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一般信息
1.1 只要在报盘或订单确认中有相关声明,这些有关销售、交付及安装条件的一般信息均具有约束力。其他采购条件仅当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时方生效。
1.2 双方之间的所有协议和法律相关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方可生效。
2. 报盘和合同达成
2.1 当供应商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订单确认后,即视为达成合同。
2.2 不包含接受期的报盘不具有约束力。仅当采购商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确认时,供应商才受不含有接受期的报盘的约束。
2.3 除非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示地接受报盘,否则则视为具有接受期的报盘未被接受。
2.4 不包括默示接受。
3. 交货范围
3.1 交货和服务的范围和执行,订单确认是权威性的。未包含在其中的材料或服务应另行收费。
3.2 供应商可自行在订单确认后进行更改,不必另行通知,前提是该等更改带来的是产品或服务的改善且不会导致价格上涨。
4. 平面图和其他技术文件和价格清单等
4.1 平面图、画册、目录、图纸、模型和其他技术文件以及价格清单和成本预算及其电子版本均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另有约定外。对于技术文件(如平面图、画册、目录、图纸或模型),仅当它们在订单确认中加以明确确认时方具有约束力。
4.2 对于技术文件(如平面图、画册、目录、图纸或模型)及类似的物理或非物理性质的信息,以及电子版本的信息,在另一方索要它们之前,各方均对它们保留所有权利。接收方同时认可该等保留的权利,并且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该等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用于接收方接收该等文件时的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
4.3 如交付中包含有软件,交付软件的供应商应向采购商授予非排他性权利,包括与供应商交付产品相关的文档。该等文档提供用于特定的交付项目。禁止在一个以上的系统上使用该软件。
4.4 采购商同意,未经供应商在特定版本通知中给予许可,不会移出或更改供应商所提供的信息。
4.5 软件和文档(包括其复本)的所有其他权利仍归供应商或软件供应商所有。禁止再授权。
5. 目的国法规
采购商必须主动向供应商提供提供与供应和服务的执行、操作、健康和事故预防的相关的最新适用的法律、官方及其他法规和标准。
6. 价格
6.1 除另有约定外,供应商的价格为瑞士法郎出厂净价,不含包装、运输、保险、可能的销售税费、设置、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费用。
6.2 计算潜在费用后的价格增加应由采购商负责,供应商应有权与采购商协商根据上述价格增加相应调整订单确认中的价格。
6.3 如合同达成到约定交货期之间的时间间隔超过四个月,则允许进行价格更改。如在交货完成前供应商方面的工人工资、材料费用、市场相关成本价格出现上涨,则可根据成本增加适当的上调合同价格。
7. 付款条款
7.1 瑞士境内的采购商的付款期限为发票日期后净 30 天。对于向其他国家的交货,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外,付款方式应为预付款或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银行为(瑞士信贷,CH-9001 St. Gallen) 所有佣金和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7.2 对于订单价值超过 CHF 50'000 的,根据特别规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交货业务
- 30% 订单下达支付
- 70% 交货后 30 天内支付
b) 需验收的设备业务
- 30% 订单下达支付
- 60% 交货后 30 天内支付
- 10% 验收完成支付
7.3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采购商支付给供应商的付款不得扣除任何类型的折扣、费用、税费。
7.4 如未付款,供应商保留停止发货和组装的权利,并且供应商有权收取 8% 年利率的违约金。
7.5 供应商保留要求收取提醒、追款等努力方面的额外费用。
7.6 采购商不得以未认可的投诉或未在法律上确立的反诉等为理由扣留任何付款。
7.7 最低发票金额为 CHF 100 。--.--.
