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施工承包合同
灵山县公安局六峰公路养护中心处天网卡口配电工程
发包方(甲方):灵山县公安局
承包方(乙方):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调,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签订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2.1工程名称:灵山县公安局六峰公路养护中心处天网卡口配电工程
2.2工程地点:灵山县灵城镇
第二条、工程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本工程采用以下第(1)种结算形式;
(1)按工程报价书总价包干承包(含税9%); (2)按工程预算书分项发生单价承包;
(3)按实结算。
3.2本工程合同价款:¥1260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仟xxx捌元整), 工程总价中已经包含施工费、验收启动费用、工程材料费用、设备费等本合同工程内容及建设规模下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除甲方同意签订增加及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做调整。
3.3本工程合同价款不包含费用
3.3.1甲方设备安装土地占用费及线路通道的许可准建或清理费、与他人产生纠纷处理、青👉费赔偿费。
3.3.2工程签证、工程设计变更等,则按变更变化进行调整价款。
3.3.3青👉补偿款、土地征用费、道路修复费。
3.4工程款支付方式:
3.4.1工程支付方式:转账。
3.4.2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50%合同价: ¥6304.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零肆元 整),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组织设备材料及施工。完成合同工程量并通过公司验收合格后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00%即¥6304.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零肆元整)。
3.5乙方银行帐号信息
乙方户名: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行帐号:2102 1164 0910 0013 638
第三条、工程限期
4.1工程开工日期:
4.1.1甲方根据工程建设计划确定工程开工日期。
4.1.2合同签订,乙方收到甲方工程预付款第20个工作日起。
4.2工程限期:符合4.1.1 4.1.2,工期为20个工作日。
4.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4.3.1由于人力不可抗的灾害,而被迫停工者。
4.3.2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者。
4.3.3因甲方不能按时供图。
4.3.4工程建设与他人产生纠纷甲方未能解决。
4.3.5甲方原因要求或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4.3.6因钦州灵山供电局无法及时安排互感器校验、验收及停电的。
4.4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五条、材料设备供应及验收
5.1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技术要求, 按预算书的规格要求供应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通过电网企业验收,材料设备不及格者,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5.2材料设备所有权,乙方供应的材料运送到甲方指点地点或安装地点进行交货,交货验收后所有权转移给甲 方,货物的安全风险由甲方承担,如发生损坏、损失,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但在甲方未完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前,材料设备属于乙方所有。
第六条、工程施工与设计变更
6.1乙方根据国家现行电力施工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设计要求,并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和安全防
护措施组织施工。
6.2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变更的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对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6.3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4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的材料、设备的 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如果甲方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
6.5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6.6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变更的工程价款按合同中已有适用价格进行变更,合同中没有适用变更工程价格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甲方代表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予以确认,甲方代表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送达之日起10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第七条、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7.2工程质量应当达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
7.3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及设计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
7.4由于设计等甲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该部分工程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7.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双方认可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结算
8.1乙方在完善相关竣工资料后,报甲方并办理结算手续。第九条、违约
9.1任何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 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9.2工程施工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违约金按第9.3条约定计算。
9.3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9.3.1工程施工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责任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二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千分之六。
9.3.2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责任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二向另一方支付。
9.3.3如发生上述9.3.1和9.3.2情况,甲乙双方可从双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
9.3.4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乙方需无条件进行修理和返工。
9.4如发生以上9.3.1和9.3.2情况的,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否则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0.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经双方同意先将该争议提交至灵山仲裁委员会。由该会进行仲裁。如果仲裁没有结果,则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11.1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自身承包的工程存在的质量 缺陷负责维修。
11.2保修范围:乙方承建的全部工程内容
11.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签字之日或设备供电之日算起,保维修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保修期间,xxx在 收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修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 乙方工程质量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因乙方之外的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岀,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力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2.2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在工程保修结束后自行失效。
12.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公章):灵山县公安局地址: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广西立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