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拾伍章、VISA Debit 卡約定條款 31 第拾陸章、悠遊Debit 卡特別約定條款 35
存 177-57
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個人戶)
目 錄
第陸章、自動化服務設備(含自動化服務機器、電話、網路銀行及其他非臨櫃設備)共同約定條款 10
第拾柒章、悠遊卡約定條款 37
第拾捌章、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服務約定事項 42
第拾玖章、小管家存款約定條款 43
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個人戶)
凡立約人在彰化銀行各分行(以下稱「貴行」)開立存款帳戶者,經雙方協議,立約人使用下列任何服務,皆應遵守後開條款所規定及應負一切責任:
第壹章、通則
一、 開戶時,須憑身分證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護照、駕照、健保卡等)辦理。二、 開戶金額:
(一)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最低新臺幣一仟元。
(二)綜合存款-活期或活期儲蓄存款部分依前項規定,定期性存款部分最低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定期性存款-除 貴行另有規定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四)支票存款-最低新臺幣一萬元。
三、 利息給付: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利息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一年三百六十五天計,並依下列方式給付:
(一)活期存款(含證券戶):依 貴行牌告利率按日計息,每半年結息一次滾入本金,起息點為新臺幣一萬元,未達起息點者,不予計算當日存款利息;超過起息點者,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二)活期儲蓄存款(含薪資轉帳戶及證券戶):依 貴行牌告利率按日計息,每半年結息一次滾入本金,起息點為新臺幣一萬元,未達起息點者,不予計算當日存款利息;超過起息點者,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三)定期性存款:以百元為起息點及計息單位,並依相關約定結息,除定期存款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外,其餘各項定期儲蓄存款,悉按複利計息。
(四)立約人同意 貴行新增或取消大額存款牌告利率或調整大額存款額度時,立約人於異動前儲存之未到期機動計息之大額定期性存款,按下述規定適用牌告利率:
1.起存時 貴行無牌告大額存款機動利率,未到期前 貴行新增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仍依 貴行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2.起存時採 貴行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未到期前 貴行取消該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自 貴行取消大額存款牌告日起改按 貴行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 貴行大額存款額度變更,改適用符合原存款金額之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無法適用時,改按 貴行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五)綜合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起息點、計息及結息分別依前四項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規定辦理。四、 臨櫃取款密碼:
(一)立約人在 貴行之營業單位提款或轉帳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及臨櫃取款密碼辦理。
(二)立約人得憑 貴行核發之金融卡,並經由 貴行自動櫃員機驗證金融卡密碼及原臨櫃取款密碼正確後,於 貴行自動櫃員機變更臨櫃取款密碼。
(三)倘立約人遺忘「臨櫃取款密碼」或輸入「臨櫃取款密碼」錯誤連續達五次時,立約人需憑身分證、存摺、原留印鑑親至原開戶行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惟存摺已登錄為「聯行收付戶」者,得依第伍章第二條規定,親至任一營業單位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
五、 除本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存款時,當憑 貴行發給之存摺、存款憑條辦理;提款、貸款或轉帳時憑存摺、原留印鑑、臨櫃取款密碼及取款憑條或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依立約人委託 貴行扣繳應付款項之憑證(含扣款機構製作之媒體資料)提款、貸款或轉帳,即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
前項「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係指立約人非以臨櫃辦理方式,而以使用自動化服務機器及電話、行動、網路銀行等其他非臨櫃之服務完成之交易方式。
除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約定外,立約人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其未登摺之交易筆數達 100 筆且期間超逾一年以上者,貴行將對該等未登摺之交易明細資料,依支出與收入各別彙總成一筆總金額之方式登載於存摺,本項彙總登摺方式不得取消。立約人如需上述彙總登摺期間之各筆交易明細資料,應持存摺與原留印鑑至開戶分行申請歷史交易明細表。立約人對於歷史交易明細表若有任何疑義,應於收受歷史交易明細表次日起三個 貴行營業日內,要求 貴行查明或更正,逾上述期限無異議者,該歷史交易明細表即視為正確無誤。
六、 立約人瞭解,存入款項中如有票據時,須俟 貴行收妥票款後始可支用,如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不論由立約人自行存入或由第三人代為存入,所有退票數額 貴行得逕自原存帳戶內如數扣除。一經 貴行通知,立約人須於退票通知書存根聯代支出傳票上加蓋原留印鑑換回該退票;對該項退票,貴行並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又存入票據於 貴行未收妥票款前,致誤讓立約人支用或抵用時,一經 貴行通知,立約人當立即返還或補足存額絕不拖延,並自立約人支用日或抵用日起至立約人清償之日止,按 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三%之利率計付利息,如 貴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時,並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 存入或匯入立約人帳內之款項,不論係因 貴行經辦帳務處理錯誤入帳或第三人誤寫帳號、戶名或金額入帳,貴行均可逕將該誤入款項如數自原存帳戶內扣除或沖銷更正;如該誤入款項已經支用,立約人亦應於受通知後立即返還或補足存款並自立約人支用日起至立約人清償之日止,按 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三%之利率計付利息,如 貴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時,並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
七、 立約人委託 貴行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 貴行或付款行代理本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立約人願配合 貴行或付款行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等必要之協助,絕無異議。
八、 立約人憑存摺提款,倘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致 貴行未能確定存款餘額時,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估算之金額(指扣除 貴行就各個金融卡及電話、行動、網路銀行...等非臨櫃交易所規定每日可得交易之最高金額)做為立約人可支用之存款餘額。但如立約人要求於其自認之存款餘額範圍內支取款項,應經 貴行同意後始得辦理。如所支取款項超過立約人在 貴行帳上之可用餘額而造成 貴行墊款時,一經通知,立約人應立即償還墊款並自立約人支用日起至立約人清償之日止,按 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三%之利率計付利息,如 貴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時,並自調整日起隨同機動調整。
九、 立約人存款存摺所載金額與 貴行各有關帳上所載金額不符時,概以 貴行帳目所載金額為準;惟立約人如認為 貴行帳目記載金額有誤時,經 貴行查證確為 貴行記載錯誤者,貴行應即更正之。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交易後,應從速檢查其交易結果及記錄。如認為 貴行作業有錯誤時,應於約定期限內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應於約定期限內回覆立約人查明之結果。如立約人未於約定期限內通知 貴行查明,推定立約人已檢查無誤。
十、 凡需憑立約人密(暗)碼使用之各項服務(含聯行收付、金融卡及電話、網路銀行密碼等),使用時如密(暗)碼輸入正確,不論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立約人均完全承認,並願負完全責任;但密(暗)碼洩漏係可歸責於 貴行者,不在此限。
十一、立約人之存摺、印鑑、存單或 貴行提供之密碼、憑證、卡片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自行妥慎保管及保密,並同意所有憑上揭印鑑、密碼、憑證、卡片或工具進行之申請、指示或同意,均視同立約人所為。立約人如因印鑑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或擬變更其留存印鑑式樣,或存摺、存單、密碼、憑證、卡片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有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等情事發生時,立約人當即依照 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更換或補發之相關手續,且於立約人完成前述相關手續後即生效力,惟立約人未辦妥相關手續前,如因使用該存摺、存單、印鑑、密碼、憑證、卡片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所生之損害,貴行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貴行之各項存款非經 貴行事先同意,不得對外變更戶名、轉讓、抵押或設質。
十三、如立約人因向 貴行申請數項自動扣款或委託 貴行代為付款服務,致須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十四、立約人因故終止委託 貴行代為付款或代繳費用,應以書面通知 貴行原開戶行,並自 貴行通報相關機構辦妥更正檔案資料之日起生效,在未辦妥終止委託代付或代繳前,倘立約人自行結清或轉籍存款帳戶,即視同自動終止代付或代繳之約定,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及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十五、立約人委託 貴行代為付款或代繳費用,倘若有存款不足或超過 貴行允許墊借之額度、帳戶結清、帳戶轉籍、拒絶往來、存款遭法院扣押、警示帳戶等情事,致使 貴行無法代付或代繳時,貴行得停止或終止委託轉帳代付或代繳約定,立約人對因 貴行將繳費資料退回相關機構,所生罰款、停用等事宜,自負其責。
十六、貴行就各項業務服務所提供之資料,將盡可能隨時更新,惟立約人同意並瞭解所有透過相關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可能並非最新資料,僅供立約人參考之用。
十七、貴行各項業務服務系統如因第三人之行為、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停電、斷電、電腦系統故障、系統或線路障礙或中斷或傳輸訊號品質不良等)或其他原因致 貴行未能提供服務、立約人無法操作或造成交易無法完成、錯誤或遲延時,貴行得暫停服務。
十八、立約人各項業務往來帳務資料,若因 貴行電腦系統故障或帳務處理發生錯誤,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行沖正之,並以沖正後之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資料為準。但立約人如能證明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有錯誤時,貴行應負責更正之。
十九、刪除。
二十、立約人於顧客資料卡(顧客印鑑卡)或其他留存 貴行之文件所載之內容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如未為通知者,貴行將有關文書依「顧客資料卡(顧客印鑑卡)」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到達。
二十一、立約人自使用各項服務之日起,願依 貴行「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所訂之收費標準或立約人與 貴行另行約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等一切費用,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貴行服務項目、轉出金額、跨境匯出交易限額、開戶金額、計息單位、服務時間、起息點金額、轉入「靜止尾帳戶」之金額及條件、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及其他各項相關規定等,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有關起息點金額、轉入「靜止尾帳戶」之金額及條件、各項收費標準及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之調整,則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之網站上及營業場所之大廳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相關服務,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應依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二十二、貴行修改或增訂相關業務約定條款時,經公告或通知,立約人仍使用該項服務者,視為承認該增修條款,不再另立契約。 立約人對於增修事項有不同意者,應以書面向 貴行終止使用各該服務項目,但於終止前立約人所為交易之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立約人仍負清償責任。
二十三、立約人同意合於 貴行、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 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以下簡稱前揭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相關資料予 貴行。
二十四、貴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貴行得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逕予通報、監控、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結清等處理措施。立約人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十五、立約人存款帳戶結清時,貴行憑立約人原留印鑑及存摺(無摺戶憑原留印鑑)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辦理結清銷戶手續即對立約人發生終止本約定條款之效力。
二十六、立約人知悉並同意 貴行得於必要時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及其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與電子通路客戶服務相關之電話自動語音系統、電話行銷、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電子銀行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電話銀行專員服務,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金運送等),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二十七、本約定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條款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本約定條款之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 貴行原開戶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及法律規定另有專屬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八、立約人如為外國人或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等均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
二十九、立約人簽發各項單據,應以黑色或藍色毛筆、鋼筆或原子筆書寫為原則,並應於大寫金額之末尾加填「整」字或「正」字樣,或以數字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認證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
三 十、立約人之簽章如有被偽造或變造等情事時,貴行若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無法辨認時,一經 貴行憑票、單、摺付款,貴行概不負責。
三十一、立約人於 貴行往來之本存款業務,屬「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保險標的範圍,受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保障。
三十二、本約定條款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十三、立約人就本約定條款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 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
申訴專線:
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 (以市話計費)手機請撥:(00) 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十四、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而電子文件係指立約人或 貴行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法,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十五、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有權暫停或終止存款帳戶之使用: (一) 立約人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 立約人提供不實資料開立存款帳戶者。
(三) 立約人利用存款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者。 (四) 存款帳戶經查如屬偽冒開戶者。
(五) 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 (六) 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七) 貴行對存款帳戶可疑交易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 (八) 立約人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九) 貴行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
(十) 立約人經查如屬經指定制裁、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三十六、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洗錢防制、防制犯罪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下稱打擊資恐)相關法令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各項交易之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或其所辦理交易或款項經國外銀行依所在國洗錢防制、防制犯罪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進行調查或扣押交易款項/文件之情形)。如立約人提供之資料包括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例如:受款人)時,立約人應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立約人倘因涉及前述任一事由、未即時提供前述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或產生額外費用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如 貴行因此而受有損害,應由立約人填補與賠償之。
三十七、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等各業別所屬同業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涉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法規命令規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及(或)其嗣後修訂施行之法規命令,確認及持續審查立約人與受款人、受款銀行之身分及資料、保存及向有關機關申報或報送相關交易憑證及資料。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貴行得拒絕與立約人為業務往來、暫時停止立約人之交易、暫時停止或終止 貴行與立約人之業務關係、逕行終止存款帳戶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
(一) 立約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關聯人(如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被授權人)、交易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
(二) 不配合審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信函或實地查核作業)、拒絕或拖延提供立約人、其實質受益人(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結構、高階管理人員與關聯人等資料)客戶或對其有控制權之人等資訊,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
三十八、立約人以代表人名義申請開立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籌備處帳戶(下稱籌備處帳戶),而未於 貴行規定之期限(目前為自開戶日起6個月)內完成正式登記並持辦理登記之相關證照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辦理變更戶名及基本資料等相關事宜者,貴行得暫時停止籌備處帳戶之交易權限或逕行終止籌備處帳戶。倘本存款帳戶尚有存款餘額,貴行得於結清後將餘額轉列 貴行其他應付款(不再計息),而立約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及存摺,依 貴行規定至原開戶分行領取本存款帳戶結清後餘留款項。
第貳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一、 立約人申請開立之綜合存款,係將 貴行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及擔保放款等數種帳戶,綜合納入同一本存摺內,立約人得憑該存摺及存、取款憑條或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轉帳及貸款。
二、 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分為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
(一)定期存款:分為一個月期、三個月期、六個月期、九個月期、一年期、二年期及三年期等期限,亦得以指定一個月以上之到期日為存期。立約人約定存款年限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支取利息,期滿時取回本金。
(二)定期儲蓄存款:分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等三種期限,亦得以指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到期日為存期。 1.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指立約人約定存款年限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支取利息,期滿時取回本金。
2.整存整付儲蓄存款:指立約人約定年限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按月複利計息,到期一次提取本息。
三、存款期間之歸類如下︰
(一)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歸類於一個月期存款。
(二)存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歸類於三個月期存款。
(三)存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歸類於六個月期存款。
(四)存滿九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者,歸類於九個月期存款。
(五)存滿十二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四個月者,歸類於十二個月期存款。
(六)存滿二十四個月以上未滿三十六個月者,歸類於二十四個月期存款。
四、 本存款活期(儲蓄)存款轉存定期(儲蓄)存款之方式,立約人得選擇授權 貴行自動轉存或自行於臨櫃或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轉存;立約人如欲變更轉存約定事項時,應另行申請。
五、 立約人得選擇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定存)設質與否,惟立約人為七歲以下者應一律選擇全部不設質。如經選擇設質者,則為擔保本存款項下對 貴行所負債務,即約定在本存款項下之定存無論自定貸款額度多寡,全部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並同意以存摺內頁「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擔保明細」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貴行不另發給存單,嗣後欲變更本項約定事項,應另行申請。
六、 倘立約人選擇定存設質者,於提領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活存)金額或依另約委託 貴行自立約人活存帳戶內自動撥付立約人(或立約人指定人)應付款項金額,致活存餘額不足支付時,請在前條設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萬」元為單位並依約定之質借額度內(不得超過定期性存款合計金額之九成),准予陸續貸款支用,俟嗣後存入活存或定存解約存入活存時自動抵償。前述貸款金額悉依 貴行活存帳目所載之墊款金額為準,立約人不另行簽具貸款憑證。
七、 立約人所有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孳生之利息,授權 貴行自動轉入活存,其到期時授權 貴行對該存款之本金按原存期限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如原選擇定存設質者,並仍繼續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作為貸款擔保。惟存入「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只能授權於到期時自動解約轉入活存。
八、 本存款之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該供質定存之到期日,惟該定存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貸款期限得比照延長。
九、 本存款之貸款金額,以立約人供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之九成或依另約定之質借額度(不得超過定期性存款合計金額之九成)為限度。本存款之貸款額如超過質借額度時,立約人應即以現款或以其他轉帳方式存入活存沖還;如經貴行通知後二個月仍未清償者,貴行得逕將該定存解約,以清償貸款本息。
十、 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定存及貸款之利息,悉按各該項規定利率計息,除非立約人每次存入定存時約定採用固定利率計息者外,所有存款及貸款利率如遇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一律比照調整,立約人絕無異議。
十一、定期性存款,其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即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十二、立約人於本存款項下開立之定存(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除外),得於初存時或存款到期以前,依原存款種類、期限、金額及約定事項辦理自動轉期續存。其自動轉期續存之利率,以轉期當日 貴行牌告同期限別利率訂定,如該利率型態(指機動或固定) 貴行未有牌告者,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掛有牌告之同種類、同存期利率型態辦理轉期續存。倘金額屬大額存款範疇者,將自動適用該級距之大額存款利率辦理續存。
十三、本存款中各項存款與貸款經按 貴行有關規定計息後,其應收應付之利息,則授權 貴行以自動轉帳方式直接存入活存,或自存款中沖還或逕予滾入貸款額。
十四、本存款項下定存得辦理中途提取或到期解約,惟立約人不得逕行提領現款,須先轉帳存入活存後,憑本存款存摺及取款憑條提領。中途解約,其利息按實際存款期間之 貴行適用牌告利率八折計息,惟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前項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 貴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十五、立約人終止本存款約定時,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償。
十六、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喪失貸款期限之利益,貴行得終止本定存約定。本貸款視為到期,立約人同意立即清償或聽由 貴行依法行使質權,立約人絕無異議:
(一)無須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之情事: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破產,重整、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二)須經 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之情事: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其他保全處分,或本存款之貸款金額及應付之利息合計超逾立約人供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時。
十七、本存款質借年利率依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加碼一.五%,按日計息(以一年 365 天為計息基礎),嗣後如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調整時,立約人同意自調整日起改按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及原訂加碼利率機動調整。
立約人質借時,以立約人存入之定存其利率最低者優先質借,依序由低利率往高利率質借;償還時,則以質借年利率最高者優先償還,依序由高利率往低利率遞減償還。
第參章、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條款
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委託 貴行為立約人簽發本票或承兌匯票之擔當付款人,與 貴行茲就雙方支票存款往來事項約定如下,以資遵守:
一般約定條款一、 (定義)
支票存款,為依約定憑立約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 貴行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二、 (本票、承兌匯票)
立約人簽發由 貴行所發給載明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或承兌匯票時,得由 貴行自立約人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款,立約人願於票據到期日前將足夠支付該票據之款項存入支票存款戶內備付,並遵守本約定條款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 (保付支票)
立約人或屆票載發票日之支票執票人如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行即得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由有權簽章人員簽章而為保付行為,且從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內照數扣取而轉入保付支票專戶。
四、 (開戶審查與資料變更)
立約人開戶時,應填具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 貴行,經 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五、 (票據工本費)
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核給票據,貴行得每張計收新臺幣五元至十元之工本費。六、 (取款)
立約人取款時須以不易擦拭或不易褪色之筆簽發 貴行發給之票據,並於票據上簽蓋原留印鑑,如設有代理人時亦同。立約人簽發之票據上所載金額,如日後字跡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立約人擬利用自動化設備取款,須依 貴行規定於辦理相關手續後始得為之。七、 (委託撥付)
立約人倘有與 貴行另訂約定,委託 貴行撥付立約人或立約人指定人應付款項時,貴行得免憑立約人簽發之票據逕自立約人帳內扣款撥付。
八、 (提示付款)
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本票或承兌匯票,如逾提示付款期限始由執票人向 貴行提示時,在支票發行滿一年、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貴行對於票據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期或到期日之先後,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倘同時提示多張票據,貴行得排定支付順序。
貴行於知悉立約人受破產宣告或死亡時,其存款餘額雖足敷票據之金額,亦應即停止付款。九、 (票據之偽造、變造或塗改)
