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高 球 樂 」 保 險 保 單
投保書及投保人所作之聲明應作為此保單之依據,本保單、承保表及任何隨後簽發的批註均應視為同一份文件,並構成受保者與招商永隆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之間的合約,載於該等文件而附特定意義的任何詞彙或字句,在整份文件中均具有該相同涵意。
鑒於投保人代表受保人(並非職業高爾夫球員)已向本公司申請下文所提供的保險而呈交的投保書包括聲明或資料,將作為此保險合約之依據,及將被納入本文,並已支付或同意支付保費作為保險的代價。
本保單茲証明本公司同意在符合在此所載明或在此批註的條款,條文,不保事項及條件的情況下,賠償或補償受保者就在受保期限內及在地域範圍內發生任何下文定義的不測事故,惟受保者及受保人須妥為遵守及履行有關任何可作或不可作或須遵守之本保單的條款,就本保單作出支付或提供賠償,此乃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請細閱本保單及承保表、如它們未能符合您的需要、或任何資料未有正確載列,請立即將本保單及承保表退回簽發單位,並要求予以更正。
一般定義
x保單內某些詞彙具有特定意義,並在下文列出或在適當部分有所定義。此等詞彙凡有在本保單內文使用,均具有相同的意義。
1. 「意外」指突發而無法預見和意料之外的暴力、偶發、外在及可見到的事件,並在獨立於任何其他原因的情況下,構成受傷的唯一和直接原因。
2. 「受保者」指於本保單為其簽發並於保單承保表內列明為「受保者」的人士。
3. 「受保人」指根據本保單於承保表內列明為「受保人」的人士。
4. 「受保期限」指在承保表內列明本公司已同意接受而受保者已支付或同意支付的適當保費的期限。
5. 「合資格及已註冊醫生」指獲執業地區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政府合法授權下正式符合資格及註冊的西醫,以提供內科或外科醫療服務,但若醫生是受保人本人、或受保人的配偶、親屬或業務夥伴,則不包括在內。業務夥伴指於受保人業務中擁有股份的企業聯繫人。
6. 「合資格及已註冊牙醫」指獲執業地區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政府合法授權下正式符合資格及註冊的牙醫,以提供牙科服務,但若牙醫是受保人本人、或受保人的配偶、親屬或業務夥伴,則不包括在內。業務夥伴指於受保人業務中擁有股份的企業聯繫人。
地域範圍
2. 全球(僅限於受保人每次短暫旅遊)
第一項投保項目 - 第三者法律責任
x公司將賠償受保人對
(1) 因應下列各項,受保人在法律上有責任作出賠償的所有款項:
(a) 意外導致第三者死亡或身體受傷
(b) 意外導致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發生於受保期限內,並由於受保人在任何認可的高爾夫球場或練習球場內打球或練習時引致。財物指實質財物。
(2) 由任何申索人向受保人所討回的訴訟費用及開支,以及在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就對受保人申索賠償的所有訴訟費用及開支,而於第一項投保項目內所列明的彌償適用。
UW/GP002/10-18/C
惟在任何一個受保期限內,就任何一宗事故或由其所導致的任何一宗事故,或因一個事源或原因而造成一宗事故或一連串的所有事故或由其所導致的所有損害賠償,本公司根據第一項投保項目支付任何申索人或任何數量的申索人的所有賠償,費用及開支將不超過港幣10,000,000元。
倘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就其生前所招致的法律責任將根據本保單的條款及第一項投保項目的責任規限賠償給予受保人的合法代理人。但其合法代理人須如同受保者及受保人須遵守、履行和受保單所載及適用條款、不保事項及條件所約束(只要這些條款適用)。
第一項投保項目下的不保事項
第一項投保項目不保以下任何責任:
(1) 罰金、罰款或違約金。
(2) 由受保人通過協議約定承擔的責任,除非該責任在沒有該協議仍屬於受保人。
(3) 就致使以下人士死亡或身體受傷或病患或疾病:
(a) 任何與受保人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或
(b) 任何與受保人訂有僱用或學徒合約的人士,若該責任是在任何受僱於受保人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病患或疾病,或任何由受保人按照條例就有關職業受傷或病患或疾病支付的款項,惟被受保人臨時性僱用純粹為球童則除外。
(4) 就財物的損失或損毀是:
(a) 屬於受保人;或
(b) 在受保人或受保人的任何受僱人或代理人的信託或保管或控制下。
(5) 無論由受保人及/或由他/她的受僱人或代理人,因擁有、管有、駕駛或使用以下各項而導致或因而造成的受傷、損失或損毀:
(a) 任何飛行或航空裝置(包括但不限於航空器及/或飛機)或船隻或船舶或其配件及備用零件;或
(b) 任何機械推動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單車)或其配件及備用零件,但不包括毋須領牌的高爾夫球車、高爾夫球包車或高爾夫球電動車。
(6) 任何因在追求或進行交易、職業、業務或專業服務中隨之而致的責任,或職業高爾夫球員、高爾夫球教練、高爾夫球指導員及高爾夫訓練員的專業責任。
第二項投保項目 - 高爾夫球設備(包括高爾夫球桿、球袋及球童車)
