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XZX-2024-0114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23年征信系统
国密升级改造资源扩容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ZXZX-2024-0114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乙方:中鑫科蓝(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签订地点:上海
甲 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繁昌路298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 方:中鑫科蓝(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咏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2号楼2单元1505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税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23年征信系统国密升级改造资源扩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H -WTDY2024005)采购的结果,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现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1、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自愿签署、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提及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
(2)“合同总金额”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的数额。
(3)“货物”系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应当向甲方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如有)、及设备的配件、安装材料、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所有相关物品。
(4)“技术服务” 系指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包括技术培训、安装、调试、技术支持、软件升级、维护、维修、保养、备品备件更换、补发货、退换货、质量保证期外的维护、技术支持及其他相关服务。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甲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
(6)“工作日”系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历日,“日”是指日历日。
(7)“交货”系指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甲方和乙方按照约定对货物进行的交接和查验。货物检验/检测通过甲方验收后,由甲方出具《到货验收合格单》。
(8)“初步验收”或“初验” 系指乙方对货物调试完成后,由甲方进行的货物的再测试和验证。若货物的测试结果满足本合同的所有要求,则甲方和乙方共同出具加盖双方公章的《初步验收合格单》,货物进入试运行期。
(9)“试运行期” 系指货物初步验收合格之后与最终验收之前用以证明货物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要求的货物运行期。
(10)“最终验收”或“终验” 系指货物经过试运行后,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货物进行的最终验收测试,若货物的测试结果满足本合同的所有要求,则甲方和乙方共同出具加盖双方公章的《最终验收合格单》。
(11)“质量保证期”系指自[甲方开具《最终验收合格单》]之日起,乙方协调原厂商免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2、合同的组成
2.1下述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合同条款及其所有附件;
(2)甲方的采购文件及澄清文件;
(3)乙方的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
(4)成交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与合同有关的往来信函、传真,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补充协议。
2.2如果乙方的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违背或低于甲方采购文件要求或任何可能导致影响当次采购目的的情形,均应当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中相应部分而同意以甲方采购文件相应内容为准。如果乙方的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高于甲方采购文件要求,则以乙方的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为准。如果合同条款与合同附件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条款内容为准。如果合同附件之间有矛盾之处,以有利于甲方的附件内容为准。
2.3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相互解释、相互说明。如合同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第2.1款第(1)项至(6)项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对于第(7)项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包括第2.1 款(1)-(6)项中所列的所有文件)存在不一致,以签订日期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3、合同标的
3.1本合同标的为下列货物及其到货安装、调试、售后质量保证及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
序号 |
设备类别 |
数量 |
备注 |
1 |
江南天安SJJ1528-V90000云服务器密码机 |
3台 |
|
3.2货物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产品说明、单价、总价、折扣率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二、附件三。
3.3乙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货物、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时,应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范和要求,并受中国人民银行已有资源的约束,保证有关产品与甲方已有系统兼容。
4、交货时间、地点
4.1 交货时间:自甲方正式通知乙方交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4.2 交货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繁昌路298号、上海市静安区海宁路899号
5、合同总金额
5.1根据本项目成交通知书,本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2,094,000,00 元整(大写: 贰佰零玖万肆仟元整),合同总价为含税价。
5.2合同总金额为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价款的数额;除此金额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付款条件
6.1 交货付款:
甲方在出具《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单》后,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申请》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 ¥628,200.00 元整(大写:陆拾贰万捌仟贰佰元整),该笔款项支出后,全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甲方享有全部货物的所有权。
6.2 中期验收付款:
甲方在出具《初步验收合格单》后,同时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申请》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百分之四十),即人民币 ¥837,600.00 元整(大写:捌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
6.3 最终验收付款:
甲方在双方出具《最终验收合格单》后,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与本阶段付款金额等值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正式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乙方加盖单位公章的《付款申请》、原厂商出具的《原厂足期维保承诺函》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百分之三十),即人民币 ¥628,200.00元整(大写:陆拾贰万捌仟贰佰元整)。
6.4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3]年”,自[甲方开具《最终验收合格单》]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协调原厂商向甲方提供免费技术服务,乙方应在通过最终验收后取得原厂商出具的《原厂足期维保承诺函》原件。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四。
6.5本条中的“收到”是指甲方实际接收到乙方交付的发票和《付款申请》,收到日不以发票和/或《付款申请》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双方对甲方是否“收到”及收到日有争议的,由乙方负责证明甲方已经“收到”及收到日。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于签订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本合同7.2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百分之五)即人民币 ¥104,700.00 元整(大写:壹拾万零肆仟柒佰元整),其有效期截至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履约保证金用以保证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7.3 除非双方另有协定,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后,甲方接到乙方提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和收据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将扣除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息)。
7.4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电汇或支票倒存的方式汇入或存入甲方在采购文件中指定的账户。
7.5货物质量保证期开始后,乙方可以以甲方书面认可的银行保函的形式替换签约时提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8、质量保证
