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A 投資組合資料概覽 31 附錄 B 某些投資組合所投資於的某些基礎基金的詳情 42
團體儲蓄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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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
團體儲蓄管理計劃是集資退休基金。您應在決定是否投資於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及投資於團體儲蓄管理計劃下之任何投資組合前,閱讀本全份銷售文件。您亦應在投資於團體儲蓄管理計劃下之任何投資組合 前,衡量個人可承受風險的程度及您的財政狀況。倘您就某㇐項投資組合是否適合您(包括是否符合您的投資目標)而有任何疑問,應徵詢財務及/或專業人士的獨立意見。
投資涉及風險。您應了解所作投資可能受市場波動影響,所作投資的價值可升亦可跌,因此於贖回時實際所得的金額亦有可能低於原來所作的投資,因而蒙受重大損失。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是保證基金的保證人。因此,您於保證基金的投資將受宏利人壽保險
(國際)有限公司的信貸風險所影響。有關保證基金的信貸風險及保證特點的詳情,請參閱保證基金的投資組合資料概覽。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作為產品提供者對本銷售文件所載資料之準確程度負責,並在進行㇐切合理查詢後確認據其所知所信本銷售文件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而會導致任何xx具有誤導性。
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受香港法例監管,並須按其詮釋。
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已不再接納新僱主參與。
2022 年 11 月 23 日
目錄
第㇐節 引言 3
第二節 主要經營者 4
第三節 投資組合 5
第四節 風險因素 7
第五節 費用及收費 18
第六節 運作 20
第七節 其他資料 25
第八節 投資組合資料概覽 28
第九節 詞彙 29
附錄 A 投資組合資料概覽 31
資金保證基金(港元)/資金保證基金(美元) 31
國際股票投資基金 34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 36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 39
附錄 B 某些投資組合所投資於的某些基礎基金的詳情 42
第㇐節引言
宏利香港透過宏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及宏利公積金信託有限公司。作為宏利集團屬下的成員公司,宏利香港為香港、澳門兩地的個人和機構客戶提供㇐系列有關保障及財富管理的產品和服務。
團體儲蓄管理計劃乃集資退休計劃並於 1976 年 1 月 1 日或此日期前後在香港成立。
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可作為界定供款計劃的融資及行政管理工具。僱主可從可供選擇的投資組合中選擇如何存放供款,從而依據僱主與僱員之間所訂立的退休計劃提供有關福利。
本銷售文件內使用的「僱主」、「僱員」及「退休」之用詞、例舉的計劃守則及任何其他補充文件或聲明/報告並不意味著存在任何為《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目的以外的僱傭關係,亦不會對建議申請人及建議參加成員的任何合約或聯繫關係的真實本質構成任何影響。
雖然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已獲得證監會認可,但是該認可並不等如對計劃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計劃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該認可不代表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計劃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第二節
主要經營者
2.1 產品提供者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是團體儲蓄管理計劃的產品提供者,並將根據《集資退休基金守則》履行其作為產品提供者之責任。宏利在xxxxxxxxxxxxxx觀塘偉業街 223-231 號宏利金融
中心 22 樓。xxxxx集團屬下的成員公司。
宏利金融有限公司(「MFC」)是全球領先的金融服務供應商,致力幫助大眾輕鬆作出明智抉擇,實現精彩人生。集團主要業務遍及亞洲、加拿大和美國,為全球個人、團體及機構提供理財建議、保險以及財富與資產管理解決方案。宏利在香港已有 125 年歷史,於 1936 年售出其首個公積金計劃,擁有多年的退休金計劃管理經驗。憑藉豐富的經驗及財務實力,宏利為香港的僱主及就業人士提供優質且專業的公積金服務。
2.2 保險公司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是發行團體儲蓄管理計劃的保險公司。
2.3 管理公司
XXXXX 被委任為所有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MIMHK 的註冊地址為香港銅鑼灣希慎道 33 號利園㇐期 10 樓。
MIMHK 為 MFC 旗下之全資附屬公司,現以宏利投資管理的品牌經營其環球機構客戶的資產管理業 務。MFC 的附屬投資公司已營運超過㇐百年‡,並於世界各地擁有環球財富管理專業經驗。XXXXX 已獲證監會發牌於香港從事資產管理活動。
在符合不時生效的立法及監管規定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委任其他副投資經理,並可按其酌情權委派該等副投資經理執行若干投資管理工作。
‡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是宏利金融有限公司的㇐間全資附屬公司,於㇐八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成立,至今已營運超過㇐百年,為個人、家庭、商家及團體客戶提供多元化的服務,包括理財、保險及投資管理。
第三節 投資組合
3.1 ㇐般規定
註:保單持有人/成員應參閲其現有保單以了解適用於其參與計劃的投資組合。團體儲蓄管理計劃提供下列投資組合:
投資組合 | 基金類別 | 成立日期/年份 | |
1. | 資金保證基金(港元)* | 保證基金 | 1993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 |
2. | 資金保證基金(美元) | 保證基金 | 1993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 |
3. | 國際股票投資基金 | 直接投資基金 | 1982 年 5 月 31 日 |
4. |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 | 直接投資基金 | 1981 年 5 月 1 日或之前^ |
5. |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 | 直接投資基金 | 1984 年 9 月 1 日或之前^ |
* 資金保證基金(港元)只適用於以港元設立的參與計劃。
# 該等投資組合只適用於某些參與計劃。
^ 由於時間久遠,該等投資組合的實際成立日期不詳。上表所示該等投資組合的成立日期是本公司根據紀錄中的相關資料估計。
上述投資組合的成立地點為香港。
請參閱投資組合資料概覽以了解相關選擇的詳情。投資組合帶有所有投資既有的風險,有關詳情請參閱第四節「風險因素」。
有關每㇐投資組合的投資限制詳情,請參閲本節下文內容及第八節「投資組合資料概覽」。
3.2 借進款項的政策
除非證監會另行許可,否則投資組合的所有借進款項均須遵照規管在香港成立的集資退休基金的任何適用守則及法律法規。
具體而言,若投資組合為直接投資基金,其最多可借進款項為其總資產淨值的 10%。
3.3 投資限制
除保證基金外,其他投資組合均為直接投資基金。投資組合須符合以下投資要求:
(a) 採用直接投資基金形式的投資組合
採用直接投資基金形式的投資組合須遵守《單位信託守則》第 7 章內的核心投資規定,以及(如
適用)《單位信託守則》第 8.2 或 8.6 條所列的特定投資規定。此外,採用直接投資基金形式的投資組合必須是非衍生產品基金。
(b) 採用保證基金形式的投資組合
保證基金之每個保證基金必須符合《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第 9 章的規定。
除非獲證監會另行批准,否則任何投資組合的資產的投資方式不得違反《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法規(經不時增補、修訂及取締的版本)所載的適用規定。
此外,投資組合的任何款項均不可投資於產品提供者、管理公司、保證人、受託人,或其任何關連人士的證券,或貸予(如適用)該等公司或人士,但任何該等公司或人士本身如屬具規模的財務機構或保險公司,則不在此限。就本規定而言,證券不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1)條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單位信託守則》第 1.2 條所指的在認可司法管轄區成立的計劃的權益。
本公司可在毋須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修訂或更新投資限制,以便遵從財務或其他法定或官方要求。請參閲第 7.1 條「團體儲蓄管理計劃文件」以了解如何取得最新版銷售文件。
3.4 回佣
管理公司及/或副投資經理(如有)或會從經紀及交易商收取明顯對保單持有人/成員有利的產品及服務及/或其他非金錢利益。這類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研究及顧問服務、電腦硬件及軟件等。
每當收取該等產品及服務及其他非金錢利益時,管理公司及/或副投資經理(如有)必須確保有關交易的執行與最佳執行標準㇐致,而有關的經紀佣金比率不超出經紀向機構提供全面服務而慣常收取的佣金比率。管理公司及/或副投資經理(如有)不會留存現金回佣。
第四節 風險因素
在本節內,「基金」㇐詞用作描述(視乎情況而定)任何投資組合及/或其各項旗下單位信託、互惠基金、保單、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內部基金及/或其他准許投資產品。投資組合的表現會受若干風險因素影響,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4.1 ㇐般風險
(a) 市場及投資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每項投資組合均須面對旗下基金或投資的市場波動以及所有投資和市場的固有風險。因此,單位價格或資產價值可升亦可跌。
並不保證任何基金或其投資於的旗下基金將會達成其投資目標,亦不保證任何基金將會於任何期間(尤其是短期內)在資本收益增⾧方面達至升值。由於旗下組合投資的證券資本價值可能出現波動,單位或資產價值可升亦可跌。過往業績表現不㇐定可作為未來業績表現的指引,而投資應被視為中期至⾧期的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來自其旗下基金或投資賺取的收益減招致的開支。因此,預期投資收益將會因應該等開支或收益的變動而出現波動。
(b) 政治、經濟及社會風險
基金表現及其支付贖回款項的能力可能會受經濟狀況及政治狀況變動等不確定因素(包括示威、宵禁戒嚴、政府政策、實施資金轉移的限制、法律或法規的更改)影響。
(c) 交易對手及結算風險
交易對手風險所涉及的風險是交易對手或第三方將不能按照市場慣例完成其對基金的責任及交易結算。基金可能透過投資於債券、金融期貨及期權等而承受交易對手風險。當交易對手就其責任違約、基金受延誤或被阻止就其投資組合的投資行使其權利,基金可能有證券價值下跌、損失收益及招致涉及其證券附帶權利之費用的情況。
基金將會承受交收違約的風險。若干新興市場關於證券交易結算及資產託管的市場慣例可能會增加該等風險。新興市場執行交易採用的結算、交收及登記系統可能大幅落後於較成熟的世界市場的相應系統,於交收交易及登記證券過戶時可能導致延誤及其他重大困難。這些市場的交收問題可能影響基金的價值及流動性。
(d) 估值與會計風險
基金擬在編列其年度帳目時採用香港財務申報準則(即「HKFRS」)。然而,保單持有人/成員務請留意,基礎基金擬在基金由首次發售期結束起計的首三個財政年度(如適用)或投資經理認為公允的其他期間攤銷某㇐基金的籌辦開支及費用(如有)。此項攤銷政策並不符合 HKFRS,並可能因而導致年度經審核帳目反映的資產淨值有所不同又或核數師對某㇐基金的帳目作出保留意見。雖然如此,投資經理認為將籌辦開支撥作資本並攤銷的政策較為公允,對保單持有人/成員亦較為公平。
基金的投資估值或會牽涉不明朗因素及判斷性決定。舉例而言,基金所持證券其後可能因為有關證券發行機構的事態、市場及經濟狀況及監管機構制裁以致流通性不足。該等證券的市場價值或會較難或無法確定。在此情況下,投資經理可採用多種估值方法,以確定該等證券的公允值。若該估值並不正確,則可能影響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
(e) 提前終止風險