除非原因是特別列明的不保事項,本公司將會彌償予受保人,就屬於受保人的高爾夫球設備,在任何認可的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或在運送途中,因發生任何不可預見的、突發的、意外的實質損失或實質損毀。償付索賠由我們選擇可以現金支付或進行修復或維修或更換該設備至如全新一樣,但不可優於全新狀態。除非在承保表分別列明,本公司在第二項投保項目就任何一件物件的損失或損毀,責任將不多於港幣3,000元,及在任何一個受保期限內的所有損失或損毀將不多於港幣20,000元。
“高爾夫球設備”指高爾夫球袋、高爾夫球(但不包括打球時的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傘、高爾夫球包車及球童車(並非領有牌照的自行驅動球童車)。
自負額:除特別列明外,在第二項投保項目下,每宗索償的自♛額為港幣250元。第三項投保項目 - 個★物品
除非原因是特別列明的不保事項,本公司將會彌償予受保人,就屬於受保人的個人物品(並非高爾夫球設備),在任何認可的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因發生任何不可預見的、突發的、意外的實質損失或實質損毀。償付索賠由我們選擇可以現金支付或進行修復或維修或更換該物品至如全新一樣,但不可優於全新狀態。除非在承保表分別列明,本公司在第三項投保項目就任何一件物件的損失或損毀,責任將不多於港幣1,000元,及在任何一個受保期限內的所有損失或損毀將不多於港幣10,000元。
“個人物品”指屬於受保人並專門設計作用於穿著或攜帶的個人物件,惟不包括隱形眼鏡及手提電話。
自負額:除特別列明外,在第三項投保項目下,每宗索償的自♛額為港幣250元。第二及第三項投保項目下的不保事項
第二及第三項投保項目不保障由以下各項導致或造成的損失或損毀:
a) 損耗或逐漸腐壞或折舊;
b) 發霉、腐朽、腐蝕、撞凹、刮花、生鏽、昆蟲或害蟲;
c) 根據海關條例,被沒收或銷毀,或按任何政府或海關當局的命令充公;
d) 任何清潔、修改或修復的程序;
e) 電力或機械故障、錯亂、超♛荷或失效;
f) 固有缺點或工藝差缺、材料或設計缺陷;
g) 不明失蹤或無法解釋的損失;
h) 無論因任何原因引致隱形眼鏡或手提電話的損失或損毀;
i) 在打球時,無論因任何原因引致高爾夫球的損失或損毀;
j) 無論因任何原因引致手錶、珠寶、皮草、xxx、錢幣、金錢、信用咭、支票、郵票、文件、任何種類的證券的損失或損毀;及
k) 對任何另行特別投保的財物的索賠,或者若非因本保單的存在,可以根據任何其他私人或政府的保險、基金或計劃而取得賠償的索賠。
第四項投保項目–“一桿入洞”
受保人就任何一次及每段受保期限內取得一般稱為“一桿入洞”的佳績,本公司將支付受保人一筆港幣6,000元。惟該佳績須根據認可的高爾夫球場(有18洞或總標準桿68桿或以上)按慣例妥善地見証受保人確曾在該會進行打球,並由認可的高爾夫球場提供有關證明書。
第五項投保項目 - ★身意外
x受保人在受保期限中於任何認可的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打球或練習時,由意外為唯一及直接原因而引致身體受傷及並在該意外日期起計連續十二(12)個月內導致「受保事項」,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或如受保人身故,則向其合法遺產代理支付以下所述的賠償金額。
受保事項 | 賠償金額(港幣) | |
受保人年齡由18歲至到達71歲 | 受保人年齡由12歲至到達18歲 | |
(a) 死亡 | $500,000 | $200,000 |
(b) 單目或雙目完全及永久失明 | $500,000 | $200,000 |
(c) 雙手或雙腳或單手或單腳因肉體切斷完全喪失或完全及永久喪失使用功能 | $500,000 | $200,000 |
(d) 因暫時性傷殘造成受保人完全不能從事或參與其慣常的職業或專業 | 每週$500,惟最長期間不超過 104週 | 不受保 |
條文
(1) 在下列情況下,不會支付第五項投保項目的賠償:
(a) 就受保人遭受身體受傷而言,在意外發生時受保人的年齡在十二(12)歲以下或超過七十(70)歲;
(b) 根據受保事項(b)及(c)項,除非已經向本公司提供滿意證明以證實有關傷殘將很可能在受保人餘下的人生中持續。
(2) 若因一個有效索賠就受保事項(a)至(c)任何一項給予賠償的權利,本公司在第五項投保項目的全部責任將在此後終止。
延伸保障
(1) 殯儀、火化及遺體送返費用
就根據第五項投保項目須支付賠償的受保人如不幸身故,本公司將支付必須招致並以認可殮葬商/航空公司發出的收據帳單證明的殯儀、火化及運送遺體費用(惟只限於不能從任何其他途徑獲償付的金額),最高賠償金額達港幣20,000元。
(2) 賠償高爾夫球會的會員服務月費
x因一個有效索賠於第五項投保項目內受保事項(d)項所述,本公司將償付受保人因根據其高爾夫球會的會員協議須支付之服務月費,最高額為港幣5,000元(以每次傷殘計),惟
(a) 在暫時性傷殘開始的首30天不會給予償付;
(b) 有關償付,會根據由於受保人喪失能力以致未能享用其會籍給予的高爾夫球設施的有關時段,按比例計算。
第六項投保項目 - 住院現金保障
倘若受保人於任何認可的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打球或練習時因意外引致身體受傷須住院多於連續三(3)日接受治療,本公司將由留院首日起就每一日住院支付港幣500元的每日現金保障,惟在任何一個受保期限內最高保障額為港幣20,000元。