7.8 对于停止付款或采购商破产,采购价格则立即到期。
8. 货权保留
8.1 在收到全额付款前,供应商保留对交货货物的所有权。采购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供应商的财产不受损害。
8.2 供应商有权在采购商配合下将货权在适当的注册所进行注册登记。
9. 交货时间
9.1 交货期于供应商订单接受且所有执行细节全部落实完成后开始,也有可能在约定的定金支付后开始。
9.2 以下情况下交货截止日期将延长:
a) 如未及时收到执行订单所需的信息,或按客户要求后期更换了供应商;
b) 如付款截止日期前未完成付款、信用证开立过晚或供应商未按时收到所需的进口许可证;
c) 如发生即使供应商已尽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阻碍,无论其影响对象是供应商或客户或第三方。该等阻碍为可抗力事件,如传染病、战时动员、战争、变革、严重的停机(如因罢工造成的)、事故、劳工冲突、所需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延期或错误交货、重要工件报废、政府措施或忽略 、自然事件等等。上述情况造成延期交货时,交货期应相应延长。
10. 风险转移
10.1 除另有约定外,风险将在交货后从工厂转移到客户。
10.2 如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交货延期,风险仍应从供应商转移至客户,无论是否已向客户进行交货。
11. 交货延期
11.1 仅当超出了适当宽限期后,方可对延期交货要求索赔。宽限期应不少于两周。
11.2 如遇第 9.2 节所述的不可预测的故障或事件,交货期则应相应延期,由此造成的损害,供应商不负任何责任。即使在交货延期期间也应如此。
11.3 仅当因供应商或其助手的有意或重大疏忽造成交货延期时,方适用延期交货赔偿。赔偿不包括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业务中断等等)。
11.4 如证实已供应商原因造成交货延期,且在宽限期之后,采购商有权要求从供应商价格中扣除晚交货赔偿金。每晚交货一整周的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中该晚交货部分总金额的 ½%,总扣减金额不得超过 5%。
11.5 除非强制性法律未排出,采购商因延期交货或履约而拥有的权利和索赔仅限于第 11.1 至 11.4 节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12. 交货、运输和保险
12.1 供应商应对产品进行仔细打包。
12.2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特殊要求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运输的费用和风险应由采购商承担。与运输有关的投诉必须由采购商在收到货物或运输单据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
12.3 任何类型的损失保险应由采购商自行确定是否投保。供应商可代表采购商进行投保,但保费应由采购商承担。
13. 交货验收
13.1 客户必须在收到货物内合理时间内验货,如有缺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否则将视为交货和性能已验收合格。
13.2 一旦完成验收工作且所有合同规定的可能的验收测试已成功完成,则应视为采购商的工作已经完成。此时,保修期将开始生效。采购商应根据报盘中的规定,出具一份证书(验收证书),上面注明完成日期和验收测试日期。
13.3 保护客户并且验收测试正常无误,则视为已经接受;收到采购商向供应商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保修期正式开始。
13.4 如因客户那边出现的情况而导致验收测试不能进行,则应延期进行验收测试。如出现上述情况,双方所确定的延期验收日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14. 保修和责任
14.1 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含任何制造和材料缺陷。
14.2 仅当遵守相关使用规定,如订单确认或使用说明中的规定,并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之时,方可享受保修。保修期到期后,保修责任方失效。
14.3 如果产品有缺陷,供货商应自行补救缺陷或考虑更换产品。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产品的保修期应是从送至约定交货地点或发出送货通知后开始计算并持续12个月或最长2000个工作时,保修期时间以其中先到者为准。消耗类产品不在保修期内,
如:换能器、扭矩焊头、调幅器、发生器、底座)如供应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或替换第 14.3 节中所规定的缺陷产品,采购商可要求在三次修理尝试后进行降价或取消合同。
14.4 如客户或第三方对产品进行不当的修改或修理,或者在出现缺陷时,如果客户未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损害以让供应商有机会对缺陷进行补救,而自行对缺陷进行修理,保修期则会提前到期。另外,如果在整个“TELSONIC 超声系统”中未使用原装 TELSONIC 备件和损耗件,或未经TELSONIC AG书面许可而进行补充或设计更改,保修期也会提前到期。
