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
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现金盗抢保险条款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及其它书面xx(该投保申请书及书面资料被视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已向本公司缴付了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
1. 承保范围A:被保险场所内发生的抢劫
承保范围
x公司赔偿被保险场所内发生的抢劫或抢劫未遂造成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样本
x公司赔偿因抢劫或抢劫未遂而造成被保险场所的损坏,但前提是被保险人须拥有该场所或对该损坏负有赔偿责任。
2. 承保范围B:被保险场所外发生的抢劫
x公司赔偿在被保险场所外,财产运送员在运送货币和有价证券过程中,因抢劫或抢劫未遂造成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灭失。
3. 承保范围C:保险箱盗窃
x公司赔偿因保险库或保险箱盗窃或盗窃未遂造成的该保险库或保险箱内的货币或有价证券损失。 本公司赔偿因保险库或保险箱偷窃或偷窃未遂造成的被保险场所的损坏,但前提是被保险人须拥有该
场所或对该损坏负有赔偿责任。
1. 财产所有权及保险利益
一般条件
被保险财产为被保险人拥有或由被保险人对其损失应依法赔偿的财产,但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利益,包括被保险人对他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不不承保其它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该财产的利益。
2. 共同被保险人
如果保险单中包括一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则为本保险之目的,列为第一位的被保险人将代表所有其他被保险人。而任何一个被保险人获得和知晓的信息和资料应视为所有被保险人都获得和知晓该信息和资料。
3. 保险合同
x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定义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4. 保险期间及运输限制区域
x保险仅承保于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场所内所发生的、或虽发生在被保险场所外但未超出保险单第五项所载运输限制区域的损失。
5.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6. 责任限额及赔偿方式
样本
x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限额不应超过保险单所载的相应被保险财产的责任限额;也不应超过损失发生时,以相似种类和质量的财产或材料修复或重置该财产所发生的费用;若为有价证券,不应超过损失发现前一个营业日结束时的实际现金价值;若为其他财产,不应超过损失发生时的实际现金价值;如该财产作为抵押或贷款的担保物而由被保险人持有,则不应超过被保险人于贷款或付款时评估并记录该抵押物的价值,如无该记录,则不应超过为偿还贷款金额加上按法定利率产生的利息。
保险xxx的责任限额是就任一事故对所由被保险人遭受的所有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总限额。
本公司可以货币赔偿损失或修复或重置受损被保险财产,可选择向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财产所有人支付理赔款项。在支付赔偿或重置财产后,残值应归本公司所有。理赔后,任何追偿款应首先用于支付追偿一方所发生的费用,剩余部分则被视为该财产在理赔前已追偿回损失,并据重新评定损失。被保险人或本公司如重获该财产,应在可行的时间内尽快通知对方。
根据本条款的其他规定,在承保范围C项下发生的损失,在本公司作出赔付后,适用的责任限额相应降低,该降低的责任限额在本公司认可保管库或保险箱的前提下可重新恢复。
7. 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知道或发现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索赔的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应:
(1)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并在发生事故三十日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自行承担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损失索赔报告,尽可能详细地列明受损财产的所有部件、部分,根据其各自在损失发生时的价值而确定的损失金额,及详述被保险财产在损失发生时是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4)若被保险财产发生遗失或盗窃,或怀疑有恶意破坏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并应尽力协助警方查处犯罪者,追查并追回被盗或遗失的财产。
(5)在发现损失后的60天内,向本公司提交详细的损失证明。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和所有索赔申请人应配合本公司的调查,并在本公司指定的合理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其所能够提供的检验所需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就有关损失或索赔事项上全力协助本公司。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8. 风险增加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尽快用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9.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x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0. 损失核定
x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1. 先行赔付义务
样本
x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12. 其他保险
如无本保险,可适用其它有效的和可获赔偿的保险单存在,则本保险仅视为该其它保险的超额保险,但不承保以下财产:
(1) 由其他保险单单独列出特别承保该财产的部分或全部,或
(2) 其他已获承保的非为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
就被保险财产在保安押运公司监管下发生的损失,本公司仅赔偿被保险人通过以下保险、方式或途径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部分:
(1) 被保险人与该保安押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及
(2) 该保安押运公司为其服务的客户的利益投保的任何形式的有效保险和赔偿。
13. 帐簿和记录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存所有被保险财产的记录,以便本公司可据此准确地计算出损失总额。
14. 代位求偿
如本公司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支付赔偿金,则将代为取得被保险人所有向任何人或组织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签署并提供有关文件,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本公司行使该权利。被保险人不能在损失发生后作出损害该权利的任何行为。
15. 变更
除了本公司授权代表签署批单(该批单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外,对任何代理人所作的通知、或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所获知的信息,都不能导致本公司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放弃或变更本保险合同的任何部分,或禁止本公司行使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6. 保险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规定收取保险单所列保费的5% 作为退保手续费;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所列的短期