“住院”指按照合資格及已註冊醫生的建議入住醫院接受醫療診治,在出院前須連續留院不少於二十四(24)小時,並須以醫院發出的每日對留院病房及膳食的收據為憑證。一(1)日留院指醫院對留院期間收取每日病房及膳食費用的期間。
第七項投保項目 - 意外醫療費用
x公司將會償付受保人於任何認可的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打球或練習時發生意外日期起計連續12個月內必須招致的合理醫療費用,並以就在受保期限內由該意外引致的身體受傷作出治療的合資格及已註冊醫生所發出的收據帳單為憑證。在第七項投保項目下,在受保期限內最高保障總額為港幣10,000元。
“醫療費用”指受保人因遭受身體受傷而必須招致的合理費用,及已向合資格及已註冊醫生、外科醫生、醫院及/或救護車服務支付醫療、外科、療養院收費及其他治療費用,包括醫療物料費用、召喚救護車及X光檢查的費用,但不包括牙齒治療費用
。所有的治療必須由合資格及已註冊醫生處方及診斷並須備以書面證明方可獲得本保單的賠償。
第八項投保項目 - 牙科治療
x公司將會償付受保人於任何認可的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打球或練習時,意外地被高爾夫球或高爾夫球桿直接撞擊而必須招致的合理牙科治療費用。惟該牙科治療必需在意外後14天內進行,並以就在受保期限內該受傷作出治療的合資格及已註冊的牙醫發出的收據帳單為憑證。在第八項投保項目下,在受保期限內最高保障總額為港幣5,000元。
第五,六,七及八項投保項目下的不保事項
x保單不保障由以下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起、造成、導致或與其有關連的死亡、身體受傷、傷殘、費用及/或損失﹕
(1) 蓄意自殘或自殺(無論構成重罪與否)或任何企圖自殘或自殺,無論其是否精神紊亂;打架(真正的自衛行為除外)、謀殺、被煽動引致的襲擊行為、拒捕、綁架或被勒索贖金;
(2) 處於受酒精、毒品或非經合資格及已註冊醫生處方的藥物引起的效果或影響的狀態;
(3) 受保人的任何不合法或非法行為,及/或違法或企圖違法的行為;
(4) 已存在的受傷、醫療狀況、身體或精神上的缺陷或疾病;
(5) 懷孕、分娩或流產、性病或愛滋病(後天免疫力缺乏症候群);及
(6) 不論如何引致的任何種類的病患或疾病。
本保單下的免費額外保障 - 全球緊急支援服務
全球緊急支援服務由Inter Partner Assistance Hong Kong Limited (以下稱為「IPA」)提供。本公司不會為IPA提供的服務或提供情況承擔任何責任。 IPA提供的有關服務種類及限制均受附於本保單的「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條款」所約束。
適用於所有項目的一般不保事項
1. 本保單不保障由以下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起、造成、導致或與其有關連的死亡、身體受傷、傷殘、醫療或外科手術費用及
/或損失:
(a) 並非先行經由在香港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告或取得的判決;
(b) 受保人任何故意、惡意或蓄意的行為;
(c) 受保人以專業身份進行高爾夫球比賽及/或高爾夫球活動或其在從事該運動中將會或可以賺取收入或報酬;
(d) 任何逐漸形成的原因,滲漏,污染和玷染;
(e)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敵對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起義或軍事政變或奪權;及
(f) 由任何核燃料或核武原料燃燒而產生的任何核廢料,以導致的核裂變、核聚變、電離輻射或輻射玷染直接或間接引致、產生或導致的索償。
2. 戰爭與內戰的不承保條款
儘管本保單或任何批註可能載有相反的條文,謹此同意本保單不包括承擔受保人因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兵變、有可能規模達至或構成民變的民眾騷亂、軍事叛亂、起義、叛亂、革命
、軍事政變或奪權、戒嚴令、遵照或依據任何政府、公共或當地政府部門的指令將財物充公、國有化、徵用、毀壞或損毀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產生或導致的任何損失、損毀、死亡、受傷、疾病及任何形式的費用或開支責任。
3. 恐怖主義不承保條款
儘管本保單或任何批註可能載有相反的條文,謹此同意本保單毋須賠償受保人因恐怖主義活動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導致或與其有關的任何損失、損毀、死亡、受傷、疾病及任何形式的費用或開支,不論有關損失是否因其他緣故或事件同時或按任何其他時序引致。
就本批註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不論單獨、代表或聯同任何組織或政府使用武力、暴力及/或威嚇以達致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企圖影響任何政府及/或引致公眾或部份公眾產生恐慌。
本批註亦排除因採取任何行動以控制、預防或遏制恐怖主義活動或以任何方式與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有關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導致或與其有關的任何損失、損毀、死亡、受傷、疾病及任何形式的費用或開支。