14.5 由于材料劣质、设计缺陷、工艺粗糙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不在供货商的保修责任范围内。特别是供货商不承担因使用不当、操作疏忽、设计不当或客户缺乏维护而造成的损坏责任。对于因材料、设计和工艺缺陷或未达到所保证的功能,除第
14.3 和 14.4 节中所明示的权利和索赔外,采购商不应享有任何其他权利和索赔。尤其是不得拥有业务中断、利润损失等方面的损失索赔的权利。
14.6 对于租赁或测试安装,如出现系统损坏,且并非由建设、制造或材料缺陷造成的,采购商则应对该损坏负责。
14.7 至于强制法并不排除侵权及其法律后果,以及由客户提出的的任何索赔,不论其法律基础为何种,仅可限于这些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尤其要排出任何未明示提及合同损害、降低、取消或解除的索赔。不得包含后续损害的责任,除非强制法规没有排出该种责任。
14.8 只要供应商或其助理人员没有重大过失或有意为之,买方不得对合同违约损害及对除交货物品之外造成的损害提出索赔。
14.9 在法律允许的程度下,供应商不应对因违约知识产权(如专利、实用新型或设计)而导致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14.10 考虑到与采购商业务关系的经济状况、性质、范围和持续时间,以及合同价值(在适当情况下),在确定损失金额时会以诚信善意的原则适当地考虑采购商的利益。
15. 一般维修准则
概述
如果没有正式的故障说明,则按照具备的知识和常识进行分析/维修。废弃处理替换后送回的产品是免费的。
15.1 质保期内的产品
由客户负责安排送回。由客户承担发运损坏物品至供应商及所产生运送险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发回物品及所产生运送险的费用。针对故障和故障原因分析产品。如果产品本身完好,或因使用不当或发回时因包装不当而导致损坏,分析/维修将按实际开支收费。如果产品被擅自修改/更改,质保将失效,分析/维修将按实际开支进行收费。
15.2 超过质保期的产品
针对故障和故障原因分析产品。如果产品可以维修,则会估算分析/维修费用。如果产品本身完好,则会对分析工作进行一次性收费。由客户负责安排送回。由客户承担发运损坏物品至供应商及所产生运送险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发回物品及所产生运送险的费用。保险事宜由客户负责安排。
15.3 费用估算
将对每个损坏的设备进行费用估算,如果不进行维修,将收取一次性费用。估算费用后,会存放产品一段有限的时间。该时间过后,会将产品返还给客户。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15.4 维修后的质保
如果在质保期内产生维修,不会因此延长产品质保期。付费维修时,替换/维修零部件以及相关工作的质保期是一年。
16. 受出口许可限制
对于向国外的交货,需从相关当局取得所需的出口许可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报盘和订单确认。
17. 安装和调试
包含在安装和/调试范围内的产品内适用以下条件:
17.1 除非另有约定,将采用供应商当前的安装包时对性能进行计算。材料成本,差旅费,如员工往返车票、住宿费、行李和工具的运输成本、关税、海关收费和运输保险,获取身份证件、护照的费用其其他额外收费,如电话费等等,均需另行收费。
17.2 采购商需针对安装人员的工作、旅行和等待时间,以及安装人员的工作能力等出具证书。如果客户拒绝出具证书,或不可能获取证书,则将按照供应商所填写的安装证明进行。所有额外工作(如砌砖、凿边、泥粉、木工、电气连接、健康和粉刷)不包含在报价中,前提是它们不在合同数量和价格当中。调试工作不包含在报价内,需根据供应商开票记录另行收费。当由非供应商的原因而导致达不到性能要求,需额外工作时,也需另行收费。
17.3 采购商有义务自费提供协助以达到性能要求。尤其是,
a) 需要提供必要的数量合适助手(如砖瓦工、木工、锁匠及其他人员和帮手),在所需的时间为安装提供帮助。
b) 及时提供所有土石方、地基和脚手架工作,包括必要材料的采购,电线铺设和冷却水连接、无压力出口、管道工程、电气、安装、砌砖和木工。
c) 提供适合零件拆卸和安装的汽车吊;
d) 在安装作业前,准备好与现场有关的电力暗线、燃气和水管道等等,同时准备好必要的结构数据。
e) 供暖、照明、供电、供水,包括必要的连接。
18. 数据使用
供货商有权复制、转让、储存和分析数据,以优化其产品和服务。
18.1 数据是自动生成的操作数据,如传感器数据、状态数据、错误代码、操作时间和人工生成的数据,如服务日志等。
17.2 未经买方同意,供货商不会向第三方披露任何数据。
17.3 就收集个人资料而言,适用法定数据保护条款。
19. 供应商权利
如客户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供应商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同。
20. 禁止
无论供应商或采购商均不得立即对应收款和/或付款进行抵销。
21. 知识产权
除非另有约定,对于所有供应商代表采购商或采购商代表供应商进行的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或开发权,应归供应商所有
22. 分割条文效力
如果任何这些条款的全部或部分被判为无效和/或无效力,其余此类条款或条款的部分的有效性和/或效力将不受影响。
23. 适用法律
x合同仅受瑞士法律管辖(即使客户的公司首部位于国外)。采购中的国际或跨国协定和法律,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合同国际货物销售法,应排除在外。
24. 管辖权
受供应商所在地司法管辖:
TELSONIC AG, CH-9552 Bronschhof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