應為鋼質或鐵質。
G. 結構鋼繫件應含C 型夾帶扣夾,銲固之螺柱,或認可之
樑夾。
H. 吊桿應符合下列之一覽表,吊掛一支以上導線管時,應使用較大直徑之吊桿,吊桿可採用全牙式熱浸鍍鋅螺桿。
導線管直徑(㎜ CNS) 吊桿直徑(㎜)
54 或更小 10
70-104 12
(16). 吊架
A. 多向支持式吊架係為兩支或以上之吊桿者,可用於電纜架或做為多支導線管之共同吊掛。應使用地震防護之支撐。
B. 吊架之間距應依吊掛之最小導線管距離辦理。
C. 遇有僅吊兩支導線管時,吊桿之直徑應依較大直徑之導線管辦理,如吊掛多於二支導線管時,最少須採用 16
㎜直徑吊桿。
D. 吊架橫桿應採用角鋼,在垂直方向之腳應較長,或用特製之鋼質箱形槽鐵以便裝上彈簧式螺帽,每一槽鐵螺帽之最大定額載重應不少於 450 ㎏。
E. 與導線管相接觸之U 型螺栓應限制每一導線管左右移動,但應容許導線管滑動。
(17). 側牆上吊掛之水平導線管
A. 54 ㎜或更小之導線管可使用膨脹螺栓及單孔鍛鐵導線管夾固定。
B. 導線管沿有濕氣之牆吊掛,或其導線管之直徑大於 54
㎜應以牆角架支持,每一牆角架應以不小於 38x38x3
㎜之角鐵製作,並應有三點連於牆上,角架應作熱浸鍍鋅。
(18). 導線管豎管及垂直配管
A. 通過結構地板之豎管,在每一地板面應有豎管夾牢固之。
B. 承載支點之間距應不超過 3m。
C. 自水平走向開始之豎管可以水平導線管兩邊之吊桿支持,每一吊桿及管夾可承載全部載重。
(19). 可撓性金屬導線管
A. 除另有規定者外,可撓性金屬導線管之構造應符合明管適用之構造,連接支配件應連於導線管,而其夾住導線管之壓力應符合可撓性鋼管所規定之電阻及拉力試驗。
B. 可撓性金屬導線管應使用於連結馬達及其他有振動或
移動之設備。
C. 凡屬熱藕裝置,各種感測器及電磁閥之配管均須使用可
撓性導線管。
(20). 凡導線管穿越防火牆、防火隔間、防火樓板、或防火結構天花時,其管周圍之結構開口亦須按規定加設延燒防火材料。
(21). 所有金屬導線管及配件須保持接地連線。
3.2.2 導線管配件
(1). 管封:每一埋設或屋外導線管接頭均應加封,使其保持水密。
(2). 管套節:建築之結構及其他情況使導線管無法使用標準之螺紋雙接頭時,得用導線管套節。
(3). 止鎖螺帽及護圈:所有導線管與出線盒,接線盒或箱體之接合應在盒之外部使用止鎖螺帽,並在內部使用止鎖螺帽及護圈。
(4). 絕緣護圈:導線管之末端如為 36 ㎜及更大者,應設有接地型絕緣護圈。
3.3 檢驗
3.3.1 所有待埋入之導線管及嵌入物施作完成後,在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會同工程司到場檢核及認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
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第 16133 章
電氣接線盒及配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電氣接線盒及配件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金屬接線盒及配件
1.2.2 非金屬接線盒及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 16120 章--電線及電纜
1.3.5 第 16132 章--導線管
1.3.6 第 16133 章--電機接線盒及配件
1.3.7 第 16140 章--配線器材
1.3.8 第 16150 章—接線裝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079 C4223 金屬製導管及地板槽附件總則
(電線用)
(2). CNS 6087 C4231 金屬製電線接線盒
(3). CNS 6109 C4253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配件總則
(4). CNS 6113 C4257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接線盒及蓋
1.4.2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4.3 經濟部最新修訂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資料送審應依據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應依據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之規定辦理。
1.5.3 施工計畫
(1). 檢討設備材料配置,提供設備材料檢討資料。
(2). 設備材料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3). 設備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1.5.4 施工製造圖
(1). 承包商應於簽約後 30 日,提送施工製造圖送工程司審查,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施工。
(2). 系統架構圖:標示每項設備的尺度與組件,顯示特製的結構固定與支持裝置、配件及連結之詳圖。
(3). 工作相關各項設備之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管線配置圖、設備基礎等。
