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备案号:204009JH620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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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第十三批)
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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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备案号:204009JH6206018
二零二四年四月
第三章 采购内容 29
第四章 评标办法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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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十三批)公开招标公告
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医学科学研究院)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武威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05--13 09: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备案号:204009JH6206018;
项目名称: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十三批);预算金额:198 万;
最高限价:198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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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连续性血液净化装置 1 台、有创呼吸机 2 台、无创呼吸机 2 台、转运呼
吸机 1 台、除颤仪 2 台、血气分析仪 1 台、空气消毒机 4 台、床单元消毒机 1 台。(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2)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1.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企业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
需不在记录影响期或处罚期内。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无时间限制,开标前均可下载查阅。
地点: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完成网员注册后,必须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或者账户密码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明确所投标段,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安装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后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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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获悉关于本项目的变更及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方式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05--13 09:00
地点: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第 四 开标厅。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 ZGTF 格式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V2.0)武威市”。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成功上传,则视为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投标文件制作提示:
请投标人提前登录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在 “首页—下载中心—新版工具”栏目中,下载“直播播放器”、“甘肃互联互通版证书
驱动”、“投标工具”、“甘肃中工文件查看工具”(仅用于招标文件查看)。成功安装后,使用“投标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二)开标提示:
该项目使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的“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服务平台”进行开标。请投标人提前登录“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在开标时间前填写联系人及电话进行签到(不按时签到无法解密),并按照开标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等其他开标操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须提前至少三天对开标使用计算机系统环境进行检测,并根据提示进行环境配置。具体操作过程详见操作指南或致电 000-0000-000 咨询。
(三)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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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中规定的监狱企业扶持政策。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中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4.《武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
〔2022〕36 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
严格按照《武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2022〕36 号)中“全市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执行。
①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
②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医学科学研究院)
地 址:xxxxxxxxxxxx00x
联系方式:0935-69887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三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0xx0000x
联系方式:182985578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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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18298557886
甘肃三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0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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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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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为准)
序 号 | 内容规定 |
1 | 项目名称: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十三批)(第一包); 招标内容:连续性血液净化装置 1 台、有创呼吸机 2 台、无创呼吸机 2 台、转运呼吸机 1 台、除颤仪 2 台、血气分析仪 1 台、空气消毒机 4 台、床单元消毒机 1 台。(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 供货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2 | 采购方: (1)单位名称: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医学科学研究院) (2)联系人:xxx (3)联系电话:0000-0000000 (4)地址:xxxxxxxxxxxx 00 x |
3 | 代理方: (1)单位名称:甘肃三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联系人:xxx (3)联系电话:00000000000 (4)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000 x |
4 |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
5 | 投标有效期:60 天 |
6 | 总预算:198 万; |
7 | 招标文件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无时间限制,开标前均可下载查阅。 地点: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 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完成网员注册后,必须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或者账户密码登录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明确所投标段,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需安装甘肃中工国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后打开。 |
投标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获悉关于本项目的变更及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售价:0(元) | |
8 |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本项目在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除明确要求在下载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在评标时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 成部分。 |
10 | 投标文件份数与包装: (1)投标文件一式 4 份,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U 盘)1 份。电子版 U 盘 (PDF 格式)必须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一致,保证电子 U 盘能打开,纸质版投标文件标明 “正本”和“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本项目开标结束后三天内,投标单位提供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将投标文件递交或邮寄至代理公司(运费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所递交的纸质版文件、电子版文件须与固化文件保持一致,(若纸质版文件、电子版文件和固化文件不一致时,以固化文件为准,且后果自负。) 代理机构联系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000 x |
11 | 投标保证金缴纳: 严格按照《武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2022〕36 号)中“全市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执行。 |
12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组成(政采专业技术、经济专家及招标人代表) |
13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 年 05 月 13 日 09 时止地址: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八楼第 四 开标厅。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 ZGTF 格式加密投标文件上 传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V2.0)武威市”。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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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前未成功上传,则视为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 |
14 | (一)投标文件制作提示: 请投标人提前登录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在“首页—下载中心—新版工具”栏目中,下载“直播播放器”、“甘肃互联互通版证书驱动”、 “投标工具”、“甘肃中工文件查看工具”(仅用于招标文件查看)。成功安装后,使用“投标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二)开标提示: 该项目使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的“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服务平台”进行开标。请投标人提前登录“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在开标时间前填写联系人及电话进行签到(不按时签到无法解密),并按照开标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等其他开标操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须提前至少三天对开标使用计算机系统环境进行检测,并根据提示进行环境配 置。具体操作过程详见操作指南或致电 000-0000-000 咨询。 |
