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28140795A20233401
汾秀公园线路改造等工程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N28140795A20233401
介休市汾秀公园线路改造等工程工程合同(2023)
甲 方:介休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乙 方:山西华拓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方: 介休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山西华拓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2023 年 10 月 31 日介休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委托山西中和至诚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汾秀公园线路改造等工程进行招投标评审,经小组评审,确定你单位为成交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谈判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参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5)、《山西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本合同执行以完成规定工程量总价合同为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汾秀公园线路改造等工程
2、工程地点:汾秀公园
3、工程内容:线路改造等工程
4、工期
4.1 开工日期: 2023 年 11 月 21 日竣工日期: 2024 年 1 月 1 日
5、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第二条:建设模式
2.1 乙方以总承包方式负责甲方上述绿化工程(土建工程)的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根据甲方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养护(保修)等。
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将上述工程任务以各种方式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否则,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
第三条:合同相关文件
3.1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本合同条款
(2)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介休市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3.2.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
本合同提到的标准和规范均指签订合同时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3.2.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3.2.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3.3 图纸
3.3.1 甲方提供图纸及套数:甲方应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一套图纸。
3.3.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3.3.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无
第四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4.1 工程项目总价
4.1.1 项目合同总价为¥947800 元,(大写:玖拾肆万柒仟捌佰 元整);其中含项目暂列金 60000 元,暂估价 56000 元。项目最终价以财政投资评审为准。
4.2 合同款项支付方式:
工程价款支付根据财政拨款进度付款。
第五条:质量保修责任
5.1 质量
5.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1.3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派人保修。
5.1.4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
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5.1.5 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5.1.6 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
规格更换。(xxxxx 6 个月、常绿提前 12 个月、地被提前 3 个月)
5.1.7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1.8 工程质量标准:竣工、交工验收按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标准。
5.1.9 乙方应该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
5.1.10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1)。
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一年
(2)绿化工程: /
(3)喷灌工程: /
(4)其他附属工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双方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职责:安排乙方施工,监督监理方、乙方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6.1.2 负责协调解决绿化工程涉及的水、电、地等工作。
6.1.3 负责对绿化苗木的质量检验及苗木规格验收等工作,全程监督乙方施工作业,按规范指导,对不符合施工技术要求的提🎧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整改意见实施。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1.4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6.1.5 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姓名:xxx
6.2 监理单位名称: 三合顺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6.2.1 监理工程师总监: xxx
6.2.2 职责:监理方全程参与监督工程施工,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代表监理公司按照合同要求乙方施工,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6.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3.1 乙方所承担的建设内容,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相关内容和施工时间组织实施该项目。
6.3.2 乙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程进度及质量。
6.3.3 乙方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本项目的义务。
6.3.4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或因资金运转不畅等原因所导致实际进度比合同进度滞后,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3.5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3.6 选派施工项目负责人 xxx xx,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具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6.3.7 乙方有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苗木、材料、设备等和组织施工的义务。
6.3.8 已完成的绿化工程由乙方负责保护,直到验收移交为止。
6.3.9 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绿化档案资料。
6.3.10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6.3.11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3.12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
6.3.13 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3.14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3.15 乙方工人的工伤保险由乙方办理。
第七条:安全施工与事故处理
7.1 安全施工
7.1.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1.2 在合同期间乙方与其施工人员所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概不承担责任与赔偿经济损失。
7.1.3 甲方、监理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进行安全监管,同时要求施工现场人员和各种机械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监理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由于甲方、监理x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监理方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7.2 事故处理
7.2.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7.2.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介休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八条:材料设备供应要求
8.1.1 乙方采用的苗木必须和甲方要求的品种、规格相一致。(xxxxx健壮、枝繁xx、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和机械损坏等基本条件)
8.1.2 提供苗木无病虫害检疫报告材料。
8.1.3 乙方采购的苗木、树种在使用前,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于乙方擅自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甲方要求的苗木、树种,应立即更换,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8.1.4 为确保苗木成活,乙方种植苗木时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起挖到栽植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抽查。
8.1.5 养护期间必须做到浇水、修剪、松土、追肥、病虫害防治、喷药、防冻、防风等保护养护措施,特别要保持绿化带内清洁干净。
8.1.6 各类建筑材料,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具有🎧场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如有一方提🎧异议时,应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其复检费用由提🎧一方负责承担,否则由供料方负责承担,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在工程上。
8.1.7 各种商品构件(主要指花岗岩、广场砖、喷泉等)的材质、规格、型号、颜色、价格均需甲方确认后方可购进。
8.1.8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有关条款约定及设计和
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项目负责人清点。
8.1.9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按时间运🎧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10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负责人、监理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8.1.11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监理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8.1.12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九条:工程质量及设计变更
9.1 乙方必须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根据苗木品种、规格的不同,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因不合格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
9.2 乙方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方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检查,并提供便利条件。
9.3 设计变更:甲方有变更的,将提前 14 天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坚持按图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9.4 工程的其他变更事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质量与检验
10.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0.3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项目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0.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照甲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5 因甲方项目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乙方承担。
10.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6.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6.2 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甲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11.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时,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日期和份数提供。
11.2 甲方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改正意见,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养护期,养护期满后,由甲方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根据实际养护情况以实结算。
11.3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 迟延完工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按合同总额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工程完成时间三十日,仍无法完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需向甲方承担未完成工程 20%的违约金。
12.2 乙方交付的工程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完成本合同的时间可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长短延期进行。
13.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告知其他各方,并用书面形式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13.3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1 个月,一方应与合同相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3 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3.4 因国家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或国家政策障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13.5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声明和保证
乙方保证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签署本合同并提供本合同项目下的产品。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当向合同履行地介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后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保修期满终止。
第十七条:其他
17.1 本协议不得转让,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作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17.2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填好盖章后生效。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2023 年 11 月 20 日 2023 年 11 月 20 日
承包方开户银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龙城街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 313161006208
承包方开户名称:山西华拓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方银行账号:200230000000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