投資組合可根據第 8.3 條「投資組合的更改、增加、終止及重組」終止。於有關終止時,若干投資的價值可能低於其收購成本,導致保單持有人/成員不得不在虧損的情況下轉換至其他投資組合。任何基礎基金亦可根據其章程文件提前終止。倘基礎基金終止,該基金的資產將予變現且其可供分派的所得款項淨額將按其相應基金所持單位數量的比例分派予該等基金。於有關銷售或分派時,基礎基金所持若干投資的價值可能低於其收購成本,導致相關投資組合蒙受損失。
4.2 流通性風險
基金所投資的若干市場的流動性可能低於全球領先股市,而且波幅較大,結果可能導致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價格波動。若干證券可能難以或無法於基金期望的時間或按基金相信該證券當時應有的價值出售。由於不利的市場狀況引致流動性有限,可能難以按公平價格處置資產,因此可能影響基金的資產淨值。
4.3 集中投資的風險
若干基金可能僅投資於單㇐國家或行業。儘管基金的持有數目頗為分散,保單持有人/成員應知悉,與較為基礎廣泛的基金(例如全球或區域股票基金)相比,該等基金可能出現較大波幅,原因是該等基金投資局限於較為狹窄層面的經濟。該等基金可能會顯著地受涉及該等行業(例如國際、政治及經濟發 展、能源節約、探索項目取得成功、稅務及其他政府法規、其他因素等)事件的影響。該等基金與其他基金相比或較為波動,而其投資組合價值的漲跌或較急速。由於該等基金本質上波幅較大,基金可受制於較大的投機性和集中投資的風險。該等基金的表現可能有別於整體股市的方向及波幅程度。保單持有人/成員須注意於選擇投資組合時維持㇐個多樣化分散投資的組合。
4.4 託管風險
基金或會為保管當地市場資產而在該等市場委任保管人或分保管人。若基金所投資的市場的託管及/或交收制度尚未成熟又或仍有欠健全,該等基金的資產或須承擔託管風險。若保管人或分保管人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該等基金或須以較⾧時間討回其資產。在最壞情況下(例如以追溯方式引用法例及欺詐又或業權註冊不當),該等基金甚至無法討回其全部資產。該等基金在此等市場投資及持有此等市場投資所承擔的成本,㇐般會較於組織完善的證券市場為高。
4.5 貨幣風險
基金投資於並非以基金基準貨幣為計價單位的證券,可能會面對貨幣匯率風險。基金任何從此投資所得的收入或贖回款項將會以此其他貨幣進行。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或將某㇐貨幣兌換為另㇐貨幣的匯率變動,可能使基金的投資價值減少或增多。如基金的證券投資組合計價貨幣兌基金基準貨幣升值,以基準貨幣計價的證券價值將會上升。相反,如證券投資組合用作計價的貨幣貶值,將會對基金以其基準貨幣計價的證券價值有不利影響。此外,任何國家的外匯管制均可能導致難以從該等國家匯回資金。
4.6 衍生工具
在符合根據有關法例及監管規定的投資限制的情況下,衍生工具可用作對沖及/或達到投資目標。不 過,此種技巧能否達到預期效果則不會獲得保證。使用衍生工具涉及若干投資風險。這些類別的衍生工具的價值或回報是基於旗下資產的表現。這些衍生工具可能出現波動與涉及各種風險,其中可能包括市場風險、缺乏相互關聯、由於流動第二市場不存在、高槓桿作價及/或期權/認股權證溢價時間衰減導致未能將衍生工具合約平倉。另外,如採用不正確的技巧及衍生工具,或該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有關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
4.7 有關期貨及期權的風險
基金或會投資於波動不定的期貨及期權。除資產的價值外,期貨及期權的價格或會受到另外多種因素影響。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會受到多種主要風險因素(包括交易對手風險及流通性風險)影響。為了維持規定款額的保證金按金,基金或須以不利價格將其投資項目變現,並因而蒙受重大虧損。
4.8 與投資於基礎基金相關的風險
若干基金可投資於㇐項或多項基礎基金。保單持有人/成員應知悉投資於㇐項或多項基礎基金的具體特點及投資於㇐項或多項基礎基金的後果。
透過投資於基礎基金的基金可能會承受影響其投資的基礎基金之風險。
此外,基金的表現可能視乎基礎基金的投資經理作出的投資選擇而定。基礎基金的投資決定是在基礎基金層面作出的。基金全無或僅具有限能力控制該等基礎基金的投資經理進行投資的方式。亦不保證各基礎基金的選擇將會有效地分散投資類型及將會保持基礎基金倉盤經常㇐致。亦不能保證該等基礎基金的投資經理採用的策略將能夠達成基礎基金的投資目標或達至具吸引力的回報。
除了基礎基金的開支外,保單持有人/成員可能承擔基金的經常性開支。因此,其可能獲得的回報可能不會反映其直接投資於基礎基金的回報。此外,鑑於基礎基金的投資決定亦是在該等基礎基金的層面作出的,因而該等基礎基金的不同基金經理可能會同時就相同證券或相同資產類別、行業、國家或貨幣事項持倉或進行交易。故此,可能在某㇐基礎基金購入某項資產時,同時有另㇐基礎基金出售資產,而執行有關交易時將已招致交易費用。
基礎基金或會施加贖回限制,因此基礎基金或會未能在要求時迅速地符合有關投資組合的贖回要求。
4.9 股票投資風險及波幅風險
基金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股票,因此會受㇐般涉及股票投資的風險影響,即股票的市場價值可升亦可 跌。股票價值受不少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地方及全球市場投資氣氛、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商業及社會狀況的變化。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在有關交易所買賣的證券交易。暫停交易將使受影響的證券無法平倉,因而可能使基金蒙受虧損。
此外,所有市場均會受到當前經濟狀況影響而出現波動。由於新興或發展中的市場發行人的證券市場目前規模細小,或由於現時交易量偏低或並無交易而可能導致的價格波動,可能會使新興或發展中市場的證券涉及較大風險。新興或發展中的經濟體系中的若干經濟及政治事件(包括外匯政策及往來帳戶狀況變動)亦可能導致匯率出現較大波幅。
4.10 新興市場風險
基金可能投資於其所在地或主要業務活動在新興市場(包括亞太區及大中華市場)的公司證券。投資於新興市場需要承受若干風險。
由於新興市場的波動往往較發達市場大,持有新興市場的任何證券均面對較大市場風險,尤其是具有專制政府、政治不穩定或高稅率特點的新興市場。這些市場的證券可能有較大波幅,流動性較低、參與費用較高,而有關投資的資料可能並不完整或不可靠。部分新興市場的會計、審計及財政報告準則可能較國際準則遜色。因此,部分公司可能並未作出若干重大披露。有不少個案顯示,新興市場的政府對經濟保留高度直接管制,可能採取具有突然及廣泛影響的行動,例如暫停交易及延期償還,因而可能影響資產估值。投資於新興市場產品亦可能變成欠缺流動性,從而可能限制基金變現部分或全部投資組合的能力,因而對資金的匯回構成影響。由於這些市場狀況,基金的策略分析或其執行可能有瑕疵。某些證券可能變得難以估值或難以在理想時間及以理想價格出售。此種投資環境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帶來負面影響。
新興市場的股票市場可能需要承受特別風險,包括股價波幅較大、股票流動性較低、政治環境考慮因 素、失去持股量的登記及貨幣風險,與全球其他規模健全的主要股票市場通常出現的風險相比,其投資風險明顯較高。部分市場的成交量可能大幅低於全球領先股票市場。因此,累積及出售若干投資的持股可能很費時且需要以不理想價格進行。
投資於新興市場的基金可投資於(但不限於)中小型公司的證券,當中可能涉及的風險較規模較大及較健全的公司為大。尤其是較小型公司往往只具備有限的生產線、市場或財政資源,且其管理層可能依賴數名關鍵人士。
4.11 信貸風險及信貸評級風險
基金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債券或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因而承受信貸風險(即證券發行人將未能於到期時支付本金及利息的風險,或由於投資者相信發行人付款能力偏低而使證券價值減損的風險)。基金
㇐般憑藉其投資的證券的信貸評級而作出衡量。但信貸評級可能並不㇐定是衡量所投資債務證券實力的準確或可靠措施。如該等信貸評級經證實為不準確或不可靠,基金可能招致虧損。
此外,債務證券發行人或基金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債務證券的信貸評級可能會下跌,往往導致債務證券價格下跌,跌幅可能超過㇐般市場波動引起的幅度。債務證券信貸評級下跌亦可能影響債務證券的流動 性,因而更難售出。
4.12 利率風險
固定收益證券價格往往與市場利率背道而馳。當利率上升時,該等證券價格可能下跌。相反,當利率下跌時,此等投資的價值可能上升。距離到期的時間愈⾧,該等價格變動愈大。若基金持有⾧期債務證 券,其資產淨值的變動波幅將大於其持有較短期債務證券時的波幅。
4.13 創業板市場(「創業板」)
投資於香港市場的基金可投資於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創業板乃專門為投資風險可能較高的公司而設的市場。於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不必擁有盈利紀錄亦無須負上預測日後盈利紀錄的責任。投資於此等公司存有潛在風險,故保單持有人/成員決定投資有關投資組合前須經適當及審慎的考慮。此風險披露聲明並未意味已披露創業板涉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
創業板股票的資料可從聯交所營運的互聯網站獲得。創業板公司通常不需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4.14 與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相關的風險
(a) 與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相關的㇐般風險
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在有關證券交易所買賣的基金單位市場價格不單只由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淨值決定,亦由其他因素(例如基金單位在有關證券交易所的供求)決定。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可能並非以主動方式管理。在跌市時,其基金經理可能不會主動採取措施為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進行防禦。因此,旗下指數下跌將導致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及有關基金價值相應下跌。投資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亦需承受追蹤誤差風險,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之回報可能因某些因素而較所追蹤之有關指數的正回報為低或較其負回報更差(例如其費用及開支、基金經理所採用的投資策略等因素)。
此外,由於旗下指數可能集中於某㇐特定市場、地理區域或行業,當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可能配合其持有的指數成分股時,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可能會集中於單
㇐發行人或若干發行人的證券。因此,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及其中相關基金可能需要承受集中於此等市場、區域或行業的額外風險。
(b) 有關上市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莊家的風險
某些上市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可能只有極少數莊家提供訂價,且該訂價未必與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淨值相近。此種情況或會導致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的表現偏離真正資產淨值。再者,莊家有可能在相對短暫期間內辭職而不再為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提供訂價,以致上市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可能需要在並無莊家的情況下買賣。
(c) 指數相關風險
計算和編列有關基礎指數及其任何相關公式成分公司及因子的過程和基準,可能隨時由指數提供者在不作通知情況下更改或改變。有關方面亦不會就有關基礎指數、其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相關資訊的準確性或完備性而向保單持有人/成員作出任何保證、xx或擔保。指數數據的誤差亦可能存在㇐段時間仍未被發現或糾正。此種情況或會對基礎基金/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構成不利影響。指數供應商可不時更改指數所包含的證券,而證券亦可能被取消上市地位。若相關監管機構認為不再接納該指數,可撤銷其授予基礎基金/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的認可資格(或核 准,如適用)。
4.15 有關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股票交易互通」)的風險
對中國 A 股的投資可透過股票交易互通進行(如下文所述)。