15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二)财务状况:(2022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 2023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三)纳税情况:(提供 2023 年至开标截止日前任意 1 个月的纳税证明(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印花税证明); (四)社保金缴纳凭证:(提供 2023 年至开标截止日前任意 1 个月的社会保障金缴费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交社会保障金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2、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信用证明(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 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企业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 需不在记录影响期或处罚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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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声明; 6、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预留比例 100%,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补充说明: 1、本次开标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以投标文件中的为准; 2、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书、证件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均以投标文件中的为准,须为原件的扫描件,版面清晰完整。若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清楚、不清晰导致评标专家无法辨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负,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年检、复审将视为无效投标。 (注: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出,取消投标资格。同时上报财政部门、交易中心列 入政府采购投标单位黑名单。) | |
16 |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
17 | 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中规定的监狱企业扶持政策。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中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4.《武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2022〕 36 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18 | 说明:1、招标人不接受高于采购预算价的投标报价。 2、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 2.54 万元。招标结束后,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请供应商投标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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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须知与投标须知前附表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4、签订合同时中标人须提供招标文件终所要求原件的全部证明材料。虚假应标或提 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或制造商,除去互联网公示代理商和制造商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合函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建议将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 |
19 | 注意事项: 1、开标、评标过程中,参与远程交互的各投标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否决投标、澄清、质疑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只能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答辩等类似环节需要其他人员参与的除外),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在开标过程中,各投标人若无异议,视为默认开标全过程所有结果,不再进行签字确认。 2、采用远程开标后,投标人相关信息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信息库为依据,各投标人信息更新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并保证真实有效,各投标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由各 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20 | 中标: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发出后 30 日内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采购人将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依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签订,并送至招标 代理公司,且政府采购合同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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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及其辅助服务采购。
(二)定义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系指甘肃省武威肿瘤医院(武威医学科学研究院)。
3.“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甘肃三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6.“招标文件”是指由采购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以及必要的答疑会议纪要。
7.“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响应文件。
8.“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备案文件。
9.“货物”系指供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文件等。
10.“核心技术参数”指重要技术参数(带★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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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服务”系指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内容和合同规定中标人必须承担有关的服务和中标人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合同中未规定,但依法有利于合同履行原则,应当由中标人承担的其它义务。
12.“书面形式”系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合格的投标人:
1.响应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条件的投标人;
2.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招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能作为一个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价格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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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财库﹝2022﹞ 19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工程项目为 3%—5%)后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提供协议复印件)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
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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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四)其他
1.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已办理采购申请,并得到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供货商。
2.本招标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补充资料。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参数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
3.投标人获取了招标文件,即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招标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投标无效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4.招标代理机构对采购人拖欠中标人合同款不承担任何连带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中标人若主张或要求其合同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采购人主张或要求。
5.因本次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合同纠纷),有关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则向武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本招标文件不做电子签名。
7.无论投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投标相关的全部费用。
8.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投标须知;
3.规格、技术参数要求;
4.评标办法;
5.采购合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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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文件格式;
(二)要求及说明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要求、规范和事项。如未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装订顺序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未做实质性响应所引起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2.投标人对参加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描述因缺乏相关技术资料的支持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对本次投标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验收、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货物、配套措施、服务等均视为包含在投标项目的内容以及报价中。
4.投标人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规格、技术参数要求基本满足,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的要求。
5.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
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投标人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6.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因某种原因,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供应商有(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及以上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8.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有冲突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之投标截止期 15 日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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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不一致之处,应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要的澄清或修改通知为准。
2.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
(盖投标人公章)通知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3.在投标截止期 15 日前,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澄清、修改的问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4.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无论投标人是否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招标代理机构都将依据发出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相关凭据或电话记录认定投标人已经收到上述通知。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按照澄清、修改的要求参与投标,投标人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或被评标委员会拒绝响应性评审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一)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和顺序装订要求按包编写投标文件(投若干包的应分别密封投标,若干包投标文件包封于一个密封袋中投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同时要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或无效,由此造成的风险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如投标文件中存在一项或多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采购人将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确定排序在该投标人之后的下一个投标人或依法重新招标。情节严重的,函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处理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同时在政府采购网公示。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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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但被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于规定标准成本视为恶意竞争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负。