若本公司指稱因本項不承保條款,任何損失、損毀、死亡、受傷、疾病、費用或開支在本保單屬於不受保障,舉證其相反的責任須由受保人承擔。
若本批註的任何部份被視為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部份仍具有完全效力及作用。
4. 核能風險不承保條款
此不承保條款排除了核能風險。就本不承保條款而言,「核能風險」是指下列情況關於所有第一者及/或第三者保險
(僱員補償與僱主責任險不在此列):
(i) 核電站現場所有財產
位於核電站以外任何場所的核反應爐、反應堆建築、工廠和設備。
(ii) 在任何場所(包括但不限於上述(i)中所指的場所)已用於或正用於下列的一切財產:
(a) 核能的生產;或
(b) 生產、使用或儲存核材料。
(iii) 符合有關當地核保險集團及/或協會承保的任何其他財產,但僅限於當地集團與協會所要求範圍內的財產。
(iv) 為上述(i)至(iii)中所述的任何場所提供貨物與服務,除非該等保險不包括核材料造成的放射與玷染的危險。除非下列另有規定,核能風險不包括:
(i) 有關上述(i)至(iii)中說明的有關財產的建築、建造、安裝、更換、修理、維修或拆除的任何保險(包括承包商的廠房和設備);
(ii) 任何不包括在上述(i)的範圍內的機器損壞或其他工程保險。
惟上述條款以所涉及的保險不包括由核材料造成的輻射與玷染的危險為前提。但上述的除外項目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1) 關於下列物品的任何保險規定:
(a) 核材料;
(b) 在從核材料引進、反應堆安裝或核燃料裝載、或被當地核保險集團及/或協會約定為第一臨界狀態的任何核設備的高放射區或區域中的任何財產。
(2) 涉及以下風險的任何保險規定:
- 火災、閃電、爆炸;
- 地震;
- 飛機及其他航空器或從其墜落物體;
- 輻射與玷染;
- 有關當地核保險集團及/或協會承保的其他風險。
涉及在上述(1)中沒有規定的,但從核材料引入這些財產後,直接涉及生產、使用、儲存核材料的任何其他財產。
定義
「核材料」指:
(i) 除了自然鈾和廢棄鈾,在核反應爐外自行或與若干其他材料相結合,而透過可自我維繫的連鎖方式進行核裂變而產生能量的核燃料;及
(ii) 放射性產品或廢料。
「放射性產品或廢料」指因生產或使用核燃料而產生的任何放射性材料,或任何因暴露於生產及使用核燃料時所附帶輻射而令其變為放射性的材料,但不包括已經達到製造最後階段,以可供作任何科學、醫學、農業、商業或工業用途的放射性同位素。
「核設備」指:
(i) 任何核反應爐;
(ii) 任何使用核燃料生產核材料的工廠或任何進行核材料處理的工廠,包括放射性核燃料再處理的工廠;及
(iii) 任何進行儲存核材料的裝置,但不包括因運送這些材料而進行的存儲。
「核反應爐」指任何結構,而當中裝配核燃料的安排可讓核裂變得能夠以可自我維繫的連鎖方式進行,而毋須新增加中子來源。
「生產、使用或儲藏核材料」是指核材料的生產、製造、濃縮、處理、加工、再加工、使用、儲存、處理和清除等。
「財產」是指所有土地、建築、結構、工廠、設備、車輛和所裝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液體和氣體)和所有材料或無論描述為固定與否。
「高放射性區或區域」是指:
(i) 就核電站和核反應爐而言,指直接包含反應堆芯(包括支架和遮罩)和其所有的內容、燃料元素、控制棒和放射燃料儲存的容器與支架結構;及
(ii) 就非反應堆的核設備而言,指放射程度需要提供生物保護的任何區域。
5. 資訊技術風險不承保條款本保單不承保下列情況:
— 數據、編碼程式或軟件的遺失、損毀或損壞及/或;
— 無法獲得數據及硬體、軟件及內置晶片故障及/或;
— 由此導致業務中斷損失。
除非該等情況直接由於受保的實質損毀所致。
6. 制裁限制及不承保條款
x提供任何保障、支付任何賠償或提供任何保險補償金額將令本公司面臨聯合國決議,歐盟、英國或美國的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法規,以制裁、禁令或限制本公司,則本公司不應被視為提供該保障,並毋須支付有關賠償或提供保險補償。
7. 石棉不承保條款
儘管本保單載有相反的條文,本保險不適用及不保障由以下直接或間接促成,所產生的或造成的任何實際或聲稱的身體受傷(包括病患,疾病或死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包括財產的損失使用功能):
(A) 開採、加工、檢測、修復、運輸、處理、銷售、使用、移除、分發和/或存儲石棉或任何含有石棉的材料;
(B) 生產石棉製品;
(C) 處身於或暴露在石棉或含有石棉材料。
上述(A),(B)及(C)不保事項僅適用由於以任何形式或數量的石棉或含有石棉的物質之存在,因吸入及/或攝入石棉纖維而引起的財物損毀或損失使用功能的索賠。
適用於所有項目的條件
1. 謹慎責任
受保人必須謹慎行事,合理審慎地防止意外、受傷、財物的損失或損毀,並對財物的安全採取適當的留意,審慎地看管財物,如同其未有投保保險一樣。
2. 失實xx/欺詐
x投保書及/或投保人/受保人聲明在任何方面失實,或者虛假xx或遺漏任何影響風險的重要事實,或本保單的簽訂或續保是通過任何錯誤xx、失實xx或隱瞞而獲得的,在這些情況下,本保單將告無效。
如本保單的索償在任何方面有欺詐,或採用了任何欺詐的方法或手段以取得本保單的保障,本公司並無責任作出任何賠償。
3. 年齡限制
除非另有其他相反的約定,於保單首次生效之日,受保人的年齡須介乎十二(12)至六十五(65)歲之間,而續保可至七十 (70)歲。本保單所提供的保障將於保單週年時受保人年齡到達七十一(71)歲當日自動終止。