第三人偽造、變造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立約或取款印鑑而偽造或變造、塗改立約人簽發之票據,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識時,貴行不負損失賠償之責。倘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立約或取款印鑑而偽造票據,除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外,貴行憑留存印鑑付款不負損失賠償之責。
十、 (票據之喪失)
立約人之票據如有被盜、遺失或滅失而喪失占有時,應依照票據法、票據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票據交換所擬定經中央銀行修正備查之「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須知」及 貴行所訂之票據掛失止付辦法,以書面辦理相關掛失止付手續。其止付票款,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戶內扣除提存備付,但在 貴行未接受掛失止付之書面通知前,款項如有被冒領之情事,貴行不負賠償責任。又立約人喪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或未經簽章之空白票據時,亦應依前開規定即向 貴行辦理掛失手續。立約人遭詐騙簽發票據,貴行於接獲票據假處分執行通知前,貴行憑票付款,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立約人同意:
(一)貴行對於通知掛失止付理由,不負認定之責。
(二)票據如已兌付、已依法撤銷付款委託或業已經 貴行保付者,貴行不受理掛失止付。
(三)凡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如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金額足敷票據金額者,以「業經止付」論,如不敷票據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處理,如嗣後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並經占有票據人再提示請求付款時,依再提示付款時之情形予以處理。
(四)通知止付人若未於提出止付後五日內向 貴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十一、(刪除)
票據信用約定條款一、 (定義)
本約定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二、 (存款不足退票及退票手續費)
立約人帳戶內應自行保持存放足夠之存款,倘存款不足,貴行無通知立約人之義務。
立約人除與 貴行訂有透支契約者外,絕不簽發超過存款餘額之支票,否則 貴行得依照規定予以退票之處分。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立約人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匯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應與支票之退票記錄合併計算。
立約人簽發票據,倘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立約人應依規定繳納存款不足退票之退票手續費新臺幣二百元。三、 (註記及註記手續費)
立約人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並依規定繳交退票註記手續費。
四、 (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立約人認為不合理時,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立約人在 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 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五、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立約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 貴行終止受立約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立約人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六、 (退票事由)
立約人簽發本票,除經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得自行印發外,應以使用 貴行印發之本票為限,否則同意 貴行以退票處理。
立約人簽發之票據如 貴行認為不合規定或對所載事項認有疑義時,得拒絕支付之,並即由 貴行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交還執票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貴行概不負責。
七、 (拒絕往來)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八、 (請求恢復往來)
立約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 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九、 (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本項存款約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立約人及 貴行均得隨時終止。貴行終止時,依立約人最後所通知之地址郵寄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生效。立約人終止時,於通知送達 貴行始生效。
立約人因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其他情事,致支票存款往來契約終止時,立約人應於 貴行通知之期限內繳還剩餘空白票據並領回帳戶所餘存之款項。
立約人如有違反其與 貴行另訂之授信及其他任何契據之約定,並經 貴行依約主張債務到期或視為到期時,本契約解除條件成就,自條件成就日起失其效力,貴行應立即返還立約人帳戶內所餘存之款項,並將所應返還之款項抵銷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前述 貴行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於到達立約人後,溯自 貴行登帳扣抵時即發生抵銷之效力;立約人應立即將未用完之空白支票及本票全部繳還 貴行。
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寄送服務約定事項
一、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寄送服務(下稱本服務)係指彰化商業銀行(下稱 貴行)就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之交易明細,依約定方式寄送對帳單(下單稱電子對帳單、實體對帳單或得合稱對帳單)供立約人核對交易記錄。
二、立約人選擇以電子郵件(e-mail)寄送對帳單(該對帳單下稱電子對帳單)者,貴行即依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電子對帳單(下稱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立約人應避免使用免費電子郵件信箱,並應隨時檢閱電子郵件信箱,以確保其正常並安全運作,且一經 貴行對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電子檔案時,無論是否經立約人讀取該電子檔案之內容,一經寄送即視為送達立約人。若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錯誤致連續達 3 期以上無法寄送或基於內部控制需要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改依立約人留存之通訊地址郵寄實體對帳單。
三、如立約人選擇以郵寄方式寄送對帳單(該對帳單下稱實體對帳單)者,貴行即依立約人所留存通訊地址寄送實體對帳單(下稱實體對帳單寄送服務),由 貴行依立約人留存之通訊地址郵寄,經通常郵遞時間後,視為送達。
四、立約人得申請變更對帳單之寄送方式,亦得申請變更對帳單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或通訊地址。立約人同意貴行所寄送電子對帳單之效力與實體對帳單相同。
五、立約人申請或變更本服務之內容,由 貴行自次月起依約定方式寄送對帳單;立約人申請變更電子郵件信箱或通訊地址者,亦自次月起生效。
六、立約人於收受 貴行寄送之對帳單後,應立即核對內容,如有疑義者,應儘速於對帳單送達日起 7 個 貴行營業日內通知 貴行查明或更正,如逾上述期限,即視為對帳單內容正確無誤。立約人並有權要求 貴行出示已付款之票據。
七、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概以 貴行電腦系統之紀錄為準。如因電子郵件信箱壅塞、遭他人盜用竄改資料、電子郵件信箱或通訊地址錯誤、未辦理電子郵件信箱或通訊地址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對帳單寄送錯誤、寄送不到、無法寄送或衍生其他損害,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八、除另有約定外,貴行將於每月初寄送上一個月份之對帳單予立約人,惟當月無交易者,即不寄送對帳單,若立約人於當月 15日仍未收到,應立即向原開戶行查詢。
九、申請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者,得隨時透過 貴行客服中心(電話:000-0000)或經由 貴行全球資訊網網站申請補寄最近 6 個月內之交易明細;如需申請超逾 6 個月以上之交易明細者,應由立約人向原開戶行提出申請查詢。
十、如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貴行有權停止或暫時中斷對帳單寄送服務,對帳單寄送服務將於 貴行修復相關設備後恢復提供;惟倘屬 貴行可預知對帳單寄送服務停止或暫時中斷之事由,貴行將事先通知立約人,以確保立約人之權益不受影響。
(一)本服務之相關電腦系統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時。
(二)發生突發性之相關電腦系統設備故障,或與貴行合作之協力廠商無法即時提供維修服務時。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 貴行無法提供對帳單寄送服務時。
十一、立約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經由網路傳送電子對帳單有其一定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遭非 貴行或立約人以外人士接觸、閱讀、修改、使用或傳送予他人),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十二、本約定事項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及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與本約定事項有牴觸時,以本約定事項為準。
十三、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本服務,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其他約定事項
一、(費用之調整)
因本約定條款所生之票據工本費、退票手續費、退票註記手續費、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計收之費用,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貴行如認有調整需要時,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有關帳戶管理費計收條件之調整,則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 貴行之網站及營業場所之大廳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本約定條款,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惟主管機關或票據交換所定有調整上限者,不得逾越該上限,立約人並授權 貴行逕自其支票存款帳戶內或立約人活期性帳戶內扣除或由立約人提出同額款項交付予 貴行。
二、(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
立約人同意 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立約人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立約人同意 貴行將本帳戶之開戶日期、退票及註記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應依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他人查詢。
第肆章、存單存款約定條款
一、本存款係指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存入,由 貴行簽發存單予立約人,並由立約人憑存單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領取利息及本金之定期性存款。
二、本存單存款項下區分為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
(一)定期存款:分為一個月期、三個月期、六個月期、九個月期、一年期、二年期及三年期等存款期間,亦得以指定一個月以上之到期日為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支取利息,及於期滿時取回本金;惟立約人已約定利息按月由 貴行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及自動轉期者,不在此限。立約人不按月提領利息,貴行概不複利計息。
(二)定期儲蓄存款:
1.存本取息儲蓄存款:
分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等存款期間,亦得以指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到期日為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支取利息,及於期滿時取回本金;惟立約人已約定利息按月由 貴行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及自動轉期者,不在此限。立約人不按月提領利息,貴行概不複利計息。
2.整存整付儲蓄存款:
(1)分為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等存款期間,亦得以指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到期日為存款期間。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按月複利計息,除自動轉期者外,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一次提領本息。
(2)特種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分為二年期或二年期以上之存款期間,本金按月複利計息;利息於本金每存滿一年時,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特種 A)或滾入本金並繼續按月複利計息(特種 B),除自動轉期者外,於到期時由立約人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提領本金(特種 A)或本息(特種 B)。
3.整存零付儲蓄存款
分為一年期(分 12 次提領本金)、一年六個月期(分 18 次提領本金)及二年期(分 24 次提領本金)之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即提領本金次數)及本金,於開立存單日(即起存日)將本金一次存入。於本xxx一個月後,以起存日之每月相對日(無相對日者,以月底日為準)按月平均提領本金,由立約人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提領或約定由 貴行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惟最後一次之本金,應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提領。存款期間按未提領本金每月以相當於存款期間之 貴行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複利計算利息,並於到期時連同最後一次之本金一次計付。立約人除每月應提領而未提領之本金,得隨時要求提領外,不得於提領日期前要求提領,且前述應提領而未提領之本金,於其逾期未領期間概不計息。
4.零存整付儲蓄存款:
(1)分為一年期(分 12 次存入本金)、二年期(分 24 次存入本金)、三年期(分 36 次存入本金)之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即存入本金次數)及金額,於開立存單日及嗣後之每月相對日(無相對日者,以月底日為準,下稱「約定存款日」),由立約人持存單來行存入,或約定授權 貴行自活期性存款帳戶扣款(下稱「自動扣帳零存」)存入;並按存入當日與存款期間相當天期之 貴行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按月複利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一次提領本息。
(2)立約人如超逾或提前於約定存款日存入本金者,本存單之到期日將由 貴行依下列公式改訂:新到期日=原到期日+【(每期遲繳日數-每期早繳日數)÷約定存款期間月數(次數)】。
新到期日未逾原到期日或逾原到期日三日以內,立約人仍應依原到期日提領本息;如新到期日逾原到期日超過三日以上者,而立約人不同意於新到期日提領本息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就解約當日與原到期日之差額日數,按解約當日與約定存款期間相當天期之 貴行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補收利息。
(3)立約人約定自動扣帳零存者,如有任一期本金扣帳失敗,貴行即停止辦理該自動扣帳零存,待立約人將各期應存未存入之本金全部存入後,始恢復辦理自動扣帳零存。
(4)立約人如逾六個月以上未依約存入本金者,於到期前立約人即不得再行存入本金,就已存入之本金,依第(1)目約定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一次提領本息。
三、存款期間之歸類如下︰
(一)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歸類於一個月期存款。
(二)存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歸類於三個月期存款。
(三)存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歸類於六個月期存款。
(四)存滿九個月以上未滿十二個月者,歸類於九個月期存款。
(五)存滿十二個月以上未滿二十四個月者,歸類於十二個月期存款。
(六)存滿二十四個月以上未滿三十六個月者,歸類於二十四個月期存款。
四、本存單存款計息方法為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不足月部分按日計息。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不足一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五、本存單存款之利率型態,如係採機動利率者,依起存當時 貴行牌告之存款利率記載於存單,如遇 貴行調整牌告利率時,自調整之日起改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計息。本存款利率型態(即固定利率或機動利率)一經立約人選定,在存款期間立約人不得要求變更。
六、中途解約:
利息按實際存款期間之 貴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單利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前述牌告利率,採「牌告利率固定計息」者,以存入當日之定期存款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者,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 貴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改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七、逾期提取:
立約人於存單到期後逾期提領本息者,除因到期日非 貴行營業日而仍應按存單約定利率另給付非營業日之利息外,其餘逾期部分之利息自到期日起至提領日止,按提領日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但如到期日至提領日間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八、逾期續存/逾期轉存:
(一)定期存款:如逾到期日一個月以內辦理續存(指與原存單存款期間相同)或轉存(指與原存單存款期間或種類不同)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辦理續存或轉存。
(二)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或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如逾到期日一個月以內辦理轉存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者,或如逾到期日二個月以內辦理續存或轉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或整存整付儲蓄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辦理轉存或續存。
(三)辦理續存或轉存之新存款利率,以續存或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四)超逾上述期間始辦理續存或轉存者,應自辦理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辦理日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以辦理日之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給;但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九、自動轉期:
(一)除指定到期日以外之定期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及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得於起存時或原存單到期日以前,依原存款種類、存款期間、利率型態及金額(選擇本利和轉期者,係利息滾入本金之合計金額)等約定內容辦理自動轉期續存;自動轉期之利率以轉期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二)於原存單存款期間內,發生原存單約定之利率型態遭 貴行取消牌告時,立約人可在原存單到期日前,持存單及原留印鑑辦理變更利率型態;未變更者,於轉期當日,貴行將依掛有牌告之相同種類及相同存款期間利率型態辦理轉期續存。
(三)若原存單到期日前遇有原約定之存款種類或存款期間未掛有牌告利率時,貴行於原存單到期時將不辦理自動轉期,立約人須於到期日持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提領。
(四)倘金額屬大額存款範疇者,將自動適用各該級距之大額存款利率辦理續存。
十、本存單存款經由 貴行發給之存單,立約人不得轉讓,且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質押或設定質權。十一、其他未盡事項,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及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第伍章、聯行收付業務服務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申請於 貴行原開戶行以外之營業單位提款或轉帳者,需親持身分證、存摺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聯行收付業務服務(下稱本服務)。嗣後,立約人在 貴行之營業單位提款或轉帳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及臨櫃取款密碼辦理。
二、立約人依前項約定申辦本服務者,得在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憑存摺及原留印鑑,辦理綜合存款項下定期(儲蓄)存款之存儲或解約。
三、倘立約人遺忘「臨櫃取款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五次時,立約人需憑身分證、存摺、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重新申請設定新密碼。
四、立約人以無摺存款方式提供他人存入款項時,貴行得視立約人往來情形酌收手續費。
五、因連線作業系統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付時,貴行得隨時暫停本項服務,立約人同意回原開戶行辦理提款。
第陸章、自動化服務設備(含自動化服務機器、電話、網路銀行及其他非臨櫃設備)共同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轉帳,以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所有行、轉入行及轉出行三者均能提供跨行轉帳之服務者為限。二、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為 貴行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及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 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應儘量避免於 貴行帳務劃分點將屆時進行交易;如辦理轉帳已
逾 貴行帳務劃分點,致無法用以兌付當日之應付票據,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三、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提款或轉帳之未登摺交易,在未經補登存摺前,存摺餘額與 貴行帳上餘額所生不符之情形,除立約人以其他方式證明 貴行交易記錄錯誤者外,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四、立約人利用電話或網路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交易(如:申購交易、基金轉換、基金贖回)時,需遵守立約人另行與 貴行簽訂相關約據之約定。立約人以電話銀行、網路銀行進行基金理財交易時,有涉及款項交付受託人者,視為立約人依約定轉入受託人信託專戶,該信託專戶不計入立約人所約定轉入帳戶二十五戶之限制。
五、立約人同意使用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轉帳時,金融機構得將轉出帳號及/或戶名列印於轉入帳戶存摺。
六、立約人得隨時利用 貴行客服中心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請暫停約定轉出帳戶之所有自動化交易(包含自動化服務機器、網路銀行、電話銀行等)之付款或暫禁立約人帳戶,但前述申請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前,立約人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為確保立約人權益及交易安全,如須恢復使用相關服務,需由立約人本人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原開戶分行辦理解除事宜。
第柒章、金融卡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申請之金融卡[含晶片金融卡、晶片金融(信用)卡及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在內](以下簡稱金融卡)具有下列功能: (一) 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及查詢餘額之功能。
(二) 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使用晶片金融卡及其設定之密碼,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由 貴行直接於該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後,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沖正、退費、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三) 跨境匯出交易服務:指立約人於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公司)或臺灣地區以外法人合作之網路平台(如:淘寶網、天貓等)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晶片金融卡及其設定之密碼進行付款,經 貴行直接於該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後,委託結算代理銀行結匯並匯付支付寶公司或臺灣地區以外法人,再由支付寶公司或臺灣地區以外法人付款予立約人任何交易之商店。
(四) 國外提款功能:
1.立約人可持貼有、 、及標誌之金融卡,至國外貼有相對應標誌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當地貨幣,及 國際提款須有申請本功能者,始得使用,且提款限簽帳金融卡(Debit 卡)使用,提款限 COMBO 卡使用;財金公司()跨國提款無須申請即得使用,目前可用於日本、香港及澳門,日
後以財金公司新增或變更地區為準。
2.及 提款時,須輸入 4 位數國際提款密碼;提款時,僅需於自動化服務機器之「提款確認暨跨國提款啟用」畫面確認同意後,輸入同國內使用之 6-12 位數晶片密碼,即可使用當次跨國提款功能。
(五) 其他金融功能。
立約人使用前述功能時,應依自動化服務設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營業時間為限。
二、領用之金融卡卡片及密碼係由 貴行製作,貴行有權決定卡片之發放及提供之功能。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條款,但應親自至 貴行或以書面通知 貴行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辦理,除金融卡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者外,均應將金融卡繳還 貴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終止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或有違反 貴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之虞。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四)貴行對立約人之帳戶可疑交易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
(五)立約人拒絕提供審核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六)貴行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
(七)立約人經查如屬指定制裁、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三、立約人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依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方式辦理。
四、立約人提出申請後,自申請日起算逾六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五、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函)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業務往來申請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六、金融卡為 貴行所有,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
製金融卡之行為。
七、立約人收到 貴行發給之密碼函【含 4 位數國際提款密碼(僅提供予已申請國際提款服務者)及 6 位數之晶片密碼】,應立即於貴行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憑金融卡及密碼函密碼更改密碼,始可使用金融卡。嗣後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立約人同意所有憑金融卡及密碼所為之申請、指示或同意,均視為立約人所為。
八、立約人得向 貴行申請金融卡之帳戶為「約定轉出主帳戶」,申請將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之其他活期性存款帳戶(不含支票存款、電子存款)設定為該金融卡之「約定轉出子帳戶」(以下簡稱「一卡多帳戶」服務)。每一金融卡最多可約定 7 組「約定轉出
子帳戶」,即該金融卡包含「約定轉出主帳戶」共可併存 8 組約定轉出帳戶。
九、立約人擬向 貴行申請「約定轉出子帳戶」之帳戶已申請金融卡者,應先註銷該「帳戶」之金融卡並交還 貴行作廢始得申請。
十、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查詢餘額及消費扣款等交易時,憑「約定轉出主帳戶」原設定密碼,即可於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由「約定轉出主帳戶」及「約定轉出子帳戶」中,選擇任一帳戶辦理。惟如該金融卡使用於僅受理磁條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端末點銷售系統(POS 機),則其所進行之交易,僅限以「約定轉出主帳戶」辦理。
十一、立約人欲使用金融卡為轉帳交易時,應先就各轉出帳戶個別向 貴行申請「約定帳戶轉帳」及/或「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後始得辦理,且各轉出帳戶之交易限額,係個別分開計算。惟倘經立約人以金融卡之「約定轉出主帳戶」向 貴行申請使用消費扣款服務者,該金融卡之「約定轉出子帳戶」即一併具有消費扣款之功能。
十二、立約人申請「本人帳戶皆為金融卡約定轉入帳戶服務」,即立約人具有金融卡功能之帳戶可轉入本人開立於 貴行之所有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含申請日後之帳戶),立約人得於本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2 目之轉帳限額內使用金融卡辦理本人帳戶轉帳交易。
十三、立約人於自動化服務機器辦理轉帳業務,每筆交易達新臺幣參萬元(含)以上時,貴行將發送交易通知簡訊至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行動電話號碼(限台灣地區電信業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以下同);如立約人留存於貴行僅有電子郵件信箱並無行動電話號碼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交易通知;如立約人未於貴行留存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者,貴行即無須提供前述交易通知服務(下稱交易通知服務)。
立約人知悉交易通知簡訊係中文格式,立約人之行動電話應具有接收中文簡訊功能,如無收受中文簡訊之功能,將無法顯示交易通知內容;交易通知簡訊或電子郵件所載內容僅係交易通知用途,實際交易金額以貴行帳上所載資料為準,立約人如認為交易通知內容有誤,應立即向貴行查明。
交易通知服務係貴行對立約人提供之額外服務,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即時發送、未發送或有暫停發送之情形者,立約人同意貴行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立約人電子郵件信箱遭到入侵或行動電話如有遺失、被盜或相類似情形發生時,立約人應即通知貴行並申請變更行動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於變更生效前,貴行仍以立約人留存之資料提供交易通知服務,立約人絕無異議。
立約人如無需交易通知服務者,得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任一營業單位或至貴行網站「線上櫃台」辦理取消。
十四、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提款及轉帳時,限額如下:
(一)提款:
1.於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或等值外幣)。