股票交易互通是㇐個證券交易及結算相連機制,旨在達成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股市互通。股票交易互通使有關基金得以買賣在中國內地有關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合資格中國 A 股。
股票交易互通的相關法規未經測試,而相關法規亦可被變更。該機制所設有的配額限制可能會限制有關基金透過該機制及時作出投資的能力。因此,有關基金進入中國 A 股市場的能力(從而達到其投資策 略)或會受到負面影響。中國內地法規對買賣設有某些限制。因此,有關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處置所持有的中國 A 股。此外,某㇐股票或會從股票交易互通的合資格股票範圍中被剔除。這可能對某㇐基金或某
㇐基金旗下的相關基金的策略產生負面影響,例如,投資經理或副投資經理(視乎情况而定)欲購買的股票已經從合資格股票範圍中被剔除。由於交易日有所不同,於中國內地股市某㇐交易日但香港股市於同㇐日休市的情況下,有關基金可能會承受中國 A 股於當日出現股價波動的風險。因此,透過股票交易互通進入中國 A 股市場的基金可能會受到上述因素的負面影響。
4.16 人民幣的貨幣風險
人民幣的貨幣風險適用於持有人民幣計價投資的基金。人民幣目前並非自由兌換的貨幣,受限於中國政府實施的外匯管制及資金匯回限制。並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均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有不利影響。
基金是以港元計價,而非以人民幣計價。旗下資產可能主要以人民幣計價。因此,如人民幣兌港元貶值,基金業績表現可能會因港元兌人民幣匯率出現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
4.17 與人民幣估值相關的貨幣風險
在計算以人民幣計價或結算的資產的價值及有關單位價格時,將採用香港離岸人民幣匯率(又稱 CNH匯率)。CNH 匯率可能較中國在岸人民幣匯率(又稱 CNY 匯率)有所溢價或折讓,並可能會有重大買賣差價。以此方式計算的基金價值可能會有波動。
4.18 中國內地資產風險
對於基金以人民幣投資於中國 A 股或中國內地境內固定收益證券及其他准許的人民幣計價證券,基金可以按照現行法規透過任何允許的渠道進行。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法規的不確定性及變化,以及中國政府及
/或監管機構實施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的潛在可能性,均可能會對該等基金產生負面影響。
中國內地市場的高波動性及潛在的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價格出現重大波動。此外,中國內地的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任何在有關交易所的證券交易。以上因素均可能對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負面影響。
4.19 與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相關的風險
基金可投資於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的創業板市場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的科技創新板(「科創板」)上市的股票。
(a) 股價波動較大及流通性風險
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的上市公司通常是經營規模較小的新興公司。尤其是,與其他板塊相 比,創業板市場及科創板的上市公司會受到更大的價格波動,並且由於投資者的入門門檻較高,其股票流動性亦可能有限。因此,與在深交所及/或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相比,在這些板塊上市的公司其股價波動較大,流動性風險較大,並且具有較高的風險和成交額比率。
(b) 高估風險
在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上市的股票可能被高估,而這種異常高的估值可能無法維持。由於流通股較少,其股價亦可能更容易受到操縱。
(c) 監管差異
與深交所及/或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相比,適用於創業板市場及科創板上市公司的法規在盈利能力和股本方面的要求均沒有那麼嚴格。
(d) 除牌風險
在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上市的公司被除牌的情況可能較常見及迅速。尤其是,與其他板塊相比,創業板市場及科創板的除牌標準較為嚴格。若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這可能會對基金產生負面影響。
(e) 集中風險
科創板是新成立的板塊,初期的上市公司數量可能有限。於科創板的投資可能集中在少數股票 上,使基金承受較高的集中風險。於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的投資可能會使基金及其保單持有人/成員造成重大損失。
4.20 投資於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的額外風險因素
投資於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的基金可能需要承受額外風險。
(a) 中國內地稅務考慮因素
投資於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發行的人民幣計價的公司及政府債券之基金可能需要繳納中國內地徵收的預扣稅及其他稅項。根據中國內地現行稅務政策,外國投資可獲享若干稅務優惠,但預計其中若干稅務優惠將於日後逐步撤銷。
保單持有人/成員應知悉,中國內地稅務法例的變動可能影響從基金投資產生的收益金額及從基金投資獲發還的資本金額。管限稅務的法律亦將繼續變更及可能有衝突及含糊之處。
(b) 流通性風險
並非全部基礎基金所持證券或投資均會上市或獲得評級或有活躍交易,因此流動性可能偏低。此外,可能需要花大量時間累積及處置若干持有的投資,並可能需要以不理想的價格交易。基礎基金可能由於不利的市場狀況限制了流動性而難以按公平價格處置資產。另外,並不保證基金及基礎基金的流動性能經常滿足屆時的贖回要求。
此外,基金將承受額外流通性風險。離岸人民幣債務證券市場已繼續發展,儘管其交易額可能少於較發達的市場。隨著中國政府採取措施逐步擴大人民幣在中國境外的使用範圍,並在離岸㇐級市場增加發行人民幣債務證券的數目,人民幣債務證券的市場流通性已見提升。但是,並不保證所有人民幣債務證券均有活躍的次級市場。如缺乏活躍的次級市場,基礎基金可能需要持有相關的人民幣債務證券,直至到期日為止。如接獲大量贖回要求,基礎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扣將其投資變現,以應付該等要求,並可能於買賣該等金融工具時蒙受虧損。即使已有次級市場供買賣任何人民幣債務證券,由於眾多因素(包括現行利率),在次級市場買賣該等金融工具的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最初的發行價。
此外,人民幣債務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偏高,因此,基礎基金於買賣該等金融工具時,可能招致重大交易費用,甚至可能蒙受虧損。就上市的債務證券而言,基礎基金可能承受的風險是不能及時在交易所出售上市的債務證券,或需要按較面值的大幅折讓的價格出售,可能對基礎基金以至基金的流動性及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c) 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的有限供應
目前向基礎基金供應的人民幣債務證券數量有限,而基礎基金可能投資的任何人民幣債務證券餘下的期限可能較短。儘管近年離岸人民幣債務證券發行量已大幅上升,在若干情況下,離岸人民幣債務證券可能仍供不應求。在某些情況下,新發行的離岸人民幣債務證券可能出現超額認購及定價可能高於同等的境內人民幣債務證券,及/或交易收益率低於同等的境內人民幣債務證券的情況。如其後境內人民幣債務證券市場開放,可能導致兩個市場的收益率趨於㇐致,因而可能使離岸人民幣債務證券收益率上升,從而使該等離岸人民幣債務證券的價格下降,並可能影響基礎基金及基金的資產淨值。
缺乏投資證券或當持有相關債務證券到期時,基礎基金可能需要配置投資組合的人民幣資產重大部分作為可議付人民幣定期存款,直至市場有合適的證券供應為止,因而可能對基礎基金的回報及表現構成不利影響。此外,如人民幣計價的金融工具供應有限而需求過大,可能推動該等金融工具價格上升,可能使其質素折衷,因而可能對基礎基金價值以至資金構成不利影響。
此外,某些基礎基金只可投資於《㇐般規例》附表 1 下所准許的投資項目。市場上若干離岸人民幣債務證券未必符合該等規定,因此基礎基金可能不得投資於該等離岸人民幣債務證券。儘管預期將有足夠的符合規定的債務金融工具,投資選擇未必如其他類別基金般多元化,因此可能導致風險集中的情況。
4.21 有關投資於中國市場境內及境外的債務證券的額外風險
基金投資於中國市場境內及境外的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可能需要承受額外風險。
(a) 中國市場風險或單㇐國家風險
基金可投資於中國內地的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與具有更多樣化投資組合的基金相比,該基金的價值可能較不穩定。
透過投資於中國市場(包括境內及境外市場),基金價值可能更容易受到㇐般投資於新興市場的風險、中國市場特有的風險以及通常與投資於較發達國家或市場無關的特殊考慮因素的影響,例如影響中國市場的負面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波動性、流動性、稅收、法律或監管事件。
保單持有人/成員應注意中國內地的債務工具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其市值及交易量可能低於較發達的金融市場。xxxxxxxxxxxxxx,xxxx較為波動及其潛在流動性不足,可能使在該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價格大幅波動,並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大幅波動。
與較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內地有關資本市場及債務工具的監管和法律框架仍處於發展階段。現 時,中國內地的實體正在進行改革,目的是提高債務工具的流動性。然而,該等改革對xxxxxxxxxx的影響仍有待觀察。
(b)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i) 概述
境外機構投資者(如基金)可透過外資准入制度及/或債券通投資於xxxxxxxxxxx(「xxxxxxxxx」)。
(ii) 透過外資准入制度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透過外資准入制度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但須遵守中國內地當局
(即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其他規則和法規。該等規則和法規可不時被修訂,並包括相關當局頒布的任何適用法規。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法規,境外機構投資者如欲直接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可透過境內結算代理機構進行,該機構將負責向有關當局進行相關備案及開戶。
在資金匯兌方面,境外機構投資者(如基金)可將人民幣或外幣的投資本金匯入中國內 地,以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於資金匯出,若基金將資金匯出中國內地,人民幣兌換外幣的比率(「貨幣比率」)㇐般應與投資本金匯入中國內地時的原貨幣比率相匹配,並以允許偏差為上限(現時為 10%)。中國內地當局可進㇐步修訂該偏差範圍。
(iii) 透過債券通的北向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通受中國內地當局所頒布的規則和法規所監管。該等規則和法規可不時被修訂,並包括相關當局頒布的任何適用法規。
根據中國內地現行法規,合格境外投資者可透過債券通的北向交易(「北向通」)投資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的債券。
在北向通下,合格境外投資者須委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為登記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登記。
根據xxxxxxxx,xx金融管理局認可的境外託管代理機構(現時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應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託管代理機構(現時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開立綜合代理帳戶。合格境外投資者交易的所有債券將以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名義登記,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將會以代理人身份持有該等債券。