4. 取消保單
(a) 本公司
x公司可在受保期限內的任何時間,提前至少七(7)日發出書面的終止通知書,寄往本公司最後所知的受保者地址,以取消本保單。在此情況下,受保者有權獲取按受保期限中尚未屆滿的期間以比例計算的退還保費。
(b) 受保者
受保者可在任何時間以七(7)日的書面通知本公司取消保單,將可獲根據以下退還保費計算表內所列的比率退還保費,惟必須在已受保期間內沒有提出任何索償及每張保單最低保費為港幣400元。
受保期間 | 退還保費 |
不超過1個月 | 已繳納保費之90% |
2個月 | 已繳納保費之80% |
3個月 | 已繳納保費之70% |
4個月 | 已繳納保費之60% |
5個月 | 已繳納保費之50% |
6個月 | 已繳納保費之40% |
7個月 | 已繳納保費之30% |
8個月 | 已繳納保費之20% |
9個月 | 已繳納保費之10% |
超過9個月 | 不退還 |
5. 續保
x保單可依受保者與本公司的相互協議每一年續保,但在受保期限結束時,本公司會複查或修訂本保單。本公司保留權利,在將本保單延期至下一個保險年度時,更改本保單之任何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保費、保障項目或不保事項)。本公司將毋須透露作出修訂或不予續保之原因。
自動續保
x保單可在本公司同意下安排自動續保,惟在下個保單年度生效之日前必須無逾期未付之保費,而相關續保保費將根據本公司紀錄內之銀行賬戶或信用卡賬戶支取。受保者有責任確保就支付續保保費而向本公司提供銀行賬戶或信用卡詳情並無變更,且於續保時仍然有效。
6. 索償程序
倘若受保者收到有關通知或遭受任何意外、損失或損毀事件而可能導致索償,受保者須立刻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但在任何情況下,須於事故發生或發現日期後起計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描述事件發生過程的詳細書面xx也應當送交本公司。
作為本公司承擔本保單所載的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受保者須按照本公司不時提出的合理要求,根據本公司規定的文件形式與性質,向本公司提供報告、資訊及證據,有關費用將由受保者自行承擔,包括但不限於:
(a) 就第一項投保項目 - 第三者法律責任之索償
(i) 受保者須立即通知本公司與事故有關的任何即將面臨的起訴,死因研訊或民事訴訟,並在收到任何信件、xx、法庭令狀或傳票時立即將之送交本公司;
(ii) 在沒有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承認責任或作出要約、承諾或付款;
(iii) 本公司有酌情決定權接管並就任何索賠以受保者的名義進行抗辯或和解,及自費進行起訴,並為本公司的利益對任何其他人仕提出xxx償或追討損失。受保者須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b) 就第二項投保項目 - 高爾夫球設備及第三項投保項目 - 個人物品之索償
受保者須向本公司提供關於損失的詳細xx,損失或損毀物件之購買收據,在付運途中發生的損失或損毀,須提交即時給予有關運輸機構通知的副本及其確收書(只限於在第二項投保項目下的索賠)。若是爆竊、搶劫、盜竊或惡意行為,受保者須立即通知警方及向本公司提供經核證的報案副本。在發現損失事故後的24小時內必須向警方報告。
(c) 就第四項投保項目 -“一桿入洞”之索償
受保者須向本公司提供由認可的高爾夫球場發出的“一桿入洞”證明書副本。
(d) 就第五項投保項目 - 人身意外之索償
(i) 詳細描述意外性質、傷殘程度及時期的醫院及醫生報告,有關的警方報告,如屬死亡事故,則須連同經妥為核證的死亡證副本(或如本公司要求,經公證的副本)及驗屍報告;
(ii) 確立受保人之死亡須由官方的死亡證明書為憑證。若受保人在意外後失蹤,受保人的死亡應當以推定其死亡的法院命令為憑證;
(iii) 本公司准許在循合理的通知予受保人之後,對受保人不時進行身體檢驗,倘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准許在循合理的通知予受保人的遺產代理人後,進行驗屍,有關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e) 就第六項投保項目 - 住院現金保障、第七項投保項目 - 意外醫療費用及第八項投保項目 - 牙科治療之索償
所有與索償有關的付款收據及詳細醫生或牙醫報告列明:
(i) 接受治療的身體狀況之診斷;
(ii) 醫生意見認為的殘疾期和殘疾開始的日期(只限於在投保項目第六項下的索賠);及
(iii) 醫生就治療過程(包括所處方的藥物及提供的服務)的撮要。
7. 舉證責任
x本公司有表面證據因任何不保條款的條文指任何損失、損毀、費用或開支在本保單屬於不受保障,舉證其相反的責任須由受保者及/或受保人承擔。
8. 損餘
x公司對有任何已索償的受保財物之損餘擁有權利。
9. 解除責任
x公司可隨時支付予受保者及/或受保人彌償限額,在扣除任何已付訖的數額作為賠償後,或任何較低的金額以解決該項索賠。在該償付支付後,本公司將放棄處理及控制有關索賠,並且無須就該索賠承擔再進一步的責任,惟支付在支付日期前因有關事項被追討或已招致的費用及開支則除外,本公司將不♛責受保人指稱因本公司就有關該索賠或法律程序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或遺漏而致其遭受之損失。
10. 代位權
