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1080(1080P) MP4 音訊採樣:48 KHz Stereo
合約編號:1090301
109年度
臺北市農產品宣導影片拍攝製作
委託勞務契約書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xxxxxxxxxxxx
xxxx:
xxxx:000年 月 日至109年 月 日止
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
【臺北市農產品宣導影片拍攝製作】
委託勞務契約書
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執行【臺北市農產品宣導影片拍攝製作】(以下簡稱本專案),為確保工作執行進度與維護雙方權利,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契約訂定說明
由甲方擬定相關委託工作內容,委託乙方辦理本專案,並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共同遵守,若因本專案執行期間衍生之相關配合事項經雙方協議並以書面確認後視為本合約之工作內容。
第二條:契約執行期間
x契約之全程執行期間自民國109年 月 日起至民國109年 月 日止。
第三條:本契約委託工作內容:
乙方需依甲方提供之需求執行工作事項:1.腳本企畫製作、2.影片製作及後製,內容分述如下:
腳本企劃製作,完稿共1式。
甲方提供擬定腳本所需之內容,如:選定之場景等。乙方依甲方提供之素材進行場景勘定,並依場景勘定結果,進行腳本製作;雙方權利義務分述如下:
乙方義務與權利
應依甲方提供之素材進行勘景。
應依甲方提供之素材進行腳本撰寫。
應於開拍前2週提出腳本稿件。
甲方義務與權利
應提供擬定腳本所需之內容。
影片製作及後製,完稿共乙式,片長為3分鐘,另外需剪出45-60秒的前導片。
乙方需依甲方審定之腳本進行拍攝暨剪輯。雙方權利義務分述如下:
乙方義務與權利
應依工作事項1之內容完成並經甲方審定之腳本進行拍攝。
應依工作事項1之內容完成並經甲方審定之腳本進行剪輯。
應依工作事項1之內容完成並經甲方審定之腳本進行上字幕。
應交付之成品規格:需符合預算法第62-1條之規定,並於每個影像畫面上「廣告」二字
1920*1080(1080P)
MP4
音訊採樣:48 KHz Stereo
甲方義務與權利
應協助乙方進行場景與主角相關溝通與拍攝。
應協助乙方進行影片結案。
第四條:本契約委託總經費及付款方式
x契約委託經費:共計新台幣 元整 (含稅)
甲方同意於契約簽訂後,依本專案執行進度分期撥付乙方:
(1) 通過期中審查後,廠商檢附發票(收據)申請撥付第一期款(50%)。
(2) 通過期末審查後,完成影片製作、交付、驗收、交付結案報告書後,廠商檢附發票(收據)申請撥付第二期款(50%)。
第五條:專案工作內容變更
甲、乙雙方於執行本契約期間若因特殊原因得變更本契約之工作內容時,得由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六條:履約保證
x合約乙方同意按合約所定之階段與進度如期完成,並交付應完成之相關文件資料。如有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合約之工作無法如期完成或進度遲緩,甲方得就實際狀況扣款(依甲方業主針對遲延履約之規定);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如颱風〉所影響時,則視實際情形與甲方協商之。
乙方於承辦期間如有不履行合約各項條款或經甲方建議而未能採納改善時,甲方有權利隨時終止合約。但就乙方已執行之工作項目部分,甲方按工作進度狀況比例支付乙方款項;若乙方已受領而未動支之合約經費,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
第七條:權利歸屬
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之業主,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乙方依照甲方提供之腳本與企劃製作,甲方可進行修改(不包含影片風格以及節奏),修改次數不得超過2次。若非乙方疏失,而甲方要求在影片風格及節奏方面進行修改,乙方得另外收取費用。
xxx將著作納入自身作品集,可發表於乙方公司的相關數位平台上,但不可將作品內之畫面用於商業用途。
乙方應擔保所有影像及其依本契約所完成並交付之成品均無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或侵權之情事。
甲乙雙方不得將此專案契約以及任何相關機密資訊提供給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違反者需向他方賠償相當於契約總價金之懲罰性違約金。本契約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契約至專案結束之期間所取得或知悉之甲乙雙方(含關係企業)或其客戶之機密資訊,且該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甲乙雙方並對其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乙方對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文件、圖書資料等應負保管之責,相關專案經費均應妥善利用於工作項目中。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圖書、資料等相關智慧財產項目,若因此導致第三人向乙方提出侵害之損害賠償或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時,甲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但若因乙方提供給甲方之資料文件發生訴訟賠償時,則由乙方自行負責。
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轉讓本契約權益。
第八條:本合約書於必要時,得經甲乙雙方會商同意後方可以書面修改之。
第九條:管轄之約定
x契約甲乙雙方同意應以合作與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相關規定事項,如發生任何異議或糾紛,雙方同意應以協商方式解決之;若因本契約而引起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條: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同意依有關法令,充分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份,與本約有同等之效力,本契約正本1式3份—甲方2份、乙方1份以為憑證。
立契約書人
甲方:財團法人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
負責人:xxx
統一編號:00966299
聯絡地址:10051xxxxxxxxxxxx00x
電話︰00-0000-0000
乙方:
負責人:
聯絡人:
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電話:
甲方用印 |
乙方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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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