(iv) 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的風險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某些債務證券的交易量較低,導致其市場波動性較大及潛在流動性不足,可能使在該市場上交易的某些債務證券價格大幅波動。因此,投資於該等市場的基金會承受流動性和波動性風險。該等證券價格的買賣差價可能很大,因此可能會引起巨額交易和變現成本,甚至可能在出售該等證券時蒙受虧損。
基金投資的債務工具可能未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或定期進行交易的其他證券市場上市。此 外,在上交所、深交所或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可能沒有㇐個具有流動性或活躍性的人民幣計價債券交易市場。因此,基金可能面臨無法及時出售債券的風險,或需要以遠低於其面值的價格出售。基金的價值及流動性將受到負面影響。
若基金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進行交易,基金還可能承受與結算程序及交易對手違約有關的風險。與基金進行交易的交易對手可能會違反交付相關證券或支付價值以結算交易的義務。
對於透過外資准入制度及/或債券通進行的投資,必須透過境內結算代理機構、境外託管代理機構、登記代理機構或其他第三方(視乎情况而定)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相關備案、登記及開戶。因此,基金會承受第三方違約或出錯的風險。
透過外資准入制度及/或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亦會承受監管風險。該等機制的相關規則和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而這些變化更可能具有潛在的追溯效力。若中國內地有關當局暫停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能力將受到負面影響。在這情況下,基金實現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將受到負面影響。
(c) 城投債風險
城投債是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中國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通常不會為該等債券給予擔保。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未能支付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基金可能會遭受重大損失,而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受到負面影響。
(d) 債券通系統故障風險
債券通交易是透過新開發的交易平台和操作系統進行,無法保證相關系統將會正常運作或將繼續融合於市場的變化和發展。若相關系統無法正常運作,透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可能會被中斷。因此,基金透過債券通進行交易(從而達到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會受到負面影響。而且,若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它們可能會面對落盤及/或結算系統內在的延遲風 險。
(e) 託管、結算和交收風險
基礎基金的受託人可直接或間接委任當地市場的保管人,以安全保管在該等市場上的資產。受託人應對該等保管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負責,包括其疏忽、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欺詐。儘管受託人會以謹慎態度及努力行事去選擇及委任保管人,並對保管人履行義務進行適當程度的持續監督和調 查,但並不保證基礎基金不會因該等保管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遭受損失,尤其是當基礎基金投資
在某些新興或發展中的經濟體或市場中,其管理的法規和標準落後,而不是大多數較成熟經濟體或市場的標準。
㇐些新興經濟體或市場缺乏適當的保管、清算及結算系統,可能會妨礙在該等經濟體或市場進行的部分或全部投資,或者可能需要基礎基金接受更大的託管、清算及/或結算風險,方可進行任何此類投資。證券過戶、評估、賠償及/或記錄、證券登記程序、證券保管及交易清算制度的不健全亦會產生風險。這些風險在較成熟的經濟體或市場中的發生頻率並不高。
某些新興或發展中的經濟體或市場執行交易所採用的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及當地的銀行及通訊系統可能大幅落後於較成熟的經濟體或市場的相應系統,導致結算交易及登記證券過戶時可能產生延誤及其他重大困難。由於這些新興或發展中的經濟體或市場的當地郵政和銀行系統可能不符合較成熟的經濟體或市場的標準,因此不能保證基礎基金購入的證券所附帶的所有權利都能實現。透過銀行電匯或郵件寄送支票的方式支付利息或其他分配亦可能有延遲或遺失的風險。此外,發行人銀行破產導致損失的風險亦存在,尤其是這些機構可能沒有得到當地政府的擔保。在某些新興或發展中的經濟體或市場,曾經發生過清算及結算無法跟得上證券交易量的情況,使得該等交易難以進行。這些經濟體或市場中存在的清算及結算問題可能會影響基礎基金的價值和流動性。基礎基金因為結算及交收問題無法進行預期的證券購買,可能會導致基礎基金錯過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基礎基金因為結算及交收問題無法出售證券投資組合時,證券投資組合的價值可能隨後下跌,導致基礎基金投資組合遭受損失,或者,在基礎基金已簽訂出售證券合約的情況下,則可能導致基礎基金對買家負上責任。
此外,這些新興或發展中的經濟體或市場的清算及結算程序可能相對落後。基礎基金將承受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或通過其進行交易的信用風險及違約風險。那些新興或發展中的經濟體或市場中的某些市場做法亦可能會增加該等風險。在某些證券市場中,尤其是新興或發展中的經濟體,交易可能無法透過交付和付款/接收和付款(DVP/RVP)方式進行,現金和證券的結算日期可能會存在差異,產生交易對手風險。
債務證券投資將使基礎基金承受交易對手違約和結算風險。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多種結算方 式,如交易對手在收到基礎基金付款後交付證券、基礎基金在交易對手提供證券後付款、或交易雙方同時進行證券交付及付款。雖然投資經理可能會盡力協商有利於基礎基金的條款(例如要求同時進行證券交付及付款),但無法保證可以消除結算風險。若交易對手沒有履行交易義務,則基礎基金以及投資於該等基礎基金的基金將會蒙受損失。
(f) 中國經紀違約風險
基金可能會因中國經紀的違約或破產、或作為經紀的資格被取消而蒙受直接或間接的損失。這可能對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轉移任何資金或證券產生不利影響。
(g) 債券通稅務考慮因素
隨著債券通計劃的推出,合格境外投資者可以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債券。
除上述㇐般規定外,中國內地稅務當局尚未闡明,合格境外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及其他投資者透過債券通對不構成股票或其他股權投資的證券(例如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進行交易所得收益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及其他稅項。因此,相關稅務當局將來可能會澄清稅務要求,並對合格境外投資者透過交易中國內地固定收益證券而實現的收益徵收所得稅或預提所得稅。
中國境內債務證券須繳納中國稅,包括股息和分配的預提所得稅。根據專業和獨立的稅務建議,投資經理現時為基礎基金就出售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產生的任何已變現及未變現的資本增值總額提取 10%的預提稅準備金。準備金與實際稅務責任之間的任何差額(將從基礎基金的資產中扣除)將對基礎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負面影響。實際稅務責任也可能低於所提取的稅務準備金。
根據認購及/或贖回的時間,任何稅務準備金的不足都可能對投資者不利,投資者亦無權申索超額提取的稅務準備金(視乎情况而定)。
4.22 與投資於保證基金相關的特定風險
(a) 業績表現被攤薄的風險
為維持資金保證基金(港元)/資金保證基金(美元)的保證結構,所採用的投資策略將相對較為保守,這可能會限制基金的增⾧潛力。再者,由於利率是由保證人按其酌情權公佈,業績表現可能會被攤薄。
(b) 投資風險
保證基金中超出保證金額部分的潛在回報受投資風險的影響,不予保證。
(c) 信貸風險
保證基金受投資組合的保證人的信貸風險所影響。
(d) 酌情利益的風險
資金保證基金(港元)及資金保證基金(美元)中超出資本保證部分的利息將完全由保證人按其酌情權決定。此等利息被視為酌情利益,並可以屬象徵性質或是零。
第五節
費用及收費
5.1 費用及收費
可能由保單持有人/成員支付或承擔的費用、收費及開支列於下表:
(a) 保單持有人/成員應付的費用
服務費 | 除另有協議外,所提供服務的收費將按以下比例從每次供款中扣除: 未來服務福利 每年供款部分 服務費 首$200,000 港元/$25,000 美元 4.0% 其後$200,000 港元/$25,000 美元 2.5%超出$400,000 港元/$50,000 美元的餘下任何金額 1.5% 過往服務福利 每年供款部分 服務費 首$100,000 港元/$12,500 美元 3.5% 其後$100,000 港元/$12,500 美元 1.5% 其後$200,000 港元/$25,000 美元 0.5%超出$400,000 港元/$50,000 美元的餘下任何金額 0.25% 就未來服務及過往服務福利,保單持有人可在定期供款以外,另行繳付服務費。 |
年費 | 每位成員的年費為$40 港元/$5 美元。保單持有人可另行繳交此收費。假如暫停供款,則此收費將累積由成員承擔,並最終於個別成員退出參與計劃時扣取。 |
保單終止費 | x保單於生效日期起四年內終止,須從終止日時提取之款項總額中按下表所列百分比扣除保單終止費: 截至終止日 保單終止費佔 之完整年期 提取款項之百分比 少於㇐年 4% 滿㇐年而不足二年 3% 滿二年而不足三年 2% 滿三年而不足四年 1% 滿四年或以上 無 |
(b) 投資組合的費用、開支及收費
行政及投資管理費§ | 每項投資組合的資產中將逐日累算行政及投資管理費(除了資金保證基金 (港元)、資金保證基金(美元)、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及五年定期儲蓄基金按每月累算外),每年的年度化費用將不超過 1%。 |
基金管理費 | 最高收費為每年相關投資基金資產淨值 0.13%,而現行收費為每年 0.10%或由管理公司與產品提供者不時同意的較低收費。 |
除以上所述之外,交易相關費用及開支可從投資組合及其旗下投資項目(視乎情況而定)的資產中扣 除:交易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稅項、印花稅、保管及代名人費用、登記費(如有)),提供估值、會計、保管人及次保管人服務的費用,擬備、印刷及派發團體儲蓄管理計劃銷售文件、任何其他資料及參與計劃、團體儲蓄管理計劃、任何投資組合及/或任何旗下投資項目的報告的費用,以及就管理及執行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參與計劃、投資組合及/或其任何旗下投資項目而合理招致的任何其他費用及收費,包括任何因任何立法或財政改變而引起的開支。
§ 有關行政及投資管理費,現行收費水平已包括在旗下投資項目層面就投資組合所收取的投資管理費。
本公司保留提高上述費用及收費之權利,惟將於更改前六個月或任何適用監管要求所規定的更短通知期內向保單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
第六節運作
6.1 估值及定價
(a) ㇐般規定
於每㇐個估值日,本公司將根據投資項目於當日的收市價,或如沒有則該投資項目於估值時間前在有關股票交易所或市場的最後可用掛牌交易價,或如屬集體投資計劃,則以最後可用的每股或每單位資產淨值(如有超過㇐個報價,則以買盤價為準),或如屬非掛牌投資項目,則以估值日最後可用的重估價值,先扣除行政及投資管理費、行政/交易相關費用及開支及自上次估值日之後的所有提款,再加上自上次估值日後的僱主淨存款,計算每㇐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
本公司將於每㇐個估值日對投資組合中的每㇐項投資項目及資產進行估值。每㇐投資組合(保證基金、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及五年定期儲蓄基金除外)中的資產將於每㇐交易日進行估值,而保證基金、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及五年定期儲蓄基金中的資產將於每個月的最後㇐日進行估值。
(b) 暫停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可在顧及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後暫停任何投資組合的交易,以及暫停釐定任何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帳戶結餘:
(i) 出現任何妨礙正常處置投資組合的投資項目之事件;或
(ii) 有關投資組合的投資項目有相當部分通常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者本公司通常用以釐定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的任何工具出現故障;或
(iii) 倘因任何其他理由,本公司認為投資組合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或
(iv) 倘本公司認為,將投資組合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或
(v) 倘贖回任何投資組合的投資項目或就任何投資組合的投資項目支付款項或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或調出受到延誤,或者本公司認為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6.2 投資靈活
在適用的情況下,新供款的投資可在每保單週年或六個月後更改,以往累積款項的投資可在每六個月更改,但需在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淨存款將在可行範圍內儘快分配至相關投資組合。
6.3 參與計劃的計劃規則示例
註:保單持有人/成員應參考其現有保單以了解適用於其參與計劃的計劃規則。僱主可自行制定其退休計劃,以切合其需求。下文為計劃規則示例,只供參考:
(a) 資金
退休計劃的供款通常以現時薪金的百分比計算,將供款投資而累積形成利益。
(b) 支付貨幣及支付地點
退休計劃可設定為以港元或美元支付款項。
供款應支付予「宏利」。供款及利益款項均應以港元或美元(由本公司和僱主協定)於香港支付。
(c) 資格
所有現有全職授薪僱員均有資格於參與計劃生效日參與該計劃。
(d) 未來服務供款
僱主及僱員每月按僱員薪金的固定百分比向參與計劃供款。
(e) 利益事宜
利益㇐般在成員離職、正式退休、完全傷殘或身故時支付。僱員在任何情況下均享有其本身的累積結存。
㇐般退休年齡為 65 歲,或由僱主訂明。然而,倘僱員年屆㇐般退休年齡後仍繼續工作,可以繼續向參與計劃供款直至正式退休為止。
僱員可享有僱主的累積結存的百分比如下:正式退休 100%
身故 100%(或按歸屬比例列表計算)
完全傷殘 100%(或按歸屬比例列表計算)
離職 按歸屬比例列表計算
在《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第 8.18 條的規限下,在接獲按本公司決定的形式及方式提出的支付利益要求及所需的證明文件後,本公司將在可行範圍內儘快安排贖回相關投資組合並支付利益,而㇐般為㇐個月內。
若成員身故,參與計劃條款及細則規定的身故利益應根據計劃文件支付。若由於文件及證明無法獲取而導致利益支付延遲,則將按照本公司釐定的利率支付利益款項的利息。
(f) 歸屬比例列表
服務年期 可獲僱主累積結存的百分比
少於三年 | 無 |
滿三年而不足四年 | 30% |
滿四年而不足五年 | 40% |
滿五年而不足六年 | 50% |
滿六年而不足七年 | 60% |
滿七年而不足八年 | 70% |
滿八年而不足九年 | 80% |
滿九年而不足十年 | 90% |
滿十年或以上 | 100% |
(g) 未歸屬之累積結存
x僱員離職時未能全數享有僱主的累積結存,未歸屬餘額將撥入僱主的現金帳目內作抵銷日後供款之用。
6.4 僱員參加計劃
合資格的僱員必須填妥所提供的指定申請表格並授權按參與計劃規定在其薪金內扣除所需供款,方可成為參與計劃成員。
僱主須將僱員資料交予宏利,以便僱員參加成為參與計劃成員。
6.5 成員退出計劃
如參與計劃成員因離職、正式退休、完全傷殘或身故而終止為僱主服務,僱主必須填妥指定的表格並將其交回宏利,以便辦理有關退出結算手續。
6.6 年金選擇
成員可選擇以其在參與計劃下應得的利益,以現金㇐筆過付款購買任何㇐種由本公司在該等選擇時為參與計劃成員提供的年金。若成員未有清楚選定其意向而不幸身故,則其指定受益人可按上述相同條款和條件作出選擇。㇐旦選擇購買年金,所有利益將受所選年金的方式規限。若年金每月支取額少於$1,000港元或等值之美元面額,本公司有權拒絕發出年金,並改以㇐次整付方式向成員結清其應得的利益。
6.7 終止
(a) 保單終止
x保單持有人欲終止保單,必須於最少㇐個月前(或本公司同意的較短通知期)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生效日期為保單持有人於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或本公司接獲該通知書㇐個月後,以較後者為準。如果保單持有人已提供正式簽署的確認書,而且㇐切尚欠的供款及費用已經收妥且所有淨存款已分配予成員,本公司將在符合《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第 8.18 條的規限下,在終止生效日
期後 30 天內計算保單持有人帳戶的提取價值。本公司隨後將扣除相關投資組合資料概覽及/或第五節「費用及收費」下所要求的任何費用。由本公司釐定之利息可貸記至提取價值結餘。
若計劃帳戶的結存完全提清,而保單持有人及/或本公司發出通知,表示不再繳付或接受新供款項,本保單將自動終止。
若所有成員均已退出參與計劃,本保單將視為已終止。
(b) 終止的後果
x保單終止,本公司須將應付款項僅交予:
(i) 有關參與計劃將受另㇐保險安排約束或規限而為此目的之認可保險機構;或
(ii) ㇐名將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25 條的條款以信託形式保管該筆相關參與計劃資產的人士。
無論保單或計劃文件內有任何其他規定,若團體儲蓄管理計劃終止或結束,各成員應得的利益將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有關章節所定的原則支付。在終止過程中無人領取的任何保單持有人
/成員的贖回款項,可在自其應付之日起的 12 個月屆滿時,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支付予法院,惟本公司有權從中扣除其在進行此等支付時可能產生的任何費用。
(c) 支付予另㇐存管機構
x保單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i) 其將不再就參與計劃繳付任何款項;
(ii) 其帳戶將被關閉;
(iii) 贖回款項將轉移至另㇐存管機構;及
(iv) 相關參與計劃將繼續保持註冊狀態並提供相關證據,
本公司將按照在上述第 6.7(a)及(b)條的規定,將帳戶提取價值支付予其他存管機構,但將減去提取費用(如第 5.1(a)條「保單持有人/成員應付的費用」所述)(如適用),並減去相關投資組合資料概覽及/或第五節「費用及收費」下所要求的任何費用。
在任何適用的贖回限制及《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第 8.18 條的規限下,本公司將在提取日期後的㇐個月內從帳戶中支付任何款項,但須符合上述第 6.7(a)條的規定,並在需要時獲得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的同意。
6.8 行政管理服務
宏利是團體儲蓄管理計劃的管理人,並可不時按其完全酌情權委派任何第三方履行其作為管理人的任何責任及義務。
宏利將提供以下㇐系列行政及支援服務:
(a) 設立並協助註冊參與計劃;
(b) 持續的服務及協助以維持參與計劃的運作;
(c) 熱線諮詢服務;
(d) 相關僱主每月將接獲:
(i) 會計報告,顯示參與計劃現金流動情況;
(ii) 員工資料變動報告,列出自上次報告發出後參加的新員工,薪金變動,退出及退款資料;
(iii) 付款通知書;及
(iv) 供款報告,列出每位僱員的供款額;
(e) 就每㇐保單周年日,相關僱主將接獲:
(i) 僱員利益年結總報告;及/或
(ii) 總資產年報;
(f) 僱員參加後,參加計劃的證明書將發予僱主,以便轉交各成員,而顯示僱員在參與計劃下的利益的報告將每年發予成員;
(g) 每當有僱員離職及提取利益,僱主及成員將接獲僱員終止服務的退出報告單。
宏利保留權利在毋須通知的情況下不時更改上述服務。請參閲第 7.1 條「團體儲蓄管理計劃文件」以了解如何取得最新版銷售文件。
宏利在公積金計劃方面的管理經驗,確保能有效率地管理參與計劃,結合宏利的專業員工及顧問,定能令您隨時均可得到最佳的服務及協助。
第七節 其他資料
7.1 團體儲蓄管理計劃文件
保單持有人/成員可在香港九龍觀塘偉業街 223-231 號宏利金融中心 A 座 21 樓免費查閱或以合理價格購買其保單副本。保單持有人/成員亦可在 xxx.xxxxxxxx.xxx.xx 上查看最新版銷售文件、通告、公告及最新備有的投資組合單位價格或資產淨值(如適用)。
7.2 銷售文件或保單/參與計劃的修訂
除另有規定外,如基於《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第 10.1 條所載之計劃的更改而擬對本銷售文件作出的所有修改或增補,必須先呈交證監會審批。根據《集資退休基金守則》第 10.1A 條(如適用),保單持有人將就該等修改或增補而獲通知。
在符合下文規定下,本公司可提前不少於㇐個月或按證監會不時要求的其他不多於六個月的更⾧期限向保單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以修訂保單及/或參與計劃(屆時保單持有人應通知其他每㇐僱主),惟如本公司對保單及/或參與計劃作出以下的修訂,則毋須給予任何通知期:
(a) 有需要就遵守財政或其他法定或監管要求而作出的修訂,無論該要求是本地或海外施加的,亦無論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
(b) 有需要就糾正明顯錯誤而作出的修訂,或
(c) 毋須獲證監會預先批准的修訂。
此外,保單及/或參與計劃可在保單持有人要求下並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後予以修訂。
保單及/或參與計劃的所有修訂均須經本公司總裁或副總裁批准。未經相關成員同意,任何人士均不得以對任何成員不利的方式更改其在參與計劃下的累算權益或既有利益(兩詞均按《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定義),除非有關更改是因為不少於 90%的參與計劃成員同意對參與計劃條款進行修訂而造成。如發生任何此等更改,則有關成員可獲支付(如有關成員作出如此選擇)其於更改發生當日根據參與計劃條款可有權享有的既有利益,猶如有關享有權的先決條件(如有)已符合㇐樣。
7.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
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受香港法例監管,並須按其詮釋。各方承認相關各方有權在香港法院以及與團體儲蓄管理計劃有關聯的任何其他法院提出法律訴訟。
7.4 流通性風險管理
管理公司已制定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使其能夠識別、監測及管理流通性風險,並確保各投資組合的流通性狀況使其能夠履行義務,以應付贖回要求。管理公司的流通性管理政策考慮了投資策略、流通性狀況及提取規則。該政策涉及持續監控各投資組合持有的投資項目情況,並包括管理公司為管理正常及異常市場情況下管理流通性風險而進行的定期壓力測試的詳情。
流通性風險管理政策,連同管理公司的流通性風險管理工具,旨在公平對待保單持有人/成員,並保障保單持有人/成員的利益。管理公司採用的流通性風險管理工具可包括:(i)臨時借進款項(如第 3.2 條
「借進款項的政策」所述);及(ii)臨時暫停贖回(如第 6.1(b)條「暫停」所述)。
實際上,在使用任何流通性風險管理工具之前,管理公司會諮詢本公司並考慮保單持有人/成員的最佳利益。雖然此等工具旨在減少任何潛在流通性風險的影響,保單持有人/成員應注意其可能無法有效管理任何此等流通性風險(有關詳情請參閱第 4.2 條「流通性風險」)。
7.5 稅務合規條款
(A) FATCA第㇐部分
FATCA 於 2010 年 3 月在美國制定。FATCA 乃旨在防止美國公民及稅務居民(「美國人士」)利用美國境外財務帳戶逃稅,該法例要求所有非美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識別美國人士,並把持有海外帳戶的美國人士的個人及帳戶資料報告美國國稅局(美國國稅局)。
香港與美國已達成㇐項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以便在香港的海外金融機構遵守其在 FATCA 下的義務。該等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a)實施盡職調查程序查明美國帳戶持有人及某些實體帳戶持有人的控權人士,(b)尋求美國帳戶持有人及控權人士對披露的同意,和(c)向美國國稅局報告所需的該等帳戶持有人及控權人士的個人及稅務資料。
本公司是跨政府協議下須作申報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機構,因此需要履行跨政府協議下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須作申報的外國金融機構的義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本公司㇐直在履行其於跨政府協議下的 FATCA 義務。
第二部分
請保單持有人/成員留意當此等責任履行時的可能後果,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i) 向稅務當局申報保單下保單持有人/成員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個人資料及美國身份識別詳細資料(例如姓名、地址、美國聯邦稅務識別號碼),及帳戶資料(如帳戶餘額、利息所得和提款情況等));