(四)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五)投标报价
1.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完整的标明项目需求清单中产品的单位、单价、合价、投标报价(即开标一览表价格)。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当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时,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投标报价包括在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投标报价供货、随机附件、备品备件、安装
调试、检验检测、售后服务、技术培训、安全、海关等试车运行合格前的所有费用和在
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出成品、包装、运至采购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材料费、税费,设备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后的保管费、设备搬运吊装、测试验收费、技术部门的检测费等所有费用,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护费、版权、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一切费用。
3.投标人仅对投标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标包投标并报价,未投标登记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后果自负。
(六)在招标文件给出的投标文件格式中,凡是标明由投标人盖章的地方,投标文件的正本都必须盖投标人统一对外的公章;凡是标明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投标文件的正本都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全称。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投标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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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标人应按照要求,准备一式 4 份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U盘 1 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八)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和连续页码,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活页夹拒绝受理),并盖投标人统一对外的公章,并标明“项目名称”(划分标包的须注明第几包)、“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等内容。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加注标志的风险自负,且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的责任。
(一)投标文件由价格部分、资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及售后服务五部分组成。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内容由投标人自定,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关招标文件的来往函电均必须使用中文。所有的度量单位均使用公制。招标文件中的时间均系指北京时间日历天。
(三)投标文件应以 A4 规格(图纸及印刷图片可使用其他规格)的纸张打印。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编排目
录、标明连续页码。
严格按照《武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2022〕36 号)中“全市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投标文件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 60 天;
(二)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其保证金不会被没收,但投标无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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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 ZGTF 格式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V2.0)武威市”。若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成功上传,则视为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制作提示:请投标人提前登录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
(www.gscamce.com),在“首页—下载中心—新版工具”栏目中,下载“直播播放器”、 “甘肃互联互通版证书驱动”、“投标工具”、“甘肃中工文件查看工具”(仅用于招标文件查看)。成功安装后,使用“投标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小组、投标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投标人由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网上参加开标仪式。
开标提示:该项目使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的“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服务平台”进行开标。请投标人提前半小时登录“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http://gsztb.cn/BidOpeningHall),填写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进行签到(不按时签到无法正常解密),并按照开标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等其他开标操作,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败的,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须提前至少三天对开标使用计算机系统环境进行检测,并根据提示进行环境配置。具体操作过程详见操作指南或致电 400-6123-434 咨询。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的视为无效投标。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资格审查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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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
3)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
4)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填写的内容要全面、清晰,涂改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
(三)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资格被取消。
(四)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发现第 9 条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
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六十四条)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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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六)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七)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八)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一)评标委员会及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规定,从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经济、技术专家组建并推选评标组长,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 。
2.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
计算错误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有无重大偏差。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指将会影响到招标文件中规定货物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符,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已经提交实质性响应文件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4.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及要求提交的相关原件而不依靠外部证据(现场需要通过网络查询和核对原件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重大偏差的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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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
(二)评标原则
1.评标委员会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竞争、择优”的原则, 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资格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售后服务部分进行综合分析考评。
2.评标委员会将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投标人,对所有的投标文件,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确定其有效性。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按财政部令第 87 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基准价按财政部令第 87 号文件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4.为了控制采购预算和遏制串标、围标、恶意竞标,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采购预算或评标委员会共同认为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文件。
特别提示:非正常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所有风险自负。
5.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6.在开标、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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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现场监督代表、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泄露评标细节。
8.评标结束后,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三)无效的投标文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评标结果公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采购人确定中标人,公示 1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采购人签发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认证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按规定与采购人签定中标项目合同。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投标人之后的下一个投标人。
(一)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问题必须具备可靠性、真实性及规定的格式要求,否则后果自负。
2.供应商的质疑,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亲笔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原件,并办理受理手续,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认可。
3.供应商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4.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质疑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质疑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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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是参与本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 所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3) 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4) 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5)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二)投诉
1.投标人的投诉,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亲笔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管理部门递交投诉书原件,并办理受理手续。
2.按政府采购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过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程序的一切投诉均无效。
(一)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于 30 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定采购
合同。