(4). 材料單:依據施工製造圖所列各項設備組件,列出零件編號。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1.5.5 廠商資料
(1). 設備型錄、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2).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與規範各相關規格對照表、並於設備型錄上標示出與相對應之規範規格位置。
(3). 須列出 1 年份操作維護所需之備品表,表中須列出品名、零件編號、單價及數量。
1.5.6 樣品:依據設計圖所標示之設備,提送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5.7 承包商須於驗收前依工程司之指示提供文件,如下述︰
(1). 系統操作手冊及測試方式,步驟及表格。
(2). 系統架構圖、系統維護手冊。
(3). 設備系統規格技術文件。
(4). 相關之竣工圖,如接線圖、安裝圖、平面佈置圖及管線配置圖等。
1.6 品質保證
1.6.1 需符合第 01450 章「品質管理」及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相關準則規定辦理。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交運之產品應有妥善之包裝,以免運送過程中造成損壞或變形,產品及包裝應有清楚之標識,以便辨識廠商名稱、產品、產地、組件編號及型式。
1.7.2 承包商須將裝置設備貯存於清潔、乾燥與安全之場所。
1.8 現場環境
1.8.1 標高海平面 1000m 以下 :
1.8.2 相對濕度 :20%~80%(屋內)20%~95%(屋外)
1.8.3 溫度 : 0℃~40℃(屋內)0℃~50℃(屋外)
1.9 保固
1.9.1 承包商對本器材設備之功能除另有規定者外,自正式驗收合格日
起保固 1 年。
1.9.2 承包商應於工程驗收後一週內出具保固保證書,由工程司核存;在保固期間如因器材設備瑕疵或施工不良而故障或損壞,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更換新品。
2. 產品
2.1 金屬接線盒及配件
2.1.1 種類:開關盒、出線盒、拉線盒。
2.1.2 安裝方式:露出式或埋入式。
2.1.3 本體:加壓成型。
2.1.4 厚度:2.0 ㎜。
2.1.5 深度:44mm。
2.1.6 型式:長方形、方形、八角型。
2.1.7 防銹:依相關準則辦理。
2.1.8 材質:熱浸鍍鋅。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協調並配合各項工作順序及進度,避免與其他工作衝突。
3.2 安裝
3.2.1 安裝應保持其垂直及水平。安裝高度須符合施工製造圖。
3.2.2 出線盒之定位應使各邊與牆壁,門框,地板相平行,每一出線盒應有盒蓋。所有嵌入式開關及插座出線口,應使其前緣與完工之牆面相齊,而與牆壁、門框及地板相平行。金屬管槽所用之線盒如位在潮溼之場所應採用套口式。設在潮溼場所之鑄鐵出線盒及嵌入式者均須加設墊圈。
3.2.3 出線盒及其支座應依下列方式予以固定:
(1). 用木螺絲或有同樣支持強度之螺絲釘固定在木料上。
(2). 用螺栓及膨脹盾(Expansion Shield)固定於混凝土或磚料上。
(3). 用肘節螺栓固定於空心石材上。
(4). 用螺絲或銲固之螺柱固定在鋼結構上。
(5). 埋入混凝土中之線盒在澆置混凝土前,導管引進處,應使用螺帽鎖及護圈確實固定。用於石牆或磁磚牆上出線盒應為方角磚型或標準出線盒附方形盒蓋。
3.3 檢驗
所有需埋入之接線盒施工完成後,在澆築混凝土之前,應會同工程司到場檢核及認可。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有關項目以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第 16138 章
PVC 導線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 PVC 線槽的材料、製造、安裝及相關配件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PVC 實心沖孔型導線槽底部波浪鋸齒強力型及相關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 01450 章--品質管制
1.3.3 第 16010 章--基本電機規則
1.3.4 第 16132 章--導線管
1.3.5 第 16133 章--電機接線盒及配件
1.3.6 第 16061 章--接地
1.4 相關準則
1.4.1 經濟部台電「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須符合相關準則之規定。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零件及配件表
1.5.4 穿越防火隔間及樓地板之防火阻塞材料及施工製造圖。
1.5.5 穿越一般隔間及樓地板之阻塞材料及施工製造圖。
1.6 品質保證
需符合本章第 01450 章之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產品至現場須保護產品不受到損害,製品的儲存須在清潔、乾燥及安全的地方。
2. 產品
2.1 構造
