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 合約中所述之甲方及乙方定義如下:
1. 甲方: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主機代管業務服務契約
2014-07 版
2. 乙方:向甲方租用主機代管業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即為「台灣固網主機代管業務申請書」之「用戶」。
二. 服務內容
1. 甲方對乙方提供主機代管服務之項目如下:
機房空間,包括電力設施(含不斷電系統)、空調環境、機架、高架地板、安全門禁控管及網路,供網際網路資訊提供者、電子交易提供者、需要網路備援或管理之金融業、政府機關及企業公司等存放網路主機及網路設備之服務。
2. 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3. 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
4.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藉以從事本業務營業規章規定以外之用途。
三. 網路使用約定
基於維護甲方所有客戶之權利,乙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之企圖與行為。
2. 乙方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乙方須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3.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之網路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違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4. 乙方不得破壞網際網路上各項服務之相關規範。
5. 乙方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以避免浪費整體網路資源及加重甲方系統之負擔,乙方發送之大量文件如造成甲方系統之障礙,甲方有權阻止。
6. 以上事項如乙方有違反狀況,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不經乙方同意,停止乙方使用權,並終止本約定條款之服務。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得向乙方求償。
7. 非經其正式開放或授權,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該等資源或為侵害權益等情事。
8. 乙方租用本業務時,由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或應用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甲方,乙方僅得於本服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擅自提供他人使用等侵害甲方權益情形出現時,甲方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 租賃設備保管約定
1. 乙方接獲甲方「設備進駐機房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仍未進駐其設備者,甲方得註銷其租用申請。
2.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其相關硬體設備應於七日內取回,逾期未取回時,甲方得視為廢棄物逕行處理。
3. 甲方存放於乙方之硬體設備,乙方應妥為保管,如有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或甲方(含其所僱用人員)之人為破壞者以外,乙方應照價賠償,其賠償價格以該設備原購置價格扣除以三年提列設備折舊之費用後的金額為限。
4. 乙方如向甲方租賃設備,其所有權仍為甲方所有,乙方除應妥為保管外,且不得將設備出售、出借、質押、出租、轉讓或為其它之處分,否則甲方得將設備立即收回,乙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致之一切損失。
5. 乙方向甲方租賃之設備,乙方應協助甲方有關設備盤點之相關事宜。
6. 甲方提供乙方所租賃設備之保固與維護,惟設備遭人為破壞、天然災害或不可歸究於甲方之損壞,則不在保固範圍之內,乙方仍應支付甲方維修費用。
7. 乙方之設備進駐或撤離甲方機房時,應與甲方逐項核對規格及數量清單,使得進駐或撤離。
五. 機房出入管制約定
1. 乙方應事先與甲方預約進入機房,以進行乙方設備之系統維護。
2. 甲方之機房人員可於乙方人員之指示下為乙方維護系統,若因而造成乙方設備損壞或障礙時,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 乙方進出甲方機房之人員以「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網路資料中心服務申請/異動書」中所列之維護人員為限,非申請書所註明之維護人員,甲方有權拒絕其進入機房。
4. 乙方進出甲方機房及使用本業務各服務項目,皆須遵守甲方「IDC 機房管理手冊」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甲方之規定與指示,如有違反,甲方得禁止乙方進入機房,或要求乙方立即離開機房。如因乙方違反甲方之相關規定或指示,或因乙方自行控管、操作不當,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造成乙方設備損壞、滅失或障礙時,甲方不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倘因而導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乙方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人員違反時,乙方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 IP 發放約定
1. 乙方申請各項服務所需之 IP 由甲方向 TWNIC 代為申請,乙方應據實填寫 IP 申請之相關資料以利甲方申請登錄,IP 之數量依照甲方相關規定辦理。xxx因提供不實資料而導致任何後果,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 乙方終止使用甲方服務時,甲方得依規定將 IP 收回。
3. 甲方因 IP 短缺,需調整已發放給乙方之 IP 時,乙方需配合辦理,惟甲方應於七日以前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一方式通知乙方。
七. 網域名稱相關規定
1. 乙方如要求甲方代為向 TWNIC 申請網域名稱時(Domain Name),應同意遵守 TWNIC 有關網域名稱登記之規定,提供正確資訊予甲方。乙方因提供不實資訊,致使網域名稱取消,則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2. 乙方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未通知甲方因而產生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八. 一般注意事項
1. 甲方服務項目因環境變化等因素,可視實際狀況加以變更或調整服務之內容;並應即通知乙方至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2. 因網際網路上各種資源眾多,並由各自不同單位負責維護更新,故甲方無法保證乙方所擷取之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若乙方因擷取資料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亦無法負責。
九. 賠償責任
1. 因甲方之因素致乙方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者,發生問題期間,甲方不得計費,並應以相同於無法連線使用之日數,延長乙方使用期限。
2. 乙方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維護之責,因乙方系統設備之障礙,造成之服務中斷,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3. 如因固網業者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之損失,甲方將協助乙方聯繫當地固網業者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甲方不負責線路維修及乙方之損失。
4.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火災、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甲方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十. 收費約定
1. 甲方所提供之各項服務自啟用之次日起開始計費,啟用日之決定依甲方之完工報告書書面通知為準。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有疑義者,應於收到啟用通知書後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未通知甲方者,視為乙方已確認接受甲方之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2. 乙方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按甲方規定繳款方式繳納所有款項。乙方未依甲方規定之期限繳款,以繳款截止日起算,逾期繳款一個月以上者,甲方得立即停止提供乙方服務。若採用之服務含 IP 路由轉送,乙方逾期繳款二個月以上者,甲方得停止 IP 路由轉送服務。
3. 乙方對甲方服務或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者,不得以此理由拒絕支付甲方之服務費用。
4. 乙方使用甲方之服務,最短租用期間應連續滿一個月以上。
十一.退費約定
乙方因故不繼續使用甲方服務時,應於停用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甲方並註明停用日期。甲方將依下列原則處理退費事宜:
1.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或其他違約事由而被終止租用,致租用期間不足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自終止租用日至租用期間屆滿日止之各項月租費。
2.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違反法令、欠費或具有其他違約事由致被暫停使用者,其暫停使用期間,乙方仍應照繳月租費。
3. 乙方申請終止使用且可退費者,應填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寄回甲方,甲方於接獲後應即辦理退費程序,並以支票支付退費款項。
十二.其他約定
1. 甲方對於本約定條款有更動、增刪者,或有公定價格調整時,甲方應事先於甲方之網頁公告,甲方不另以其他方式通知乙方。
2.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提供乙方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服務者,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惟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以書面或 e-mail 方式通知乙方。
3.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業務各項服務轉售、租賃、出借(不論有償或無償)予第三人使用,亦不得轉讓本契約全部或一部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立即暫停服務及/或終止本契約。
十三.完全合意
x約定條款自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取代簽定前雙方所有以口頭或書面之建議、協議或會談,但經雙方同意做為本約定有效附件之書面資料,仍視為本約定之一部份。
十四.不可抗力
如發生戰爭狀態(不論是否已宣戰)、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或其它天災,或遇動亂、政府禁令或限制、物資缺乏或因其它任何非乙方或甲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及事件以致交付或服務項目受阻礙或遲延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延期交付或暫停服務,乙方並得暫停支付中斷服務期間之一切費用。
十五.適用法律
x合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