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計息指標利率(下稱「約定指標利率」)之約定:□定儲利率指數季調整 □定儲利率指數月調整 □T值利率指數季調整 □值利率指數月調整 □其他。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約定指標利率選擇為「月調整」者,其後無法更改為季調整。
立約人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貴行)申請辦理抵押貸款,並立有相關貸款約定契約書在案
□ (一)原授信放款帳號 ,訂約額度或貸款金額 元整之貸款約定書,如曾有增修,包含其歷次之增修同意書,下稱原抵押貸款約定書。
□ (二)民國 年 月 日簽訂之延期(協議)清償切結書。
茲為修改抵押貸款約定書之相關約定,特立本抵押貸款約定書增修同意書(下稱「同意書」),以玆遵守:
壹、借款利率及借款年限一、利率
(一)機動計息指標利率(下稱「約定指標利率」)之約定:□定儲利率指數季調整 □定儲利率指數月調整 □T值利率指數季調整 □值利率指數月調整 □其他。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約定指標利率選擇為「月調整」者,其後無法更改為季調整。
(二)借款利息及利率調整方式
□一般利率:按 貴行公告之約定指標利率加 %機動計息。
□xxxx:
自轉換日起第 | 期至第 | 期止按當時 | 貴行公告約定指標利率加 | % | □固定 | □機動計息。 |
自轉換日起第 | 期至第 | 期止按當時 | 貴行公告約定指標利率加 | % | □固定 | □機動計息。 |
自轉換日起第 | 期至第 | 期止按當時 | 貴行公告約定指標利率加 | % | □固定 | □機動計息。 |
自轉換日起第 | 期至第 | 期止按當時 | 貴行公告約定指標利率加 | % | □固定 | □機動計息。 |
自轉換日起第 | 期至第 | 期止按當時 | 貴行公告約定指標利率加 | % | □固定 | □機動計息。 |
□其他: 自政府補貼到期日起第 期到 期止,改按 貴行原約定之利率計算利息,全部借款利息由立約人負擔。本案原約定之利率:
如 貴行公告約定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
立約人同意修改為定儲利率指數或T值利率指數貸款後,就修改前 貴行所提供之相關回饋優惠措施同時終止。(原屬非定儲利率指數或非T值利率指數計價貸款修改為定儲利率指數或T值利率指數計價貸款者適用)
二、借款年限:依前述貸款帳戶目前貸款餘額,惟貸款期間變更為共計 年;
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貳、費用收取
一、帳戶管理費/手續費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收取帳戶管理費/手續費新台幣 元整。
二、提前償還貸款特別約定條款 提前清償違約金記號:
立約人如選擇前條第1項之優惠利率計息者,當立約人提前償還 全部或部分貸款本金時,應依下列方式計收提前還款違約金。
1.本同意書生效日起滿 | 期內提前償還貸款者,立約人應支付相當於 %為提前還款違約金。 | |
2.本同意書生效日起第 | 期之首日起至同意書生效日起滿 期內提前償還貸款者,支付相當於提前償還金額之 | %為提前還款違約金。 |
3.本同意書生效日起第 | 期之首日起至同意書生效日起滿 期內提前償還貸款者,支付相當於提前償還金額之 | %為提前還款違約金。 |
4.本同意書生效日起第 | 期之首日起至同意書生效日起滿 期內提前償還貸款者,支付相當於提前償還金額之 | %為提前還款違約金。 |
5.本同意書生效日起第 | 期之首日起至同意書生效日起滿 期內提前償還貸款者,支付相當於提前償還金額之 | %為提前還款違約金。 |
參、同意書於 貴行依前條第四項收足立約人應繳納予 貴行之費用後,始生效力。
肆、本抵押貸款之本息自本同意書生效日起,由立約人按期償付,每期應攤還之本金及利息 ( 期付金 ) 詳見 貴行之通知。伍、約定指標利率
一、指數說明
1. 定儲利率指數構成係參考九家銀行(簡稱構成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平均利率,該九家銀行為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取樣日以定價期間(如下列所示)往前第五天之九家銀行當天早上11點30分中央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基準(共小數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起捨去)。但於下列情況下,貴行得逕行更改計息指數利率的構成銀行,另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之:(1)構成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2)構成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產品。
2. T值利率指數係參考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pe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指定報價銀行所報價之各期別利率, 經刪除各期別最高及最低各佔總報價銀行家數1/4之報價利率後,取中間佔總報價銀行家數2/4報價利率之簡單平均值,計算得出各期別之定盤利率。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之指定報價銀行包括中央銀行所遴選之公開市場操作一般指定交易商,及經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金融業拆款中心遴選通過,並報請中央銀行同意之金融機構。