x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本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也有权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险财产未受损失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
17. 转让
除非本公司签发批单同意,否则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对本公司无约束力。
18. 受委托人无利益原则
x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不直接或间接承保任何承运人或其雇用的受委托人的利益。
样本
19. 法律适用
x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20. 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合同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不承保:
责任免除
1. 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员工或其合伙人的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无论该行为是单独作出的还是与他人共谋的;
2. 手稿、会计帐簿或记录的损失;
3. 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与之相关的行为或状况造成的损失。
4. 在风险状况发生改变后出现的损失,如当门、窗或被保险场所,由于台风或被保险场所发生火灾造成损坏时,所造成的损失。
5. 故意破坏或恶意损坏造成的损失。
6. 由于使用钥匙或复制钥匙造成的损失,不论钥匙是否属于被保险人。
7. 2000年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 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 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4)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8. 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坏或间接损失:
(1) 所有互联网或类似设施,或局域网、个人网络或类似设施的任何运行过程或发生任何故障;
(2) 所有数据、软件或任何类型的程序或设定指令的任何损坏、破坏、失真、删除或其它 类型的损失;
(3) 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的数据、编码、程序、软件,任何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或其它依赖芯片或植入逻辑 的设备装置全部或部分的使用地丧失用途效或功能丧失,且及由此引起被保险人的营业停顿或中断;
除非另有特别除外,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由列明风险造成的后续或间接损失。该列明风险指:火灾、闪电、爆炸、航空器坠落、洪水、烟雾、机动车辆碰撞、暴风或暴风雨。
样本
无论是否由其他原因所引起,上述8(1)、(2) 或(3)所述提到的损失或间接损失均被视为除外责任不属于承保范围。
9. 由于以下风险所引致的损失、损坏及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无论该损失和损坏是直接或间接地由以下风险导致或与之相关,无论是否有其它原因一同造成该损失或损坏:
(1) 直接或间接由于战争、侵略、外敌入侵行为、敌对或类似战争之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兵变、暴动、民众骚乱、叛乱、起义、革命、谋叛、军事政变、军事管制法或戒严或占领、没收、征用、国有化、依照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命令而销毁或损坏、走私或违法运输或贸易的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
(2) 恐怖活动。
本保险亦不承保因任何控制、阻止、镇压或采取任何其它与以上9 (1)和/或9(2)有关的措施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坏及所产生的费用或支出。
如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认为本保险不承保该损失、损坏或费用,那么证明该损失或损坏属于承保范围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如果本条的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能得到强制实施,条款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0. 直接或间接因任何形式或性质的霉菌、真菌、孢子或与之相关而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索赔或其它费用,但当因下列风险直接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坏时,被保险财产因霉菌、真菌、孢子导致的物理损失或损坏不在此限:
火灾、爆炸、闪电、暴风、冰雹、水灾、机动车辆、航空器或船舶直接碰撞、暴乱及民众骚乱、恶意破坏、消防系统的意外泄漏。
适用上述保障时,须符合下述及保险合同的其它限制条件:
对在保险期间内由霉菌、真菌、孢子所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物理损失或损毁的确实情况以及损失费用,被保险人必须尽快通知本公司,最迟不超过自第一次发生上述事故日起的6个月,否则本公司不予赔偿。
定义
1. “货币”指流通货币、硬币、纸币或金块、银块和旅行支票、登记支票和向公众销售的汇票。
2. “有价证券”指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票据以及能代表货币或其他财产的合同, 包括印花税票及其他通用的印花、代币券和票证,但不包括货币。
3. “被保险场所”指位于保险单所列地址上、由被保险人占有、并从事保险单所列业务的建筑物内部。
4. “财产运送员”指负责在被保险场所外照管和保管被保险财产的被保险人、合伙人、或经由被保险人正式授权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5. “保管人”指被负责在被保险场所内照管和保管被保险财产的被保险人、合伙人、或任何经由被保险人正式授权的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6. “抢劫”是指通过以下方法,取得被保险财产:
(1) 对财产运送员或保管人实施暴力;
(2) 暴力威胁;
(3) 对财产运送员或保管人实施其他任何公然的恶意行为,并使财产运送员或保管人实际意识到该恶意行为的存在,但前提是该恶意行为非由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被保险人的雇员实施;
(4) 谋杀财产运送员、保管人、或直接看管保管财产的人或使其失去知觉以从其处取得;或
(5) 承保范围A项下:
i) 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迫财产运送员或保管人,从被保险场所内获取,或在被保险场所外,让他人进入被保险场所或为他人进入被保险场所提供方便;或
样本
ii) 在被保险场所外击碎被保险场所内通常为营业目的而开放的陈列柜或橱窗的玻璃。
7. “保险箱盗窃”指
(1) 在保险库或保险箱已关闭并用号码锁锁上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或暴力恶意进入保险单中所列的保险库或保险箱,并从中恶意盗取被保险财产,而且该武力或暴力应在以下地方的外部留有使用工具、爆炸物、电力或化学品的痕迹:
i) 保险库或保险箱的门。
ii) 保险库或保险箱的顶部、底部或壁部的外表。
(2) 从被保险场所内恶意盗取该保险箱。
8. “损失”包括损坏。
9. “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在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10. “恐怖活动”指任何个人或群体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的目的而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手段,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状态,无论该行为是该属于个体行为还是代表任何政府、组织、或与任何政府、组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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