2.於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
3.於國外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萬元之等值外幣。上述提款金額合計,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xxx(或等值外幣)。
4.自行約定限額:
每日:立約人得於每日最高限額內約定每日提款金額之上限。
每月:立約人得於新臺幣參佰萬元內約定每月提款金額之上限。如立約人未約定每日提款金額之上限時,則應依照本行訂定之每日限額內交易。
(二)非約定帳戶轉帳(包括於 貴行及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1.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
2.自行約定限額:
每日:立約人得於每日最高限額內約定每日非約定帳戶轉帳金額之上限。
每月:立約人得於新臺幣陸拾萬元內約定每月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上限。如未約定每日非約定帳戶轉帳金額之上限者,應依照本行訂定之每日限額內交易。
(三)約定帳戶轉帳(包括於 貴行及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1.轉入第三人帳戶或跨行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2.轉入設在 貴行之立約人帳戶、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每次及每日最高限額為帳戶可用餘額。
3.自行約定限額:
每日:立約人得於每日最高限額內約定每日約定帳戶轉帳金額之上限。
每月:立約人得於新臺幣陸仟萬元內約定每月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上限。如未約定每日約定帳戶轉帳金額之上限者,應依照本行訂定之每日限額內交易。
(四)立約人於 貴行所為之任何跨境匯出交易服務,應全部合併計算其限額,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或等值外幣),每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或等值外幣)。
十五、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國內自動化服務機器存入現金:
(一)使用 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
存入開立於 貴行之非本人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開立於 貴行之立約人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存入開立於國內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時,則每筆最高存入限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 15 元,手續費將直接從存款金額中扣取,每日最高存入限額則依存入帳戶金融機構之規定限額辦理。
(二)使用其他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機器:
存入開立於 貴行之非本人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帳戶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開立於 貴行之立約人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存入開立於國內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時,每日最高存入限額則依存入帳戶金融機構之規定限額辦理。
十六、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下列交易或服務,應收手續費如下: (一) 交易類手續費: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xx。
2.國內跨行轉帳:
(1)立約人為個人戶者:
○1 每一帳戶每日第一筆交易金額為新臺幣xx元以下:免收手續費(應與個人網路銀行、電話銀行、實體/網路 ATM、雲支付及行動金融卡等轉帳交易合併計算)
○2 交易金額為新臺幣xx零壹元至新臺幣壹仟元者或每一帳戶每日第二筆起交易金額為新臺幣xx元以下者: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壹拾元。
○3 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壹仟元: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壹拾xx。 (2)立約人非個人戶者: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壹拾xx。
3. / 國際提款:每筆除應支付新臺幣柒拾xx之跨國手續費外,並須加計按提領金額計算之匯兌手續費, 提款依 1.5%、提款依 1.1%計收。
4. 財金公司( )跨國提款:
(1) 日本地區:每筆按提領金額百分之○·八加計日幣壹佰伍拾元(最低收取手續費為日幣叁佰玖拾元),並依結算代理銀行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支付。
(2) 港澳地區:每筆新臺幣壹佰元。
5.跨境匯出交易手續費:每筆按交易金額百分之一計收,並依結算代理銀行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支付。上述交易類手續費於交易當時,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二)服務類手續費:
1. 卡片解鎖/國際提款密碼變更:每次為新臺幣伍拾元。
2. 補/換發新卡:每次每卡為新臺幣壹佰元。
3. 立約人於 貴行申請第二個(含以上)帳戶之金融卡:每卡新臺幣壹佰元。上述服務類手續費應由立約人於申請當時繳付。
第一項費用 貴行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服務類手續費,非經 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十七、使用「一卡多帳戶」服務之金融卡,如其中「約定轉出主帳戶」或「約定轉出子帳戶」遭法院扣押或列為警示帳戶等情事,立約人仍得以該金融卡就未遭法院扣押或列為警示帳戶之帳戶進行交易。
十八、「約定轉出子帳戶」得隨時由立約人為新增或註銷之申請;如「約定轉出子帳戶」自原「約定轉出主帳戶」為註銷後新增至另一「約定轉出主帳戶」時,原就該「約定轉出子帳戶」申請之轉帳服務仍繼續有效,無須重新申請。
十九、立約人「約定轉出主帳戶」結清銷戶或存款轉籍、金融卡損壞、密碼遺忘或其他不堪使用之情形時,應將金融卡交還 貴行作廢,且
「約定轉出子帳戶」之約定亦併同終止。
二十、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從事交易,如連續輸入錯誤密碼達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親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各營業單位辦理解鎖。
(二) 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十四個營業日內,親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三) 金融卡遭國外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機器留置時,應立即電洽 貴行停用,並可於該自動化服務機器所屬國外金融機構規定時間內,向該金融機構出示護照及相關證件申請領回。於回國後親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行申請換發新卡或註銷停用後,繼續使用。
二十一、立約人辦理轉帳交易超過當日帳務劃分點,自動化服務設備將回應「該筆交易記入次營業日帳」,立約人須按確認鍵後,始可辦理。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
二十二、立約人應妥慎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立約人應親自至 貴行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或致電 貴行客服中心之方式辦理掛失手續。
立約人得以任一「約定轉出子帳戶」或「約定轉出主帳戶」為掛失之通知,惟如欲申請補發金融卡時,仍應以「約定轉出主帳戶」為申請之主體。「約定轉出主帳戶」及「約定轉出子帳戶」原申請之各項服務,均無須重新申請。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如提領存款或轉帳),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單位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 貴行負責。
二十三、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及其設定之密碼在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同等效力;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
通知 貴行,貴行應即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並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及回報處理情形。自動化服務設備於每筆交易完成後,金融機構將以印發「交易明細表」或螢幕顯示方式列明交易金額及相關資料,供立約人當場核對。立約人如認交易金額及相關資料有錯誤時,應於交易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並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回覆立約人查明之結果。如立約人未於上述約定期限內通知 貴行查明,推定立約人已核對無誤。
二十四、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時,以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機構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限;自動化服務設備如因停電、電腦系統故障、鈔券不足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交易。立約人不得對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機構或其他任何人主張權利。
二十五、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機器,如有機器故障、鈔券誤付或誤轉帳、金額誤扣或手續費誤扣等異常情形發生時,立約人得立即通知該機器所屬之金融機構處理,並由其協助查明狀況。
二十六、金融卡所提供新臺幣以外貨幣之交易功能,悉依中央銀行所訂之「管理外匯條例」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二十七、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機器交易款項原則上均以新臺幣結付。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結算代理銀行或 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外幣結匯之代理人,辦理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外幣交易向中央銀行申報及結匯手續。若立約人所為之外幣交易款項超過規定限額,立約人須於 貴行要求時,立即以相同之外幣支付超額款項。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涉及外幣交易者,相關轉換匯率計算及手續費計收約定如下:
(一) 立約人於國內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 貴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二) 立約人於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或特約商店消費時,應按結算代理銀行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或依交易當日國際組織所訂之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三) 立約人於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外幣現鈔,應按提領金額加計國外交易手續費,並依前款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國外交易手續費內含 貴行需給付國內外相關機構及 貴行自身作業所需之費用,其手續費之計收標準隨國際組織、結算代理銀行或 貴行之調整而調整之。
(四) 立約人使用跨境匯出交易服務,應按結算代理銀行所列結匯日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二十八、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提領現款,於現金已依提款程序從自動化服務機器送出時為完成提款。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轉帳入戶者,於符合轉帳程序轉入指定之帳戶時為完成轉帳。
二十九、立約人憑金融卡提領現款,應於交易完成後取出現鈔並取回金融卡,如逾時未取出現鈔者,除自動化服務機器自動收回現鈔之情形外,由立約人自負其責。
三 十、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P33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通報案件及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訊」進行驗證,如驗證結果無異常,立約人始得使用跨境匯出交易服務。
三十一、立約人申請之金融卡具有信用消費功能者,須遵守相關之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三十二、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跨境匯出交易、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三十三、立約人就本約定條款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 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
申訴專線:
(一)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 (以市話計費)
(二)手機請撥:(00) 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第捌章、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服務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應妥善保管晶片金融卡及密碼,並明確瞭解所有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進行消費扣款之交易,均視同本人所為,與憑存摺及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提款,具同等效力。
二、立約人於指定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晶片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
三、立約人欲停止使用金融卡消費扣款服務者,應向 貴行申請註銷,經 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終止效力。原與「約定轉出主帳戶」併具消費扣款服務之「約定轉出子帳戶」,亦同時終止該項服務。
四、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費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五、立約人各約定轉出帳戶每日之消費扣款限額各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或等值外幣)。
六、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七、立約人明確瞭解憑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應與特約商店協商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扣款之依據,立約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衍生之糾紛對抗 貴行。
八、立約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應於交易日起九十天內檢具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向 貴行請求調閱相關帳務資料,貴行應提供並協助核對帳務紀錄,立約人如未於前述期限請求調閱,即推定 貴行之帳務紀錄無誤。
九、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金融卡消費扣款帳務事宜。有關立約人消費扣款帳務之資訊,貴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帳務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十、立約人同意 貴行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條款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立約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保守秘密。
第玖章、電話銀行約定條款
一、電話銀行服務項目:包括查詢、傳真、繳納公共事業費用、轉帳、基金交易、繳付貸款及其他服務。各該服務項目於 貴行正式開辦且立約人已依 貴行規定辦妥相關申請手續時始生效力。
二、電話銀行服務時間:
(一)綜合存款戶項下之活(儲)存轉定(儲)存轉帳服務、綜定(儲)存到期不續存登錄或取消、外幣活期存款轉帳交易(含預約同幣別外幣帳戶轉帳)為營業日上午九時xxxxxxxx。
(x)xxxxxx:x xxxxx上公告服務時間為準。
(三)其餘服務項目之服務時間原則為二十四小時。
貴行每日例行性電腦檔案維護時間內,得暫停一切服務。
三、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為 貴行帳務劃分點,立約人辦理轉帳交易超過當日帳務劃分點,屬次一營業日帳。如辦理轉帳已逾 貴行帳務劃分點,致無法用以兌付當日之應付票據,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四、立約人如擬申請、變更或終止電話銀行服務,或登錄、變更、註銷密碼及〈或〉約定服務項目,或登錄、變更、註銷電話銀行之支票存款轉帳密碼等,應至 貴行填具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於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完成登錄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五、約定轉入帳戶相關規定:
(一)新增約定轉入帳戶:
1.立約人應持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2.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新增之約定轉入帳戶除係立約人開立於 貴行之帳戶得於申請日生效外,其他帳戶一律申請日後次一日始生效力。
(二)申請取消約定轉入帳戶:
1.立約人持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2.立約人得利用 貴行客服中心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 412-2222)申請取消約定轉入帳戶。
3.立約人取消約定轉入帳戶,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完成登錄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六、立約人得隨時利用 貴行客服中心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 412-2222),申請暫停約定轉出帳戶之所有自動化服務設備(含自動化服務機器、電話、網路銀行及其他非臨櫃交易,以下同)交易,但前述申請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前,立約人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為確保立約人權益及交易安全,如須恢復使用相關服務,需由立約人持身分證件、存摺、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原開戶分行辦理。
七、立約人同意一經立約人申請電話銀行密碼並經 貴行完成登錄後,立約人即得憑該密碼於 貴行同一分行立約人之各個存款帳戶,使用除轉出帳戶與轉入帳戶間轉帳交易以外之其他電話銀行服務。
八、立約人同意凡憑密碼並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轉帳交易等各項業務之行為,如密碼輸入正確,不論使用人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貴行均得認定係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其因之而完成之交易事項,立約人均予承認。
九、立約人同意使用 貴行電話銀行服務辦理轉帳時,轉入帳戶所屬金融機構得將立約人轉出帳號及/或戶名列印於轉入帳戶存摺內頁該筆交易上。
十、立約人申請 貴行電話銀行各項服務所使用之密碼經變更後,於使用其餘各項服務時,必須輸入變更後之密碼。倘立約人首次申請電話銀行服務,須填具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由 貴行登錄初始密碼。為確保立約人權益及交易安全,立約人於啟用電話銀行後,應立即使用電話銀行之變更密碼功能,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十一、立約人同意凡憑密碼並使用電話銀行所為之交易行為,其取款係按無摺登錄之方式辦理,與立約人持存款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或簽發支票及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或轉帳之效力完全相同。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悉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十二、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轉帳交易者,須填具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事先與 貴行約定轉入帳戶。約定轉入帳戶不分 貴行或跨行,最多以二十五戶為限,且須經 貴行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
十三、電話銀行不得轉帳存入非約定轉入帳戶,但轉入帳戶為立約人於 貴行之貸款帳戶、信用卡帳戶、綜活存(儲)與綜定存(儲)互轉、信託專戶或繳納公共事業費用,立約人得逕行轉入,免事先約定轉入帳戶。
十四、立約人以電話銀行進行基金交易而將交易款項轉入受託人信託專戶時,須受轉入約定帳戶轉帳限額之限制,惟不計入二十五戶約定轉入帳戶之戶數限制。
十五、立約人約定轉入帳戶時,應自行詳細核對確認,貴行係依立約人所約定之帳號登錄,不負認定帳號及戶名之責。
十六、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轉帳交易或繳納各項費用時,應自行核對並確認其所輸入之轉帳帳號及轉帳金額無誤後,始按確認鍵;一經確認,交易即屬完成。倘因帳號或金額等輸入錯誤致生任何損失,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立約人不得請求 貴行更正或退還。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轉帳交易或轉繳各項費用所取得之資料,如因 貴行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等而導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行沖正之,並以沖正後之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餘資料為準。
十七、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辦理跨行轉帳或其他各項交易,願依 貴行規定繳納手續費,並同意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扣繳之。
十八、新臺幣轉帳限額(含即時轉帳及預約轉帳):立約人得自訂約定轉入第三人及跨行帳戶之每筆及(或)每日轉帳金額上限,惟跨行轉帳每筆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如立約人未自訂轉帳限額者,各轉出帳戶之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上限,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轉帳存入約定轉入帳戶:
1.轉入第三人帳戶(含轉入 貴行信託專戶)或跨行轉帳,每筆轉帳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每日轉帳金額不得逾新 臺幣三百萬元。
2.轉入設於 貴行之立約人帳戶、貸款帳戶、信用卡帳戶或期貨保證金及權利金專戶,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上限,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二)繳納公共事業費用:
每筆轉帳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每日累計轉帳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三)電話銀行與網路銀行(SSL 安控機制)轉入約定第三人帳戶(含轉入 貴行信託專戶)之轉帳金額應予併計(轉入 貴行立約人帳戶、期貨保證金及權利金專戶、貸款帳戶、信用卡帳戶、綜活(儲)存與綜定(儲)存互轉及繳納公共事業費用均不計入),每日累計轉帳金額不得超逾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立約人當日存入轉出帳戶之款項,均得利用電話銀行於轉帳限額內進行轉帳交易。
(五)個人戶之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新臺幣綜活(儲)存轉綜定(儲)存」每筆或每月累計金額達 貴行於網站上公告之限額時,個人戶之立約人應臨櫃辦理。
十九、轉帳手續費:(含即時轉帳及預約轉帳) (一)自行轉帳:免收手續費。
(二)跨行轉帳:
1.每一帳戶每日第一筆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五百元以下:免收手續費(應與個人網路銀行、實體/網路 ATM、雲支付及行動金融卡等轉帳交易合併計算)。
2.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五百零一元至新臺幣一千元或每一帳戶每日第二筆起交易金額為五百元以下之交易: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十元。
3.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以上:每筆手續費為新臺幣十五元。
二十、立約人約定之轉出、轉入帳戶如已結清,則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轉帳約定即自動失效,立約人無須再申請刪除該轉出或轉入帳戶。
二十一、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提款或轉帳之未登摺交易,在未經補登存摺前,存摺餘額與 貴行帳上餘額所生不符之情形,除立約人以其他方式證明 貴行交易記錄錯誤者外,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二十二、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完成之轉帳交易,或因訊號不良、訊號中斷等原因致認為交易有疑慮時,均得透過電話或行動銀行查詢帳戶餘額,或至 貴行補登存摺,以供轉帳交易之核對參考。立約人對轉帳內容如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親自向 貴行查詢,經 貴行調查未發現有不正確情事,立約人同意轉帳交易悉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紀錄為準,絕無異議。貴行將每月定期核發對帳單供立約人核對(該月無交易時則不寄發),如立約人對對帳單內容有疑義時,應於收到對帳單起七個營業日內向 貴行提出異議,逾期未異議,視為該對帳單內容正確無誤。
二十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密碼致生任何損害,立約人應自行負責,但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密碼洩漏時,其所發生之損害,由 貴行負責。
二十四、貴行電話銀行服務系統如因第三人之行為、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停電、斷電、電腦系統故障、系統或線路障礙或中斷或傳輸訊號品質不良等)或其他原因致 貴行未能提供服務,立約人無法操作,或造成交易無法完成、錯誤或遲延時,除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立約人同意無條件免除 貴行可能涉及之一切責任。
二十五、電話銀行服務所涉及之交易,除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外,其一切義務與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立約人可利用電話銀行辦理「金融卡掛失」及「存摺掛失」,於立約人完成掛失程序前,如有被盜用、冒領等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 貴行無涉。
二十六、立約人一經利用電話銀行服務,當即確認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條款之成立及有效,立約人應受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條款全部之約束,亦同意遵守各項交易規定。爾後 貴行如新增電話銀行服務項目,除依 貴行規定須另行辦理相關申請手續外,立約人即可使用該等服務,並同意遵守 貴行以電話語音、簡訊、手機螢幕、網際網路等方式告知之有關規定。
二十七、貴行就電話銀行服務所提供之資料,將儘可能隨時更新,惟立約人同意並瞭解所有透過相關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可能並非最新資料,僅供立約人參考之用。
二十八、立約人利用電話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之交易(如:申購交易、基金轉換、基金贖回)時,需遵守立約人另與 貴行簽訂相關約據之約定。
二十九、立約人於開戶時留存之「顧客資料卡」或其他留存 貴行之文件所載內容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後將變更情事通知 貴行。如未為通知者,貴行將有關文書依「顧客資料卡」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三 十、立約人如違反本約定事項條款或有其他不當使用電話銀行服務情形,貴行得逕行終止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之服務。
三十一、為保障立約人權益,凡密碼輸入錯誤連續三次,立約人將被暫停使用 貴行電話銀行服務,若遭停止使用時,立約人應親至 貴行原開戶分行辦理註銷並重新設定密碼後方可再行使用;因此所生之費用,同意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扣收,立約人絕無異議。
三十二、立約人自使用電話銀行各項服務項目之日起,願依 貴行「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所訂之收費標準或立約人與 貴行另行約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手續費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前項收費標準、貴行服務項目、轉帳金額限制、服務時間及其他各項相關約定等,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如有調 整或修改,貴行應於調整日或施行日三十日前於 貴行之網站上及營業場所之大廳以顯著方式公告其內容。倘立約人仍使用電話銀行服務者,視為承認該調整後收費標準或修訂後條款,不再另立契約。立約人如有不同意者,應以書面向 貴行終止使用電話銀行服務,但於終止前立約人所為交易對立約人仍生效力。
三十三、預約轉帳扣帳日期為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三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如該日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三十四、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辦理預約轉帳時,若超過帳務劃分點,均作為次一營業日帳(意即受理日為次一營業日)。三十五、預約轉帳之限制:
(一)經由電話銀行辦理預約轉帳,限約定轉入帳戶方得為之。
(二)每筆及每日限額,依本約定條款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十六、立約人如擬變更預約轉帳之約定事項(如:變更預約轉帳扣帳日期、預約轉帳金額或取消預約轉帳等),最晚應於預約轉帳扣帳日前一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內,經由電話銀行或至原開戶分行辦理,在該變更生效前,貴行依原約定辦理自動轉帳,立約人均承認其效力。
三十七、立約人以電話銀行辦理密碼變更者,除立約人另依前條約定辦理約定事項之變更外,其於密碼變更前約定之預約轉帳交易仍然有效,貴行仍應依原約定執行之。
三十八、立約人若以 貴行之存摺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出或轉入帳戶,日後倘因存摺遺失,而致前開帳戶帳號之支號變更時,與 貴行約定之預約轉帳交易仍然有效,無另行辦理變更。
三十九、立約人轉出帳戶之原留印鑑,日後倘因故更換時,除非依本約定條款第三十六條之約定取消預約轉帳外,本申請書暨約定事項仍繼續有效。
四 十、立約人就轉出帳戶申請二筆以上自動扣款服務(含預約轉帳),須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同意由 貴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就存款不足者,貴行得不予辦理,立約人絕無異議。
四十一、立約人若以支票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出帳戶,倘因預約轉帳扣款而致該帳戶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四十二、轉出帳戶或轉入帳戶如已結清,預約轉帳之約定視為自動終止;轉出帳戶如有存款不足、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等;或轉入帳戶如有帳號錯誤、為公教儲蓄存款、退休行員儲蓄存款或已申請刪除時,貴行即無辦理轉帳之義務;且因未轉帳所生
之一切損失與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四十三、立約人得申請辦理下列「新臺幣與外幣間」或「外幣間」存款帳戶之服務項目:
(一)外幣活期存款餘額及交易明細之查詢業務。
(二)同幣別外幣活期存款之轉帳:指立約人將其外幣活期存款轉存入立約人在 貴行其他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轉帳至第三人在 貴行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轉帳限額悉依本章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約定並以等值新臺幣計算。
(三)外幣活期存款結購與結售之轉帳:指立約人以其在 貴行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結購外匯存入立約人之 貴行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或以外幣活期存款結售新臺幣存入立約人之 貴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前開轉帳金額每筆或每日累計不得超逾(含)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幣別轉換之轉帳:指立約人將其在 貴行之外幣活期存款轉換成另一外幣存入立約人在 貴行之另一外幣活期存款
