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
(2015 年 6 月版)
富德生命[2015]年金保险 029 号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起十个自然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八、九、十二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二十二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第二十四条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 款 | 目 | 录】 | |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十三条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十四条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第十五条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
第三条 保险期间 | 第十六条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 第十七条 | 司法鉴定 | ||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 第十八条 | 保险金的申请 | ||
第五条 保险责任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保单贷款 第十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减少年金转换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六章 释义 第二十四条 释义 附表一 养老年金月领金额表 |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但若投保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
(释义一)前一日二十四时止。
若投保人选择保证给付年限按月领取养老年金,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给付
本合同有以下两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投保险人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一次性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一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2、保证给付年限按月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释义二)前一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每月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养老年金月领金额 = 年金转换金额× 每1000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
10000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限内身故,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保证期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 = 保证年限20年×12× 养老年金月领金额—已领取的养老年金
其中,年金转换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若投保人尚未还清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年金转换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总金额的差额。每 10000 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转换表》(见附表一)确定。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一日二十四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与当时的现金价值(释义四)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五)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六);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释义九)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单贷款
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按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减少保险金额
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减少年金转换金额
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减少年金转换金额,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前与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后的年金转换金额差额,同时,需扣除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多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
多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养老年金的已领取期数×(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前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
-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后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
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公司按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后的年金转换金额承担养老年金给付责
任。
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后的年金转换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合同订立或复效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复效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复效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与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相同。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养老年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养老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身故保险金、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且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本公司将不接受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释义
第二十四条 释义
一、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
指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其中,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10 年10 月1 日,2010 年10 月1 日至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二、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月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例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4 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为
4 月 30 日,5 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为 5 月 31 日,依次类推。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四、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五、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
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六、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七、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九、无有效行驶证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本页内容结束>
