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精神病康复者家长/亲属资源中心
( 提供额外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1. 精神病康复者家长/ 亲属资源中心旨在凝聚遇有类似问题的精神病康复者家长及亲属,协助他们交流经验和互相支持,并照顾全港精神病康复者家长/亲属的特殊需要。为加强现时为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属提供的社区服务,政府自二零零一年起为资源中心增拨资源,以达致协同效益。
目的及目标
2. 精神病康复者家长/ 亲属资源中心的目标是:
⚫ 鼓励精神病康复者家庭独立自主,互相帮助;
⚫ 促使家长及其他家庭成员/亲属更加了解和接纳患有精神病的家庭成员/ 亲属;
⚫ 增强整个家庭的功能,使家长/亲属能够应付他们在照顾精神病康复者方面所面对的情绪压力及困难; 以及
⚫ 促使市民大众更加了解和接纳精神病康复者及其家属。
服务性质
3. 精神病康复者家长/ 亲属资源中心的服务包括: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a) 为精神病康复者的家长及亲属提供场地, 让他们讨论共同关注的事宜,以及与其他遇有类似问题的人士聚首交流;
(b) 提供支持服务,包括为精神病康复者的家长及亲属举办个人、小组和大型活动,以满足有关家庭的需要;
(c) 为精神病康复者的家长及亲属提供资源材料,例如书籍、杂志、教育设施或其他有用资讯,使其更加了解家中的精神病康复者的成员/ 亲属,更能妥善照顾他们;
(d) 开办社区教育课程, 促进公众认识和接纳精神病康复者;
(e) 为居于社区的精神病康复者的家长及亲属提供危机介入服务; 以及
(f) 设有深入辅导及治疗小组,以提升家长/ 亲属照顾精神病康复者的能力。
服务对象
4. 精神病康复者的家长及亲属。
转介手续
5. 精神病康复者的家长或亲属可直接向精神病康复者家长/亲属资源中心申请成为会员,参加各类活动。
II 服务表现标准
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平均每月的登记家庭会员数目 | 330 |
2 | 一年内每季平均每节开放时段 2 的使用人数 | 13 |
3 | 一年内平均每季举办个人支持活动的次数 | 600 |
4 | 一年内平均每季为支持活动举行小组会议的次数 | 45 |
5 | 一年内平均每季举办社区教育活动的次数 | 6 |
6 | 平均每月的辅导个案 3 数目 | 40 |
7 | 一年内的治疗小组 4 数目 | 6 |
基本服务规定
7. 资源中心每周须开放最少 48 小时(11 节或以上),其中不少于 2 节须为晚上
/周末时段。
8. 注册社工 5 是服务的必要人员。
质素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会福利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会福利署 (「社署」) 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2 此服务量指标以每月4 星期,每星期开放11 节计算( 即11 x 4 x 3= 132)。
3 辅导个案指须接受深入辅导的个案。
4 治疗小组指为促进深入小组辅导而成立, 并须订定明确目标的小组。每个小组宜有 6 名或以上的参加者和举行最少 4 节活动,每节应为时不少于 1 小时。
5 社工受《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管限。
12.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V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3. 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后,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4.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I 其他资料
16.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