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有線電視收視戶(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就甲方提供乙方收視、收聽及使用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特訂立下列條款以資遵守:
第一條:甲方公司統一編號:97172470,營業地址為xxxxxxxxx 0 x 0x,代表人盧榮輝先生)
乙方相關資料如本單據正面所示。
第二條: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乙方對本契約有三日審閱期,甲方並已於官方網站、申裝書等明顯處揭示。
本契約有效期間同本單據正面所載收視期限,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之選擇,於本單據正面所載約定之住址(下稱約定住址),接用約定之服務電視機台數,提供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其民國一百○五年之基本頻道數九十一個(不包括購物頻道、頻道總表專用頻道及重覆播送之頻道)。甲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表詳如甲方官方網站或基本頻道第二頻道所列之頻道總表所示。
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未依前項規定提供收視頻道表者,乙方得依甲方以其他方式所散發之收視頻道表主張權利。
契約期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協議另訂新約之請求而未達成協議者,自契約期滿時起一個月內,甲方仍應與乙方進行協議。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在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契約條件供應節目、收費。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契約期滿,雙方均未請求協議另訂新約,甲方如繼續提供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並將新收視頻道表提供乙方,乙方未於一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自動展延一期,其後亦同。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第三條:繳費項目、金額及方式
一、 基本頻道收視費:新台幣(以下同)495 元/月。二、 裝機費
1. 單機費用:500 元。
2. 每一分機費用:於主機裝機時設置為免收,於主機裝機後設置為 300 元。
三、 移機費
1. 同戶移機,每機為 300 元。
2. 不同戶移機,每機為 500 元。四、 復機費
1. 乙方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裝機費單機費用收費。乙方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終止契約係因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暫停收視期間不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
五、 繳費期限及金額
1. 現付
□ 當月繳:495 元。
2. 預付
□ 雙月繳:990 元。
□ 季 繳:1,470 元。
□ 半年繳:2,940 元。
□ 年 繳:5,880 元。
3. 乙方就其所選擇之應繳費用之項目、繳費期限、繳費方式等,與甲方約定如本單據正面所示。
4.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乙方仍依上揭收費標準繳付,惟上揭標準若高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收費標準時,則乙方可依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收費標準繳付。繳付方式如有變更,乙方應於變更前十天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拒絕。
六、繳費方式
1. 乙方接獲甲方繳費通知後,應於通知上所載之繳費期限前,選擇下列方式之ㄧ繳費:超商/郵局代收、自行臨櫃繳費、銀行/郵局轉帳、(特定銀行)信用卡。甲方得變更前述超商、郵局或銀行等代收服務機構,惟甲方應通知乙方。
2. 如乙方欲變更與甲方於申請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時,所約定之繳費期限或繳費方式,應主動通知甲方。如乙方未通知甲方,乙方應依雙方原約定之繳費期限及繳費方式為之。未約定繳費期限、繳費方式者,則視同採當月繳、超商代收方式為之,不足月者每日收視費以每月收視費三十分之一計算(以下所稱之日收視費,其計算方式亦同)。
如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甲方訂立本契約者,屬於該社區或公寓大廈之住戶,亦得依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行使乙方之權利。
第四條:訂戶訂約時,甲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訂戶選擇繳費期
限及繳費方式;並自公告施行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換約,甲方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之契約書供原訂戶選擇繳費期限及繳費方式。
前項契約繳費方式經約定後有變更時,甲方不得拒絕乙方變更申請。
第五條:契約期間甲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於甲方無法履行本契約義務時,就甲方向乙方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之。
甲方未依前項提供保證者,應以當月繳方式向乙方收取收視費。
第六條:除購物頻道外,甲方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份停止播送任一頻道,如頻道次序調整或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
依前項規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五天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五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每小時播送一次)通知乙方。
甲方xxxxxxxx,x方得請求減少當月五日之收視費或延展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
第七條: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頻道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本契約之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收視費用。
第八條:甲方應依其所提供之節目表播放節目,並維持所提供頻道節目內容及畫面之完整性。但因公共利益、突發事件或主管機關之指示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甲方違反前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日收視費。
第九條:乙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甲方於接獲乙方維修通知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到修,並約定修復時間。倘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係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誤失所致,甲方應於情事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到修。
甲方若違反前項到修約定,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三十分之一月收視費;若逾期十天以上始行修復,乙方得請求免除給付當月收視費。
第一項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可歸責乙方,甲方得向乙方酌收所需之器材費。乙方若須甲方另提供其他維修服務者,雙方得就器材費及服務費協議之。
為使甲方得以依約提供相關服務,乙方同意提供甲方進入建築物及/或室內(倘若乙方係集合式住宅之收視戶時,則應與集合式住宅之管理委員會或該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溝通協調後使甲方得進入),且為使甲方得以依約提供相關服務而授權甲方於室內及室外,安裝必要之相關設備,包括分接器、放大器、轉換器以及纜線等。凡關於前開設備之裝設及/或甲方依照本契約提供之服務之合理需求下,乙方並同意不另外收費提供足夠之空間、電力(倘若乙方係集合式住宅之收視戶時,則應採取合理行動使集合式住宅之管理委員會解決或該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提供)。
第十條:乙方於申請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或申請繳費期限或繳費方式異動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等)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資料文件影本予甲方。乙方基本資料或證明文件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
前項文件乙方如提供正本,甲方應於審核資料無誤後當場退還。
甲方僅得於經營有線電視服務相關業務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下稱特定目的範圍),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同意,不得為前述特定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
關於前項個人基本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甲方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98 號 10 樓,電話為
00-00000000,傳真為 00-0000-0000 並派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第十二條: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並依甲方所定之退租作業規範辦理,但雙方另有協議,從其之。
如乙方書面申辦甲方專案享有優惠者,其優惠部分依據甲、乙雙方所簽定之該專案內容辦理,不在此限;但乙方之終止係因甲方違反本契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一、二項規定時,乙方得請求相當月收視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限期七日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1.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2.乙方逾越約定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3.乙方將甲方之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於公共或商業場所提供公眾或不特定人收視、收聽或使用。
第十三條:本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終止營業時終止。乙方因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致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甲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甲方未盡通知義務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第十四條:契約終止後,甲方向乙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以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
第十五條:契約終止後,甲方設備之拆除,除雙方另有約定或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第一項線纜及設備為甲方所有,除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將該線纜及設備借予他人使用,乙方若有損害甲方所有之線纜或設備之情形,並應賠償甲方。契約終止後,甲方有權取回其所有之線纜及設備,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十六條:依xxxx 000000000 x解釋令規定視訊費免徵營業稅。
第十七條:如甲方擬變更或修正本契約任何內容,應於電視頻道或網站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於收到通知或知悉後如不同意變更或修正之契約條款時,得申請終止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惟甲方修正之契約條款,如經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法律之虞者,甲方應配合修訂之。
備註:本公司頻道表請參閱第二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