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中文) (拼音) (身份证号码: )向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开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指定本人在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 I 类结算账户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汇款账户。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申请书
本人(中文) (拼音) (身份证号码: )向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开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指定本人在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 I 类结算账户作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汇款账户。
本人确认,在开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前,本人已经清楚被告知并知晓以下内容,清楚了解“跨境理财通”业务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第一部分 客户信息确认
本人承诺,以下内容为本人实际情况声明:
1. 请确认您是属于以下哪一类:
□ 1)我户籍所在地是以下九个城市中的任一城市(提供身份证件)。
□ 2)我在以下九个城市中的任一城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 5 年(提供社保记录或完税证明)
请勾选您户籍所在地或连续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所在地: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
2. 请确认您家庭金融资产满足以下 2 个条件中哪一条(可双选,需提供相关资产证明):
□ 1)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
(注解:金融净资产=金融资产-负债)
□ 2)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3. 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勾选以下内容:
序号 | 题目 | 是 | 否 |
1 | 请确认您没有开立大新银行(香港)个人账户 | ||
2 | 请确认大新银行(中国)是您唯一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 向通”汇款专户。 | ||
3 | 请确认您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 | ||
4 | 请确认用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的资金是您自 有资金,没有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第二部分 客户须知及风险提示
1.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须知
1.1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
1.2 “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1.3 “南向通”资金是指内地投资者从汇款户汇出的投资本金、孳息和因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
1.4 “港澳销售银行”是指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1.5 “内地合作银行”是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 “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
1.6 “内地投资者”是指符合“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个人。
1.7 内地投资者资金来源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1.8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合资格“内地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9 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 9 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
所得税满 5 年;
3) 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100 万
元人民币,或者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1.9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是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内地合作银行”,按照《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标准,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的审核责任。对于审核通过的,向港澳销售银行
(即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反馈,并指引通过审核的内地投资者与港澳销售银行签订“南向通”业务协议。
1.10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内地合作银行”,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代理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内地投资者须按照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在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新开立一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销售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投资产品。
1.11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收到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户开户信息之后,应对内地投资者指定的“南向通”汇款户与投资户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汇款户与投资户为同一开户人。并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南向通”资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代销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
1.12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但内地投资者最终是否能成功开立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投资专户,全权由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最终决定。
1.13 “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应当了解港澳投资产品市场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1.14 “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请参考港澳金融管理部
门颁布的细则。
1.15 通过“南向通”业务汇出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保证等担保用途。
1.16 “跨境理财通”业务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17 客户签署本服务申请书,即代表客户本人同意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使用本人提供的资料,并授权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处理跨境理财通业务需要,向大新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本人的资料。大新银行(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要求使用客户信息,并对所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保密。
2.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额度管理及汇款须知
2.1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
2.2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 1500 亿元人民币。“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出前,将查询“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确保 “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不超出上限。当“南向通”资金跨境净流出达到上限时,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仅可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不得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业务。