附表一
养老年金月领金额转换表
每 10000 元年金转换金额 单位:元
性别 | 养老年金月领金额 |
男性 | 51.3 元 |
女性 | 47.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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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基本保险金额表
(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为 60 周岁,每 1000 元年交保险费) 单位:元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 一次性交清 | 3 年 | 5 年 | 10 年 |
0 | 10215 | 27090 | 43780 | 79386 |
1 | 9813 | 26024 | 42056 | 76255 |
2 | 9427 | 24999 | 40399 | 73246 |
3 | 9056 | 24014 | 38806 | 70354 |
4 | 8699 | 23066 | 37274 | 67573 |
5 | 8356 | 22156 | 35802 | 64901 |
6 | 8027 | 21281 | 34387 | 62332 |
7 | 7710 | 20440 | 33028 | 59864 |
8 | 7406 | 19631 | 31721 | 57492 |
9 | 7113 | 18855 | 30465 | 55212 |
10 | 6832 | 18108 | 29258 | 53022 |
11 | 6562 | 17391 | 28099 | 50917 |
12 | 6302 | 16701 | 26984 | 48894 |
13 | 6053 | 16038 | 25913 | 46950 |
14 | 5813 | 15402 | 24883 | 45083 |
15 | 5583 | 14790 | 23894 | 43289 |
16 | 5361 | 14202 | 22944 | 41565 |
17 | 5148 | 13637 | 22031 | 39909 |
18 | 4944 | 13094 | 21154 | 38319 |
19 | 4747 | 12573 | 20312 | 36791 |
20 | 4559 | 12072 | 19503 | 35324 |
21 | 4377 | 11591 | 18725 | 33914 |
22 | 4203 | 11129 | 17979 | 32560 |
23 | 4036 | 10686 | 17262 | 31260 |
24 | 3875 | 10259 | 16573 | 30011 |
25 | 3721 | 9850 | 15911 | 28811 |
26 | 3572 | 9456 | 15275 | 27658 |
27 | 3430 | 9078 | 14665 | 26551 |
28 | 3293 | 8716 | 14078 | 25488 |
29 | 3162 | 8367 | 13515 | 24467 |
30 | 3035 | 8032 | 12974 | 23487 |
31 | 2914 | 7711 | 12454 | 22545 |
32 | 2797 | 7402 | 11955 | 21641 |
33 | 2686 | 7105 | 11476 | 20774 |
34 | 2578 | 6820 | 11016 | 19940 |
35 | 2475 | 6547 | 10574 | 19140 |
36 | 2376 | 6284 | 10150 | 18373 |
37 | 2281 | 6032 | 9743 | 17636 |
38 | 2189 | 5790 | 9352 | 16929 |
39 | 2101 | 5558 | 8977 | 16251 |
40 | 2017 | 5335 | 8617 | 15600 |
41 | 1936 | 5121 | 8272 | 14976 |
42 | 1859 | 4916 | 7940 | 14377 |
43 | 1784 | 4719 | 7623 | 13803 |
44 | 1713 | 4530 | 7318 | 13253 |
45 | 1644 | 4349 | 7025 | 12726 |
46 | 1578 | 4175 | 6745 | |
47 | 1515 | 4009 | 6477 | |
48 | 1455 | 3849 | 6219 | |
49 | 1397 | 3696 | 5973 | |
50 | 1341 | 3550 | 5737 |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基本保险金额表
51 | 1288 | 3410 | ||
52 | 1237 | 3275 | ||
53 | 1188 | |||
54 | 1141 | |||
55 | 1096 |
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0.09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基本保险金额表
(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为 55 周岁,每 1000 元年交保险费) 单位:元
交费期间 投保年龄 | 一次性交清 | 3 年 | 5 年 | 10 年 |
0 | 8047 | 21368 | 34543 | 62706 |
1 | 7734 | 20536 | 33198 | 60262 |
2 | 7432 | 19736 | 31904 | 57912 |
3 | 7143 | 18966 | 30660 | 55653 |
4 | 6864 | 18227 | 29465 | 53482 |
5 | 6597 | 17516 | 28315 | 51394 |
6 | 6339 | 16833 | 27210 | 49388 |
7 | 6092 | 16176 | 26148 | 47459 |
8 | 5854 | 15544 | 25127 | 45605 |
9 | 5626 | 14937 | 24146 | 43823 |
10 | 5406 | 14354 | 23203 | 42111 |
11 | 5195 | 13793 | 22297 | 40465 |
12 | 4993 | 13254 | 21425 | 38883 |
13 | 4798 | 12736 | 20588 | 37362 |
14 | 4610 | 12239 | 19783 | 35901 |
15 | 4430 | 11760 | 19009 | 34496 |
16 | 4257 | 11300 | 18266 | 33147 |
17 | 4091 | 10858 | 17551 | 31850 |
18 | 3931 | 10433 | 16865 | 30603 |
19 | 3777 | 10025 | 16205 | 29406 |
20 | 3629 | 9633 | 15571 | 28255 |
21 | 3487 | 9256 | 14961 | 27148 |
22 | 3351 | 8894 | 14376 | 26086 |
23 | 3220 | 8546 | 13813 | 25064 |
24 | 3094 | 8211 | 13272 | 24083 |
25 | 2973 | 7890 | 12753 | 23139 |
26 | 2856 | 7581 | 12253 | 22233 |
27 | 2745 | 7284 | 11773 | 21362 |
28 | 2637 | 6999 | 11312 | 20525 |
29 | 2534 | 6724 | 10869 | 19721 |
30 | 2435 | 6461 | 10443 | 18948 |
31 | 2339 | 6208 | 10034 | 18206 |
32 | 2248 | 5965 | 9641 | 17493 |
33 | 2160 | 5731 | 9263 | 16808 |
34 | 2075 | 5507 | 8900 | 16149 |
35 | 1994 | 5291 | 8552 | 15517 |
36 | 1916 | 5084 | 8217 | 14910 |
37 | 1841 | 4884 | 7895 | 14326 |
38 | 1769 | 4693 | 7586 | 13766 |
39 | 1699 | 4509 | 7289 | 13228 |
40 | 1633 | 4333 | 7004 | 12711 |
41 | 1569 | 4163 | 6730 | |
42 | 1508 | 4001 | 6467 | |
43 | 1449 | 3844 | 6214 | |
44 | 1392 | 3694 | 5972 | |
45 | 1337 | 3550 | 5739 | |
46 | 1285 | 3412 | ||
47 | 1235 | 3279 | ||
48 | 1187 | |||
49 | 1141 | |||
50 | 1096 |
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0.09
附件 3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运营规则
一、适用渠道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话销售渠道。
二、产品特性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提供养老年金给付与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
付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和保证给付年限按月领取。
三、新契约核保规则
1. 费率计算方式:按保费计算保额。
2. 交费周期:趸交、月交、年交。
3. 保费要求:
1)年交最低保费 5000 元,且为 1000 元整数倍;
2)月交最低 450 元,且为 90 元整数倍。
4. 被保险人年龄:30 天至 55 岁(男)/50 岁(女)。
5. 保险期间:终身,或至 60 岁(男)/55 岁(女)。
6. 交费期限:趸/3/5/10 年交,且交费期满不得超过 55 岁(男)/50 岁(女);趸交仅可保至终身。