帳戶,每日累計轉出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五)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外幣綜合定期存款:指立約人將其外幣綜合存款項下活期存款轉存入立約人同幣別同存摺之定期存款,每日累計轉出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前述轉帳交易,以當日即時轉帳為原則,「同幣別外幣活期存款之轉帳」得辦理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三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為預約轉帳,惟轉帳扣款時該轉出帳戶如存款不足,貴行即無辦理轉帳之義務,且如該日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四十四、 除立約人另與 貴行議定適用匯率外,轉帳交易適用匯率約定如下:
(一)外幣活期存款結購與結售之轉帳:按交易當時 貴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
(二)幣別轉換之轉帳:按轉出外幣與轉入外幣對新臺幣於交易當時 貴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折算之交叉匯率。 (三)外幣轉帳限額折算新臺幣之匯率:按轉出幣別於交易當時 貴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
如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暫停部分幣別之交易。
四十五、立約人就本約定條款若有任何疑問,請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 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
申訴專線:
(一)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 (以市話計費)。
(二)手機請撥:(00) 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四十六、本章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四十七條之約定條款應優先於本章其他約定條款之適用。其他約定條款
四十七、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資料處理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交易對帳單之寄送、簡訊通知服務等)或其他與電話銀行有關之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電子郵件回覆與處理及相關諮詢及協助等),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第拾章、個人網路銀行約定條款
一般條款
一、 銀行資訊
(一) 銀行名稱:彰化銀行。
(二) 申訴及客服專線: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以市話計費),手機請撥:(00)000-0000,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撥通後按 9 轉接專人。
(三) 網址:彰化銀行官方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 (四) 地址:10412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五) 傳真號碼:(00)0000-0000。
(六) 銀行電子信箱:彰化銀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二、 契約之適用範圍
x約定條款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條款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約定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約定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三、 名詞定義
(一) 「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行動裝置或任何其他電子或電訊器材),經由網路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與 貴行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臨櫃,即可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銀行業務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查詢、轉帳、匯款等)。
(二)「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服務時間」:原則為 24 小時,但應依 貴行於網站上公告時間為準。
(八)「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訊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九)「App」:係指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
(十)「行動御守 App」:係指 貴行於 App 平台(如:Apple App Store、Google Play)提供立約人下載並安裝於行動裝置之 App。立約人於完成相關註冊與綁定程序後,即可於行動裝置進行身分認證,以使用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同一立約人限綁定一個行動裝置。
(十一)「綁定行動裝置」:係指立約人於行動裝置安裝 貴行指定之 App(如彰銀行動網 App、行動御守 App),並按指示輸入相關資訊以完成綁定程序。
(十二)「QR CODE(Quick Response Code)」:係二維條碼的一種,為矩陣式黑白相間的點狀或條狀圖形,除能表示文字、圖形及聲音等資訊,且有容量大、可靠性高及資料完整性等特性。
(十三)「一維條碼(BarCode)」:是將寬度不等的多個黑條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編碼規則排列,用以表達特定訊息的圖形識別。 (十四)「消費扣款」:使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安控機制認證後,向實體或虛擬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由貴行直接於轉出帳戶即時扣款後,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沖正、退費、預先授權及授
權完成等交易。
(十五)跨境匯出交易服務:指立約人於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公司)或臺灣地區以外法人合作之網路平台(如:淘寶網、天貓等)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網路銀行進行付款,經 貴行直接於該指定帳戶即時扣款後,委託結算代理銀行結匯並匯付支付寶公司或臺灣地區以外法人,再由支付寶公司或臺灣地區以外法人付款予立
約人任何交易之商店。四、 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項目
立約人得利用電腦或 貴行指定之行動裝置 App(如:彰銀行動網 App)使用下列服務項目:
(一)管理設定、新臺幣帳戶(含消費扣款、跨境匯出交易)、外幣帳戶、貸款帳戶、基金服務、黃金存摺、信用卡、掛失/暫禁、繳費專區及憑證管理等各項服務。
(二)立約人同一時間僅能擇一使用電腦、行動裝置或電子設備登入個人網路銀行。五、 申請方式
辦理個人網路銀行各項服務應由立約人本人持身分證件、存摺、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或透過 貴行同意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網路、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通路)辦理。
六、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個人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得向 貴行申訴及客服專線詢問。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之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七、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條款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八、 密碼變更
首次進入 貴行個人網路銀行需進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變更,密碼長度不得低於六位數;立約人自行設定之密碼,應自行保密,並得隨時變更,其次數不受限制。密碼單之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至次月相對日之前一日(即一個月內)有效,若立約人未於密碼單之有效期間內變更密碼,該密碼單即失效力,立約人應至 貴行辦理重新設定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之手續。立約人須留存電子郵件信箱於 貴行,以供 貴行通知之用。
九、 網站訊息
貴行個人網路銀行所提供之服務項目,於 貴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十、 交易類服務項目
(一)立約人申請交易權限之存款帳號,具有辦理臺外幣轉帳/匯款/基金下單、繳費(稅)、消費扣款與跨境匯出等交易之功能,各項交易須搭配安控機制進行交易。
(二)新臺幣轉帳服務
x控機制 項目 | 電子憑證 | 隨機密碼 | 行動御守 App | SSL |
臨櫃約定轉入帳戶 | 自行 | 帳戶可用餘額 | 每筆新臺幣 200 萬元 每日新臺幣 300 萬元 | |
跨行 | 每筆新臺幣 5,000 萬元每日帳戶可用餘額 | |||
網銀約定轉入帳戶 | 自行 | 帳戶可用餘額 | 每筆新臺幣 5 萬元 每日新臺幣 10 萬元 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 | |
跨行 | 每筆新臺幣 5,000 萬元每日帳戶可用餘額 | |||
非約定轉入帳戶 | 自行 | 帳戶可用餘額 | 每筆新臺幣 5 萬元 每日新臺幣 10 萬元 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 | |
跨行 | 每筆新臺幣 5,000 萬元每日帳戶可用餘額 | |||
備註 | 1.轉入設於 貴行之立約人本人約定轉入帳戶、貸款帳戶、期貨客戶保證金專戶,每日及每筆金額為轉出帳戶可用餘額。 2.個人網路銀行(SSL、行動御守 App 與隨機密碼安控機制之約定轉入帳戶)與電話銀行之轉帳及繳費併計,每日不得逾新臺幣 300 萬元。 3.預約轉帳限額以轉帳交易執行日為計算標準,與即時轉帳限額合併計算。 4.SSL、行動御守 App 與隨機密碼安控機制之非約定轉帳限額應與匯款交易之金額併計。 |
1.轉帳限額(含即時轉帳及預約轉帳):立約人得自訂約定轉入帳戶及(或)非約定轉入帳戶之每筆及(或)每日轉帳金額上限,惟其中以電子憑證安控機制進行跨行轉帳交易,每筆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仟萬元為限;以 SSL 安控機制進行跨行轉帳交易,每筆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另立約人所自訂 SSL 安控機制約定轉入帳戶之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上限,除適用於約定轉入帳戶外,基金下單及電話銀行之轉帳金額亦受自訂限額之限制,即個人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基金下單及電話銀行每筆轉帳金額均不得逾自訂每筆轉帳限額,且個人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戶、基金下單及電話銀行每日轉帳金額合計不得逾自訂每日轉帳限額。如立約人未自訂轉帳限額者,各轉出帳戶之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上限,依下列約定辦理:
5.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臺幣綜活存轉綜定存」每筆或每月累計金額超逾 貴行於網站上公告之限額時,應臨櫃辦理。
2. 轉帳手續費(含即時轉帳及預約轉帳)
(1)自行轉帳:免收手續費。
(2)跨行轉帳:
A. 每一帳戶每日第一筆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五百元以下:免收手續費(應與電話銀行、實體/網路 ATM、雲支付及行動金融卡等轉帳交易合併計算)。
B. 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五百零一元至一千元或每一帳戶每日第二筆起交易金額為五百元以下之交易:每筆手續費十元。
C. 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每筆手續費新臺幣十五元。每逾新臺幣一百萬元加收手續費新臺幣十元,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
(3)轉帳手續費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
3. 預約轉帳
(1)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立約人預約轉帳扣款日期自轉出帳戶自動扣取轉帳金額後存入指定轉入帳戶。立約人對該轉帳金額絕無異議。
(2)預約轉帳扣帳日期:
A.單筆預約轉帳: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如該日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B.每月預約轉帳: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每月固定一日為預約扣帳日。如該日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惟若轉出帳戶於轉帳交易執行日餘額不足,且轉入帳戶屬 貴行之存款帳戶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連續三個營業日(含轉帳交易執行日當日)執行該筆預約轉帳。
C.每週預約轉帳: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每週固定一日為預約扣帳日(限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如該日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3)轉入帳戶限制:
A.單筆預約轉帳:約定或非約定轉入帳戶皆得為之。 B.每月及每週預約轉帳:限約定轉入帳戶,始得辦理。
(4)立約人如擬註銷預約轉帳,應於預約轉帳扣帳日期之前一日前經由個人網路銀行或前一營業日於臨櫃辦理,在該註銷生效前,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自動轉帳。
(5)立約人辦理個人網路銀行密碼變更、憑證暫禁/註銷或暫停/終止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除已依前目約定取消預約轉帳外,其於密碼變更、憑證暫禁/註銷或暫停/終止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前已預約轉帳之交易仍然有效,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自動轉帳。
(6)轉出帳戶或轉入帳戶如已結清或暫禁帳戶,預約轉帳委託視為自動終止;立約人預約新臺幣之轉帳交易,應於預約轉帳日前一日備足款項,轉出帳戶如有存款不足、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或為放款對轉戶、納稅儲蓄存款戶等;或轉入帳戶帳號記載錯誤、轉入帳號為公教儲蓄存款、退休行員儲蓄存款或取消約定轉入帳戶,致無法扣款或轉存時,貴行即無辦理轉帳之義務;且因未轉帳所生之一切損失與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7)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數項自動扣款服務,須於同一天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貴行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8)立約人若以支票存款帳戶為約定轉出帳戶,倘因自動扣款而致該帳戶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9)如遇電腦故障、線路中斷等不可抗力之情事,造成交易無法依原約定執行,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故障排除後補行交易,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4. 超逾帳務劃分點(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暨非營業日之轉帳交易均併入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立約人應避免於貴行帳務劃分點將屆時指示 貴行處理,以免延誤時效。
(三)繳費(稅)服務
1. SSL、行動御守 App 與隨機密碼安控機制繳費(稅):繳費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每日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並與約定轉入帳戶轉帳限額併計。繳交查(核)定稅費(限個人網路銀行提供之稅費項目,以下同)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繳交海關進口貨物稅,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五百萬元,每日則皆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2.電子憑證安控機制繳費(稅):繳費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五仟萬元,每日則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繳交查(核)定稅費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繳交海關進口貨物稅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五仟萬元,每日則皆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3.轉帳繳納立約人於 貴行之信用卡帳款,每筆及每日限額為帳戶可用餘額。 (四)消費扣款服務
1.立約人利用彰銀行動網 App 之台灣 Pay 進行交易之限額如下:
一維條碼(Bar Code)及二維條碼(QR Code)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每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此交易限額仍應與非約定轉帳限額每日新臺幣 10 萬元及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併計。
2.立約人亦得以二維條碼(無論主掃或被掃交易)進行轉帳及繳(費)稅,惟轉帳及繳費(稅)之限額悉依該等服務之約定及安
控機制辦理。
(五)跨境匯出交易服務
1.申請人使用跨境匯出交易服務,其交易限額為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或等值外幣);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或等值外幣);每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或等值外幣),惟申請人於貴行所為之任何跨境匯出交易,應全部
合併計算其限額,不得超逾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或等值外幣)、每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或等值外幣)。 2.跨境匯出交易手續費:每筆按交易金額 1%計收,並依結算代理銀行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支付。
3.申請人使用跨境匯出交易服務,應按結算代理銀行所列結匯日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六) 基金下單
1.立約人以個人網路銀行辦理基金業務下單交易而將交易款項轉入受託人信託專戶時,視為轉入約定帳戶,惟不計入二十五戶約定轉入帳戶之戶數限制。
2.立約人透過 SSL 安控機制辦理即時或預約轉入受託人信託專戶,其金額須與扣款日當日即時轉帳限額併計。 (七) 新臺幣匯款服務
1.匯款功能包括「單筆匯款」(含即時匯款及預約匯款) 及「匯款交易結果查詢」二項。立約人使用匯款功能,得以 SSL、隨機密碼安控機制、行動御守 App 或電子憑證安控機制辦理。
2. 「預約匯款」
(1)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立約人預約匯款扣帳日期自轉出帳戶自動扣取匯款金額後辦理匯款交易。立約人對 貴行所扣取之匯款金額,絕無異議。
(2)預約匯款扣帳日期:自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如該日非 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3)立約人如擬取消預約匯款交易,應於預約匯款扣帳日期之前一日前經由個人網路銀行或前一營業日於臨櫃辦理,在該取消生效前,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自動匯款。
3.經由個人網路銀行使用匯款功能,無須事先約定轉入帳戶,其匯款限額約定如下:
(1)SSL、行動御守 App 與隨機密碼安控機制匯款:匯款金額每筆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每日累計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且應與非約定轉帳限額併計。
(2)電子憑證安控機制匯款:匯款金額每筆及每日累計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惟跨行匯款交易,每筆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千萬元為限。
(3)「即時匯款」與「預約匯款」之匯款限額合併計算,並以匯款交易執行日為計算標準。 4.匯款手續費
(1)跨行匯款:每筆匯款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含新臺幣二百萬元)計收手續費新臺幣三十元,匯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每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加收手續費新臺幣十元,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計算。
(2)聯行匯款:比照跨行匯款方式收費,惟每筆最高收費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一十元。
(3)匯款手續費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自動扣繳。 (八)約定轉入帳戶
1.臨櫃約定轉入帳戶:立約人應持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新增/取消約定轉入帳戶,若立約人無法親自辦理,得由立約人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由被授權人攜帶立約人之存摺、原留印鑑、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件來行辦理新增/取消約定轉入帳戶。
2.網銀約定轉入帳戶:除本人之 貴行帳戶可即約定外,立約人啟用「網銀約定轉入帳戶」功能後,得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新增/取消 貴行及他行之約定轉入帳戶。
3.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新申請之約定轉入帳戶除轉入立約人開立於 貴行之帳戶得於申請日當日生效外,其他帳戶一律於申請日後次一日始生效力。
4.臨櫃/網銀約定轉入帳戶分開計算,每一轉出帳戶至多可設定二十五戶轉入帳戶,轉入立約人之貸款帳戶及綜(活)存與綜 (定)存者,免事先約定為轉入帳戶。
5.約定轉入帳戶係由立約人自行指定,立約人應自行確認約定轉入帳戶之帳號是否正確,倘有任何錯誤致立約人受有損害,概與 貴行無涉。
6.申請取消臨櫃約定轉入帳戶
(1)立約人持身分證件、存摺及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
(2)立約人得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或客服專線向 貴行客服中心申請取消臨櫃約定轉入帳戶。
(3)立約人取消臨櫃約定轉入帳戶,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完成登錄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7.申請取消網銀約定轉入帳戶
(1)立約人僅得利用個人網路銀行申請取消網銀約定轉入帳戶。
(2)立約人取消網銀約定轉入帳戶,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完成登錄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九)存款證明
立約人於個人網路銀行辦理存款證明申請服務,於申請時由個人網路銀行轉出帳戶扣繳存款證明手續費,如立約人選擇郵
寄領取存款證明,另須支付郵資費用,實際金額悉依中華郵政國內函件資費表信函掛號郵資收取,由立約人以個人網路銀行轉出帳戶扣繳。
(十)其他注意事項
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 貴行資訊系統接獲檔案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利用網路轉帳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應於帳務劃分點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係可歸責於 貴行外,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十一、 安控服務
(一)憑證載具服務
立約人須依 貴行公告繳納憑證載具相關費用,並妥善保管憑證載具及載具密碼,且在 貴行規定範圍內使用;若憑證載具遺失、遭他人竊取、忘記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十次以上遭鎖卡,應臨櫃申請重製或解鎖憑證載具;若憑證載具密碼有遭他人知悉時,立約人需立即自行變更密碼。
(二)憑證相關約定
1.立約人須依 貴行公告繳納憑證費用,並先依 貴行提供之安控軟體、憑證載具及憑證密碼,連結至 貴行網站申請憑證,才能進行各項交易,並同意遵守 貴行委託之認證公司之憑證條款。
2.憑證使用期限分為一年及二年,期滿後若願意繼續使用憑證,立約人須於憑證到期前一個月內自行連結至個人網路銀行進行憑證更新手續,憑證費用於更新時,由立約人自行於個人網路銀行轉出帳戶扣繳。更新後之憑證有效期限為原憑證到期日後一年或二年之相對日(與原憑證有效期限一致)。逾越期限或憑證更新不成功,需臨櫃重新申請。
3.憑證遺失或遭他人竊取,需上個人網路銀行或臨櫃辦理「憑證暫禁」或「憑證註銷」。
4.憑證已暫禁,若需重新啟用,立約人須臨櫃辦理「憑證解禁」。
5.憑證已註銷,若需重新啟用,立約人須臨櫃重新申請。
(三)隨機密碼(Random Password )
1. 隨機密碼種類
(1)晶片金融卡隨機密碼:立約人同意與 貴行約定其持有之晶片金融卡帳戶,並透過隨機密碼產生器,產生一組隨機密碼(該組隨機密碼僅得使用一次,惟於未使用前,另以隨機密碼產生器,產生一組新的隨機密碼,經使用新的隨機密碼後,舊隨機密碼,立即失效),於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進行交易時輸入時,經 貴行資訊系統驗證無誤後,即可進行相關交易。立約人於 貴行限登錄一組晶片金融卡帳戶。立約人在 貴行所有已申請個人網路銀行交易權限之帳戶皆可利用該組登錄晶片金融卡所產生之隨機密碼進行交易。
(2)簡訊隨機密碼:立約人同意與 貴行約定行動電話號碼,於使用個人網路銀行進行交易時,貴行資訊系統將發送一組隨機密碼至立約人所約定之一組行動電話號碼,每次傳送之密碼僅限當次使用有效(自 貴行資訊系統發出後有效時間內),經 貴行資訊系統驗證無誤後,即可進行相關交易。立約人於 貴行最多可登錄五組行動電話號碼。立約人在 貴行所有已申請個人網路銀行交易權限之帳戶皆可利用 貴行資訊系統所傳送之密碼進行交易。
2.立約人同意凡憑隨機密碼並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所提供各項服務之行為,如隨機密碼輸入正確,不論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貴行均得認定係立約人本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其因之而完成之交易事項,立約人均予承認,絕無異議。
3.立約人輸入隨機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以上時,貴行將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隨機密碼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親持身分證件、原留印鑑及存摺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恢復使用手續。
4.立約人若向行動電話業者辦理變更門號,應至 貴行辦理簡訊隨機密碼變更手續,於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5.立約人接收簡訊隨機密碼之行動電話或行動電話專用 SIM 卡,若有遺失、滅失、被竊,立約人除應向行動電話業者為掛失之通知,並至 貴行辦理簡訊隨機密碼註銷手續,於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6.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立約人隨機密碼致生任何損害,立約人應自行負責,但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隨機密碼洩漏時,其所發生之損害,由 貴行負責。
7.立約人同意若有因接收簡訊隨機密碼產生之費用,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
8.若立約人使用隨機密碼服務有異常狀況,貴行得隨時暫停立約人使用的權利。
(四) 行動裝置互動式推播身分認證機制(行動御守 App)
1.立約人於完成綁定行動裝置後,透過行動御守 App 所為之相關操作及指示,如經驗證通過,不論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貴行均得認定係立約人本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其因之而完成之交易事項,立約人均予承認,絕無異議。
2.立約人如欲暫停使用或恢復使用行動御守 App 時,須臨櫃或經由個人網路銀行辦理暫停使用或恢復使用。
3.立約人發現綁定之行動裝置有遺失、滅失、被竊,立約人應立即臨櫃或經由個人網路銀行辦理暫停使用手續,於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
4.立約人使用行動御守 App 進行身分認證,如經驗證失敗連續達 5 次時,綁定行動裝置即遭鎖定,立約人需臨櫃或經由個人網路銀行申請恢復使用。
5.立約人如欲更換綁定行動裝置或行動御守 App 重新安裝後,皆須臨櫃或經由個人網路銀行重新辦理綁定行動裝置作
業。
6.立約人若不再使用行動御守 App 時,可臨櫃或經由個人網路銀行申請註銷。
7.遭第三人冒用或盜用行動裝置上致發生任何損害,立約人應自行負責,但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推播通知洩漏時,其所發生之損害,由 貴行負責。
十二、 訊息通知
訊息通知服務僅為參考目的,立約人應自行確認各項通知內容之正確性,若因訊息通知內容錯誤,或因任何因素未送達所造成之一切可能損害,貴行概不負責。因收取 貴行訊息通知而產生之各項費用,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
十三、 取款方式及效力
立約人同意凡憑密碼、憑證或本約定條款所約定之方式於個人網路銀行所為之交易行為,其取款係按無摺登錄之方式辦理,與立約人持存款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或簽發支票及加蓋留存印鑑之取款或轉帳之效力完全相同。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悉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惟立約人如證明 貴行帳目記載金額有錯誤時,貴行應即更正之。
十四、 未登摺交易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提款或轉帳之未登摺交易,在未經補登存摺前,存摺餘額與 貴行帳上餘額所生不符之情形,除立約人以其他方式證明 貴行交易記錄錯誤者外,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十五、 轉帳或繳納稅費之效力
立約人每次使用個人網路銀行轉帳或繳納稅、費(不以立約人之稅、費為限),均經立約人確實核對無誤後辦理,貴行依立約人之指示扣款,倘因立約人對所繳稅、費有任何爭議或因操作錯誤、重覆繳納、誤繳或因轉入帳戶之帳號輸入錯誤,致轉入第三人名義之帳戶,一切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處理,與 貴行無涉。
十六、 轉出帳號及戶名之列印
立約人同意於使用 貴行個人網路銀行辦理轉帳時,金融機構得將轉出帳號及戶名列印於轉入帳戶存摺內。十七、 無法轉帳入戶之處理
立約人辦理個人網路銀行轉帳業務,若因轉入帳號錯誤、付款訊息不符轉入行檢核標準或付款訊息送達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時已逾帳務劃分點但要求記「本日帳」等情事,造成款項無法轉帳入戶時,如係經由 貴行資訊系統所為之交易,其已扣款項(含手續費)由 貴行自動辦理退款入帳;如係經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網路銀行共用系統所為之交易,其已扣款項於扣除手續費後,由 貴行退回原轉出帳戶。
十八、 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十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郵件或網頁方式通知立約人。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郵件或網頁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十、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及本約定條款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無法於轉出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郵件或網頁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書面或撥打客服專線向 貴行確認。
二十一、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本約定條款第十九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取消或變更。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依第十條第二項第 3 款第 4 目之約定期限內,得取消或變更。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營業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二十二、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約定條款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立約人於本約定條款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軟硬體設備,以雙方有特別約定者為限。