(二)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需方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中标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需方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招标人依监督职能可采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等措施,并可按照财政部令第 78 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办理。此时可由需方与候补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一)供货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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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供货完成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验收方式及条件:应与投标时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投标文件技术文件一致,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招标文件要求。
备注:验收及后续服务是合同的重要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为了保证质量和运行正常,在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可能会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与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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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内容
序 号 | 货物 名称 | 技术参数 | 单 位 | 数 量 |
一、功能描述: | ||||
临床用于连续性血液净化治疗、血浆置换治疗、血浆吸附治疗、血液灌流治 | ||||
疗等。 | ||||
二、治疗模式: | ||||
支持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透析(CVVHD)、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滤过(CVVH)、 | ||||
连续性静脉静脉血液透析滤过(CVVHDF)、缓慢性连续性超滤(SCUF)、血 | ||||
液灌流(HP)、单重血浆置换(PE)、血浆吸附(PA)治疗功能。 | ||||
三、技术要求 | ||||
1.采用≥12 英寸可旋转液晶触摸显示屏,具中文操作界面。 | ||||
2.设备标准配置有枸橼酸抗凝输入功能。 | ||||
3.设备标准配置碳酸氢钠单独输入功能(置换基础液与碳酸氢钠两个通路输 | ||||
入),防止出现钙镁离子沉淀。 | ||||
4.管路的安装有图文引导。 | ||||
5.管路和血液滤过器分离,可兼容多种品牌的透析器、血浆分离器和灌流器 | ||||
1 | 连续 性血液净化装置 | 等。 6.设备配置 1 个肝素泵,支持 10ml、20ml、30ml、50ml 规格的注射器。 7.设备配置≥4 个流量泵(不包括肝素泵)。 8.流量控制范围 | 台 | 1 |
8.1 血泵流量范围:30mL/min~500mL/min。 | ||||
8.2 置换液流量范围:100~12000mL/h。 | ||||
8.3 废液流量范围:100~12000mL/h。 | ||||
8.4 透析液流量范围:100~12000mL/h。 | ||||
9.压力监测范围 | ||||
9.1 动脉压监测范围: -300mmHg~+600mmHg。 | ||||
9.2 静脉压监测范围: -300mmHg~+600mmHg。 | ||||
9.3 跨膜压监测范围: -300mmHg~+600mmHg。 | ||||
9.4 滤前压监测范围:-300mmHg~+600mmHg。 | ||||
9.5 一级膜外压监测范围:-300mmHg~+600mmHg。 | ||||
10.气泡检测器:可监测>0.02ml 的气泡。 | ||||
11.漏血监测:可检测≤0.35mL/min(HCT 32%)。 | ||||
12.脱水范围为 0~3000mL/h。 |
13.加热系统: 直接控制置换液温度,温度范围:33~40℃ ,置换液温度控制精度:±1℃。 14.设备≥2 个高精度称重计,最大的称重范围:0kg~30kg。 三、其他要求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 2.售后服务 2.1 免费送货至医院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免费培训工程师、操作人员至能熟练操作为止。 2.2 质保期:两年。质保期内的维修费用全免,质保期后的维修只收取零配件 成本价,接到故障报修后 30 分钟响应,24 小时赶到现场处理故障问题。 | ||||
1、基本特征 | ||||
1.1 气动电控呼吸机,标配备用空气气源,可在断电和断气状态下继续工作。 | ||||
1.2≥15.6 英寸的彩色 TFT 触摸控制屏幕、分辨率 1920*1080。 | ||||
1.3 采用中文操作界面,机型新颖,外观小巧便捷,适用于对成人、小儿和婴 | ||||
幼儿患者进行呼吸支持的呼吸机。 | ||||
1.4 屏幕显示:提供 4 种环图以及多至 5 道波形同屏显示,支持呼吸环、波形 | ||||
和监测参数同屏显示;支持短趋势、波形、监测值同屏显示。 | ||||
1.5≥90 分钟内置后备可充电电池(1 块电池),电池总剩余电量能显示在屏 | ||||
幕上。 | ||||
1.6 自检功能,检查系统管道阻力、泄漏量和顺应性,测试流量传感器、呼气 | ||||
阀和安全阀等部件。 | ||||
2 | 有创呼吸机 | 1.7 具备实时气源压力电子显示。 1.8 具备有创通气模式,无创通气模式和高流量氧疗功能。 1.9 病人信息,当前的设置参数、报警限和趋势,日志等数据可导出。 | 台 | 2 |
1.11 具备截屏 U 盘导出功能(可缓存≥20 张截屏文件)。 | ||||
1.12 吸气安全阀组件可拆卸,并能高温高压蒸汽消毒(≥134℃),以防止交 | ||||
叉感染。 | ||||
1.13 呼气阀组件一体化设计,内置金属膜片流量传感器,精度高,寿命长, | ||||
并能高温高压蒸汽消毒(≥134℃),以防止交叉感染。 | ||||
1.13 具备图形化显示阻力、顺应性和自主呼吸等生理参数变化,并实时显示 | ||||
其趋势。 | ||||
2、呼吸模式及功能 | ||||
2.1 标配氧疗功能,可以调节氧疗流速(2~80L/min)和氧浓度 | ||||
2.2 标配模式:容量控制通气下的辅助控制通气 A/C 和同步间歇指令通气 | ||||
SIMV、压力控制通气下的 A/C 和 SIMV、CPAP/PSV、窒息通气模式、双水平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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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正压通气模式 2.3 其他功能:手动呼吸、吸气保持、呼气保持、雾化、增氧、吸痰程序,NIF、 PEEPi 及 P0.1 测定 2.4 具有自动插管阻力补偿(ATRC)功能,选择不同孔径的气管插管,呼吸机可以自动调节送气压力,使插管末端的压力与呼吸机压力设置值保持一致。 2.5 具有智能同步技术,可以将呼气触发灵敏度设置为【Auto】,自动调节至最佳值,提高人机同步。或者在 5%~85%范围内手动灵活调节。 2.6 具有单位理想体重输送的潮气量 (TVe/IBW)的设置及监测功能 基础流速可自动调节,范围:3-40L/min(有创);10-65L/min(无创) 3、设置参数 3.1 氧浓度:21—100vol.% 3.2 潮气量:20ml—4000ml 3.3 呼吸频率:1-100/min 3.4 吸气流速:6-180L/min 3.5 SIMV 频率:1-60/min 3.6 吸/呼比:4:1—1:10 3.7 最大峰值流速:180L/min(选配 C600 时可达 200L/min) 3.8 吸气压力:1--100 cmH2O 3.9 压力支持:0—100cmH2O 3.10 PEEP:0~50 cmH2O 3.11 压力触发灵敏度:-20 —- 0.5cmH2O,或 OFF 3.12 流速触发灵敏度:0.5—20L/ min,或 OFF 3.13 叹息功能:有 4、监测参数 4.1 气道压力:PEEP、气道峰压、平台压、平均压等监测 4.2 每分钟呼出通气量:呼气分钟通气量、吸气分钟通气量、自主呼吸分钟通气量、泄漏分钟通气量的监测 4.3 潮气量的监测:吸入潮气量、呼出潮气量、自主呼吸潮气量 4.4 呼吸频率监测:总的呼吸频率、自主呼吸频率、机控呼吸频率的监测。 4.5 具有压力/容积、流速/容积、流速/压力环,V-CO2 曲线,4 种呼吸环监测。 4.6 肺的力学:吸气阻力、呼气阻力、静态顺应性、动态顺应性、时间常数、呼吸功的监测。 4.7 实时监测压力-时间曲线形态,并量化为牵张指数 Stress Index 以提示 肺损伤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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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实时监测压力/容积环形态,并量化为肺过度膨胀系数 C20/C 以提示肺损伤风险。 4.9 可监测参数≥96 小时的趋势图、表分析、5000 条报警和操作日志记录。 5、报警参数 5.1 具有智能逻辑判断及报警链管理,报警可采用图形化指引进行故障提示 5.2 分级报警和声光报警 5.3 气道压力:过高报警 5.4 每分钟通气量:过高/过低报警 5.5 自主呼吸频率:过高/过低报警 5.6 潮气量:过高/过低报警 5.7 吸入氧浓度:过高/过低报警 5.8 EtCO2:过高/过低报警 5.9 窒息报警,时间可设置(5-60s) 5.10 智能识别呼吸管路脱落、泄露、阻塞,关键器件故障 5.11 电源、气源中断报警 6、其他功能 6.1 能够和同一品牌模块化监护仪连接,把呼吸机的监测信息实时显示到监护仪上,满足科室信息化的需求。 6.2 能够通过 4G 网络联网实现信息互联和呼吸机管理。 6.3 便利的锁屏功能,漏气自动补偿,管道的顺应性和 BTPS 补偿功能。 | ||||
3 | 无创呼吸机 | 1、适用于成人和小儿患者进行通气辅助及呼吸支持,能够满足危重症患者的无创通气需求,可用于有创通气。请提供厂家医疗器械三类注册证。 2、≥15.6 英寸彩色电容触摸屏,分辨率≥1920*1080,中文操作界面。 3、采用涡轮系统供气方式,最大峰流速≥280L/min。 4、支持高压氧和低压氧,高压氧时氧浓度精确可调(21-100%)。 5、通气模式:持续气道正压通气模式 CPAP、自主通气模式 S、时控通气模式 T、自主/时控通气模式 S/T、压力控制/辅助通气模式 P-A/C、容量保证压力支持通气模式 VAPS、自主/时控通气+模式 S/T+、可升级成比例压力通气模式 PPV。 6、具备高流速氧疗功能;流速和氧浓度可设,氧疗最大流速≥80L/min,并具有氧疗计时功能。 8、呼吸同步增强技术,吸气触发和呼气切换灵敏度自动调节,且支持 1-5 档手动调节。 9、具有压力释放功能、延时升压和增氧功能。 12、具备自动漏气补偿功能,最大漏气量≥110L/min。 | 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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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支持识别和设置呼吸面罩类型和呼气端口类型,请提供机器屏幕截图。 14、屏幕显示:多至 4 道波形同屏显示,支持短趋势、波形、监测值同屏显示。 15、实时监测并同时显示病人端泄漏量和总泄漏量。请提供机器屏幕截图。 16、≥180 分钟内置可充电锂电池,电池总剩余电量能显示在屏幕上。 19、具备截屏功能,U 盘导出屏幕文件。 20、主要设置参数 20.1 持续气道正压 CPAP:4-25 cmH2O 20.2 吸气正压 IPAP:4-50 cmH2O 20.3 支持压力:4-40 cmH2O 20.4 呼气压力 EPAP:4-30 cmH2O 20.5 潮气量:50ml—2000ml 20.6 呼吸频率:1-60 次/min 20.7 吸气时间:0.2—5s 20.8 氧浓度:21%—100%可调,调节精度 1% 20.9 压力上升时间:1- 6 档可调 20.10 延时升压时间:OFF,1-60min 21、监测参数 21.1 气道压力监测:气道峰压、呼气末正压等参数监测; 21.2 潮气量监测:潮气量、分钟通气量、分钟泄漏量等参数监测; 21.3 呼吸频率监测:呼吸频率、病人触发百分比监测; 21.4 病人泄漏量和呼吸机总泄漏量实时监测; 21.5 实时提供监测参数≥72 小时的趋势图、表分析; 22、报警参数 22.1 具有智能逻辑判断及报警链管理,报警可采用图形化和文字指引进行故障提示 22.2 分级报警和声光报警 22.3 气道压力:过高/过低报警 22.4 分钟通气量:过高/过低报警 22.5 潮气量:过高/过低报警 22.6 呼吸频率:过高/过低报警 22.7 电源、气源中断报警 22.8 电池电量低报警 23、支持信息互连:能够和监护仪、中央监护系统互联,满足科室信息化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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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具备 VGA 扩展显示、RS232 接口、网络接口、USB 接口、护士呼叫。 | ||||
4 | 转运呼吸机 | 一.基本要求 1.适用于成人、小儿和婴幼儿进行通气辅助及呼吸支持的呼吸机。 2.电动电控呼吸机,涡轮驱动产生空气气源,方便进行转运。 3.呼吸机采用中文操作界面、中文报警、具备便利的锁屏功能。 4.呼气阀组件一体化设计可拆卸,内置金属膜片压差流量传感器,精度高,寿命长,并能高温高压蒸汽消毒(不小于 134℃),以防止交叉感染。 5.≥12.1 英寸的彩色 TFT 触摸控制屏、分辨率 1280*800、呼吸机可通过病人类型及体重进行参数设置。 6.病人数据、屏幕截图、机器设置等数据可通过 USB 接口导出。 7.机型新颖,小巧轻便,方便手提转运,整机重量小于 9.8 千克(不含台车)。 8.不少于 120 分钟内置后备可充电电池(1 块电池),电池总剩余电量能显示在屏幕上。 9.吸气安全阀组件可拆卸,并能高温高压蒸汽消毒(不小于 134℃),以防止交叉感染。 10.具备开机自检,可进行系统顺应性补偿并检测系统泄漏量,检查系统管道阻力,测试流量传感器、呼气阀和安全阀等部件。 二.呼吸模式及功能 1.具备自动气管插管阻力补偿功能,插管孔径和补偿百分比可设,使插管末端的压力与呼吸机压力设置值一致。 2.常规模式:容量控制通气下的辅助控制通气 A/C 和同步间歇指令通气 SIMV、压力控制通气下的辅助控制通气 A/C 和同步间歇指令通气 SIMV、持续气道正压通气和压力支持 CPAP/PSV、窒息通气模式及 SIGH 叹息模式。 3.高级模式:双相气道正压通气,自动适应性压力调整容量控制通气及其同步间歇指令通气 SIMV、压力释放通气 APRV。 4.其他功能:具备手动呼吸、吸气保持、呼气保持、同步雾化、纯氧灌注、智能吸痰、内源性 PEEP、口腔闭合压 P0.1 和最大吸气负压 NIF 的测定。 5.具备低流速 P-V 工具,帮助确定最佳 PEEP 设置值。三.设置参数要求 1.氧浓度:21-100% 2.潮气量:20ml-2000ml 3.最大峰值流速:≥210L/min 4.吸/呼比:1:10-4:1 5.吸气时间:0.2-10s (0.2-30s @ DuoLevel) 6.呼吸频率:1-100 次/min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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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IMV 频率:1-60 次/min 8.吸气压力: 5-80 cmH2O 9.压力支持:0-80cmH2O 10.呼气末正压 PEEP:0-45 cmH2O 11.压力触发灵敏度: -10 - 0.5cmH2O 12.流量触发灵敏度: 0.5-15L/ min 13.呼气触发灵敏度:Auto, 10-85% 14.压力上升时间:0-2s四.监测参数要求 1.气道压力参数:呼气末正压 PEEP、气道峰压、平台压、平均压。 2.分钟通气量参数:总的分钟呼出通气量、自主呼吸分钟呼出通气量、泄露的分钟通气量。 3.潮气量参数:吸入潮气量、呼出潮气量、理想体重输送的潮气量(例如 TVe/IBW 或 VT/PBW)。 4.呼吸频率参数:总的呼吸频率、自主呼吸频率、机控呼吸频率。 5.肺力学参数:吸气阻力、呼气阻力、静态顺应性、动态顺应性、呼气时间常数。 6.其他参数:具备浅快呼吸指数、呼吸功监测。 7.波形显示:压力/时间、流速/时间、容量/时间。最多可同屏显示 4 道波形,颜色可调。 8.具备压力/容量、容量/流速、流速/压力环 3 种呼吸环监测。 9.呼吸波形及呼吸环可冻结,呼吸环可存储、对比,支持波形、环图、监测值同屏显示。 10.趋势记录:提供≥72 小时的全部监测参数的趋势图、表分析。 11.日志记录:提供最多 5000 条历史事件信息的记录。五.报警要求 1.智能化分级报警、声光报警 2.气道压力:过高报警 3.呼出每分钟通气量:过高/过低报警 4.自主呼吸频率:过高报警 5.呼出潮气量:过高/过低报警 6.呼气末正压:过高/过低报警 7.吸入氧浓度:过高/过低报警 8.EtCO2:过高/过低报警 9.窒息报警,时间可设置(5-60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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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智能识别呼吸管路脱落、泄露、阻塞,关键器件故障 11.电源、气源中断报警,电池低压报警六.其他功能要求 1.配附件:台车、呼吸管路、湿化器、模拟肺。 2.具备 VGA 扩展显示功能。 3.强大的自动漏气补偿功能。最大漏气补偿流速:65 L/min(成人) , 45 L/min (儿童) 4.先进的智能同步技术:呼吸触发灵敏度自动调节,提高病人自主呼吸时的舒适度和人机同步性,无需医护人员频繁手动调节参数。 5.灵活的电源方案:提供交流和直流(12V)两种供电方式。 6.灵活的气源方案:提供高压氧气气源和低压氧气气源两种方式。 7.信息互连:能够和同一品牌模块化监护仪连接,把呼吸机的监测信息实时显示到监护上,继而连接中央站和 CIS 系统,满足科室信息化的需求。 8.软件易升级:支持 U 盘和网络升级,支持选配功能试用。七.认证及标准符合 1.通过 CFDA 和 CE 认证。 2.符合 IP21 防水标准。 | ||||
