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地编号:CN03101-001-A ;面积:27515.94㎡(约折合41.27亩);土地使用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 (二)宗地编号:CN03101-001-B ;面积:26779.52㎡(约折合40.17亩);土地使用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
潮南区两英龙岭老厂房片区“工改工”首期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协议(样本)
协议编号:
甲方: 两英镇人民政府
乙方: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协议各方本着平等、 自愿、诚实信 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土地概况
x协议项下宗地 ( 以下简称“宗地”)位于两英镇;
(一)宗地编号:CN03101-001-A ;面积:27515.94㎡(约折合41.27亩);土地使用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
(二)宗地编号:CN03101-001-B ;面积:26779.52㎡(约折合40.17亩);土地使用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
(三)宗地编号:CN03101-001-C (包含下列四个地块)
1、CN03101-001-C-1 ;面积:17993.98㎡(约折合26.99亩);土地使用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
2、CN03101-001-C-2 ;面积:31727.83㎡(约折合47.59亩);土地使用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
3、CN03101-001-C-3 ;面积:31429.35㎡(约折合47.14亩);土地使用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
4、CN03101-001-C-4 ;面积:30252.49㎡(约折合45.38亩);土地使用性质: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M1/M2)。
项目定位
宗地范围内投入建设并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产业类型为纺织、服装上下游产业链。
乙方投资的产业项目要保证严格执行潮南区产业政策及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以及能耗双控目标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建设要求
x次改造项目用地投产的产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的产业。
投产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用地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有关排放标准,项目如涉及VOCs排放,需先取得VOCs排放总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内。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潮南区两英龙岭老厂房片区“工改工”首期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条件》、《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进行建设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宗地的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每亩人民币450万元以上。
(四)投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的有关规定。
(五)CN03101-001-A、CN03101-001-B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厂房及配套设施允许连同土地实施一次分割转让,分割转让宗地最小面积不宜小于8亩。宗地分割转让时,竞得人需报经区政府同意,受让人必须另与两英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投资强度等内容并作为转让合同附件。
(六)CN03101-001-C宗地内包含的四个地块用于开发建设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的非生产性项目。该宗用地建设的标准厂房相应配套的非生产性项目比例可以在该宗用地包含的四个地块内统筹安排,集中设置,合并计算可建设的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整宗用地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整宗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
(七)CN03101-001-C宗地中CN03101-001-C-2地块可以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潮南区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指引(暂行)》及其补充意见等有关要求,保留现有建筑物实施“微改造”。如按区政府要求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公益类用途的,由区政府指定单位实施管理或按工程改造成本实施回购,不改变用地性质,不补交地价款,非生产性项目比例并入第(六)条条款合并计算。
(八)本项目范围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性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九)项目建设须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40%和可透水地面积比例不小于20%。
(十)投产的工业项目类型、生产工艺、规模必须符合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有关环境管理要求。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自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根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建设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2、甲方可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配套的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合格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对乙方项目的总投资额进行核验。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根据汕头市和潮南区的产业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联系协调区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为乙方申办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提供优质、便利、高效的服务,并协调以区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提供水、电、热气、污水处理等服务,满足企业建设生产要求。
2、甲方协调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乙方招商引资和技术改造等优惠政策支持。
3、甲方应对乙方的投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投资内容,投资规模等进行保密,甲方对外公布的投资信息(除乙方须向甲方或其他主管部门提供的网上平台对项目进行登记或申请以外)不早于乙方向外公布或披露的时间。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乙方依法享有对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纺织、服装上下游产业链(智能设备制造)产业类型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的权利。
2、乙方享有获得招商引资和技术改造等优惠政策支持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时,应当按照本协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建设,并承诺:
(1)上述宗地项目内容全部完成后的投资强度应达到人民币450万元/亩以上;投产运营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年产值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亩;年完成入库纳税额不少于人民币25万元/亩,以后每年度也不低于该数额。
(2)依法定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环评、能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如涉及VOCs排放,需取得VOCs排放总量指标。
(3)该宗用地应自土地交付之日起270个自然日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该宗用地应自土地交付之日起270个自然日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如该宗地所在片区的环境保护规划尚未满足竞得企业建设或投产条件,乙方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甲方给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对开工、竣工时间重新进行约定。
(4)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创造就业岗位300个(含300个)以上,并积极申报认定为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乙方取得用地之后,土地使用期内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不得迁移出汕头市潮南区,依法如实在潮南区申报纳税。
4、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满足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律法规关于建筑环保、节能减排等具体要求。
5、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按基建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对乙方的投资信息和核验企业经营情况保密,对外公布的投资信息(除乙方须向甲方或甲方主管部门提供的网上平台对项目进行登记或申请以外)不得早于乙方向外公布或披露的时间。否则,甲方应对因提前对外公布信息产生泄密的后果负责。
(二)若乙方违反以下规定,则由甲方收取乙方的项目违约金,并上缴区财政。具体如下:
1、乙方未经区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出租该地块(不包括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变更该地块用途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经督促未改正逾期超30天的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由甲方收取乙方的违约金。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2、乙方在土地使用期内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汕头市潮南区的,甲方可责令乙方限期改正,经督促未改正逾期超30天的,可提请自然资源部门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残值补偿。
3、乙方在上述宗地项目内容全部完成后,应完成年入库纳税额不少于人民币25万元/亩,不足部分由企业向潮南区财政专户补交违约金至人民币25万元/亩。
4、乙方投资强度未达到人民币450万元/亩以上、年产值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亩的,甲方可责令乙方增加项目投入和提高生产能力。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乙方在招商引资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甲方有权联系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收回乙方在该项目中已获得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及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开工、竣工备案,对于逾期开工、竣工的,受让人应缴纳违约金,按出让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0.1‰)的标准收取。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乙方不得用于投建其它产业门类的工业项目,否则,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建设用地,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查,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各方: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