因立約人使用軟硬體設備之行為侵害 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立約人應自負其責任。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 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 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二十三、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電子郵件或網頁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撥打客服專線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電子郵件寄發上月之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則不寄發),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撥打客服專線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為取得第三人之任何商品或服務等而利用個人網路銀行進行交易,倘衍生紛爭,應由立約人自行與第三人協商處理,概與 貴行無涉。
立約人得申請變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之寄送方式(以紙本或電子郵件寄發),亦得變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立約人同意 貴行以電子郵件寄發之電子交易對帳單之效力與以紙本寄發之電子交易對帳單相同。如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錯誤、未辦理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錯誤、無法寄送或衍生其他損害,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電子對帳單若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致無法寄送,而該情況連續達三期以上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改以實體紙本寄送。
立約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以電子郵件寄發之電子化交易對帳單係經由網路所傳送有其一定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遭非貴行或立約人以外人士接觸、閱讀、修改、使用或傳送予他人),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二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電子郵件或網頁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二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貴行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書面、客服專線、電子郵件或網頁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以平信或電子郵件寄發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如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對第一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
二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毁損業務記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二十七、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條款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本約定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 貴行義務之違反。
二十八、損害賠償責任(一)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十九、損害賠償責任(二)
貴行或立約人就本約定條款所生之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貴行因停電、斷電、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操作時,得暫停服務。
三 十、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五年,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十一、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十二、終止契約(一)
貴行終止本約定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電
子郵件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約定條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仍未履行者。
三十三、終止服務
(一)立約人若結清任一活期性存款帳戶,貴行得逕行終止該結清帳戶之相關服務,倘立約人於 貴行已無任何活期性存款帳戶,貴行有權終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條款相關服務(如立約人係利用信用卡驗證服務申請網路銀行之信用卡服務者除外)。
(二)立約人如不使用行動裝置 App 所提供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得利用個人網路銀行之管理設定功能,闗閉「行動網路銀行服務」之功能。立約人於關閉後,仍得隨時利用前述管理設定功能,開啟「行動網路銀行服務」之功能。
三十四、終止契約(二)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個人網路銀行服務,惟應填具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辦理終止手續。如日後欲恢復使用時,則應重新向 貴行申請。
三十五、轉帳約定之失效
立約人約定之查詢、轉出、轉入帳戶如已結清,則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轉帳約定即自動失效,立約人無須為取消之申請。
三十六、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約定條款服務之日起,願依 貴行「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所訂之收費標準或立約人與 貴行另行約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等一切費用,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如該彙總表未記載或未有另行約定之費用,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簽訂本約定條款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個人網路銀行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日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三十七、契約修訂
x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之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之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應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定條款內容,及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暨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述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十八、掛失服務
立約人可利用個人網路銀行辦理「金融卡掛失」、「存摺掛失」及「存單掛失」等申請,立約人於個人網路銀行完成掛失程序前,如有被盜用、冒領等情事,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 貴行無涉。但立約人申請補發時,仍應親自至 貴行辦理相關手續。
三十九、暫停或暫禁交易
立約人得隨時使用 貴行個人網路銀行或客服中心,申請暫停約定轉出帳戶之所有自動化交易(包含 ATM、網路銀行、電話銀行之轉帳或付款)或立約人帳戶暫禁交易,但前述申請應自 貴行完成登錄手續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前,立約人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交易,立約人皆承認其效力。立約人如須繼續使用自動化相關服務或解除暫禁交易,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件、存摺、原留印鑑親至 貴行原開戶分行辦理解除事宜。
四 十、基金交易
立約人利用個人網路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特定金錢信託)之交易(如:申購交易、基金轉換、基金贖回)時,需遵守立約人另行與 貴行簽訂之信託契約辦理。
四十一、信用卡交易
立約人利用個人網路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交易(如:信用卡繳費、預借現金)時,需另遵守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外幣帳戶管理服務約定條款四十二、轉帳交易
(一)外幣活期存款結購、結售:係指立約人透過個人網路銀行將其外幣活期存款結售為新臺幣,轉存入立約人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或立約人將新臺幣活期性存款結購為外幣,轉存入立約人外幣活期存款帳戶,最低交易金額為等值新臺幣一仟元。但立約人結售、結購金額達到中央銀行規定應填報申報書者,不得辦理預約轉帳。
(二)外幣活期存款幣別轉換:係指立約人透過個人網路銀行將其外幣活期存款轉存入立約人另一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但以立約人帳戶內可用餘額為限。
(三)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外幣綜合定期存款:係指立約人透過個人網路銀行將其外幣綜合活期存款轉存入立約人同幣別同存摺
之外幣綜合定期存款。但每日累計轉出金額以立約人帳戶內當日可用餘額。
(四)外幣活期存款轉帳(含轉讓):係指立約人透過個人網路銀行將其外幣活期存款轉存入其在 貴行其他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或第三人在 貴行同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
四十三、匯出匯款
(一)立約人透過個人網路銀行進行匯出匯款時,貴行係依立約人之匯出匯款指示辦理,立約人對匯出匯款資料願自行核對確認。倘因帳號錯誤、重複匯款或發生誤匯致生之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承擔,貴行不須負責;惟 貴行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約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倘 貴行牌告匯率因故暫停公告或尚未公佈時,貴行得僅受理外匯存款同幣別之匯出匯款申請,其餘業務立約人應臨櫃辦理。
(三)立約人於個人網路銀行進行匯出匯款之交易時,倘因不符主管機關規定而致 貴行無法執行或完成交易時,貴行有權取消該筆匯出匯款;惟 貴行應將該筆匯款金額、手續費及郵電費一併存回立約人指定之轉出帳戶內。
(四)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接獲往來銀行、付款銀行等之退還匯出款項前,無義務退還任何款項,並同意匯出款項之退還得扣除往來銀行、付款銀行等之各項費用後,再存回指定之轉出帳戶,倘為新臺幣帳戶則以退還當日 貴行牌告買入即期小額匯率折算存入。
(五)立約人申請匯款時,若 貴行發現相關費用有錯誤時,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逕行更正。
(六)立約人得使用 SSL 服務,申請匯出匯款至約定匯入帳戶,惟匯出款項限額應依 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四十四、匯入匯款
(一)立約人於個人網路銀行進行匯入匯款解匯交易時,應俟 貴行收到該筆匯款款項,扣除相關之手續費後,始得依匯入匯款電文指示存入立約人之帳戶。
(二)不論係以個人網路銀行進行匯入匯款解匯或立約人親至 貴行櫃台進行匯入匯款解匯,如 貴行未獲匯出行補償或有任何糾紛,立約人同意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立即退還該筆款項。
四十五、預約交易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立約人預約交易日期辦理外幣相關交易,並自轉出帳戶自動扣取款項。立約人對 貴行所扣取之款項,絕無異議。預約外幣相關交易扣帳日期最遠為受理日次一營業日起至受理日後六個月之相對日間之任一日。如該日非貴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立約人如擬取消前款預約交易,應至少於預約交易執行日期之前一日經由個人網路銀行或前一營業日於臨櫃辦理,在該取消生效前,貴行仍應依原約定辦理預約交易。
四十六、外匯結購、結售交易之申報
立約人於個人網路銀行辦理結購(含結購外幣存款及以新臺幣結購匯出)或結售(含結售外幣存款及匯入匯款結售)交易,若每筆或每日累計交易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嗣後中央銀行規定如變更時應隨同調整)以上時,限使用電子憑證安控機制辦理並以電子文件向中央銀行申報。倘因法令規定變更或限制、或立約人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每年外匯額度已用罄或未經中央銀行核准交易,而立約人仍進行交易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四十七、外匯交易申報不實
立約人願依有關之規定,據實填報匯款性質。如有申報不實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且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立約人應臨櫃辦理。
四十八、外匯匯率、外幣原幣匯款及轉帳限額之適用及手續費
(一)立約人同意並瞭解所有透過個人網路銀行或彰化銀行官方網站查詢或由傳真取得之匯率僅供參考,有關匯率之適用,除另有議定外,實際價格應以成交時 貴行牌告匯率為準。倘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形需要,暫停本約定條款相關外匯交易類服務。
(二)外幣原幣匯款及同幣別轉帳限額:
1.SSL 安控機制:轉入約定第三人帳戶(含原幣匯款金額),每筆不得逾等值新臺幣二百萬元,並與電話銀行併計,每日不得逾等值新臺幣三百萬元。轉入約定立約人本人帳戶,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2.電子憑證安控機制:外幣原幣匯款及轉入約定轉入帳戶與非約定轉入帳戶,每筆及每日轉帳金額以帳戶可用餘額為限。
3.立約人得自訂約定轉入帳戶及(或)非約定轉入帳戶之每筆及(或)每日轉帳金額上限,不受上述轉帳限額之限制。
(三)外幣原幣匯款及轉出金額限制之換算匯率:立約人於營業時間中申請者,以交易當時轉出幣別 貴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為準;營業時間後之交易,以前一營業日轉出幣別 貴行最後牌告即期小額匯率為準。
(四)除立約人與 貴行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於個人網路銀行辦理外匯交易,所應繳納服務費、手續費、郵電費及相關費用悉依貴行「外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一覽表」辦理,立約人並授權 貴行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內自動扣繳;如該一覽表未記載或未有另行約定之費用,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簽訂本約定條款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頁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個人網路銀行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日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四十九、取消交易、暫停交易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取消交易:
1.交易如業經 貴行處理,立約人須以書面通知 貴行,獲 貴行同意後,始得取消。
2.立約人與 貴行議訂匯率後,未依約完成或取消交易,致 貴行蒙受匯差損失,貴行得向立約人收取匯差之損失。
3.立約人申請本約定條款服務有登錄失敗、未解款成功、遭退回等情形或經 貴行通知者,立約人如須辦理前述未完成之申請應臨櫃辦理。
(二) 暫停交易:立約人於個人網路銀行辦理外匯交易,如遇 貴行外匯指定單位對外停止營業,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順延至貴行外匯指定單位恢復營業之日辦理。
(三)立約人於個人網路銀行進行交易後,得於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至 貴行要求發給交易憑證,供立約人核對,立約人向 貴行查詢特定交易時,應提供交易資料內之序號及交易日期。如立約人發現有事實不符之情事時,應於交易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撥打客服專線通知 貴行查明。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四)本約定條款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九條各款約定應優先本約定條款其他條款之適用。
其他約定條款
五 十、委託第三人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資料處理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電子交易對帳單之寄送、簡訊通知服務等)或其他與個人網路銀行有關之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電子郵件回覆與處理及相關諮詢及協助等),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五十一、法院管轄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條款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本約定條款之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立約人及 貴行同意以 貴行原開戶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十二、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留存之通訊地址或本約定條款所留存之電子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或電子信箱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 貴行或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進行電子信箱變更,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或電子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前述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或電子信箱時,貴行仍以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留存之通訊地址、本約定條款所留存之電子信箱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或電子信箱為送達處所。貴行對立約人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如以郵寄方式,經通常之郵遞期間,視為已送達;如以電子郵件之方式,以 貴行發出時間,視為送達。
五十三、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P33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通報案件及加強身分確認註記資訊」進行驗證,如驗證結果無異常,立約人始得使用跨境匯出交易服務。
五十四、標題
x約定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晶片金融卡驗證服務特別約定條款
五十五、服務項目:
提供管理設定、臺幣帳戶、貸款帳戶、基金服務、信用卡、掛失/暫禁服務及訊息通知等各項服務。立約人如擬使用個人網路銀行之其他服務項目(如:約定轉入帳戶或外幣帳戶等),必須親至 貴行臨櫃辦理。
五十六、申請資格
立約人必須年滿二十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始得利用晶片金融卡經由 貴行官方網站之線上櫃台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五十七、申請方式
立約人於線上櫃台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必須利用晶片金融卡經由晶片金融卡讀卡機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後進行驗證 (下稱晶片金融卡驗證)無誤後,依畫面指示完成使用者代號、密碼之設定,及設定電子郵件信箱以供 貴行通知之用。
五十八、密碼變更
立約人依前條於線上櫃台設定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於申請成功後,第一次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時須進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變更。
五十九、密碼錯誤
立約人忘記密碼或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四次以上時,貴行即自動取消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之權限。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得經由線上櫃台利用晶片金融卡驗證無誤後,重新設定使用者代號及密碼。
六 十、交易方式
利用 SSL 安控機制進行新臺幣帳戶之非約定轉入帳戶、匯款、繳費(稅)等交易功能,必須搭配晶片金融卡驗證,始得進行。
信用卡驗證服務特別約定條款
六十一、服務項目
提供管理設定及信用卡之帳戶總覽、繳款(設定本期繳款金額、預借現金等)、其他服務(紅利積點兌換查詢、紅利商品兌換、道路救援暨機場停車服務等)、繳費、訊息通知及電子對帳單等各項服務。
六十二、申請資格
立約人必須為 貴行信用卡之正卡持卡人,始得利用信用卡經由 貴行官方網站之線上櫃台申請個人網路銀行之信用卡服務。如立約人擬使用個人網路銀行之其他服務項目(如:臺幣帳戶、基金服務等),必須親至 貴行臨櫃或於線上櫃台利
用晶片金融卡驗證服務辦理。六十三、申請方式
立約人於線上櫃台申請個人網路銀行之信用卡服務,必須輸入信用卡相關資料進行驗證(下稱信用卡驗證)後,依畫面指示完成使用者代號、密碼之設定,及設定電子郵件信箱,以供 貴行通知之用。
六十四、密碼變更
立約人依前條於線上櫃台設定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於申請成功後,第一次登入個人網路銀行時須進行使用者代號及密碼變更。立約人嗣後若親至 貴行臨櫃或利用晶片金融卡驗證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將取得或設定新的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原依信用卡驗證設定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即不得使用,立約人應依新的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登入個人網路銀行。
六十五、密碼錯誤
立約人忘記密碼或登入個人網路銀行密碼連續輸入錯誤達四次以上時,貴行即自動取消立約人繼續使用個人網路銀行之權限。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得利用信用卡驗證重新設定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立約人終止與 貴行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時,貴行有權終止立約人之個人網路銀行之信用卡驗證服務。
六十六、繳費交易
信用卡之繳費交易,須搭配簡訊隨機密碼始得進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六十七、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等各業別所屬同業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涉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法規命令規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等有關規定及(或)其嗣後修訂施行之法規命令,確認及持續審查申請人與受款人、受款銀行之身分及資料、保存及向有關機關申報或報送相關交易憑證及資料。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貴行得拒絕與申請人為業務往來、暫時停止申請人之交易、暫時停止或終止 貴行與申請人之個人網路銀行業務關係、逕行終止個人網路銀行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
(一) 申請人或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關聯人(如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被授權人)、交易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
(二) 不配合審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信函或實地查核作業)、拒絕或拖延提供立約人、其實質受益人(包括但不限於股權結
構、高階管理人員與關聯人等資料)客戶或對其有控制權之人等資訊,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
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注意事項
一、立約人使用無線上網者,請不要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二、立約人非必要請不要透過公眾電腦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三、立約人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個人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後,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中心 412-2222 詢問。
四、立約人設定之密碼不應與個人顯性資訊(如生日、身分證、車號、電話號碼、帳號及相關資料號碼)相同,貴行如發現,將提醒立約人變更。
五、立約人無論在任何時候,必須對個人網路銀行登錄之相關資料及密碼負保密義務,請不要將密碼告知任何人包括任何自稱為 貴行代表、貴行職員或授權人士,且不要將此等資料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之電子傳送方式(包括以通訊軟體,例如 MSN、Skype)進行傳送;立約人不宜將相同之密碼用作使用其他服務(包括參加網路會員之登錄密碼或於其他網站使用)。
六、立約人請不要在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時離開電腦。 七、立約人於完成操作後,請立即登出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八、立約人於接獲個人網路銀行交易結果通知後,請儘速檢核是否正確。立約人一經發覺或懷疑個人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未經授權而被他人使用時,請立即以電話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
九、立約人瞭解如未履行以上任何一項預防措施,可能會造成安全缺口而導致損失。
第拾壹章、外幣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節、一般條款
一、立約人開立外幣存款帳戶,除另有約定外,以 貴行牌告之幣別為限。
立約人存/提外幣得以外幣現鈔、票據(含旅行支票)等 貴行同意方式為之,但限以 貴行外幣牌告之買賣幣別為限。立約人開立外幣存款帳戶應設定臨櫃取款密碼。除另有約定外,於原開戶行辦理提款或轉帳,需憑存摺、原留印鑑及自行輸入臨櫃取款密碼。
二、外幣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含綜合存款)依 貴行外幣牌告利率按日計息。
(一)外幣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含綜合存款)各幣別之起存(息)額及計息單位詳如附表一。立約人外幣存款帳戶餘額未達貴行所定之起存(息)額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免支付利息,且各幣別最小計息單位以各幣別之起存(息)額為準,未達計息單位之外幣存款尾數即不予計息。
(二)外幣存款存期利息以實存天數計算。其計算式如下:
本金×利率×天數÷年天數(三百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
(註:英鎊/港幣/新加坡幣/南非幣/泰銖等為三百六十五天,其餘外幣為三百六十天)
(三)外幣活期存款之利息,每半年結息一次滾入本金。外幣定期存款利息之計付,依本章第二節之約定辦理。
三、如因天災、地變、戰亂等不可抗力情事或外匯管制、原幣別喪失流通效力等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因素影響,致無法以約定之外幣給付立約人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以其他外幣或新臺幣給付之。
四、除另有約定外,於本約定條款中如有相互折算新臺幣或美金(或其他外幣)數額之必要時,應以須折算之日 貴行外幣牌告匯率折算之。
五、立約人為任何交易,而涉及須向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報並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或由 貴行在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代立約人為各項相關申報手續(如為 貴行代為申報者,立約人應悉數承認)。於申報結購、結售外匯時,倘因法令規定之限制或因立約人已用滿相關之外匯結匯額度致不能結匯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倘由 貴行代為申報者,貴行對立約人之結匯額度,無主動查詢義務,但倘 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當時結匯額度,貴行即有權不予執行該相關交易,惟若已兌換,則 貴行得就立約人結匯金額逾限額部分,依 貴行認為適當之方式逕自立約人帳戶沖回。
六、立約人存/提外幣現鈔時,願支付 貴行現鈔與非現鈔間外幣牌告買/賣匯率差價或相關手續費。
立約人同意辦理外幣存款之印鑑變更/掛失、存摺/存單掛失補發、定存單質權設定、存款證明及查詢歷史交易明細所產生之相關費用比照 貴行「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之收費規定。
七、本節未特別規定者,應準用本約定條款第壹章及第伍章之規定。第二節、外幣存單存款
一、本存款係指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存入,由 貴行簽發存單予立約人,並由立約人憑存單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領取利息及本金之定期性存款。
二、本存單存款項下區分為外幣定期存款及指定到期日外幣定期存款:
(一)外幣定期存款:分為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期等存款期間。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按實際存款天數計息(即立約人存滿一個月之定期存款利息,會因大小月份日數而有不同),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提領本息。
(二)指定到期日外幣定期存款:由立約人指定到期日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利息之計算,整月(以每屆起存日之相當日計一個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準)部分以實際存款天數計息(即立約人存滿一個月之定期存款利息,會因大小月份日數而有不同);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則按日計息,由立約人於到期時持存單及原留印鑑提領本息。
三、存款期間之歸類如下:
(一)未滿七天者,歸類於隔夜存款(O/N)。
(二)存滿七天以上未滿十四天者,歸類於七天期存款。
(三)存滿十四天以上未滿二十一天者,歸類於十四天期存款。
(四)存滿二十一天以上未滿一個月者,歸類於二十一天期存款。
(五)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歸類於一個月期存款。
(六)存滿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歸類於三個月期存款。
(七)存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歸類於六個月期存款。
(八)存滿九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歸類於九個月期存款。
四、中途解約:
(一)實際存款天數未滿一個月者:
1、貴行有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之牌告利率時:實際存款天數未滿七天者,依實際存款天數按解約日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存滿七天以上者,依實際存款天數比較起存日前後二期間之牌告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例如:存滿七天以上未滿十四天者,比較起存日七天期與十四天期之牌告利率孰低八折計息。
2、貴行無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之牌告利率時:依實際存款天數按解約日活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二)實際存款天數滿一個月以上者:按實際存款期間比較起存日前後二期間之牌告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例如:存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比較起存日一個月期與三個月期之牌告利率孰低八折計息。
五、逾期提取:
立約人於存單到期後逾期提取本息者,逾期部分之利息自到期日次日起至提取日止,按提取日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
六、逾期續存/轉存:
(一)存款期間為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者:如於到期後三日內辦理續存/轉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二)存款期間為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期者:
1、如於到期後一個月內辦理續存/轉存一個月期(含)以上之定期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2、如於到期後三日內辦理轉存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之定期存款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三)辦理續存/轉存之新存款利率,以續存/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四)超逾上述期間始辦理續存/轉存者,應自辦理日起息,自原到期日次日起至續存/轉存前一日止之逾期利息,以辦理日之外幣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
七、自動轉期與按月自動轉息:
(一)自動轉期:除指定到期日外幣定期存款外,適用於各存款期間之外幣定期存款,得於起存時或原存單到期日以前,依原存款幣別、存款期間及金額(選擇本利和轉期者,係利息滾入本金之合計金額)等約定內容辦理自動轉期續存;自動轉期之利率以轉期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二)按月自動轉息:指一個月期以上存款期間之外幣定期存款,由立約人約定存款期間及金額,將本金一次存入,並按月由 貴行將利息自動轉入活期性存款帳戶,惟到期時存戶仍須憑存單及原留印鑑來行辦理提領本金。
八、本存單存款經由 貴行發給之存單,立約人不得轉讓,且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質押或設定質權。
九、其他未盡事宜, 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及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第三節、外幣綜合存款
一、立約人申請開立之外幣綜合存款,係將 貴行外幣活期存款(以下簡稱「活存」)、外幣定期存款(以下簡稱「定存」)及擔保外幣放款等數種帳戶,綜合納入同一本存摺內,立約人得憑該存摺及存、取款憑條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及貸款。
二、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期限分為: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期別及指定到期日定期存款。
三、立約人於本存款項下開立之定存(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除外),得於初存時或存款到期以前,依原存款種類、期限、金
額及約定事項辦理自動轉期續存。本存款項下定存得辦理中途提取或到期解約,惟立約人不得逕行提領現款,須先轉帳存入活存後,憑本存款存摺及取款憑條提領。定存中途解約時,其利息按實存期間以起存日 貴行外幣同幣別牌告前後期利率孰低者,八折計息;惟存期未滿一個月且該幣別 貴行無短天期(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牌告者,其利息按實存期間以解約日同幣別活期存款利率牌告八折計息。
四、逾期續存
(一)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期之定存如於到期後三日內申辦續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惟續存之存款利息以轉存日之牌告利率計息。
(二)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之定存如於到期後一個月內申辦續存,且續存一個月期以上之定存者,得自原到期日起息;惟續存之存款利息以轉存日之外幣同幣別牌告利率計息。
(三)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期之定存款欲續存七天、十四天、二十一天期之定存者,須於到期後三日內申辦續存,方得自原到期日起息。
超逾上項期間申辦續存者,應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次日至轉存日前一日之逾期利息,依照原到期日次日至提取日之逾期利息,以提取日之外幣同幣別活存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付。
五、活期存款轉存定期存款之方式,立約人得選擇由 貴行依據約定內容自動轉存或透過臨櫃、網路銀行逐筆辦理轉存;立約人如欲變更轉存約定事項時,應另行申請。
六、立約人應選擇本存款項下之定存設質與否,惟立約人未滿二十歲應一律選擇全部不設質。如經選擇設質者,則為擔保本存款項下對 貴行所負債務,約定在 貴行所存本存款項下之定存無論自定貸款額度多寡,全部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並同意以存摺底頁「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擔保明細」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貴行不另發給存單,嗣後欲變更本項約定事項,應另行申請。
七、倘立約人選擇定存設質者,於提領本存款項下之活存金額或另約委託 貴行扣繳立約人應付款項,致活存餘額不足支付時,請在前條設質之全部定存合計金額以「元」為單位之九成範圍內或依約定之質借額度內(各幣別不得超過該同幣別定存合計金額)准予陸續貸款支用,俟嗣後存入活存或定存解約存入活存時自動抵償。前述貸款金額悉依 貴行活存帳目所載之墊款金額為準,立約人不另行簽具貸款憑證。
八、 立約人所有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孳生之利息,依立約人與 貴行之約定,授權 貴行自動轉入活存或定存,其到期時授權貴行對該存款之本金按原存期限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如原選擇定存設質者,並仍繼續提供 貴行設定質權作為貸款擔保。惟存入「指定到期日定期性存款」只能授權於到期時自動解約轉入活存。
九、本存款之貸款金額,以立約人供質之同幣別全部定存合計金額以「元」為單位之九成或依約定之各幣別質借額度為最高限額。本存款之各幣別貸款本息如超過同幣別貸款最高限額時,立約人應即將款項存入活存沖還,如經 貴行通知後二個月仍未清償者,貴行得逕將該幣別相當於超逾金額之定存解約轉入活存,以清償貸款本息。
十、本存款項下之活存、定存及貸款之利息,悉按 貴行各該牌告利率計息。
十一、本存款項下之定存自動轉期續存之利率,以轉期當日 貴行牌告同幣別、同期限利率訂定;惟立約人亦得於屆期日營業時間結束前與 貴行重新議訂續存利率,若屆期日適逢休假日時,則應於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重新議定續存利率。如立約人未依前述規定與 貴行重新議訂續存利率,或議定不成時則依轉期當日 貴行牌告同幣別、同期限利率自動轉期續存。
十二、本存款中各項存款與貸款經按 貴行有關規定計息後,其應收應付之利息,則授權 貴行以自動轉帳方式直接存入定存或活存,或自存款中沖還,或逕予滾入貸款額。
十三、本存款質借年利率依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利率加碼年息一.五%,按日計息,嗣後如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調整時,立約人同意自調整日起改按立約人各筆定存之存款利率及原訂加碼利率機動調整。立約人質借時,以立約人存入之定存其利率最低者優先質借,依序由低利率往高利率質借;償還時,則以質借年利率最高者優先償還,依序由高利率往低利率遞減償還。
十四、本節未特別規定者,應準用本約定條款第貳章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拾貳章、電子存款帳戶約定條款
一、開立本存款帳戶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立約人於 貴行以開立新臺幣電子存款與優帳戶電子存款各一戶為限: 1.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年滿 20 歲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2.年滿 20 歲在臺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其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者。
二、本存款不發給存摺,一律以無摺方式辦理。立約人以存摺類存款帳戶申請變更為本存款後,原存摺應交由 貴行註銷後,再行返還立約人。立約人辦理本存款各項服務如另有與 貴行約定須憑存摺辦理之事項,皆毋須憑存摺辦理。
三、立約人開立本存款帳戶,應一併申請「聯行收付」、「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電話銀行」及「網路銀行」服務。若立約人申請存摺存款變更為本存款,原晶片金融卡(含晶片金融信用卡)交由 貴行註銷,同時申請換發為「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立約人原持有之晶片金融信用卡經註銷後,如立約人仍欲使用 貴行信用卡服務,須另行填具申請書申請新卡,貴行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四、本存款留存印鑑之印鑑式樣限以立約人親筆簽名之方式留存,並僅得留存一式,印鑑式樣之簽名文字應與戶名一致。
五、立約人存款時,憑 貴行存款憑條辦理;於 貴行原開戶行及以外之營業單位臨櫃提款、貸款或轉帳時由立約人持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原留印鑑、臨櫃取款密碼及取款憑條或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依立約人委託 貴行扣繳應付款項之憑證(含扣款機構製作之媒體資料)提款、貸款或轉帳,即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
六、立約人領取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由立約人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原開戶行辦理。
七、立約人應於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背面親筆簽名,其樣式應與留存原留印鑑相同。如立約人變更印鑑時,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須一併更換,原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交由 貴行註銷,不再使用。
八、立約人同意電子存款對帳單,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立約人同意 貴行每月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電子存款對帳單,如電子存款對帳單所載金額與 貴行各有關帳上所載金額不符時,除立約人以其他方式證明 貴行交易記錄錯誤者外,立約人同意以貴行帳目所載金額為準。立約人應留存電子郵件信箱於 貴行,以供 貴行寄送電子存款對帳單之用,如電子存款對帳單寄送失敗立約人同意 貴行掣發實體對帳單,由立約人親自至開戶行領取或由 貴行郵寄對帳單予立約人。
九、刪除。
十、立約人同意並瞭解於辦理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貴行不另發給存單,並同意以「電子存款對帳單」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且立約人不得將本存款下之定期性存款轉換為定期性存單存款,亦不得於 貴行臨櫃辦理定期性存款存入及解約。惟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存入定期性存款達 貴行於網站上公告之限額時,立約人則須臨櫃辦理存入。
十一、立約人開立或變更為本存款帳戶後,即不得辦理轉籍或變更為存摺類存款帳戶。
十二、立約人結清本存款帳戶時,貴行憑立約人原留印鑑及電子存款晶片金融卡辦理結清銷戶手續後,即生終止本約定條款之效力。十三、本存款不得辦理快捷傳真業務。
十四、本章約定條款如與其他約定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條款。
第拾參章、優帳戶約定條款
一、 立約人申請開立之優帳戶係將 貴行新台幣綜合存款及外幣綜合存款,納入同一本存摺內共用同一帳號,立約人於 貴行僅限開立一戶優帳戶。
二、 優帳戶之利率、計息方式及立約人辦理存、取款、轉帳及貸款等,悉依臺外幣綜合存款約定條款辦理。
三、 優帳戶項下之外幣定期存款設質約定(指是否設質及設質成數)應與新臺幣定期儲蓄存款之設質約定相同,倘新臺幣定期儲蓄存款設質約定變更時,外幣定期存款設質約定亦隨同變更。
四、 立約人申請開立優帳戶得申請晶片金融卡,立約人並得同時申請「一卡多帳戶」服務。五、 本章約定條款如與其他約定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約定條款。
第拾肆章、小資存款約定條款
一、本存款為綜合存款帳戶之一種,依帳戶內有無外幣綜合存款區分為「小資活期儲蓄綜合存款」及「小資優帳戶」。
二、本存款帳戶項下,立約人除得存入新臺幣定期(儲蓄)存款或外幣定期存款外,立約人須存有小資零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或小資整存零付定期儲蓄存款。
三、立約人申請開立本存款帳戶以自然人為限,於 貴行全行僅得開立一戶。
四、本存款帳戶之利率、計息方式及立約人辦理存款、取款、轉帳及貸款等,除小資零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及小資整存零付定期儲蓄存款依下列約定辦理外,其餘悉依臺外幣綜合存款或優帳戶約定條款辦理。
五、小資零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
(一)本存款帳戶最多限存入 3 筆小資零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3 筆存滿後即不得再存入;每筆起存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1 仟
元,總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整。
(二)存款期間一律為 1 年,即以起存日起算 1 年後之相對日為到期日。立約人於到期日前於總存額 100 萬元範圍內可隨時
存入款項,其存入次數及前 6 個月(即起存日起算 6 個月之期間)每次存入金額不予限制,惟後 6 個月(即從到期日往
前算 6 個月)存入之總額不得超逾前 6 個月存入之總額。
(三) 每筆小資零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之本金餘額,依 貴行最新登載於本存款帳戶存摺內頁「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擔保明細」之該筆小資零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帳號所示金額為準。
(四)立約人得於起存日或到期日前,約定自本存款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或第三人之存款帳戶,由 貴行於每月約定扣帳日辦理自動扣帳零存。如有任何月份發生扣帳失敗者,貴行仍將於次月約定扣帳日續依本自動扣帳零存之約定辦理扣款。
(五)存款利率一律以 貴行 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計息,並於存入次月以起存日之每月相對日為付息日,利息轉存本存款帳戶之活期性存款。
(六)中途解約:中途解約時,其利息按實際存款期間 貴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單利計算,惟未滿 1 個月者不予計息。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 貴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改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七)轉存:
1.立約人得於起存時或到期日前辦理屆期本金轉存 1 年期以機動利率計息之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僅限存入金額已達存本取息起存額者約定)或以小資零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續存。
2.立約人未約定轉存或續存者,貴行於到期日自動解約將本金轉入本存款帳戶之活期性存款。六、小資整存零付定期儲蓄存款:
(一)本存款帳戶最多限存入 3 筆小資整存零付定期儲蓄存款,3 筆存滿後即不得再存入;每筆本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12,000 元,總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整。
(二)存款期間一律為 1 年,即以起存日起算 1 年後之相對日為到期日。由立約人於起存日將本金一次存入,於本xxx 1 個月後,以起存日之每月相對日(無相對日者,以月底日為準,下稱支付日)按月平均提領本金。
(三)存款利率一律以 貴行 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機動計息,按月付息。
(四)提領方式:
1.於每月支付日及到期日,由 貴行將立約人每月得提領或到期之本金及利息轉入本存款帳戶之活期性存款。
2.於存款期間超逾 6 個月時,立約人得憑本存款帳戶存摺及原留印鑑,提領當時本金餘額之 30%(含)以內之金額,提領之金額應於提取日轉入本存款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惟提領後之本金餘額不得低於起存本金之 5%,並於剩餘存款期間按月平均提領。
3.立約人依前述約定提領後,如本金餘額低於每月得提領之本金,該本金餘額將於到期日連同利息一併存入本存款帳戶之活期性存款。
4.立約人於存款期間超逾 6 個月時,要求提領之金額超逾當時本金餘額之 30%,或提領後之本金餘額低於起存本金之
5%時,僅得以中途解約之方式辦理。
(五)中途解約:中途解約時,其利息按實際存款期間 貴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單利計算,惟未滿 1 個月者不予計息。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 貴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調整時,自調整之日起改按調整後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七、本章約定條款如與其他約定條款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約定條款。
第拾伍章、VISA Debit 卡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定義
x約定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VISA Debit 卡:VISA Debit 卡除具有金融卡之一般功能外,並得於國內外貼有 VISA 標誌之特約商店以持卡或簽名之方式消費, VISA Debit 非信用卡,無信用卡延後付款及預借現金之功能。
二、「持卡人」:指經 貴行同意並核發 VISA Debit 卡之人。
三、「收單機構」:指經 VISA 國際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四、「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持卡人持卡消費之商店。五、「消費限額」:指持卡人單筆及每日累計使用 VISA Debit 卡消費之最高限額。
六、「扣帳日」:指由 貴行自持卡人活期(儲蓄)或綜合存款帳戶扣帳支付消費款項之日。
七、「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 貴行或 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 VISA 國際組織所約定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消費款項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八、「結帳日」:指 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消費款項之截止日(即每月末日);超過截止日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始為請款之消費款項列入次期計算之。
第二條 申請
一、 申請人須為年滿十五歲之本國或外國 ( 含大陸人士 )自然人,且須於 貴行開立活期(儲蓄)或綜合存款帳戶者,始得申請 VISA Debit 卡,並以該活期(儲蓄)或綜合存款帳戶作為 VISA Debit 卡消費扣款之帳戶(以下簡稱「指定扣款帳戶」)。每一指定扣款帳戶只限申請一張 VISA Debit 卡,但該指定扣款帳戶已申請金融卡者,得將該金融卡申請轉換為 VISA Debit 卡。
二、VISA Debit 卡持卡人得另行約定 VISA Debit 卡國外提款功能。
三、申請人應據實填載申請書各欄,同時依 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證明文件,並同意 貴行得向有關機關查驗所附文件之真偽。
四、申請人於顧客資料(印鑑)卡所填載之聯絡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如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即攜帶相關證件至 貴行辦理變更;否則,即不得以該變更後之基本資料對抗 貴行。
第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處理及國際傳輸
持卡人同意 貴行、VISA Debit 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及受 貴行委託處理 VISA Debit 卡相關業務之第三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個人資料。
第四條 消費限額
VISA Debit 卡單筆及每日累計之消費限額為等值新臺幣xxx整,且不得超逾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不包括綜合存款帳戶項下之定期性存款,惟申請質借者除外,以下同)。國外刷卡消費限額按結匯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新臺幣計算。貴行得隨時調整消費限額,惟調整時應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
第五條 消費扣款額度注意事項
一、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於國內外為提款、轉帳及消費扣款限額,依 貴行「彰化銀行晶片金融卡約定條款」(下稱晶片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VISA Debit 卡之消費限額與國內外提款、轉帳及消費扣款限額分開計算。
二、持卡人在國外自動櫃員機使用 VISA Debit 卡提款,須輸入 4 位數國際提款密碼,除應遵守持卡人另行簽立之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晶片金融卡約定條款外,尚須遵照 VISA 國際組織及當地自動化機器有關憑卡提款之規定。
第六條 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 VISA Debit 卡消費款項之支付事宜,並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消費。
二、持卡人持有之 VISA Debit 卡屬於 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貴行僅授權持卡人於 VISA Debit 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 VISA Debit 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三、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 VISA Debit 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四、持卡人不得以 VISA Debit 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五、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進行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六、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消費時,如因交易系統未連線或無法連線,或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於簽帳單上簽名者,就此所生之消費款項,除持卡人業依本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外,持卡人均應負清償責任。
七、持卡人違反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約定,致造成 貴行損害,持卡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解除契約
申請人於申請 VISA Debit 卡前應詳閱本約定條款;申請人於簽訂本約定條款後 貴行核發卡片前,得親自至 貴行營業單位解除本約定條款,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八條 一般交易
一、持卡人領用 VISA Debit 卡後,應立即於卡片背面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二、除本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持卡人於特約商店使用 VISA Debit 卡交易時,於出示 VISA Debit 卡刷卡後,經核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帳務之用。
三、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就原使用 VISA Debit 卡之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核對無誤後,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帳務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確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方式取代之。
四、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交易:
(一)VISA Debit 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VISA Debit 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約定條款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 VISA Xxxxx 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人非立約人者。 (四)貴行依第十八條約定已暫停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之權利者。
(五)該筆交易或當日累計交易金額,已超逾消費限額或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五、若有前項第一、二及三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 VISA Debit 卡。
六、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消費或以使用 VISA Debit 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
七、持卡人持卡片表面無凸字卡號之 VISA Debit 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片表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因 VISA Debit卡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
第九條 特殊交易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係以郵購或以電話、傳真、網路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或取得服務而使用 VISA Debit 卡付款者,貴行得憑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持卡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取代持卡人於簽帳單上之簽名。
二、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自助加油時,因屬特殊授權交易,每日僅限使用二次,且每次使用時由 貴行先自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圈存(定義如後述)新臺幣壹仟xx元整,待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再按實際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前揭圈存金額,貴行得調整之,惟調整時應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
三、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於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售票機購票時,應於螢幕畫面選按「信用卡」交易進行購票。第十條 消費明細單之提供
一、貴行應於每月月初寄發上一個月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消費之「彰化銀行 VISA Debit 卡消費明細單」(以下簡稱「明細單」)予持卡人對帳。明細單原則以郵寄方式寄送,但持卡人得與 貴行另行約定以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
二、貴行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款支付之 VISA Debit 卡消費款項,將按持卡人消費明細,逐筆登錄於指定扣款帳戶存摺內頁,持卡人得自行補登存摺確認。
三、如持卡人於每月 14 日仍未收到明細單者,應即向 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普通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 貴行負擔。但如持卡人請求 貴行補送非當月份之明細單時,持卡人應親至 貴行申請,就三個月前之明細單持卡人應繳交補印手續費每個月份新臺幣壹佰元整。前揭補印手續費,貴行得調整之,惟調整時應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
四、VISA Debit 卡持卡人於顧客資料(印鑑)卡或其他留存 貴行之文件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 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顧客資料(印鑑)卡所載聯絡地址為 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 VISA Debit 卡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顧客資料(印鑑)卡上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十一條 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一、持卡人明確知悉憑 VISA Debit 卡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交易,與現金交易相同,倘持卡人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或拒絕清償消費款項之抗辯。
二、持卡人於當期明細單寄發日起 30 個日曆日內,如對交易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 貴行,或請求 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由 貴行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收單機構、VISA國際組織洽詢處理,並依 VISA 國際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退款。如為國外消費涉及收單機構且需加以仲裁時,則交由 VISA 國際組織處理,持卡人同意接受該處理或仲裁之結果。持卡人需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美金xx元(倘 VISA 國際組織調整相關費用時,貴行得依調整後之標準向持卡人收取),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分仲裁處理費用。
三、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 貴行或逾期通知者,推定明細單所載事項正確無誤。
四、貴行依第二項約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退款,且 貴行已先將該退款返還予持卡人時,如經 貴行證明指定扣款帳戶之存摺或明細單所載事項正確無誤、因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不得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退款或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不同意退款時,持卡人授權 貴行得自指定扣款帳戶扣回該由 貴行返還之退款;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貴行並得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約定辦理。
五、持卡人如有請求 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應支付 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壹佰元整。如調閱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持卡人所致之帳款疑義時,該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由 貴行負擔。前揭調閱簽帳單手續費,貴行得調整之,惟調整時應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
六、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據 VISA 國際組織之規範辦理。第十二條 圈存及付款
一、持卡人同意於使用 VISA Debit 卡消費時,貴行得透過即時連線系統先自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予以圈存
(圈存後持卡人即無法自指定扣款帳戶提領或動用該圈存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貴行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消費日起 30 個日曆日止仍未向 貴行請款,貴行得解除該圈存之款項;惟於解除圈存後,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始向 貴行請款時,持卡人同意 貴行得逕自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扣款支付,如有不足,持卡人仍應負清償之責。
二、為避免國外交易因匯率波動導致 貴行圈存款項不足支付,持卡人同意於國外消費時,貴行得先將消費款項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之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再加計百分之三之總額自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圈存。於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貴行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超逾應付消費款項之圈存款項,貴行應立即解除圈存。
三、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不足以支付前述應付消費款項時,貴行得先就可用餘額圈存,持卡人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應盡速補足不足款項,本行將於次營業日進行再次扣款,持卡人並同意 貴行得就不足支付款項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可用餘額圈存之,直至足以清償全部之不足款,方自該指定扣款帳戶扣款。
四、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經 貴行圈存款項後,其實際帳戶可用餘額為扣除圈存款項後之餘額,如有遇法院扣押或其他政府機關要求扣押帳戶等情事,概以實際可用餘額為準,持卡人絕無異議。
第十三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及交易手續費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 VISA Debit 卡交易之消費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以新臺幣交易)或於國內以新臺幣交易(含辦理退款)但仍經國際清算或跨國交易時,授權 貴行依 VISA 國際組織約定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加收國外交易服務費(除國際組織訂定之費用外,每筆按交易金額百分之 0.5 計收,倘 VISA 國際組織調整相關費用時,貴行得依調整後之標準向持卡人收取)後結付。
二、持卡人授權 貴行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幣結匯代理人,辦理 VISA Debit 卡外幣消費款項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逾規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超逾規定限額之款項。