(ii) 向保單持有人/成員索取額外的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身份識別詳細資料,例如姓名、地址、美國聯邦稅務識別號碼、完整的自我證明表格等);和
(iii) 以未能提供所需資料、證明/聲明及/或文件為理由,拒絕接受任何新申請人的成員資格申請。
在某些情況下,本公司須對保單的收付款項實行 FATCA 預提稅。
您應就 FATCA 的施行對保單持有人/成員及對保單的影響徵詢獨立專業的意見。
(B) 自動交換資料
與許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金融機構㇐樣,香港的金融機構須根據本地法律、法規及國際協議須就實施自動交換資料進行盡職調查程序,以向金融機構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確認帳戶持有人及若干實體帳戶持有人的控權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稅收居所的司法管轄區、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納稅識別號碼)以及帳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帳戶結餘、收入及向帳戶持有人作出的付款)(統稱「可報告資料」)。就須申報的人士而言,地方主管機關每年將定期向須申報的人士稅收居所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提供須申報的人士的可報告資 料。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就自動交換資料而言為香港金融機構。根據香港自動交換資料的規定,本公司或受託人將就自動交換資料之目的使用(無論是以成員、保單持有人、僱主抑或是受益人的身份)被視為自動交換資料下「帳戶持有人」或「帳戶持有人」的「控權人士」(如適用)的任何個人或實體的可報告資料。可報告資料可報送至香港稅務局或任何其他相關境內或境外主管機關,以轉交予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主管機關。
在適用法律(包括自動交換資料)未禁止的範圍內,本公司或受託人可聘用、僱用或授權任何個人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服務提供商、本公司或受託人的聯屬公司、附屬公司、關聯實體及彼等的任何分支機構及辦事處)(就本節而言,各稱「獲授權人士」),以協助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履行其於自動交換資料下的義務,並就計劃於自動交換資料下的義務代表團體儲蓄管理計劃行事。本公司或受託人及其獲授權人士可互相分享團體儲蓄管理計劃中任何「帳戶持有人」或
「帳戶持有人」的「控權人士」(如適用)的任何資料。
本公司或受託人及/或其任何獲授權人士可要求自動交換資料下的任何「帳戶持有人」提供有效的自我證明表格以及本公司或受託人及/或其任何獲授權人士就實施自動交換資料不時酌情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可報告資料及任何文件證據)(統稱「必要資料」)。此外,倘「帳戶持有 人」為實體,則本公司或受託人及/或其獲授權人士可要求提供其「控權人士」的必要資料。
倘自動交換資料要求及在適用法律未禁止的範圍內,本公司或受託人在收到必要資料之前,將不會接受任何申請人加入團體儲蓄管理計劃或向任何「帳戶持有人」作出任何付款(無論是以成 員、保單持有人、僱主抑或是受益人的身份)。「帳戶持有人」及「控權人士」必須將其先前已提供予本公司或受託人及/或其任何獲授權人士的資料的任何變更告知本公司或受託人及/或其任何獲授權人士。若本公司或受託人及/或其任何獲授權人士並未收到與「帳戶持有人」或「控權人士」有關的必要資料,則本公司或受託人及/或其任何獲授權人士可能須根據其掌握的資料作出上報。
如有疑問,有關自動交換資料對其參與團體儲蓄管理計劃及持有團體儲蓄管理計劃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可能須向本公司或受託人及/或其任何獲授權人士以及(如適用)香港稅務局及其他主管機關提供及披露的資料,成員、保單持有人、僱主、受益人及任何其他「帳戶持有人」及
「控權人士」應諮詢其自身的稅務及法律顧問。自動交換資料規則的應用以及可能須報告及披露的資料可予變更。有關香港自動交換資料的更多資料,請瀏覽香港稅務局網站
(xxx.xxx.xxx.xx)。本文中對稅務考慮因素的任何討論不擬亦非編製以作為對任何人士的稅務建議,不擬亦非編製以供任何人士用於避免可施加於該人士之任何國內或國外稅收罰款,且該人士亦不應將此用作上述用途。
7.6 香港稅務
參與者包括僱主/保單持有人/申請人及僱員/成員應按其個別稅務狀況諮詢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
第八節
投資組合資料概覽
8.1 投資組合資料概覽
附錄 A 所載的每㇐投資組合資料概覽中列出的風險因素只供參考,旨在顯示與每㇐投資組合最相關的風險因素。建議保單持有人/成員閱讀第四節「風險因素」,以了解各自可能相互關聯的所有風險因素的詳情。
8.2 投資組合的資產分配
列於投資組合資料概覽中就各項投資組合擬定的資產分配只供參考,在市場、政治、結構性變動、經濟及其他情況改變時可由管理公司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作出更改。
所有投資組合均可投資於由本公司或本公司關連人士不時提供的其他內部基金及/或經證監會認可並持相類似的投資政策之單位信託/互惠基金的單位。倘投資組合所投資於的基礎基金乃由本公司或本公司關連人士所管理,則保單持有人/成員均毋須負擔額外費用。
8.3 投資組合的更改、增加、終止及重組
經證監會批准後,本公司可以在向保單持有人發出六個月的通知或其他證監會可能同意的更短通知期:
(a) 更改任何投資組合的投資政策;
(b) 終止任何投資組合;
(c) 不再接受對任何投資組合的任何未來供款;及/或
(d) 把保單或任何投資組合合併或分拆。
經證監會批准後,本公司亦可成立任何新的投資組合。
此外,本公司可按其完全酌情權於任何時候決定更改任何投資組合的投資分佈,但前提是須維持有關投資政策。
第九節詞彙
「自動交換資料」指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債券通」指㇐項開展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債券市場互相准入機制安排,以允許合資格境外投資者透過債券通的北向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中國 A 股」指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指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關連人士」具有《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賦予的相同涵義。
「交易日」指香港銀行營業的任何㇐天(星期六除外)或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其他日期。
「FATCA」指美國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外國金融機構」指 FATCA 下規定的於美國以外有經營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
「《㇐般規例》」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般)規例》(香港法例第 485A 章)。
「保證基金」指資金保證基金(港元)及資金保證基金(美元)。
「港元」指港元。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保險公司」具有《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賦予的相同涵義。
「投資組合」具有《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賦予的相同涵義,而就本銷售文件而言,指團體儲蓄管理計劃下的成分基金。
「投資組合資料概覽」指載有投資組合相關資料的投資組合資料概覽。
「香港稅務局」指香港稅務局。
「美國國稅局」指美國國稅局。
「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指《㇐般規例》下定義的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
「管理公司」具有《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賦予的相同涵義。
「宏利」及「保證人」均指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宏利集團」指宏利金融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和聯屬公司,以及不時由宏利集團某㇐成員保薦或管理的任何投資基金。
「Manulife Provident Funds Unit Trust Series」及「MPFUTS」指根據日期為 2000 年 10 月 25 日並經不時修訂的單位信託契據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
「MIMHK」指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積金局」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積金條例》」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 485 章)。
「資產淨值」指資產淨值。
「淨存款」指根據匯集協議扣除任何適用費用或收費後剩餘的存款餘額。
「銷售文件」指本團體儲蓄管理計劃銷售文件。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指《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 426 章)。
「參與計劃」指(就保單持有人而言)保單持有人以保單形式設立的退休計劃。
「計劃文件」指與保單㇐併簽發並載有參與計劃的計劃規則及其他行政條文的文件,以及不時對其作出的有效修訂。
「保單」指由保險公司簽發的匯集協議,保單持有人據此設立㇐個退休計劃並依附於團體儲蓄管理計劃。
「保單持有人」指在團體儲蓄管理計劃下設立參與計劃而與保險公司訂立匯集協議的人士或實體。
「保單年度」指自保單生效日或某㇐保單周年日開始至下㇐個保單周年日前㇐日結束的期間。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集資退休基金守則》」指證監會刊發並不時修訂或補充的《集資退休基金守則》。
「產品提供者」具有《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賦予的相同涵義。
「人民幣」指人民幣。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美國」指美利堅合衆國。
「美元」指美元。
「《單位信託守則》」指證監會刊發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估值日」指本公司將對投資組合進行估值的日子,該等估值應每月最少進行㇐次,且估值日必須是香港銀行營業的任何㇐天(星期六除外)。
附錄 A
投資組合資料概覽
資金保證基金(港元)/資金保證基金(美元)
註:本資料概覽涵蓋兩個投資組合,即資金保證基金(港元)及資金保證基金(美元)。因此,凡提及「投資組合」之處是指兩個投資組合中的每㇐個。
資料便覽
產品提供者: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保險公司: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管理公司: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保證人: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基本貨幣: 資金保證基金(港元):港元
資金保證基金(美元):美元
交易頻密程度: 每日
目標及投資政策
資金保證基金(港元)及資金保證基金(美元)(分別稱「投資組合」)各自提供本金保證,令投資組合結餘在任何時候均不會少於在投資組合內上㇐個曆年年底時之結餘(當中包括上㇐曆年的利息而於隨後㇐個曆年的
㇐月貸記入帳戶),加上/減去團體儲蓄管理計劃下本投資組合及其他投資組合間之轉資,以及於曆年內分配至投資組合或自投資組合提取的金額。
投資組合下的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以港元及/或國際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投資組合的資產亦可包括存款、股票、與股票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的投資。
管理公司可按其酌情權將投資組合最高 100%的資產投資於㇐項或以上不時獲證監會認可及積金局核准(如適用)的債券基金的單位。
為確保有效率地執行組合管理,投資組合可在相關法律法規准許的範圍內,購入財務期貨合約及財務期權合約以作對沖,亦可投資於其他投資。
有關投資組合的投資及借進款項限制的詳情,請參閱第 3.2 節及第 3.3 節「借進款項的政策」及「投資限制」。
甚麽是資金保證機制及酌情利益?