取樣日為定價期間(如下列所示)往前第五天,計算取樣日前90天(包含當日)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三個月期平均利率為基準(共小數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起四捨五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假日或因假日非銀行營業日或有其他而在調整日前無法取得利率者之狀況,則依照前一天銀行營業日之利率計算平均值。但如因法令變更或其他原因,T值無法再行取得, 貴行將適時通知更新後之參考指標。
二、約定指標利率調整期間:
1.季調整:
定價期間 | 2/20~5/19 | 5/20~8/19 | 8/20~11/19 | 11/20~2/19 |
取樣日 | 2/15 | 5/15 | 8/15 | 11/15 |
調整日 | 2/20 | 5/20 | 8/20 | 11/20 |
說明:每三個月定期調整定儲利率指數及T值利率指數,指標利率季調整立約人適用。
2.月調整:指標利率月調整立約人適用。
指標利率每個月調整乙次,取樣日為每月15日,調整日則為每月20日。三、約定計息指數計算方式:
1. 定儲利率指數:取樣日以定價期間往前第五天之九家銀行當天早上11點30分中央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基準(共小數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起捨去)。
2. T值利率指數:取樣日為訂價期期間往前第五天,計算取樣日前90天(包含當日)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三個月期平均利率為基準(共小數二位
,小數點後第三位起四捨五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假日或因假日非銀行營業日或有其他而在調整日前無法取得利率者之狀況,則依照前ㄧ天銀行營業日之利率計算平均值。
四、約定計息指數變更條件:下列情況下, 貴行得逕行更改計息指數利率的構成銀行,另行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之。
1. 構成銀行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2. 構成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產品。
陸、如 貴行依抵押貸款契約有應付予立約人之款項,且因法令規定而有事先扣除(繳)稅捐或其他費用之必要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依該等規範進行扣除(繳)
。立約人及保證人依本契約應付予貴行之款項均不扣除(繳)任何稅捐或其他費用。柒、遵循及個別議定加速條款:
一、立約人及保證人同意提供予 貴行有關審核客戶身份、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說明、辦理定期審視及其他就抵押貸款契約涵蓋事項而得合理請求之文件及資訊。如任何提供予 貴行之文件及資料有任何變動,立約人及保證人將立即通知 貴行,俾使該等資訊為最新、正確及完整。
二、立約人及保證人瞭解貴行有義務遵守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相關法令規範並採取相關措施,立約人及保證人確認並將確保立約人及保證人並非受認定或追查之洗錢、恐怖份子或團體及立約人使用本抵押貸款款項暨貴行相關服務均無涉及洗錢、資恐交易或其他違反法令行為之疑慮。
三、立約人及保證人瞭解 貴行有義務遵守制裁法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英國、美國、聯合國、歐盟或任何其成員國之制裁法令規範(簡稱「制裁」),因 貴行能否遵循制裁與 貴行客戶之行為有直接關聯,立約人及保證人確認並將確保:
(一)立約人及保證人並非該等制裁之目標或對象; (二)遵守相關法令規範;
(三)不得將涉及 貴行之商品、服務或交易(或其資金) 為任何制裁目標或對象之利益而使用,且勿以可能導致立約人、保證人或 貴行違反任何制裁或成為制裁之目標或對象之方式使用涉及 貴行之商品、服務或交易(或其資金);及
(四)如立約人及保證人知悉任何違反法令規範或因涉及違反法令規範而進行之行動、調查或程序,應立即通知 貴行,但法令另有限制者不在此限。四、【個別議定加速條款】立約人如有違反前述各項約定之一者;或執行交易、維持對立約人之貸款將導致 貴行違反所適用之法令或制裁規範者,貴行
無須經通知或催告得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捌、除本同意書明示增修事項優先適用外,原抵押貸款約定書債務之同一性及附隨擔保均維持不變,原各項約定均維持不變且繼續有效,對於原抵押貸款約定書各條款及本同意書,立約人願繼續遵守履行,絕無異議。
x、本同意書係立約人與 貴行「個別商議」訂立,立約人及保證人於合理期間審閱並經 貴行詳細解說已完全知悉並同意,絕無異議。本同意書一式份,由原抵押貸款約定書之借款人、保證人與 貴行各持一份為憑。貴行應將本同意書郵寄至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如未勾選,則以留存於貴行之通訊地址為準)及保證人留存於 貴行之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如未勾選,則以留存於貴行之通訊地址為準)。立約人/保證人於下方親筆簽名以確認並同意已於合理期間審閱本同意書並經 貴行人員於簽約前說明已完全知悉本同意書/補充合約書所有內容:解說人員簽名: (員工編號: ) 解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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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1004版】第2頁,共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