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申请须知
一、 申请条件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的主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地在长宁区的本市常住户口(不含本市公共户口)
申请条件 |
1、 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本市市 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二)、工作地在长宁区的本市常住户口(含本市公共户口)
申请条件 |
1、与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2、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3、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本市市 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三)、非上海市常住户口
申请条件 |
1、 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2、与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本市市 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单位集体承租的,应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身人士或家庭入住。
申请条件 |
1、 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2、与长宁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 |
3、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
4、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未同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本市市 筹及其他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一人为主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 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一网通办申请后提交、下载打印)。
2.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应一人两张复印件,复印请清晰、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面中(出示原件)。
3.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本市户口薄复印件,需复印全部文字页,复印至空白页止。(出示原件)。
4. 携带子女家庭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5.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为上海市公共户口需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证明原件或者 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出示原件)。
6. 主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上海市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办理居住证之前持有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办理居住证持有的副联复印件(出示原件)。
7.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1)单身:单身未婚证明;2)已婚:结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单身未婚证明。
8.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9.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协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联系单回执》原件。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10. 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五年内在沪有过买卖(含期房买卖)或房产动迁需提供相应材料。
11. 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1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本市社保缴费证明(可至本市各区社保中心自助打印,也可在一网通办上查询打印)。
13. 所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所在单位为公益性质或法律援助性质需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所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公司当前一年缴税单复印件(出示原件)。
* 根据审核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
三、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承租一套一居室。
(二)家庭可承租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三)单位集体承租的,承租一居室,应安排一名单身人士或一个家庭入住;承租二居室,既可安排一个 家庭入住,也可拆套安排单身同性入住。拆套安排入住的,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
且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超过 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四、申请方式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的主申请人先在一网通办上向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提出申 请,后至现场递交申请材料。单位承租可由主申请人或单位先在一网通办上申请后,汇总申请材料,集中提交给我公司进行申请。
申请地址:上海市长宁区xxx 000 x (xxxxx)咨询电话:000-0000 0000 转 101
咨询、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定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00-16:30
* 温馨提示 *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居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保缴费证明办理地点: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单身证明办理地点: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上海长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