2.3 “跨境理财通”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2.4 “南向通”资金只能由您在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向通”汇款账户汇划至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户,“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南向通”投资产品。“南向通”投资结束后,因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只能原路汇回至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向通”汇款账户。
2.5 南向通由内地汇出至香港的资金总额受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以净额计算您需要承担可能会因总额度用罄而暂停处理南向通相关的从内地至香港的汇款指示的风险(从香港汇返回内地的汇款及已汇款到投资专户的投资指示不受影响)。
2.6 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3. “南向通”业务协议终止或更换
3.1 “南向通”业务协议终止:内地投资者若需终止“南向通”业务协议,应将“南向通”投资产品全部赎回,并将资金从投资户原路汇回汇款户,然后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3.2 内地投资者若需更换办理“南向通”业务的港澳销售银行,应按前述规定终止在原港澳销售银行的业务协议并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3.3 根据市场情况,大新银行(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有可能会终止 “跨境理财通”业务合作协议,或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退出“跨境理财通”业务,或大新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退出“跨境理财通”业务,本行将会对现有投资者的资产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
4. 违法违规责任
内地投资者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出现以下情形的,内地合作银行应视情节轻重
暂停或取消其购买“跨境理财通”产品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1) 提供虚假或隐藏重要事实的资料;
2) 违反账户开立相关规定;
3) 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
4) 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代他人理财、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 存在使用所购买的投资产品进行质押融资等担保行为;
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 投资者权益保护及处理
5.1 “跨境理财通”业务投资者保护工作,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分别遵循内地和港澳有关法律制度,由业务环节发生地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与内地银行发生的纠纷或争议可向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或提请仲裁机构或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香港银行的投诉按照香港金管局的处理投诉程序处理。
5.2 如您对南向通汇款账户或跨境汇款进行投诉,请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联络: 1) 拨打大新银行(中国)投诉电话(人工服务时间:工作日 09:00-18:00)
⚫ 如您处于中国大陆,请拨打(86)0000000000
⚫ 如您处于xxxxxx,xxx(000)25078712
⚫ 如您处于中国澳门地区,请拨打 080 0298
⚫ 如您处于海外地区,请拨打(86 755)81901280 2) 传真联系:(86 755)82050399
3) 邮寄联系:xxxxxxxxx0000 xxx000 xxX x00 x客户服务中心(收)
5.3 如您对南向通有关投资理财产品或销售过程进行投诉,请以以下方式进行联络: 1) 拨打大新银行(香港)投诉热线(000)0000 0000
2) 登录以下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
填写投诉表格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清楚知晓上述内容,确认本申请书中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清楚了解所填写内容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理解并接受“跨境理财通”业务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申请人签署: 日期 : 见证人签署: 员工编号 : 日期 :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客户信息确认页
客户姓名: 客户身份证号码:
(一) 客户资格审查表(客户经理填写)
1. 户籍审查:客户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要求的户籍居民并提供了身份证件
□在符合要求的城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 年并提供了社保记录或完税证明。
2. 金融资产:
□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或
□最近 3 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客户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是:
3. 投资经验:
1) 已跟客户确认客户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 □是
2) 如客户在大新中国有完成风险评估问卷,已核对选项匹配。□是
4. 已核查 RCPMIS,确认大新银行(中国)是客户唯一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汇款专户。 □是
5. 已与客户确认用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的资金是自有资金,没有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 已按照要求向客户披露“客户须知及风险提示”,客户确认已认真阅读并清楚知晓上述内容,理解并接受“跨境理财通”业务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是
经上述审查,确认该客户满足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合资格“内地投资者” 条件。
客户经理签署: 零售主管签署:
日期: 日期:
客户资格审核资料指引
资格审核项目 | 可接受证明文件 | 备注 |
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 9市户籍:身份证或户口本 | 四选一即可 |
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完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记录 | ||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 客户xx | |
可接受的家庭金融资产证明: ①可接受的家庭金融资产证明纸质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证明文件。 |
| |
①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或者②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 ②可接受的家庭金融资产证明非纸质证明文件:如客户通过电子端(包含不限于网银 、手机银行、证券交易账号等)途径提供相关信息,在可证明客户身份情形下,可以通过截屏打印做为证明文件,客户经理须在打印文件上签名确认。 ③本行最近三个月的金融资产(可以通过打印系统截屏证明)。 | |
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计算方式: 如客户提供的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证明材料余额大于100万但是小于200万,请客户确认其家庭金融净资产大于100万。 | ||
| 注意事项: 所有非客户本人的证明材料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证明或其他可证明文件) |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款专户登记表
(柜台填写)
客户姓名(中文) | 身份证号码 | ||
客户姓名(拼音) | |||
客 户 号 | 大新中国汇款专户账号 | ||
查询 RCPMIS 结果 | RCPMIS 报送结果 | ||
大新香港投资户账户号码 | 完成与大新香港投资户 账户绑定 | □是 |
经办人签署: 复核人签署: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