8.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为全新的、完整的、未开封的、未使用过的,并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相符。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和准确的,且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有关规定。
8.2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相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本合同技术规范以及原厂商质量标准,并在出厂前通过原厂商质量测试和检验。
8.3如果乙方软件升级,在不增加新功能的情况下,甲方将免费获得新软件的永久许可使用权。
8.4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以及其中包含的软件没有任何病毒、后门程序、恶意代码等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收集数据、恶意查删正常信息等属于本合同未列明的功能),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为避免争议,双方同意,即使乙方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亦不能免除乙方因原有设计、材料、技术或工艺上的缺陷产生的相应的赔偿责任。
8.5乙方保证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出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准确、充足的技术服务及必要的技术培训,以满足本合同规定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测试、运转及维护的要求。
8.6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报修或技术服务要求的通知后,按照本合同以及在响应文件、质疑解答文件中所作的服务承诺,质量保证期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服务;质量保证期外提供同等条件的服务,可以收取成本费(服务分项价格应不高于本期合同约定)。对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8.7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报修或技术服务要求的通知后,没有按照本合同以及在响应文件及其质疑解答文件中所作的服务承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仍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行使其他权利。
8.8乙方保证货物及技术服务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9、包装及标记
9.1 乙方应提供货物送达合同规定的项目现场所需要的原厂包装,以防货物在运输中损坏,并提供原厂包装证明。
9.2 乙方应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在各包装箱上标明通用规范的运输标记或标志,如项目名称、货物名称与合同号、以及甲乙双方名称等相关信息。
9.3每个箱子侧面应清楚标明交货地点的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个站点总箱数(如果分站点交货);乙方应对包装箱内每件辅件进行标签,标明“备件”或“工具”及具体名称,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9.4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维修指南及服务手册、产品产地证明书、质量保证书和系统操作说明书等应清晰、正确、完整,并应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0、运输及交货
10.1 乙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及运输保险事宜,支付交货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商检费、搬运费等费用。
10.2 乙方派专人将合同中所供全部货物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繁昌路298号和上海市静安区海宁路899号。
10.3货物运抵本合同确定的项目现场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和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及乙方提交的发货证明对有关的货物、材料、软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验。查验的内容包括货物包装、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无异议,参与验货的双方应签署《货物到货验收合格单》一式叁份(甲方保留贰份、乙方保留壹份),即为货物正式交付。
若验货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并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当场签署确认。如果甲方当场不能签署的,最迟应当在验货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乙方一份,作为乙方补/换货的依据。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证明之日起[7]日内补/换货,并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甲方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并不减损乙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4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应将货物及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文件送达甲方指定的项目现场。
10.5 乙方应随同货物交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标明货物内容的明细单一式五份以及合同要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由生产厂商签发)、原产地证明(原件一份)、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等。
11、货物的验货、安装、调试与验收
11.1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对货物进行安装、集成、调试并参与验收。具体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四。
11.2 货物的验货、安装、调试与验收由甲方组织。
11.3乙方保证其货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过初步验收并取得甲方签署的《货物初步验收合格单》之日,最迟不得晚于[2024]年[9]月[30]日。
11.4乙方保证其货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最终验收并取得甲方签署的《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单》之日,最迟不得晚于[2024]年[12]月[31]日。
12、技术、服务和培训
12.1 乙方按照甲方的技术规范和要求提供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2.2如果乙方在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中承诺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培训要求高于甲方要求,则以乙方的响应文件及质疑解答文件内容为准。
13、知识产权
13.1乙方保证甲方拥有货物中包含的软件(含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的永久使用权,各方确认甲方没有获得对于上述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乙方依据本合同,为甲方使用系统专门开发的应用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并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3.2乙方保证在货物交货时或安装完毕前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甲方不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的授权使用证明。对于乙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乙方应提供由乙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使用证明;对乙方不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乙方应提供由拥有知识产权的原厂商签署的授权使用证明。
13.3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本合同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系统使用费用、损害赔偿金、甲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的费用等),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4甲方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履行并保护在本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的属于乙方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义务。
13.5本条款之规定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遭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的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影响合同履行,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形式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60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4.3除非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4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停止或消除后10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已停止的报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5、税费
1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5.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5.3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6、违约责任