1. 保證機制
在相關曆年(或其中部分)的利息完全由宏利根據投資組合每月的最低結餘酌情釐定,並於隨後曆年的
㇐月貸記入帳戶。將來之利率可升可降,不獲保證。為避免疑義,宏利根據本段分別釐定適用於資金保證基金(港元)及資金保證基金(美元)的適用利率,因此資金保證基金(港元)的利率與資金保證基金(美元)的利率可能並不相同。
在曆年內不會累計利息,而倘於曆年內從投資組合提取/轉移資金或終止整份保單,則於該曆年便不會獲發利息。倘若於曆年內的任何時候在成員帳戶全數提取/轉移投資組合的資金,可能獲按比例派發利息,而利率則由宏利按其完全酌情權釐定。
宏利釐定利率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組合的投資收益及已兌現和未兌現之資本盈利或虧損。
超出資金保證的利息將完全由宏利按其酌情權釐定。該等利息被視為酌情利益,並可能屬象徵性質或可能為零。
在釐定利率時,宏利可按其酌情權於其合法擁有的投資組合內,為投資組合保留超出資金保證儲備要求之部分投資收益為儲備。倘若投資組合的資產不足以提供資金保證及/或應付利息,宏利將在投資組合期內提供儲備以彌補不足。為避免疑義,任何此儲備將不會對投資組合產生任何負擔。若投資組合的資產值高於所需資金保證,宏利則有權於任何時候從投資組合資產中提取該儲備(部分或全部)連同該儲備的所得利息。
2. 過往公佈的利率
保單持有人/成員可於 xxx.xxxxxxxx.xxx.xx 網站的季度基金概覽中取得過去五年所公佈的利率。過往表現不能作為日後表現的指標。
有哪些主要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組合下的投資項目會受若干風險因素影響,其中包括下列各項:
㇐般風險
貨幣風險
衍生工具
有關期貨及期權的風險
與投資於基礎基金相關的風險
信貸風險及信貸評級風險
利率風險
與投資於保證基金相關的特定風險
有關上述各項風險因素的詳細説明,請參閱第 4 節「風險因素」。
涉及哪些費用及收費?
您或須繳付的收費
有關保單持有人/成員或須繳付的費用及收費的詳情,請參閱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投資組合持續繳付的費用
以下支出將從投資組合中扣除。您的投資回報將會因而減少。
費用 | 每年收費率(佔投資組合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
行政及投資管理費 | 詳情請參閲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
基金管理費 | 詳情請參閲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
另請參閱第 5 節「費用及收費」,以了解可從投資組合及其旗下投資項目的資產中扣除的費用及開支的詳情。
估值、定價及交易安排
投資組合於每㇐個估值日估值,現時為每月估值。
有關投資組合估值及暫停估值的詳情,請參閱第 6.1 節「估值及定價」。行政及投資管理費將按月累算。
可於每㇐個交易日就投資組合作出投資或提取款項。另請參閱第 6.2 節「投資靈活」,以了解有關更改未來供款投資分配及本投資組合與其他投資組合間結存調配安排的詳情。
其他資料
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將於 xxx.xxxxxxxx.xxx.xx 網站公佈。
倘在任何時候從保單下投資組合提取的總額超過$6,000,000 港元(或等值美元),或相等於投資組合資產淨值的 10%(以較低者為準),該金額可按分期每月付款,而每次金額將不會超逾:
(i) $6,000,000 港元(或等值美元)加上
(ii) 尚未支付結餘所得的利息,而息率會由宏利釐定。
重要提示
如您有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國際股票投資基金
資料便覽
產品提供者: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保險公司: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管理公司: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本貨幣: 港元
交易頻密程度: 每日
目標及投資政策
國際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組合」)是㇐個單位化基金。如果投資者放眼於較⾧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期回報,則其設計正好切合他們的要求,能為他們提供中期至⾧期資本收益增⾧。
投資組合將投資於多於㇐項獲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基礎基金」),其資產分配政策擬作分散投資,以國際股票及其他與股票有關的投資為主。投資組合透過投資於基礎基金亦可包括存款、固定收益金融工具或相關投資及其他准許的投資。投資組合透過基礎基金預期投資於任何地區,例如北美、日本、歐洲、其他亞太地區及香港。
為確保有效率地執行組合管理,投資組合可在相關法律法規准許的範圍內,購入財務期貨合約及財務期權合約以作對沖,亦可投資於其他投資。
投資組合可將其多於 30%的資產淨值投資於下列 MPFUTS 下的任何基礎基金:宏利歐洲股票基金
宏利香港股票基金
宏利日本股票基金宏利北美股票基金宏利亞太股票基金
有關上述基礎基金的詳情,請參閱附錄 B「某些投資組合所投資於的某些基礎基金的詳情」。保單持有人/成員可於 xxx.xxxxxxxx.xxx.xx 網站取得投資組合的最新組成的資料。
有關投資組合的投資及借進款項限制的詳情,請參閱第 3.2 節及第 3.3 節「借進款項的政策」及「投資限制」。
有哪些主要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單位價格可升可跌。投資組合帶有其基礎基金既有的風險。投資組合的表現會受若干風險因素影響,其中包括下列各項:
㇐般風險
流通性風險
託管風險
貨幣風險
衍生工具
有關期貨及期權的風險
與投資於基礎基金相關的風險
股票投資風險及波幅風險
新興市場風險
創業板市場
與緊貼指數集體投資計劃相關的風險
有關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風險
人民幣的貨幣風險
與人民幣估值相關的貨幣風險
中國內地資產風險
與創業板市場及/或科創板相關的風險
投資於人民幣計價債務證券的額外風險因素
有關投資於中國市場境內及境外的債務證券的額外風險
有關上述各項風險因素的詳細説明,請參閱第 4 節「風險因素」。
涉及哪些費用及收費?
您或須繳付的收費
有關保單持有人/成員或須繳付的費用及收費的詳情,請參閱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投資組合持續繳付的費用
以下支出將從投資組合中扣除。您的投資回報將會因而減少。
費用 | 每年收費率(佔投資組合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
行政及投資管理費 | 詳情請參閲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
基金管理費 | 詳情請參閲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
另請參閱第 5 節「費用及收費」,以了解可從投資組合及其基礎基金的資產中扣除的費用及開支的詳情。
估值、定價及交易安排
投資組合於每㇐個估值日估值,現時為每日估值。
有關投資組合估值及暫停估值的詳情,請參閱第 6.1 節「估值及定價」。行政及投資管理費將逐日累算。
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發行及贖回。另請參閱第 6.2 節「投資靈活」,以了解有關更改未來供款投資分配及投資組合結存調配安排的詳情。
其他資料
投資組合的最新單位價格將於 xxx.xxxxxxxx.xxx.xx 網站公佈。
本公司可限制贖回保單下的投資組合單位的總值在該投資組合資產淨值的 10%。
重要提示
如您有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
資料便覽
產品提供者: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保險公司: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管理公司: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本貨幣: 港元
交易頻密程度: 每日
目標及投資政策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投資組合」)是㇐個非單位化債券基金,透過宏利的㇐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旗下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以港元固定收益金融工具或相關投資為主。
保單持有人/成員可於 xxx.xxxxxxxx.xxx.xx 網站取得投資組合的最新組成的資料。
有關投資組合的投資及借進款項限制的詳情,請參閱第 3.2 節及第 3.3 節「借進款項的政策」及「投資限制」。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
為保單持有人提供稱為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有息帳戶。該帳戶由㇐個或以上的子帳戶組成,並於十五年內週期循環投資。首個子帳戶會於存款首次分配至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時設立,而首期存款及於同㇐保單年度內同樣存入該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所有其他款項將歸入該首個子帳戶內。
首個子帳戶設立後,只要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內的存款繼續維持,之後每個保單年度均會設立㇐個新的子帳戶。
子帳戶內的最低結餘會按宏利釐定的利率每月賺取利息。子帳戶於其設立的保單年度終結時,宏利會按該年度內對子帳戶適用的利率,計算日後適用於該子帳戶的固定利率。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運作如下:
於每個保單年度開始時,宏利會向該年度的子帳戶存入
(a) 上㇐保單年度所有其他子帳戶所得的利息;及
(b) 就所有其他子帳戶而言,每㇐子帳戶的「基本金額」(即子帳戶於其設立的保單年度終結時的結餘,不包括該子帳戶於該保單年度所賺取的任何利息)的十五分之㇐;或如子帳戶內的現有結餘低於基本金 額,存入金額將相等於子帳戶內的現有結餘除以十五年期於子帳戶成立後的剩餘年期。
於首個保單年度後,宏利可就日後設立的子帳戶更改上文(b)所述的分數。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提取價值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提取價值會扣除該帳戶之前已支付的款項。自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現有結餘所扣除的相應金額,可能少於、相等或多於其已支付的金額。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的提取價值相等於其所有子帳戶內的提取價值總和。
子帳戶的提取價值相等於該帳戶未來利息收入及本金循環投資金額的現值(如上文「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中所述),並以提取當日宏利就新存款所公佈的年利率計算。
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子帳戶於保單周年日的提取價值(不包括本年度子帳戶所支付的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B i
W = ⎯⎯⎯ [ C + ⎯⎯⎯ ( n – C ) ] n j
而 “W”= 子帳戶的提取價值
“B”= 於保單周年日該子帳戶的結餘
“C”= 假設利率為“j”,每年㇐元的固定年金於“n”年後的現值 “n”= 在子帳戶完全再投資前的剩餘年期
“i”= 子帳戶的固定利率
“j”= 宏利於提取之日就新存款宣佈的利率非保單周年日的提取價值將按類似方式計算。
凡申請自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提取款項,款項會先由本年度的子帳戶結餘中提取,直至該子帳戶內的存款已全數提取為止。隨後便會由緊接的前㇐個子帳戶中提取,直至該帳戶內的存款已全數提取為止。在此情況 下,金額會按提取價值計算。此後提出的提取申請,均會以同樣方式處理。
有哪些主要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組合旗下投資項目會受若干風險因素影響,其中包括下列各項:
㇐般風險
流通性風險
集中投資的風險
託管風險
貨幣風險
新興市場風險
信貸風險及信貸評級風險
利率風險
有關上述各項風險因素的詳細説明,請參閱第 4 節「風險因素」。
涉及哪些費用及收費?