三、持卡人於國外消費時,若因匯率變動致 貴行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圈存之金額與依本條第一項約定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不符時,悉依本條第一項約定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為準。
第十四條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持卡人之 VISA Debit 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立即(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 24 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 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持卡人並應親自至 貴行辦理換發新卡手續,並繳交掛失補發手續費每卡新臺幣壹佰元整。惟 貴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 10 個日曆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持卡人於受通知日起 3 個日曆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檢具報案證明文件通知 貴行。前揭掛失補發手續費,貴行得調整之,惟調整時應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
二、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 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被冒用之損失: (一)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 VISA Debit 卡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三)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依第九條第一項進行特殊交易之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三、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整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在自動化設備提領現金、轉帳及一切使用金融卡密碼交易部分,仍應依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晶片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之約定):
(一)持卡人於辦理 VISA Debit 卡掛失停用手續前 24 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帳單上之簽名,以肉眼或以善良管理人注意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者。
四、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 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悉由持卡人自負: (一)持卡人得知 VISA Xxxxx 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 貴行,或持卡人發生VISA Debit 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 20 個日曆日仍未通知 貴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 VISA Debit 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 VISA Debit 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五條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一、持卡人所持有之 VISA Debit 卡有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時,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二、持卡人於申請補發新卡時,應依 貴行所訂「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之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三、VISA Debit 卡自發卡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間以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間之當月末日屆滿。
四、貴行於 VISA Debit 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十九條終止本約定條款者,應通知持卡人辦理續發新卡手續,惟 貴行基於
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暨交易風險、安全等考量,得不續發新卡予持卡人。持卡人所持有之 VISA Debit 卡於有效期間屆滿後,除無法簽帳扣款外,仍具有晶片金融卡功能。持卡人須儘速至 貴行換發為晶片金融卡。
第十六條 抵銷及抵充
一、持卡人經 貴行依第十九條終止契約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 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主張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 貴行所負之債務。
二、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 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 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 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第十七條 變更
除下列事項外,本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得以書面或法令允許之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於 7 個日曆日內不為異議時,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之約款:
(一)提高依本約定條款得向持卡人收取之費用及新增持卡人應負擔之任何費用。
(二)VISA Debit 卡發生第十四條之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情形時,通知 貴行之方式。
(三)持卡人發生第十四條之VISA Debit 卡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之情形致他人無權使用其 VISA Debit 卡後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第十一條約定 VISA Debit 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揭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 60 個日曆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文件或以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或於法令許可下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終止本約定條款,如未於變更生效前異議者,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之約款。
第十八條 VISA Debit 卡之停止使用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之權利: (一)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三項、四項及第五項者。
(二)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進行消費超逾第四條約定之消費限額或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者。
(三)指定扣款帳戶被依法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或持卡人有其他疑似不當使用 VISA Debit 卡之情事。二、貴行於前項各款事由消滅,或經 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後,得恢復持卡人使用 VISA Debit 卡之權利。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
一、持卡人得隨時以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定條款。
二、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之事由,或 VISA Debit 卡有效期間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本約定條款。
三、持卡人終止本約定條款時,應親自至 貴行營業單位辦理。
四、指定扣款帳戶之存款契約如經終止時,本約定條款亦同時終止。
五、本約定條款終止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 VISA Debit 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持卡人應繳回由 貴行予以作廢。貴行亦得保留持卡人所持有 VISA Debit 卡中晶片金融卡功能,惟持卡人須儘速至 貴行換發為晶片金融卡。
第二十條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 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條款有關之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辦理或與 VISA 國際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適用法律
x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約定條款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定條款涉訟時,持卡人同意以指定扣款帳戶之原開戶營業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有關 VISA Debit 卡之使用除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條款外,另應遵守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依據 VISA 國際組織之規範或由持卡人與 貴行另行協議訂定之。持卡人如有任何交易疑義或就本約定條款有任何疑問,可撥打下列申訴專線或利用 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中心→客戶留言。
申訴專線:
(一)各地區市話請撥:412-2222 按 9 轉接專人(以市話計費)。 (二)手機請撥:(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三)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按 9 轉接專人。
第拾陸章、悠遊 Debit 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彰化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申辦具有 Debit 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 Debit 卡,有關悠遊 Debit 卡之使用除願遵守 VISA Debit 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xx
x、 悠遊 Debit 卡:指 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 Debit 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二、 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三、 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 Debit 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 Debit 卡之指定帳戶,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同持卡人之 Debit 卡一般消費交易。
四、 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 Debit 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 40 個工作日。
五、 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第二條 悠遊卡之使用
一、 開始使用:
悠遊 Debit 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 Debit 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 Debit 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二、 使用範圍: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三、 加值方式與金額:
(一)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 Debit 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持卡人指定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二)其他加值方式: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官網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 卡片效期:悠遊卡與 Debit 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 Debit 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五、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Debit 卡卡片效期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第三條 悠遊 Debit 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 悠遊 Debit 卡係屬 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 悠遊 Debit 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或向其他經 貴行指定機構辦理 Debit 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功能。
三、 悠遊 Debit 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由 貴行負擔;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四條 悠遊 Debit 卡補發、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一、 悠遊 Debit 卡發生遺失之情形,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 悠遊 Debit 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繳回 貴行。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 悠遊 Debit 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 Debit 卡契約之事由外,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貴行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四、 悠遊 Debit 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繳回發卡機構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第五條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 Xxxxx 卡仍維持有效:
一、 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Debit 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二、 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嗣由發卡機構辦理「餘額轉置」作業。第六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 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00-000-0000)
二、 貴行應於持卡人的 Debit 卡存摺或對帳明細中顯示悠遊 Debit 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 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 60 個日曆日內,檢具「聲明書」及 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 貴行查證處理。
第七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 持卡人以所持悠遊 Debit 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二、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 持卡人違反 貴行 Debit 卡約定條款或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 Debit 卡之權利、逕行終止 Debit 卡契約或強制停卡。第八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 Debit 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辦理。
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
x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 貴行 VISA Debit 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 Debit 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 VISA Debit 卡約定條款、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第拾柒章、悠遊卡約定條款
悠遊卡公司資訊如下: 109 年 3 月 20 日生效
一、 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
二、 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412-8880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02-412-8880)
三、 悠遊卡客服信箱:service@easycard.com.tw四、 網址:xxx.xxxxxxxx.xxx.xx
五、 地址:115 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1 號 13 樓
第一條 法源依據
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及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一、 電子票證
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 發行機構
即悠遊卡公司。
悠遊卡公司係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為發行機構,並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三、 持卡人
指以使用悠遊卡為目的而持有悠遊卡之人。四、 特約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 受託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提供無記名悠遊卡之販售服務及辦理無記名悠遊卡之餘額返還作業,並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辦理加值作業者。
六、 押金
持卡人為租用悠遊卡而向發行機構提供,用以擔保持卡人妥善保管或返還悠遊卡等債務之金錢。七、 押金制悠遊卡
指發行機構租賃予持卡人並要求持卡人繳付押金之悠遊卡。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返還悠遊卡予發行機構時,申請返還押金。
八、 賣斷制悠遊卡
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與發行機構合作發行之機構購買或取得之悠遊卡,持卡人購卡或取得後不能要求退回悠遊卡之價金。
九、 記名式悠遊卡
卡片僅限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並經發行機構依法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悠遊卡。十、 無記名式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供不特定人使用之悠遊卡。十一、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第三條 申購
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發行機構規定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發行機構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前項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應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但發行機構與其他機構所合作發行或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特種悠遊卡者,從其規定。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辦理申購悠遊卡,發行機構對於該悠遊卡之功能及效用不負任何責任,該持卡人亦不得主張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第四條 保密
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受託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發行機構不得利用持卡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亦不得未經申購人書面同意從事發行特定目的以外之行銷行為。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
一、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二、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發行機構如有升級/更換悠 遊卡相關作業系統、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三、持卡人購買或取得賣斷制悠遊卡,發行機構將不再擁有該悠遊卡之所有權,惟發行機構保留管理該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四、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悠遊卡,不得以悠遊卡作為不合法交易之支付工具。
五、記名式悠遊卡除發行機構另有約定外,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悠遊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六、持卡人違反前二項約定仍完成交易者,持卡人不得主張其因此交易完成之扣款或墊款無效。
七、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擅自變造悠遊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天線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或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購買或取得經擅自變造之悠遊卡。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
八、若持卡人持遭擅自變造之悠遊卡與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進行交易者,發行機構將不提供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加值、扣款、毀損換發、掛失、退還儲值餘款及退還押金 100 元等服務),如因上開情事致持卡人無法完成交易或產生糾紛或爭議者,發行機構亦不負任何責任。
九、因持卡人竄改或干擾或容許任何人竄改或干擾持卡人悠遊卡上之資料,致發行機構因此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
十、除前開約定外,擅自變造悠遊卡者應依法令規定自行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十一、持卡人購買悠遊卡或以悠遊卡進行交易時,應認明悠遊卡公司之識別標幟:『』『 』,避免損害自身權益。
十二、持卡人辦理加值、退費或扣款時,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人員有權要求持卡人出示悠遊卡,持卡人拒絕出示悠遊卡或所出示之悠遊卡未印有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者,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十三、臨櫃加值時,應取出悠遊卡,俾使服務人員辨識是否為悠遊卡公司發行之悠遊卡。
十四、非經發行機構書面同意,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以悠遊卡為載具、或就電子票證儲存之資料或持卡人使用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等為本契約約定事項範圍以外之添附、加工、使用、利用或運用。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發行機構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發行機構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並得向持卡人請求新台幣一千元之違約金。
第六條 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之悠遊卡無使用期限。但發行機構配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提供優惠而發行之悠遊卡者,不在此限。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規定所發行之悠遊卡包括台北觀光護照一日券、二日券、三日券及五日券,其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分別約定如下:
一、 票卡使用期限,是由第一次使用當日起算,以票卡正面標示之天數為有效天數,必須連續使用,票卡自啟用當日起算,至到期日捷運、公車營業截止時間為止皆有效。
二、 票卡經使用或毀損,恕無法辦理退卡。如票卡未使用且外觀正常,需以完整包裝,於購買後七天內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
悠遊卡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辦理退卡,每筆收取退卡手續費 20 元。
三、 票卡因故無法感應使用,在票卡外觀完整且無人為毀損情況下,可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換發新票卡。
鑒於悠遊卡之物理特性(如生命週期),若無法順利感應,發行機構得訂定悠遊卡發行一定期限屆至時,持卡人應依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用以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並保障持卡人合法使用權益。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為達成悠遊卡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的,發行機構於推廣悠遊卡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得自行或由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第三人隨時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惟對於上開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發行機構得限定一定期間之使用期限。為此,發行機構應於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時,事先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或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俾持卡人充分知悉。發行機構如決定延長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期間者,亦同。
第七條 悠遊卡自動扣款之方法
悠遊卡之扣款方式得依與特約機構之約定採線上即時交易或其他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進行。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悠遊卡之儲值餘額應以新台幣為計價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持卡人應按發行機構公告之使用方式於儲值餘額內扣帳支付交易帳款。
如交易帳款逾儲值餘額時,該筆悠遊卡交易不會完成,亦不會部分扣款,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單次墊款持卡人使用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之費用。
二、發行機構允許持卡人同時提供現金或禮券補足該筆交易差額。
如因持卡人同時攜帶二張以上之悠遊卡,致悠遊卡感應設備同時感應二張以上之悠遊卡,造成重複扣款時,發行機構應協助持卡人解決爭議及退款。
第八條 加值方式
持卡人應於發行機構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自動加值功能設備、網站或行動通訊網路或發行機構與銀行合作提供之加值服務,就重複加值式之悠遊卡辦理加值,並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第九條 儲值餘額限制
每張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均不計算利息。
第十條 收費項目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 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記名式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1.非與政府機關、學校、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或信用卡結合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
幣 20 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為新台幣 100 元。
2.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 200 元。
3.與政府機關、學校、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結合發行之悠遊卡,如社福卡、學生證悠遊卡、電信悠遊卡等,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幣 20 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應依各相關單位規定辦理。
二、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應支付手續費新台幣 20 元。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卡片使用滿 5 次(含)以上
且滿 3 個月(含),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三、 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第二頁起
每頁加收新台幣 5 元。
﹙例一:小悠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一頁,需支付工本費新台幣 20 元。
例二:小遊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三頁,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20 元+第二頁 5
元+第三頁 5 元,共計 30 元。﹚
四、 卡片處理費:凡悠遊卡一經辦理終止契約後立即鎖卡,無法再使用,如須續用須加收處理費 50 元(但社會福利卡於各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 記名服務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卡片記名服務時,應支付記名費用新台幣 50 元。
六、 啟用處理費:於持卡人申請電信悠遊卡時,需辦理啟用作業,始可使用悠遊卡之相關服務,並應支付啟用處理費新台幣 100
元。
第十一條 押金
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 100 元。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申請返還押金。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發行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剝離、摺曲、切割、破損、塗寫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且無法回復,發行機構得依持卡人使用票卡之期間,按下列比例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後返還持卡人,但如前揭毀損事由係因悠遊卡公司、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則不再另行向持卡人收取費用。
一、票卡使用未滿 2 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100 元。
二、票卡使用達 2 年未滿 3 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60 元。
三、票卡使用達 3 年未滿 4 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40 元。