x公司有權以受保者之名義,對可能須就引致根據本保單提出索償的事故♛上責任的第三方提出訴訟,有關費用將由本公司承擔。
11. 放棄索賠
受保者不得成為任何協議的一方,而其協議的效果是令受保者就其索償以任何方式放棄,限制或施加約制。而倘若沒有此協議,根據本保單所提供之保障,受保者本應可向任何人仕,就由於因他/她而起的事故導致責任,而向其追討賠償。
12. 其他保險
x在本保單產生任何索賠時,有任何其他保險保障相同或任何部份的風險,本公司將不承擔多於比率之數的責任(投保項目第四、五及六項除外)。
13.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條款
任何不是本保單當事人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14.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的爭議,須依據當時的仲裁條例(以及其不時之修訂)以仲裁解決。若雙方就仲裁員的選擇未能達成協議,則須提交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由當時之主席作出選擇。在此明文規定,必須先獲得仲裁裁決,是作為此保單之起訴或訴訟權利的先決條件。倘若本公司對受保者及/或受保人在下文之索賠拒絕承擔責任,而該索賠未在作出拒賠日期後十二(12)個公歷月內,根據本保單條文提交仲裁,則就各方面而言,該索賠會被視為已被放棄,此後不得在本保單追討。
15. 司法管轄權條款
x保單所提供的彌償將不適用於並非先行經由在香港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告或取得的判決,亦不適用於無論經由互惠性協議與否,由該法院取得以強制執行在香港以外作出的判決。
16. 適用法律
x保單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獨有司法管轄權規管及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作詮釋。
招 商 永 隆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CMB Wing Lung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CMB Wing Lung Bank Limited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45 號
4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全 球 緊 急 支 援 服 務 條 款
全球緊急支援服務由Inter Partner Assistance Hong Kong Ltd.(「IPA」)簽發及提供予名列於招商永隆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高球樂」保險保單(以下稱為「保單」)之受保人。
第一部分 – 定義支援事件
指在保障有效期及限制與責任章節內列明的地域範圍內發生,導致受保人有權根據本條款接受支援服務的事件或事故。
身體受傷
指純粹及直接因遭受外來而可見的意外暴力事件(不包括疾病或病症),而導致任何不可預見的身體受傷。
受保★
指獲得本公司保單正式保障的人士。
原居地
指於香港,惟受保人於保單內另行列明則除外。
貨幣
指於香港的法定貨幣。
緊急情況
指無法合理預防並需要特定援助的嚴重醫療狀況或危難。
病患
指任何於本支援計劃生效日後並在保單保障期內首次顯現而不可預見的疾病、病患或病症。
近親
指父母、配偶、子女(們)、兄弟姐妹。
保單
指本公司向受保人簽發的「高球樂」保險保。單
第二部分 – 保障有效期及限制與責任
以下所述之保障在保單生效期內提供,並適用於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之全球其他地區不超過連續180天旅程期間所發生之事故。對於受保障事件的每項賠償請求,如在有關事件發生之日起兩(2)年內不提出即一概不獲受理。
請注意,IPA轉介給予受保人的醫生、醫院、診所、任何類型的專業人士大部分都是獨立承包人,並須對其行動自行♛責。他們並不是IPA的僱員、代理或受僱人。
再者,IPA以至本公司將不就該等專業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醫生、醫院、診所)的任何行動或未有行動而♛責。
第三部分 – 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
x受保人因在原居地以外的地區的旅程而導致或在此期間受到嚴重身體受傷或因有關身體受傷致死,而該旅程並非在下列情況下作出:
- 為了獲得或尋求任何海外醫療或外科手術治療服務及保障。
除非受保人致電IPA
IPA的24小時緊急支援中心,便可直接獲IPA提供下述緊急支援
3.1 診治、電話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預約
UW/GPIPA/10-18/C
IPA的緊急支援中心以獲取主診醫生的醫療建議及評估。謹此強調,電話通
話並不構成診斷,而只被視為一項建議。若醫學上需要,受保人將獲轉介予其他醫生或專科醫生作個人評估,而IPA將協助受保人預約醫生。
所有醫生費用及有關收費將由受保人全部及直接承擔,IPA不作出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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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醫療運送(不設限額)