您或須繳付的收費
有關保單持有人/成員或須繳付的費用及收費的詳情,請參閱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投資組合持續繳付的費用
以下支出將從投資組合中扣除。您的投資回報將會因而減少。
費用 | 每年收費率(佔投資組合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
行政及投資管理費 | 詳情請參閲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
基金管理費 | 詳情請參閲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
請參閱第 5 節「費用及收費」,以了解可從投資組合及旗下投資項目的資產中扣除的費用及開支的詳情。
估值、定價及交易安排
投資組合於每㇐個估值日估值,現時為每月估值。
有關投資組合估值及暫停估值的詳情,請參閱第 6.1 節「估值及定價」。
可於每㇐個交易日就投資組合作出投資或提取款項。另請參閱第 6.2 節「投資靈活」,以了解有關更改未來供款投資分配及投資組合結存調配安排的詳情。
其他資料
投資組合只供其現有參與計劃中已提供本投資組合作為投資選項的參與僱主作投資。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將於 xxx.xxxxxxxx.xxx.xx 網站公佈。
倘根據保單在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下㇐筆過支付的款項超過$6,000,000 港元(或等值美元),或相等於投資組合資產淨值的 10%(以較低者為準),該金額可按分期每月付款,而每次金額將不會超逾:
(i) $6,000,000 港元(或等值美元)加上
(ii) 尚未支付結餘所得的利息,而息率會由宏利釐定。
重要提示
如您有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
資料便覽
產品提供者: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保險公司: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管理公司: 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本貨幣: 港元
交易頻密程度: 每日
目標及投資政策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投資組合」)是㇐個非單位化債券基金,透過宏利的㇐般基金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旗下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以港元固定收益金融工具或相關投資為主。
保單持有人/成員可於 xxx.xxxxxxxx.xxx.xx 網站取得投資組合的最新組成的資料。
有關投資組合的投資及借進款項限制的詳情,請參閱第 3.2 節及第 3.3 節「借進款項的政策」及「投資限制」。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
為保單持有人提供稱為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有息帳戶。該帳戶由㇐個或以上的子帳戶組成,並於五年內週期循環投資。首個子帳戶會於存款首次分配至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時設立,而首期存款及於同㇐保單年度內同樣存入該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所有其他款項將歸入該首個子帳戶內。
首個子帳戶設立後,只要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內的存款繼續維持,之後每個保單年度均會設立㇐個新的子帳戶。
子帳戶內的最低結餘會按宏利釐定的利率每月賺取利息。子帳戶於其設立的保單年度終結時,宏利會按該年度內對子帳戶適用的利率,計算日後適用於該子帳戶的固定利率。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運作如下:
於每個保單年度開始時,宏利會向該年度的子帳戶存入
(a) 上㇐保單年度所有其他子帳戶所得的利息;及
(b) 就所有其他子帳戶而言,每㇐子帳戶的「基本金額」(即子帳戶於其設立的保單年度終結時的結餘,不包括該子帳戶於該保單年度所賺取的任何利息)的五分之㇐;或如子帳戶內的現有結餘低於基本金額,存入金額將相等於子帳戶內的現有結餘除以五年期於子帳戶成立後的剩餘年期。
於首個保單年度後,宏利可就日後設立的子帳戶更改上文(b)所述的分數。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提取價值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提取價值會扣除該帳戶之前已支付的款項。自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的現有結餘所扣除的相應金額,可能少於、相等或多於其已支付的金額。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的提取價值相等於其所有子帳戶內的提取價值總和。
子帳戶的提取價值相等於該帳戶未來利息收入及本金循環投資金額的現值(如上文「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中所述),並以提取當日宏利就新存款所公佈的年利率計算。
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子帳戶於保單周年日的提取價值(不包括本年度子帳戶所支付的金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B i
W = ⎯⎯⎯ [ C + ⎯⎯⎯ ( n – C ) ] n j
而 “W”= 子帳戶的提取價值
“B”= 於保單周年日該子帳戶的結餘
“C”= 假設利率為“j”,每年㇐元的固定年金於“n”年後的現值 “n”= 在子帳戶完全再投資前的剩餘年期
“i”= 子帳戶的固定利率
“j”= 宏利於提取之日就新存款宣佈的利率非保單周年日的提取價值將按類似方式計算。
凡申請自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提取款項,款項會先由本年度的子帳戶結餘中提取,直至該子帳戶內的存款已全數提取為止。隨後便會由緊接的前㇐個子帳戶中提取,直至該帳戶內的存款已全數提取為止。在此情況下,金額會按提取價值計算。此後提出的提取申請,均會以同樣方式處理。
有哪些主要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組合旗下投資項目會受若干風險因素影響,其中包括下列各項:
㇐般風險
流通性風險
集中投資的風險
託管風險
貨幣風險
新興市場風險
信貸風險及信貸評級風險
利率風險
有關上述各項風險因素的詳細説明,請參閱第 4 節「風險因素」。
涉及哪些費用及收費?
您或須繳付的收費
有關保單持有人/成員或須繳付的費用及收費的詳情,請參閱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投資組合持續繳付的費用
以下支出將從投資組合中扣除。您的投資回報將會因而減少。
費用 | 每年收費率(佔投資組合資產淨值的百分比) |
行政及投資管理費 | 詳情請參閲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
基金管理費 | 詳情請參閲第 5 節「費用及收費」。 |
請參閱第 5 節「費用及收費」,以了解可從投資組合及旗下投資項目的資產中扣除的費用及開支的詳情。
估值、定價及交易安排
投資組合於每㇐個估值日估值,現時為每月估值。
有關投資組合估值及暫停估值的詳情,請參閱第 6.1 節「估值及定價」。
可於每㇐個交易日就投資組合作出投資或提取款項。另請參閱第 6.2 節「投資靈活」,以了解有關更改未來供款投資分配及投資組合結存調配安排的詳情。
其他資料
投資組合只供其現有參與計劃中已提供本投資組合作為投資選項的參與僱主作投資。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將於 xxx.xxxxxxxx.xxx.xx 網站公佈。
倘根據保單在五年定期儲蓄基金帳戶下㇐筆過支付的款項超過$6,000,000 港元(或等值美元),或相等於投資組合資產淨值的 10%(以較低者為準),該金額可按分期每月付款,而每次金額將不會超逾:
(i) $6,000,000 港元(或等值美元)加上
(ii) 尚未支付結餘所得的利息,而息率會由宏利釐定。
重要提示
如您有疑問,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附錄 B
某些投資組合所投資於的某些基礎基金的詳情
下文所列在 Manulife Provident Funds Unit Trust Series 下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基礎基金」)由 MIMHK 作為投資經理予以管理。
本附錄 B 中所用詞語「核准證券交易所」及「債務證券」具有《㇐般規例》賦予的相同涵義。
詞語「准許存款」與《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所定義的「存款」㇐詞具有相同涵義,但應包括
《銀行業條例》第 IV 部所述認可機構簽發的存款證(除非積金局為《強積金條例》之目的而在政府憲報刊登公告另有指明)。
基礎基金 | 基礎基金的目標及投資政策 |
宏利歐洲股票基金 | 宏利歐洲股票基金是㇐個單位化股票基金。如果投資者放眼於較⾧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期回報,則其設計正好切合他們的要求,能為他們提供中期至⾧期資本收益增⾧。 宏利歐洲股票基金的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其將投資於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 (須遵照《㇐般規例》的規限)的歐洲經濟各類行業公司股份。宏利歐洲股票基金亦可包括債券、存款及《㇐般規例》准許的其他投資,最高可達其資產淨值的 30%,以作現金管理目的。上文擬定的資產分配只供參考,投資經理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作出更改。 |
宏利香港股票基金 | 宏利香港股票基金是㇐個單位化股票基金。如果投資者放眼於較⾧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較大波動的風險以達至⾧期回報,則其設計正好切合他們的要求,能為他們提供中期至⾧期資本收益增⾧。 宏利香港股票基金的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最少 70%將投資於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或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須遵照《㇐般規例》的規限)的香港經濟各類行業公司股份。宏利香港股票基金亦可包括債券、存款及《㇐般規例》准許的其他投資,最高可達其資產淨值的 30%,以作現金管理目的。宏利香港股票基金亦可將其少於 30%的資產凈值透過聯交所投資於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份。上文擬定的資產分配只供參考,投資經理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作出更改。 |
宏利日本股票基金 | 宏利日本股票基金是㇐個單位化股票基金。如果投資者放眼於較⾧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較大波動的風險以達至⾧期回報,則其設計正好切合他們的要求,能為他們提供中期至⾧期資本收益增⾧。 宏利日本股票基金的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將投資於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 (須遵照《㇐般規例》的規限)的日本經濟各類行業公司股份。宏利日本股票基金亦可包括債券、存款及《㇐般規例》准許的其他投資,最高可達其資產淨值的 30%,以作現金管理目的。上文擬定的資產分配只供參考,投資經理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作出更改。 |
宏利北美股票基金 | 宏利北美股票基金是㇐個單位化股票基金。如果投資者放眼於⾧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波動的風險以達至⾧期回報,則其設計正好切合他們的要 求,能為他們提供中期至⾧期資本收益增⾧。 宏利北美股票基金的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將投資於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 (須遵照《㇐般規例》的規限)的北美經濟各類行業公司股份。宏利北美股票基金亦可包括債券、存款及《㇐般規例》准許的其他投資,最高可達其資產淨值的 |
基礎基金 | 基礎基金的目標及投資政策 |
30%,以作現金管理目的。上文擬定的資產分配只供參考,投資經理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作出更改。 | |
宏利亞太股票基金 | 宏利亞太股票基金是㇐個單位化股票基金。如果投資者放眼於⾧線的投資,又願意承擔投資價值出現較大波動的風險以達至⾧期回報,則其設計正好切合他們的要求,能為他們提供中期至⾧期資本收益增⾧。 宏利亞太股票基金的投資項目擬作分散投資,將投資於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 (須遵照《㇐般規例》的規限)的亞太市場(不包括香港本地公司及日本公司)各類行業公司股份。宏利亞太股票基金亦可包括債券、存款及《㇐般規例》准許的其他投資,最高可達其資產淨值的 30%,以作現金管理目的。上文擬定的資產分配只供參考,投資經理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作出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