7. 养老金领取年龄:系统默认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 60 岁,女性 55 岁)。
8. 养老金领取方式:保险期间与养老金领取方式对应如下表所示。
保险期间 | 养老金领取方式 |
终身 | 月领 |
至 60 岁(男)/55 岁(女) | 一次性领取 |
9. 养老金给付方式:如果养老金领取方式为月领,则系统默认为保证给付年限方式(保证给付 20年)。
10. 风险保额累计与次标准体加费:本险种不累计风险保额,无次标准体加费。
11. 其他本文件未涉及内容,核保规则参照本公司电话销售渠道一般寿险产品要求。
四、理赔规则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一日二十四时前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与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全规则
一、 可操作的保全项目
(1) 犹豫期撤销
(2) 退保
(3) 联系方式变更
(4) 挂失及挂失解除
(5) 保单补发
(6) 客户资料变更
(7) 职业变更
(8) 签名变更
(9) 补充告知
(10) 受益人变更
(11) 年龄性别错误更正
(12) 投保人变更
(13) 生存保险金领取
(14) 保单贷款
(15) 保单还款
(16) 减保
(17) 复效
(18) 续期保费退费
(19) 续期缴费方式变更
(20) 缴费频次变更
(21) 年金给付方式选择
二、 特殊保全规则
以下为特殊保全规则,其他事项参照《人身险保全作业规则》
(一)生存保险金领取
本合同有以下两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投保险人可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一次性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一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2.保证给付年限按月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之后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每月给付一次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并保证给付20年;每月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每10000元年金转换金额对应的年金月领金额
养老年金月龄金额=年金转换金额×
10000
一般情况下,年金转换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若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投保人尚未还清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从基本保险金额中扣除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总金额,将剩余部分作为年金转换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限内身故,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保证期限内应领未领的养老年金=保证年限 20 年×12×养老年金月龄金额-已领取的养老金
(二)保单贷款
1.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
2.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3. 贷款利息按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4. 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三)减保
1.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本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少保险金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2. 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减少年金转换金额,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前与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后的年金转换金额差额,同时,需扣除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多给付的领取期养老年金总额:
多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养老年金的已领取期数×(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前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后的养老年金月领金额)
减少年金转换金额后的年金转换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四)年金给付方式选择
1.投保险人可选择在本合同约定的两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之间进行变更,本险种的领取频次仅可选择“月领”。
2.当本险种的缴别是“趸交”,公司不接受操作年金给付方式变更
(五)复效
本合同失效满两年后,不允许复效。
(六)退保
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本公司将不接受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
※上述保全规则如有调整,将另行发文通知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运营规则
保 险 单
保险合同号码:×××××× | 保险合同生效日:2014 年 02 月 04 日 | |
被保险人:小宝 | 投保年龄:4 周岁 | 性别:男 |
证件号码:××××× | 出生日期:2010 年 01 月 08 日 | |
投保人:大鑫 | 投保年龄:34 周岁 | 性别:男 |
证件号码:××××× | 出生日期:1980 年 01 月 08 日 | |
交费周期:年交 |
温馨提醒:每年 XX 月 XX 日为本保单的当期保险费支付日,请您按时交纳保险费。(如当月无此日期,则默认为当月最后一天)
(XX 月 XX 日取自保单生效日中的月和日)
保险项目 |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
险种名称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 合计:XX 元 | 基本保险金额 xxxxx 元 | 每期保险费 XX 元 | 交费期满日 ××年×月×日 [交费×年] | 合同满期日终身 | 产品其他约定 选择保证给付年限为 20年按月领取养老年金,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为 ××年××月××日 |
备注:自投保日期起最长不超过60天交纳首期保险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追溯至投保日二十四时起生效;如自投保日起60日内未交纳首期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资料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与被保险人关系 | 受益份额 | 受益顺序 |
大鑫 | 男 | 1980 年 01 月 08 日 | 父亲 | 1 | 100% |
备注:除另有约定外,保证年限内应领未领的年金的受益人与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相同。
特别约定:自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
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注:以上犹豫期特别约定内容仅当为共建项目时显示,自建项目无需显示。)
签单机构签章: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6 楼
邮政编码:200120 客户服务联系电话:021-63192600
— 公2司0网址—:www.sino-life.com 全国客户服务热线: 95535 4008200035
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运营规则
打印日期:XX 年 XX 月XX 日 第 1 页/共XX 页 保险合同号:1234567890123456
不适用
金额取整并
右对齐
此列居中
不适用
金额取整并
右对齐
此列居中
保证价值表(富德生命颐养天年养老年金保险)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
保险年度末
当年度
减额交清
年度/年龄
现金价值
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不适用
保险
保险年度末
当年度
减额交清
年度/年龄
现金价值
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不适用
备注:保证价值表中所列“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为本保险合同在每一保险年度最后一天的现金价值,是本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其他时间的现金价值将在该时间所在保险年度对应的“保险年度末现金价值”的基础上另行计算。
(以下空白)
打印日期:XX 年 XX 月XX 日 第 1 页/共XX 页 保险合同号:1234567890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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