2.1.1 線槽須能提供一完整的實心沖孔線槽底部波浪鋸齒強力型及蓋板(依需求註明)和附件,包括連接器、接頭、彎頭、伸縮配件及其他形成完整系統的元件和配件,所有直式線槽、接頭、彎頭及相關元件配件皆為原廠一體成型製造,其連接處組裝方式採連接組無螺絲銜接。
2.1.2 線槽的附件包括吊環,吊架、角鐵、膨脹和斜支撐配件等。
2.1.3 線槽應能適當的放入導線須符合台電「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導線槽配線」規定。
2.1.4 線槽應平直無扭曲現象,各部厚度應均勻,其兩端切割面須作平面修正。
2.1.5 線槽內外面應平滑,內面不得有傷害導線之突起部份。
2.1.6 線槽及附件距樓地板高度大於 1.9m 其突出部份須有適當防撞保護。
2.1.7 線槽之標準寬度 150mm、200mm、300mm、400mm、500mm 或 600mm 等型式,若為配合現場需要可使用核可之其他寬度,本工程所採用之寬度請詳設計圖說。
2.1.8 線槽型式為沖孔式,每支標準長度 6000mm 或 3000mm,邊槽淨高為 50mm、75mm或 100mm,槽體並需標示認證標誌。
3. 施工
3.1 安裝
3.1.1 線槽之安裝應依施工製造圖及製造廠之說明安裝。
3.1.2 當安裝工作完成後,須將所有表面清潔。
3.1.3 螺帽螺釘或固定扣必須適用於線槽的安裝及藕合。
3.1.4 線槽需有適當空間以供佈線及維護
<本章結束>
第 16140 章
配線器材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一般電機安裝之電線連接及其相關配件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電線之連接
1.2.2 電線之連接所需之配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 01330 章 資料送審
1.3.2 第 16010 章 基本電機規則
1.3.3 第 16120 章 電線及電纜
1.3.4 第 16150 章 接線裝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 CNS | 1143 | C4026 | 絕緣橡膠布帶 |
(2) | CNS | 1144 | C3021 | 絕緣橡膠布帶檢驗法 |
(3) | CNS | 2064 | C4049 | 電氣絕緣用黏性聚氯乙烯膠帶 |
(4) | CNS | 3434 | C4118 | 銅線用壓著端子 |
(5) | CNS | 5417 | C4174 | 屋內配線用電線連接工具 |
(6) | CNS | 5418 | C3076 | 屋內配線用電線連接工具檢驗法 |
(7) | CNS | 5517 | C4184 | 壓縮端子 |
(8) | CNS | 5518 | C4185 | 銅線用裸壓接套筒 |
(9) | CNS | 6768 | C1075 | 屋內配線用電線連接器總則 |
(10) CNS 10900 C4404 工業用接線板
1.4.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及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4.3 美國保險業實驗所(UL)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樣品:依據設計圖,提送所需一件樣品。樣品數量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計價。
1.6 品質保證
1.6.1 品質保證工作之執行應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及其他章節相關準則對有關配線器材之要求並應依據測試之規定進行測試。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應符合第 01661 章「儲存與保管」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所有配線器材,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提供所需之配線器材,並應符合 CNS或UL 相關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檢查所需之連接工具。
3.1.2 在連接之前,徹底清潔電線。
3.2 安裝
3.2.1 使用分接頭和端子的接合以獲得導線之最大安培容量。
3.2.2 備用導線的末端以電氣膠帶絕緣紮好。
3.2.3 用標籤將動力及照明分路編號標示於回路或饋電線起始處。
3.2.4 於控制盤之槽內以標籤標示分路,標出連接分路之號碼。
3.2.5 在箱體、端子箱、設備架、控制盤及其它端子上標示訊號和控制線。
3.2.6 導線連接於電氣端子必須緊密牢固,不得鬆脫,並須使用壓著端子。
3.2.7 導線在導線管或電機人員不易接近之線槽內不得有連接接頭或分歧。
3.2.8 屋外路燈導線不得在燈柱底接線,須穿至手孔始得接續並依規定以良好品質之防水絕緣膠帶緊密包紮。
3.3 檢驗
3.3.1 要確認所有的連接和標籤均正確裝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所有配線器材均已包含於設備或配電盤相關費用內,不再予以計量。
4.2 計價
4.2.1 所有配線器材均已包含於設備或配電盤相關費用內,不再予以計價。
4.2.2 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