5 | 除颤仪 | 1.彩色 TFT 显示屏≥7 英寸, 可显示≥3 通道监护参数波形,有高对比度显示界面。 2.屏幕显示心电波形扫描时间≥15s。 3.具备手动除颤、心电监护、呼吸监护。 4.除颤采用双相波技术,具备自动阻抗补偿功能。 5.手动除颤分为同步和非同步两种方式,能量分 20 档以上,可通过体外电极板进行能量选择,最大能量可达 360J。 6.可配置体内除颤手柄,体内手动除颤能力选择: 1/2/3/4/5/6/7/8/9/10/15/20/30/50 J 7.电极板同时支持成人和小儿,一体化设计,支持快速切换。 8.电极板支持能量选择,充电和放电三步操作,满足单人除颤操作。 9.开机时间≤3s,符合临床使用。 10.除颤充电迅速,充电至 200J≤4s。 11.提供的监护参数适用于成人,小儿和新生儿,并提供厂家通过国家三类注册、CE 认证。 12.心电波形速度支持不少于 50 mm/s、25 mm/s、12.5 mm/s、6.25 mm/s。 13.支持选配 CPR 辅助功能,CPR 传感器设计符合 2015 AHA/ERC 指南,提供即时的按压反馈,主机屏幕界面提供按压深度和按压频率实时参数显示。 | 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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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支持连接中央站,与科室床旁监护仪共用监护网络。 15.支持提供 IHE HL7 协议,满足院前院内急救系统的联网通信。 16.标配不少于 1 块外置智能锂电池、可支持 200J 除颤≥300 次。 17.具备生理报警和技术报警功能,提供灯光报警,声音报警,报警文字和参数闪烁 4 种方式。 18.支持≥100 名患者档案存储与回顾功能。 19.配置 50mm 记录纸记录仪,自动打印除颤记录,可延迟打印心电,延迟时间>10s。 20.支持≥24 小时连续 ECG 波形的存储,数据可导出至电脑查看。 21.支持≥800 个事件的存储与回顾功能。 22.发生报警时,报警灯以不同的颜色和闪烁频率提示不同的报警级别。 23.支持≥72 小时体征趋势数据的存储与回顾功能。 24.关机状态下设备支持每天定时自动运行自检,支持定期自动大能量自检 (不低于 200J)。 25.设备自检后支持对于自检报告进行自动打印或按需打印。 26.具备优异的抗跌落性能,满足救护车标准 EN1789 中 6.3.4.3 关于跌落试验的要求,裸机可承受 6 面 0.75m 跌落冲击。 工作环境,温度范围:0°C-45°C,湿度范围:15%-95%,大气压范围:57.0 kPa ~ 106.2 kPa。 | ||||
6 | 血气分析仪 | 1.实测参数:pH、pO2、pCO2,Na+、K+、Ca2+、Cl-、Lac、Hct 等不少于 9项实测参数 2. 计算参数: Ch+,cHCO3 -(P), cBase(B), cBase(B,ox), cBase(Ecf), cBase(Ecf,ox),cHCO3-(P,st),ctCO2(P),ctCO2(B),cCa2+(7.40),Anion Gap (K+), Anion Gap , ctO2,sO2 , ctHb , pO2(A) , pO2(a/A), pO2(A – a), Po2(a)/Fo2I,RI 等不少于 20 项计算参数。 3.方法学:电流、电位和电导微电极技术 4.样本类型:未稀释的全血(动脉血、静脉血、毛细血管血等)及专用质控 (QC)试剂 5.样本体积:≥70µl 6.循环时间(含检测及冲洗):80 秒 /70 秒(不带乳酸) 7.进样方式:自动吸样,进样针自动清洁 8.规格/测试数:多种规格测试卡,根据科室需要自由选择,包括 25 人份、 50 人份、100 人份、200 人份、300 人份 9.耗材效期:≥测试卡货架期 120 天、测试卡上机效期 30 天和 60 天(带乳 酸 30 天)、试剂包货架期 155 天、上机效期最长 60 天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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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定标设置:2 点定标:默认 8 小时执行一次,2 点定标可手动设置 11.待机模式设置:客户可根据使用情况随时将分析仪设置为待机模式进入休眠,减少耗品耗费 12.数据存储:患者检测结果:≥500,手动质控结果:500,2 点定标结果: 500,事件记录:15000,用户 ID: 无限定,数据 U 盘下载 13.屏幕、接口与条形码扫描:8.4 英寸彩色触摸液晶显示屏、WindowsXP 操作界面、以太网端口和 3 个 USB 接口,可外接键盘和外接条形码扫描器 14.耗材存储:常温 2–25°C 储存(乳酸测试卡 2–8°C) 15.耗材类别与更换:只需更换测试卡与试剂包,更换步骤简单,无须其它维护工作 16.网络连接能力:有单向、双向连接外部 Lis 软件或网络的能力 17.重量与尺寸(≥):24*22*39cm, 6.7 公斤 | ||||
7 | 空气消毒机 | 1.消毒因子:等离子体。 2.特定适用空间体积≤100 ㎥。 3.安装方式:柜式(无需安装)。 4.额定输入功率≤130W,工作电源环境:220V±22V 50Hz±1Hz 。 5.循环风量≥800m3/h。 6.等离子体密度分布≥3X1017m-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7.臭氧泄漏量≤0.003mg/m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8.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内部不得装有中、高效过滤器和紫外线杀菌灯,符合 WS/T 648-2019《空气消毒机通用卫生要求》第 6.4.2 条。 9.设备对白色葡萄球菌(8032)进行 60Min 消毒作业后的杀灭率≥99.99%。 (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0.设备对白色葡萄球菌(8032)进行 60Min 消毒作业后的存活菌数≤15 (cfu/m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1.运行时可显示工作模式、消毒剩余时间、风速、湿度、温度等信息。 12.具有滤网过期、风机故障、等离子故障提示。 13.具备传输故障报警、保养提示的功能。 14.支持设备信息、消毒记录等数据在管理平台的记录和导出。 | 台 | 4 |
8 | 床单元消毒机 | 1.消毒因子:臭氧 2.电压环境及额定功率:a.c. 220V±22V 50Hz±1Hz ;功率≤100W(提供检测报告) 3.消毒效果:设备工作 60min 对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对数值>3。(提供检测报告) 4.设备具备嵌入式软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国家颁发的软件著作权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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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书) 5.设备分四个步骤对床单位目标物体进行消毒,支持一键操作。 6.设备支持单个步骤的自定义调整,时间可调值≥150Min。(提供证明材料) 7.设备支持两张床位的消毒。 8.内置空气压缩机。 9.设备工作 5Min,输气管中臭氧含量≥3000mg/m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0.设备工作 5Min,在消毒袋内的臭氧含量≥1000mg/m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1.设备安全性:若受潮,设备外壳漏电流≤8*10-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2.设备消毒 60min,对铜绿假单胞菌的杀灭对数值≥3.1。(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3.设备消毒 60min,对自然细菌的杀灭对数值≥1.1。(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4.臭氧发生器寿命≥10000h。(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5.臭氧发生器臭氧产量≥4500mg/h。(提供证明材料) 16.设备工作时臭氧泄漏量≤0.02mg/m3。(提供检测报告) 17.提供床单位臭氧消毒机安全卫生评估报告。 18.提供生产厂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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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供方在发运货物时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装箱清单等。
2.2 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公开发行的产品说明书(标明主要技术参数)、技术响应与技术说明书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为准。
3、其它要求:如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弄虚作假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但实际提供产品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功能参数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中标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4、付款方式:中标后按合同约定。
5、验收:采购单位要严格履约验收程序,对质量、数量有问题的,直接拒收,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处理,一经核实,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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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标办法
4.1 评标原则
1.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2.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评标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4.评标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评标将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结合投标文件进行,不得忽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标。
6.从开标直至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前,评标人员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8.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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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评标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10.投标人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及综合实力,在众多项目中业绩、信誉良好,并能确保本次招标采购设备的长远售后服务。
11.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2)投标服务方案的合理性。
(3)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
(4)经营信誉。
4.2 评标小组组成与职责
4.2.1 招标人根据招标服务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2.1.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服务内容的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4.2.1.2 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2.1.3 评标委员会只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2.1.4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2.2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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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4.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4.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4.5 评标标准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本项目在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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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明确要求在下载招标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首先采购人(至少委派 1 名)和代理机构联合对所有供应商资质进行资格性审查,未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进入符合性审查及评标环节。
资格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表 | |||
资格性审查项目 | 供应 商A | 供应 商B | ..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二)财务状况(提供 2022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 2023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三)纳税情况:(提供 2023 年至开标截止日前任意 1 个月的纳税证明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印花税证明); |
(四)社保金缴纳凭证:(提供 2023 年至开标截止日前任意 1 个月的社会保障金缴费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交社会保障金的需提供证 明材料); | |||
2、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 人身份证); | |||
3、信用证明(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企业方可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需不在记录影响 期或处罚期内。); | |||
4、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声明; | |||