16.1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在甲方限定期限内予以免费补/换货。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交货的,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安装与调试的,或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最晚期限通过初步验收或最终验收的,乙方应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5‰(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2乙方违反维护、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技术服务、质量保证期内的义务或本合同其他约定时,乙方每次每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3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常驻项目现场人员,或乙方常驻项目人员擅自离岗,或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组成员,应每人每次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16.4当乙方因各类违约行为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的5%(百分之五)时,或乙方连续三次未能通过初步验收、最终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按本合同第17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6.5如果因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含货物包含的软件)或服务问题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16.6乙方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足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当对不足部分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此外,甲方有权直接从未支付货款或者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作为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16.7若甲方逾期支付货款,应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2‰(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货款为止,但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5%(百分之五);违约金达到合同总金额的5%(百分之五)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6.8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一方应予以补足。本合同所称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一方因调查一方的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先期经济投入,以及向有关单位追索而支付的调查费、鉴定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16.9如果因乙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含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乙方应予以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还应当按合同总金额的20% (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因此导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丧失货物中包含软件的永久使用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7条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10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17、合同解除
1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要求赔偿,发生第(1)、第(5)至第(11)项的情形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履行规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2)乙方发生分立、并购、重组、解散等重大改变的;
(3)乙方因清偿诉讼债务被扣押资产、冻结账户的;
(4)乙方申请或被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
(5)乙方将本合同转包或分包的;
(6)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享有的合同权利的;
(7)乙方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存在严重瑕疵或重大缺陷的;
(8)给甲方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既有硬件、软件或其他财产重大损害(包括损失额超过(人民币¥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9)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质失效的或资质存在重大瑕疵的;
(10)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在甲方给予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采取合理有效且被甲方书面认可的补救措施的;
(11)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17.2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相关条款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的5日内将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返还给甲方,如果有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进行合并计算。逾期返还的,乙方应当按照该等款项合并总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返还款项时,乙方已经提供且被甲方同意接受的货物或认可的服务所对应的费用应当予以相应的扣减。
17.3在甲方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乙方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货物相同或类似的设备或软件,并自行安排安装调试,如甲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加上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如有)超出合同总金额,则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超出部分的款项,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18、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8.1 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第三方。即使向与本合同的有关第三方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必须的范围。
18.2 除非执行本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8.3 除合同本身以外,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10日内将上述资料包括副本退还给甲方,并对由此获悉的相关资料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9、保密条款
19.1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以及其他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除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乙方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泄露上述秘密。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附件一《业务合作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9.2 不论合同是否解除或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19.3 甲、乙双方在提出相关争议,以及在争议协商处理、仲裁或诉讼、投诉中,均有权在必要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地以口头或书面引述、以及以其它合理方式利用本合同的整体及/或任何部分条款内容。上述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泄露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也不应当被认为违约。
20、权利的保留
20.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20.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双方同意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20.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21、转让
21.1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
21.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2、主导语言
22.1 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以外文书写的必须附有相应的中文译本。如果两种文本的含义发生冲突,双方同意以中文文本为准。
23、争端的解决
23.1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争端,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方式仍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4、法律适用
24.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4.2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25、合同的终止
2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 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进一步履行已没有必要时。
26、其他
26.1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到达至双方约定的地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传真机并经对方确认视为送达。
双方的联络方式以本合同首部载明为准。任何一方变更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等联络方式的,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26.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并在甲方收到全部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7、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当附件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以主合同为准。
合同附件目录如下:
附件一、业务合作保密协议
附件二、合同清单及价格
附件三、货物说明一览表
附件四、甲方业务需求及技术规范
附件五、乙方售后服务与质量保证承诺
附件六、成交通知书
(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乙方:中鑫科蓝(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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