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GC-FG2170222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2017-2018年车辆保险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C-XX0000000
采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
乙方:×××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人,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但相关的权益,应当及于或可以及于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出单公司”是指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提供车辆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分支机构。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3.合同的组成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条款
(2)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
(3)批单
(4)保险单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澄清
(7)投标文件澄清
(8)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保险条件
4.1投保车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的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4.2保险条款
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
条 款 名 称 |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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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4.3.1投保险种:
险种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法定强制险除外)。
4.3.2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4.4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及计算方法(具体见乙方的投标文件)
4.4.1保险费率采用乙方经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附件2)。
4.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对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单位机动车辆按照《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确定每辆车的费率浮动系数。乙方的保险费率如在合同期间内发生变动,凡在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若变动后的费率低于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费率时,按新的费率计算保费;若受行业监管部门政策影响,变动后的费率高于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双方视情况协商解决。
4.4.3保险期限为一年的,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4.4.4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退保时,退还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
实交保费
退还保费 = 实交保费 — ————— × 已投保天数
365
若发生退保,投标人应将退保费用返还采购人原资金账户。
4.5保险期限
交强险保险期限需按照有关行业条例规定执行,商业险保险期限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
5.组织实施
5.1成立项目领导小组
乙方专门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在本合同签署后投入管理运作,负责本合同各项内容包括保险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
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小组组长:(由负责北京地区保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小组日常负责人:
小组其他成员:(至少包括车险业务承保与理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5.2提供支公司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5.2.1乙方应要求各分支机构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成立项目小组,负责甲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承保、理赔及其他各项服务。
小组组长:由分支机构领导担任,负责项目的总体管理
项目经理:指定1名,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监督员:至少配备1名,负责检查每份政府采购验收单、售后服务调查及接受投诉处理及情况反馈。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各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2.2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组长、项目经理或客户服务专员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及相应的被保险人。
5.2.3在本合同期内以及保单有效期内,如各被保险人对乙方所指定的项目小组人员的服务不满意,经甲方要求,乙方应予以更换。
5.3组织进行内部培训
为保证本合同相关条款的顺利执行,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个月内,对其有关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人员进行一次关于合同中保险条件、操作流程、理赔服务及其他保险服务条款的培训。
5.4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拜访与座谈
乙方应组织其有关分支机构项目小组在合同签署后拜访相应的被保险人,并就听取被保险人对期内保险服务的要求。
6.操作流程
6.1投保资料整理
本合同生效后,xx根据被保险人通知,派专人上门协助各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
6.2出单
乙方根据所填写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电子结算单》派专人送达被保险人。
6.3保费结算
由各被保险人和xx自行决定保费的缴纳方式,甲方对被保险人拖欠乙方保险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直接向被保险人追偿。
7.理赔服务
乙方应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在北京市范围内,如被保险车辆发生涉及人伤事故,乙方人员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全程协助被保险人处理。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时,乙方可接受被保险人委托,代为处理,律师费用由乙方支付或追偿。
8.其他服务
8.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适时组织召开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各被保险人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8.2建立投诉制度
8.2.1各被保险人在乙方各分支机构未有效履行本合同中有关服务条款、且经甲方促办无效时,各被保险人可提出投诉。有效投诉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
8.2.2乙方项目领导小组设立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为: ,将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投诉;
8.2.3对于同一分支机构发生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有效投诉,应更换该分支机构的项目小组项目经理和负责人。
8.3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为各被保险人提供至少1次车辆保险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可包括车辆保险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8.4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乙方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项目小组进行客户回访服务,收集客户反馈意见。
8.5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
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供上月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车辆承保以及理赔统计报表。
8.6架设网络信息传输专线
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负责为甲方架设专线,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实现电脑系统的互相连接,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机动车辆业务系统,可实现查询各被保险人投保状况。
9.质量保证
9.1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动态跟踪、检查。
9.2乙方在收到甲方或被保险人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天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
9.3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天后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或被保险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暂停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上报财政部门终止其定点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10.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成交的,或因乙方投标承诺的内容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和北京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并影响本合同履行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10.1.2各被保险人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3次以上(不含3次)的,甲方将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的资格,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协议所指有效投诉是指:甲方或被保险人向乙方提出正式书面投诉,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乙方确实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因此给甲方或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该投诉经乙方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后为有效投诉。
10.1.3乙方其它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履行约定的行为。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1.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12.联系方式
12.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但,有关报险或相关咨询的通知或联系方式允许采用最为便捷或迅速的任何方式,乙方在当时及事后均应当承认该联系具有正式通知的效力,且应当作完整记录。同时,相关的通知或联系可以由与保险事件相关的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作出,乙方若事后需要由甲方进一步确认,可以向甲方或向保险事件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办理正式的或进一步的确认手续,但并不应当因此减损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此前以便捷方式通知或联系的效力。
12.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甲方、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按照一份具体的保险合同及/或附件上面载明的联系方式所进行的联系,应当被认为具有与按照本合同前述联系方式所作的通知或联系效力完全相等。
12.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13.保密条款
13.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3.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13.3 尽管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的甲方有上述或本合同其它条款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但甲方、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在其各自或共同提出相关主张、提出相关争议时,以及在争议协商处理、诉讼中、投诉中,均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以口头或书面引述、不受限制地以以其它合理方式利用本合同的整体及/或任何部分条款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泄露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也不应当被认为构成违约。
14.合同的解释和法律的适用
14.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14.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
14.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14.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合同的终止
15.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5.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5.1.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5.1.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5.1.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5.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5.2.1乙方向被保险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5.2.2对于有效投诉超过3次以上(不含3次)。
15.3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15.4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6.权利的保留
1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6.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17.争议的解决
17.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在任何一方认为所需的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均可以直接作为有权主张并提出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协商处理权、诉讼权利,并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本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诉讼。
17.3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8.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8.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补充、修改和变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8.2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0.其它约定事项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成交人的成交文件及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执行。
20.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0.4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0.5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份,报财政部备案。
21.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月日-2018年12月31日。
甲 方:(xx) 乙 方:(xx)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