6、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预留比例 100%,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 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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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书、证件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须为原件的扫描件,版面清晰完整。若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清楚、不清晰导致评标专家无法辨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负,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年检、复审将视为无效投标。
1、资格性审查不通过供应商不能进入符合性审查及评标环节,通过打“√ ”,不通过“×”。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以废标。
2、评审委员会对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及综合评标法打分。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表 | |||
符合性审查项目 | 供应商 A | 供应商 B |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
2、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 |||
3、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 |||
4、投标文件无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5、无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注: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供应商不能进入评标环节,通过打“√ ”,不通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以废标。
4.6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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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招标人将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评标小组可以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修正错误的标准如下:
1.1.1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1.2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1.3 评标小组有权要求现场查看供应商资质材料的原件。
1.1.4 评标小组审查每份投标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具体分值设置如下:价格部分占 30%,商务部分占 2%,技术部分占 56%,售后部分占 12%,满分 100 分。资格部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设置分值。
(1)投标报价超出招标采购预算总价的为无效投标报价;
(2)若招标人按照工信部颁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投标价格的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确定(具体扣除详见本章评标办法)。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将不予扣除;
(3)若本项目所有投标人均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原报价进行评审。一、投标价格部分(30 分)
1、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价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注:价格评分取值至小数点后第 2 位,2 位以后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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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预留比例 100%,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中规定的监狱企业扶持政策。
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中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政策。
6、《武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
【2022】36 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为了控制采购预算,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的视为无效投标。
8、为了遏制恶意竞标,确保采购需求和科学择优,依据财政部令第 87 号文件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必须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
说明、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保证按招标文件项目需求提供服务的承诺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商务部分(满分 2 分)
1、供应商提供 2022 年 1 月 1 日至开标前类似中标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供货合同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合同服务单位为同一单位的视为一份,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份得 1 分,最多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2 分)
三、技术部分(满分 5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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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参数评分:根据投标产品对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及要求响应情况评分,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应答清晰、证明材料完整、厂商资料齐全、所投产品的统一售后便利性进行综合评价,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得满分 30 分。投标产品每出现一项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扣 30/n 分,扣完为止,其中 n 为技术参数的项数;(满分 30 分)
备注:(1)所有参数须提供技术支持证明资料,技术支持证明材料须为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或医疗器械登记资料或医疗器械备案资料或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或实物照片,不接受投标人自行印刷、打印或者手写的技术支持资料,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即技术参数不满足并扣分;提供的技术支持证明材料与投标货物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响应的参数内容不符的视为该项技术参数不满足并扣分;
(2)不符合项仅作扣分处理,不做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偏离表响应结果未符合或正偏离但实际投标技术参数为负偏离影响专家评标的视为虚假应标,除技术不满足扣分外,每项再扣罚 2 分。
2、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满分 14 分)
①有详细切实可行的项目配送方案,内容齐全,且内容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得 3 分。
②有详细切实可行的安装实施方案内容齐全,且内容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得 3 分。
③有详细切实可行的验收预案内容齐全,且内容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得 3分。
④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调试及技术服务内容齐全,且人员配备合理,得 3 分。
⑤提供能定期回访跟踪服务,并提供技术服务人员证明材料,得 2 分。
本项满分 14 分,达不到对应要求者不得分,上述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自拟。
3、根据投标人制定的培训方案综合评定。(满分 12 分)
①人员培训方案完整、清晰、全面、实用性强的得 3 分;
②产品性能培训方案完整、清晰、全面、实用性强的得 3 分;
③操作细则培训方案完整、清晰、全面、实用性强的得 3 分;
④注意事项培训方案完整、清晰、全面、实用性强的得 3 分。
本项满分 12 分,达不到对应要求者不得分,上述培训方案格式自拟。
四、售后服务部分(满分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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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保障措施(满分 8 分):
①提供售后服务承诺(承诺事项范围满足采购内容、服务事项具体、自身义务明确、承诺事项符合甲方实际、有效防止或规避行业存在的服务弊端)得 2 分;
②有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人员,所配备的技术人员学历、职称及工作经验等因素(有真实且完整的在编技术人员一览表)能确保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得 2 分;
③有保证措施(包括质保期内、质保期外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应急响应时间、时效及应急措施)服务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服务措施有力得 2 分;
④有免费质保期后的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金额,后期服务费用合理,与其投入服务质量相匹配得 2 分;
本项满分 8 分,达不到对应要求者不得分。上述服务承诺措施格式自拟,但上述措施如被招标人采纳将作为后续履约的实质性约束。
2、根据投标人复述,但必须明确①人员配备不到位;②售后服务承诺不履行;③维修维护无应答或延误;④合同履行时效内不能交付使用等情形下。投标人对合同履行期
间对自身义务的有效性约束措施,未规避减少自身义务等方面作出的具体承诺者。满足 1
项得 1 分,最多得 4 分,否则不得分。(满分 4 分)
4.7 中标人的确定
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
2.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由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
3.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4.8 合同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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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供货合同或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处罚并承担责任。若中标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等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届时采购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与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招标。
4.9 其 他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结束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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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采购合同
(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格式)
根据 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招标结果, (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签订地点:
三、草拟时间: 年 月 日
四、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编号为 招标文件的规定,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货物品名、生产厂商、规格、数量等信息详见合同附件供货一览表。
2、价格解释:合同价格包括成本、税款、包装、运费、售后服务等全部费用,价格一次确定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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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装要求:不论采取何种包装形式,供方均需确保无破损,无污染,且方便四次运输。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包退包换。
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所附供货一览表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供货一览表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准。
六、合同金额:大写: (小写: )七、一般条款:
1、供方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现行有效标准(进口货物有中国进出口商检局认证标志),并为正规制造厂商 年 月以后生产的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任何故障由供方负责。
2、供方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需方在交货地点验收,如发现损坏、缺件等问题,由供方负责。
4、供方在发运货物时需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操作手册(使用说明)、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等。
5、免费培训需方操作人员。
6、供方对所供产品保质期应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附生产厂家承诺),至少为
年,非人为损坏的,应于 小时内到达需方处并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
7、供方按合同规定供货完成后,经需方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总价开据的发票(完税价),由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8、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认真履行。