若受保人因身體受傷,而IPA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受保人須於一間或另一間醫療機構留院,以便受保人接受適當的治療,則IPA會就下列各項作出安排並支付所需費用:
- 將受保人轉送至另一間最就近的醫院及;
- 在有需要時並基於醫療理由
(i) 在所需的醫療監察下,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救護專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救護車)將受保人轉送至一所就某種身體受傷而具備更適當設備的醫院;或
(ii) 如受保人健康情況許可,並在所需的醫療監察下,以固定班次之航班直接將受保人送往就近其原居地的適當醫院或其他醫護機構,當中包括由救護車接送受保人往返機場。
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將根據情況決定所需要的安排,包括時間、轉送方法及運送目的地。所有決定均基於醫療需要而定。
以完成醫療運送,IPA將在有醫療上需要時作出下列安排:
- 以救護車運送病人到離境機場
- 在離境機場的出境及清關
- 深切治療儀器
- 在目的地機場入境及清關
- 在入境機場停機坪以救護車迎接病人及醫療護送人員
- 在入境時由適當的專科醫生即時會診
- 在醫院預留床位
- 在受保人住院其間,由IPA醫生定期觀察受保人的醫療狀況
- 與受保人的家庭聯繫及提供治療進展的最新訊息
3.3 接受治療後之護送服務(不設限額)
如受保人入住當地的醫院或按照在第3.2章節獲轉送入住當地的醫院,則當受保人出院或病情穩定後,IPA將於受保人持有的原有機票不適用於護送服務時,因應醫療需要而安排受保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經濟客位)送往其原居地的醫療機構,並支付有關費用,當中包括往返機場的任何額外交通費,惟受保人必須將其機票的未使用部分交予IPA處理。
任何護送受保人的決定將純粹由主診醫生及IPA的緊急支援中心在定期醫療監察下共同作出。
(不設限額)
若受保人不幸身故, IPA將安排並支付( 1 )將受保人的遺體或骨灰運返受保人原居地之安葬地點, 或( 2 )應受保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在當地安葬受保人,惟IPA♛責支付的在當地安葬的費用,不得超過相等於運送受保人遺體或骨灰返回原居地之安葬地點的費用。IPA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責靈柩的費用。
3.5 醫療觀察
x受保人留院,IPA的醫療隊伍將與主診醫生盡可能密切觀察受保人的狀況,而IPA治療及醫療收費給予第二個意見。
在當地的主診醫生要求下,IPA
受保人將需♛責發送項目的費用及任何運費。
3.7 旅遊資料
在旅程展開之前或期間,受保人可聯絡IPA以獲得以下資料及服務:
- 最新防疫及疫苗要求及需要
- 領使館及大使館地址及聯絡電話
- 兒童護送安排
- 因醫療原因發送緊急訊息
3.8 代尋行李
如公共運送機構遺失或誤送受保人的行李,IPA將與有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航空公司及海關人員)聯繫。若行李獲尋回,IPA會安排將行李轉送到受保人指定之地點。
UW/GPIPA/10-18/C
3.9 緊急行程調配安排
IPA將會協助受保人重新安排其乘坐之航機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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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協助補領遺失旅遊證件
如受保人遺失或被偷取重要文件或個人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入境簽證等),IPA將為受保人提供需向當地有關當局或機關辦妥手續的所需資料,以便受保人補領遺失或被偷取之證件。
3.11 法律轉介服務
因應受保人的要求,IPA可向受保人提供律師及律師行的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3.12 親友探病費用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因嚴重之身體受傷而住院連續十(10)日以上,IPA將安排受保人一名親屬或其指定人士,由受保人原居地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經濟客位)前往探望受保人,並代其支付來回機票及最長連續五(5)日,每日最高港幣1,200元之入住任何合理酒店內一間基本房間費用,惟飲料膳食費及其他房間服務費除外。
3.13 護送無★照顧的受供養子女(們)返回原居地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區因身體受傷或因有關身體受傷致死,而遺下同行而未滿十六歲之受供養子女(們)無人照顧,IPA將於原有機票不適用於回程航班時,安排並支付一張固定班次航機(經濟客位)之機票,以供受供養子女(們)返回受保人的原居地的住所,並包括支付往返機場的任何額外交通費,惟受保人必須將其回程機票的未使用部分交予IPA處理。