四、票卡使用達 4 年未滿 5 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20 元。
五、票卡使用達 5 年以上者,無需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例:xx使用悠遊卡已 2 年 5 個月,退卡時卡片餘額因代墊車資為負 18 元,且因卡片遭人為毀損,故退費金額=押金 100 元-代墊
金額 18 元-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60 元,故退還卡片押金 22 元。﹚第十二條 退款辦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確認後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記名之押金制悠遊卡,如經持卡人掛失,其押金不予退還。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收取,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郵資依郵政單位公告為準)。
二、無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終止契約者,除屬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須依前款方式辦理外,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辦理退款,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退款。無記名式悠遊卡遭人為毀損,若可讀取卡片晶片資料,或外觀號碼可供辨識,經本公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退還儲值餘額。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終止契約時,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例: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退卡時卡片餘額為 100 元,且要求以掛號郵寄退費通知單,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 5 次,
且無人為毀損,則退費金額=卡片押金 100 元+卡片餘額 100 元-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20 元-掛號郵寄費用(例:28 元)=152 元。】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除終止悠遊卡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若退款總金額為新台幣 3,000 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受託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可填寫申請單並由受
託機構收取卡片,送回發行機構處理。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惟卡片非人為毀損,或退款總金額達新台幣 3,000
元以上且以轉帳匯款者,無須負擔上述費用。第十三條 發行機構提供之消費者保障機制
發行機構就持卡人儲存於悠遊卡之款項,除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繳存準備金外,其餘款項及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並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已全數交付信託。
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將發行悠遊卡所收取之款項交付信託予信託業者時,該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悠遊卡公司而非持卡人,故信託業者係為悠遊卡公司而非為持卡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惟持卡人得請求發行機構或信託業者提供信託契約相關約定條款影本。持卡人對於依第一項規定存放於信託業者之信託財產,就因悠遊卡所產生之債權,有優先於悠遊卡公司之其他債權及股東受償之權利。
發行機構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消費者保障機制之規定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及運輸場站或其他明顯處所。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保護及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
發行機構為提供悠遊卡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應予以妥善保存,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除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外,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悠遊卡完成交易時,須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持卡人確認交易紀錄:
一、提供可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核對。
二、於持卡人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持卡人自行選擇是否列印交易憑證。
三、於持卡人完成交易時顯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並由發行機構提供持卡人得事後自行查詢交易紀錄之管道。
四、於持卡人完成交易後以簡訊、電子郵件、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等方式通知持卡人當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第十五條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記名式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
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相關費用。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記名式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悠遊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或其他依法得掛失之悠遊卡有遺失、被竊或滅失情事時,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或補發悠遊卡,但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悠遊卡換發工本費;如非因上述機構所致者,得向持卡人請求依本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另押金制悠遊卡並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計算押金之抵償及返還。
前項毀損、遺失、被竊或滅失之補、換發卡,發行機構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悠遊卡。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交易:一、悠遊卡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二、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發行機構依本契約第五條已暫停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權利者。四、非發行機構所規定得持有特定記名式悠遊卡之持卡人本人。
五、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悠遊卡資料者。六、持卡人於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七、發行機構有事實合理懷疑持卡人有非法或不正常交易之情事者。
八、持卡人單筆交易超過 1000 元或當日交易累積超過 3000 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扣款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商品或服務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或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反之,則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扣款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本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本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持卡人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時,與特約機構如有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消費爭議,應由特約機構及發行機構負舉證之責。持卡人使用悠遊卡支付以里程計費之公共運輸服務費用而遭鎖卡時,其解卡之處理流程應依各運輸業者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悠遊卡收回、大量購卡及銀行服務
為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發行機構保留依本契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一定期限屆至後收回、註銷持卡人悠遊卡的權利,但發行機構將會採取合理步驟,將對持卡人可能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程度。持卡人須按照發行機構所公告或通知的方式提交原悠遊卡,以便辦理補發手續。發行機構會將有關押金(如適用)及餘額(如有)退還持卡人。
悠遊卡乃專為多用途支付及相關服務而設,並非作為匯兌或轉移款項媒介。同一持卡人購買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由發行機構加以記錄。發行機構得全權決定拒絕個人或組織提出的多次、高價值或重複的購買等權利。
發行機構聯同一些參與銀行提供自動加值服務,持卡人可透過任何一家有關銀行另行申請其他有關服務。參與銀行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持卡人應細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
第十八條 契約之終止、變更
持卡人得隨時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持卡人仍得依本契約第十一條申請返還押金及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申請退還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之儲值餘額。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發行機構應於其所在地之日報、發行機構專屬網站及營業處所同時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生效日期,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持卡人未於前項公告開始後三十日內異議並通知發行機構終止本契約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第十九條 送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發行機構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發行機構應為送達之處所。發行機構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x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十二條 作業事項委託
發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及退卡作業、電子票證加值作業、由其他電子票證機構及信用卡收單機構辦理電子票證收單業務之推廣及特約機構之查核、資料處理、客戶服務、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儲值機裝補電子票證作業、學生悠遊卡記名之學生身分確認及身分優惠效期設定作業、共用其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或信用卡收單機構或特約機構或加值機構提供之端末設備並委託該機構執行端末設備之「安裝、測試、維護、訓練及例行查核」作業、電子票證之「申請、掛失、退卡退費、個人資料建檔、印卡及個人化」作業、及錄碼作業、透過信任服務管理平臺空中下載發行電子票證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其他
x契約之約定條款係就一般悠遊卡持卡人所作之約定。如持卡人持有與悠遊卡公司共同發行或合作發行具悠遊卡功能之卡片(例如:悠遊聯名卡),請向共同或合作發行公司查詢相關權利義務。
第拾捌章、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服務約定事項
一、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服務(下稱本服務)係指彰化商業銀行(下稱 貴行)就立約人於 貴行開立之所有活期性存款帳戶使用電話、網路銀行、金融 EDI 或全國性繳費 ID+ACCOUNT 進行轉帳(下合稱電子化交易)之交易明細,依約定方式寄送對帳單供立約人核對交易記錄。
二、立約人選擇以電子郵件(e-mail)寄送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該對帳單下稱電子對帳單)者,貴行即依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寄送電子對帳單(下稱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如立約人選擇以郵寄方式寄送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該對帳單下稱實體對帳單)者,貴行即依立約人所留存通訊地址寄送實體對帳單(下稱實體對帳單寄送服務)。
三、立約人得申請變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之寄送方式,亦得變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立約人同意 貴行所寄送電子對帳單之效力與實體對帳單相同。
四、立約人完成本服務申請後,自次月起 貴行將開始依約定方式寄送電子對帳單或實體對帳單;立約人變更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者,亦自次月起生效。
五、電子對帳單一經 貴行依立約人最後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發出即視為送達;實體對帳單則由 貴行依立約人最後留存之通訊地址寄送,經通常郵遞時間後,視為送達。立約人於收受 貴行寄送之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後,應即時核對內容,如有不符時,應儘速於約定期限內(電話銀行之交易應於收到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後 7 個 貴行營業日/網路銀行及金融 EDI 之交易應於收到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後 45 日)通知 貴行,如逾期未通知,視為該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內容正確無誤。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 30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六、除本服務相關電子化交易資料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或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通訊地址經立約人證明登載不符外,概以 貴行電腦系統之紀錄為準。如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錯誤、未辦理電子郵件信箱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電子化交易對帳單寄送錯誤、寄送不到、無法寄送或衍生其他損害,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若因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致無法寄送,而該情況連續達 3 期以上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改以實體紙本寄送。
七、貴行將於每月 6 日前寄送立約人上月份之電子化交易對帳單(該月無電子化交易者不予寄送),若立約人於當月 15 日
仍未收到,應立即向指定聯絡行查詢。立約人亦得逕向 貴行客服中心(電話:000-0000)申請補寄電子對帳單(實體對帳單應自行至指定聯絡行領取),惟以申請日前 6 個月內之交易資料為限。
八、如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貴行有權停止或暫時中斷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將於 貴行修復相關設備後恢復提供;惟倘屬 貴行可預知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停止或暫時中斷之事由,貴行將事先通知立約人,以確保立約人之權益不受影響。
(一) 本服務之相關電腦系統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時。
(二) 發生突發性之相關電腦系統設備故障,或與 貴行合作之協力廠商無法即時提供維修服務時。 (三)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 貴行無法提供電子對帳單寄送服務時。
九、立約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經由網路傳送電子對帳單有其一定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遭非 貴行或立約人以外人士接觸、閱讀、修改、使用或傳送予他人),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十、本約定事項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及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與本約定事項有牴觸時,以本約定事項為準。
十一、因本服務或本約定事項涉訟者,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立約人原開戶行所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委託第三人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將立約人之電子化交易相關資料處理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對帳單之寄送、簡訊通知服務等)或電子化交易之客戶服務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電話行銷業務、電子郵件回覆與處理及相關諮詢及協助等),於必要時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辦理。
第拾玖章、小管家存款約定條款
一、立約人申請本存款以自然人為限,僅得開立一戶。
二、本存款帳戶不發給存摺,一律以無摺方式辦理。立約人如自存摺類存款帳戶申請變更為本存款帳戶後,原存摺類存款帳戶之存摺應由貴行註銷後,再行返還立約人。立約人辦理本存款各項服務,如另有與貴行約定須憑存摺辦理之事項,皆毋須憑存摺辦理。
三、本存款帳戶為無摺存款帳戶,立約人於貴行初次開立之本存款戶之帳號,即為第一個分戶帳號,該分戶帳號即為代表帳號。立約人得利用貴行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網銀之分戶功能,對本存款帳戶進行分戶及記帳使用,最多可分七戶分戶帳號。
四、本存款帳戶所留存之印鑑式樣限以立約人親筆簽名之方式為之,且僅得留存一式,該印鑑式樣之簽名文字應與立約人戶名一致。
五、本存款帳戶之存款利率,係依貴行牌告利率按日計息,每半年結息一次滾入代表帳號之本金,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貴行活期儲蓄存款規定起息點者,不計算當日存款利息;超過起息點者,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六、立約人同意於申請本存款時,併同申請貴行個人網路銀行業務及開啟轉帳交易權限,除貴行另有規定外,於結清本存款前,不得申請終止個人網路銀行業務。
七、立約人同意本存款之各分戶帳號均同屬本存款帳戶,各分戶帳號,不得各別辦理結清。
八、立約人存款時,憑貴行存款憑條辦理,且限存入代表帳號;於貴行原開戶行及以外之營業單位臨櫃提款、貸款或轉帳時由立約人本人憑原留印鑑、臨櫃取款密碼及取款憑條或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依立約人委託貴行扣繳應付款項之憑證(含扣款機構製作之媒體資料)提款、貸款或轉帳,即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
九、立約人同意並瞭解於辦理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貴行不另發給存單,並同意以「小管家存款對帳單」所載存款明細為定期存款憑據。
十、代表帳號得辦理各項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存款、提款、轉帳、委託代繳各項費用或約定扣款帳戶等),惟分戶帳號僅限辦理提款或轉帳交易。
十一、倘委託付款或代繳費用之代表帳號存款不足或遭法院扣押等情事,致使 貴行無法代付或代繳時,貴行得停止或終止委託轉帳代付或代繳約定,立約人對因貴行將繳費資料退回相關機構,所生罰款、停用事宜,自負其責。
十二、本存款帳戶之各分戶帳號間可於貴行自動化服務機器、網路銀行或行動網銀間相互記帳使用並不視為轉帳,且不計入立約人所約定轉入帳戶二十五戶之限制。
十三、立約人同意以本存款代表帳號申請晶片金融卡,倘分戶帳號擬使用晶片金融卡進行交易,得比照貴行晶片金融卡申請子帳戶之相關作業辦理。
十四、立約人同意各分戶帳號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交易限額,係依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限額規定合併控管辦理。
十五、立約人同意小管家存款對帳單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立約人同意 貴行每月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小管家存款對帳單,如小管家存款對帳單所載金額與 貴行各有關帳上所載金額不符時,除立約人以其他方式證明 貴行交易紀錄錯誤者外,立約人同意以 貴行帳目所載金額為準。立約人應留存電子郵件信箱於 貴行,以供 貴行寄送電子存款對帳單之用。
十六、立約人同意如遭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或經法院、檢察署或警調單位通知該帳戶涉及違法情事者,貴行有權自行決定處分本存款各分戶帳號之順序。
十七、本存款帳戶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全部不得設質。
十八、立約人開立或變更為本存款帳戶後,不得再辦理轉籍或變更為存摺類存款帳戶。
十九、立約人結清本存款帳戶時,貴行憑立約人原留印鑑辦理結清銷戶手續後,即生終止本約定條款之效力。
二十、立約人同意除本存款約定條款外,其餘未盡事宜悉係 貴行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一
外幣存款起存(息)額及計息單位一覽表
幣 別 | 活 期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 ||
起 息 額 | 起存額/計息單位 | 起 存 額 | ||
美元 | USD | 300 | 100 | 1,000 |
澳幣 | AUD | 300 | 100 | 1,000 |
加拿大幣 | CAD | 300 | 100 | 1,000 |
港幣 | HKD | 3,000 | 1,000 | 10,000 |
英鎊 | GBP | 200 | 100 | 1,000 |
新加坡幣 | SGD | 300 | 100 | 1,000 |
南非幣 | ZAR | 3,000 | 1,000 | 10,000 |
瑞典幣 | SEK | 3,000 | 1,000 | 10,000 |
xxxx | CHF | 300 | 100 | 1,000 |
日圓 | JPY | 30,000 | 10,000 | 100,000 |
泰銖 | THB | 10,000 | 1,000 | 50,000 |
歐元 | EUR | 300 | 100 | 1,000 |
紐西蘭幣 | NZD | 200 | 200 | 1,000 |
人民幣 | CNY | 1,000 | 1,000 | 10,000 |
註:綜合存款之起存(息)額及計息單位比照上表活期及定期存款之規定
108.9.6 版本 (存匯專用)
彰化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銀行留底聯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如下,請 臺端詳閱:
(一)目的:如附表所勾選實際辦理業務類別之特定目的及代號。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國籍、出生地、住居所、戶籍登記事項、肖像、個人描述或身體描述等辨識個人者、指紋或聲紋(聲音)等其他生物識別特徵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及稅捐稽徵法等)、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四)地區:下列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對象: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本行各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例如:彰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彰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與本行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例如:VISA、MasterCard、JCB、美國運通公司等)、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內政部、地政機關等)、美國政府機關、國內外有權機關(例如: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等)、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及 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營業單位或利用本行客服專線 412-2222 (以市話計費) 或免付費服務專線 0000-000-000 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四、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全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五、本行利用 臺端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臺端得向本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
六、經本行向 臺端告知上開事項後,臺端已明確知悉本行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臺端個人資料之相關內容無誤。
請勾選本次實際辦理業務,未辦理業務請勿勾選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035 存款保險、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業 | 025 040 059 060 061 063 069 090 091 098 101 104 129 136 137 157 177 182 | 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 行銷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金融爭議處理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 商業與技術資訊 國家經濟發展業務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會計與相關服務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存匯業務 | 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 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112 | ||
票據交換業務 | |||
其他經營合於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 □電子金融業務 | ||
營業登記項目 | |||
或組織章程所 | |||
定之業務,或經 | |||
主管機關核准 | |||
辦理之其他有 | |||
關業務 |
個人戶領用單(銀行留底聯)
□茲領到「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個人戶)(存 177-57)」約定書一份。
□茲領到「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一份。
□x領到本人 □存摺 x □晶片金融卡 張及晶片金融卡密碼單 份無誤,並請自即日起啟用。
□網路銀行簽入密碼單 份,行動御守設備認證服務密碼單 份。
□憑證載具(型號: ) 支。
□彰化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一份
此致 台照
申請人(即立約人): (存戶親簽並加蓋原留印鑑)
領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一)親簽 | 法定代理人(二)親簽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經襄 經 驗 核親
副理 辦 印 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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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客戶收執聯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如下,請 臺端詳閱:
(一)目的:如附表所勾選實際辦理業務類別之特定目的及代號。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國籍、出生地、住居所、戶籍登記事項、肖像、個人描述或身體描述等辨識個人者、指紋或聲紋(聲音)等其他生物識別特徵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 臺端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臺端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洗錢防制法及稅捐稽徵法等)、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孰後屆至者為準)。
(四)地區:下列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對象: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本行各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例如:彰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彰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其他與本行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例如:VISA、MasterCard、JCB、美國運通公司等)、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內政部、地政機關等)、美國政府機關、國內外有權機關(例如: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等)、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及 臺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營業單位或利用本行客服專線 412-2222 (以市話計費) 或免付費服務專線 0000-000-000 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四、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全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五、本行利用 臺端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臺端得向本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
六、經本行向 臺端告知上開事項後,臺端已明確知悉本行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臺端個人資料之相關內容無誤。
請勾選本次實際辦理業務,未辦理業務請勿勾選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035 存款保險、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業 | 025 040 059 060 061 063 069 090 091 098 101 104 129 136 137 157 177 182 | 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 行銷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金融爭議處理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 商業與技術資訊 國家經濟發展業務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會計與相關服務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存匯業務 | 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 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112 | ||
票據交換業務 | |||
其他經營合於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 □電子金融業務 | ||
營業登記項目 | |||
或組織章程所 | |||
定之業務,或經 | |||
主管機關核准 | |||
辦理之其他有 | |||
關業務 |
個人戶領用單(客戶收執聯)
□茲領到「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個人戶)(存 177-57)」約定書一份。
□茲領到「新臺幣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總表」一份。
□x領到本人 □存摺 x □晶片金融卡 張及晶片金融卡密碼單 份無誤,並請自即日起啟用。
□網路銀行簽入密碼單 份,行動御守設備認證服務密碼單 份。
□憑證載具(型號: ) 支。
□彰化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一份
此致 台照
申請人(即立約人): (存戶親簽並加蓋原留印鑑)
領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