9、违约责任:供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时间按时交货,如不能,由此给需方带来的损失由供方负责。相关部门将根据供方实际违约情况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且上缴国库。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供方参加武威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10、质量验收:
(1)到货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合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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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方在验收中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验收标准或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并负责处理,若需送法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供方承担。如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需方可通知供方停止供货,解除合同。
八、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验收单位: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完成时间:
4、验收时间:
3、验收单位:九、经济责任:
(一)供方责任:
(1)供方不履行合同或交付的货物全部或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需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供方须向需方支付拒收货物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
(2)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的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时间的,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每延误一日,供应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物价款总值的 5‰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3)供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供方必须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物总额 5‰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30 日,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供方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尺寸大小负责包换,不视为质量问题)货物超过本合同总量的 10%时,视为整批货物不合格。
(二)、需方责任
(1)需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或拒绝收货,应向供方支付退货部分货款总额 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运输费用。
(2)需方应当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对供方货物及时组织验收,不按时验收,每延误一日应按货物总值的 5‰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十、特殊条款 *根据货物的特殊性及采购人的要求列出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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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十三、其它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约定。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方一份,供方一份,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项目供货一览表
供方:(章)地址:
电话:
需方:(章)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开户行:账号:
开户行:账号:
备注:采购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特别是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和采购人的具体情况做必要的调整。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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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投标人全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格性审查项目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二)财务状况(提供 2022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 2023 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
(三)纳税情况:(提供 2023 年至开标截止日前任意 1 个月的纳税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印花税证明);
(四)社保金缴纳凭证:(提供2023 年至开标截止日前任意1 个月的社会保障金缴费证明,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交社会保障金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2、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信用证明(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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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企业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需不在记录影响期或处罚期内。);
4、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声明;
6、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预留比例 100%,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为中小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补充说明:
1、本次开标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以投标文件中的为准;
2、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书、证件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均以投标文件中的为准,须为原件的扫描件,版面清晰完整。若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不清楚、不清晰导致评标专家无法辨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负,以上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年检、复审将视为无效投标。
(注: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出,取消投标资格。同时上报财政部门、交易中心列入政府采购投标单位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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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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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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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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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保金缴纳凭证
2、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2.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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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招标人)
本授权函声明: (投标供应商全称)任命(被授权人姓名、职务) 为我单位的授权代表人,参与招标编号为 的招标项目投标活动,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签署和全权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签字如下,以资证明。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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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公章)
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
被授权人信息: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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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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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5、企业对所提供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声明
致: (招标人)
本投标人愿意针对 项目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本投标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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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6、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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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非残疾人福利单位不用提供)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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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年 月 日
注: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材料以及本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商务部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委托单位 | 合同金额 | 合同签订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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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2、投标人认为对其中标有利的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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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自拟)
技术部分
1、投标货物技术参数偏离表
编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货物要求参数 | 投标货物响应参数 | 规格响应情况 | |
符合、正负偏离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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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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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售后服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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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自拟)
其他资料
1、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 |
包段号 | |
项目编号 | |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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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投标报价包括在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投标报价供货、检验检测、售后服务、安全等所有费用和在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外购、外协、检验、出成品、包装、运至采购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材料费、税费、货物运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后的保管费、货物搬运、测试验收费、技术部门的检测费等所有费用。
投 标 人: (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2、投标函
致: (招标人)
我方经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后,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招标有关活动,并进行投标。为此,我方谨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对之负法律责任:
1.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进行投标,如有虚假承担一切后果。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为: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1 份。