如有需要,IPA亦會聘請符合資格的看顧人員陪同任何受供養子女(們)回程。
3.14 入院按金保證
x入院是獲得主診醫生及IPA緊急支援中心的醫生雙方正式批准,而受保人無力支付所須的入院按金,則IPA將代表受保人保證或提供高達港幣80,000元以支付相關款項。在安排上述服務前,IPA
3.15 恢復期間酒店房住宿
在IPA醫生認為有醫療上需要的情況下,緊隨受保人出院後及僅為他/她渡過恢復期,IPA將安排受保人入住任何合理酒店內一間基本房間,並支付受保人因此而產生費用,最高達連續五(5)日每日港幣1,200元。
3.16 突然需返回原居地
當受保人在海外(不包括移民)時,他/她的近親於其原居地身故,令受保人突然急需返回原居地,則IPA將安排及支付一張固定班次航機(經濟客位)之回程機票,以供受保人作回程之用。
3.17 派遣醫療★員
在緊急情況時,若電話通話不足以評估能否運送受保人,或者受保人不能夠被移動及在當地無法得到治療,IPA將派遣一位適當的醫生予受保人。
第四部分 –
4.1 服務請求
IPA緊急支援中心,其聯絡電話如下
香港:(000) 0000 0000
並提供以下的資料:
- IPA可以聯絡到受保人或其代表的地點及電話號碼,及
- 簡述意外經過及所需的援助服務。
IPA將償付受保人因致電IPA緊急支援中心而通常、慣常及合理地產生的電話費用,但受保人須提供相關收據證明。
4.2 未能通知IPA
若因受保人因身體受傷導致在通知IPA的三(3)日內聯絡IPA。在未有接獲有關通知的情況下,IPA未必♛責他/她的支援服務費用。
第五部分 – 受保★的責任
5.1 與IPA合作
受保人需與IPA合作,使IPA能夠由相關資訊來源取得所有文件及收據,並協助IPA辦理所需手續,費用概由受保人承擔。
5.2 代位追索權
xIPA因向受保人提供支援服務而支付費用,則其將取代該受保人的地位,有權向下列人士作追討款項:
(I) 任何被裁定須就支援服務♛責的第三者,最高金額為IPA已支付的費用;及
(II) 任何其他就支援事件提供賠償的保險或支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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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 一般不保事項
6.1 不保事項
IPA
I. 在旅程間出現徵兆的任何類型病患或疾病(包括在旅程開始前已存在的病患或傷殘),無論受保人是否已知悉該病患
II. 因精神錯亂或自殘或與腦機能障礙有關的狀況而受傷;休養或療養;藥物成癮或酒精成癮;法定需要隔離或檢疫的傳染病
III. 先天性的異常
IV. 懷孕及分娩
V. 因參與任何職業或競賽的運動(徒步除外)、水上運動、冬季運動、賽跑、汽車競賽、洞穴探索運動、攀石或一般涉及使用繩索或在嚮導帶領下的登山運動、降落傘、高空彈跳或武術、而直接地或間接導致的受傷
VI. 因參與非法行為而導致的受傷
VII. 在未得到IPA
VIII. 並無發生令IPA需介入的事件時,而須支付的費用
IX. 受任何保單更明確保障的任何支出
X. IPA的醫生認為可以在當地得到充分治療,且並不妨礙受保人繼續其旅程或工作的輕微受傷事件
XI. 當IPA 生的開支,除非IPA醫生認為有需要,則另作別論
XII. 有關精神失常的事件
XIII. 從事任何形式的航空飛行,惟受保人以付款乘客的身分乘搭按已確立路線飛行的固定班次航機或持牌包機則不在此限
6.2 不可抗力
IPA不需要就因任何罷工、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武裝敵對行為(不論正式宣戰與否)、內戰、叛亂、起義、恐怖行動、政變、暴亂及民眾騷亂、行政或政治障礙或輻射或天災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致令IPA延誤或無法提供有關支援服務而♛上責任。
6.3 規管法律
此條款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管並按其詮釋。
第七部分 – 限制及不保事項
全球緊急支援服務由IPA提供。本公司並非服務供應商,並不會就IPA所提供的服務或服務的提供情況或其引致的任何後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是由IPA提供予受保人,IPA將作為向受保人提供有關服務的主要一方,而本公司將不會就IPA所提供服務出現任何行為、失職或錯失而♛上法律責任。
第八部分 – 終止服務
全球緊急支援服務將在下列最早的特定日期自動終止:
(i) 保單的保險保障到期當日;
(ii) 因任何原因,按照保單受保人停止作為受保障的人當日;
(iii) 根據本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條款,受保人停止被受保障當日;
(iv) IPA終止或被促使終止提供全球緊急支援服務計劃項下的服務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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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一概以英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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