3.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投标报价包括在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投标报价供 货、安装、检验检测、售后服务、技术培训、安全等所有费用和在运送过程中所发生的外购、外协、检验、出成品、包装、运至采购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材料费、税费、货物运至采购方指定地点后的保管费、货物搬运、测试验收费、技术部门的检测费等所有费用,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护费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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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4.投标文件有效期为 60 天。
5.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内容。
6.我方中标,将按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7.我方中标,将按招标文件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8.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承担有关费用,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中标,并对投标结果不提出任何异议。 9.本投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
期内撤回投标,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10.我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来往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投标人名称:(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3、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编号:
货物名称 | 品牌及型号 | 规格要求及主要参数 | 生成厂家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备注 |
…… | |||||||
投标报价:(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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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4、投标人认为对其中标有利的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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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自拟)
详见附件
附件 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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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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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 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
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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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 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
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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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 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 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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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附 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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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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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附 2
(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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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留选项 | 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金额 | 合同链接 |
( 填写集中采 | (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 | (填写合同在中国 | ||
购目录以内或 | 留”、“设置专门采购包”、 | 政府采购网公开的 | ||
者采购限额标 | “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 | 网址,合同中应当 | ||
准以上的采购 | 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 | (精确到万元) | 包含 有关联合体 | |
项目) | 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 |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 | ||
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 | 协议) | |||
小企业的比例) | ||||
.... | ...... | ...... | ...... | ...... |
部门(单位)名称:日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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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 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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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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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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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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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做好采购项目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严格落实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实施意向公开各级预算单位要结合批复的采购预算,综合考虑部门内部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局场地安排等因素,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加快采购预算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让更多的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从2022年起,各级预算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专区公开采购意向,有条件的采购人,还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
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3%—5%执行。同时,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在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内,充分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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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执行预留份额规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预留份额的相关情况,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引导鼓励预算单位预留更多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
五、规范保证金收取,强化履约执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要综合考虑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在合同金额10%以下选择适当比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持续开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业务持续加大“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充分利用财政部门搭建的“政采贷”融资平台,吸纳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引导并鼓励平台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切实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当地开展“政采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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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2日
武威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武财资〔2022〕36 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委各部门、市直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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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做好采购项目需 求调查的基础上,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大企 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严格落实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二、切实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各级预算单位要结合批复的采购预算,综合考虑部门内部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安排等因素,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加快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规定,让更多的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各级预算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专区公开采购意向,有条件的采购人,还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三、着力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6%— 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 4%
—6%。工程类政 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3%—5%执行。同时,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在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内,充分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力。
四、全面执行预留份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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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预留份额的相关情况,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引导鼓励预算单位预留更多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
五、不断规范保证金收取,强化履约执行
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市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各级 预算单位要综合考虑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选择是 否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在合同金额 10%以下灵活选 择收取比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 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业务
持续加大“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充分利用财政部门 搭建的“政采贷”融资平台,吸纳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引导并鼓励平台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切实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当地开展“政采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七、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八、持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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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武威市财政局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