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886-37-376006 FAX.886-37-373843
合約書
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360 苗栗市xx街 95 號電 話:000-00-000000
傳 真:000-00-000000
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000-00-000000 FAX.000-00-000000
次特店金流服務合約書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緣雙方就金流服務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合約條款辦理。一、合約期間
1.合約正式生效日以乙方核准甲方使用次特店商家金流服務日起算,為期一年。本合約期滿一個月內,任一方
如無意續約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否則視同雙方同意自動延長本合約期限一年,以後每年期滿處理方式皆同。
2.續約時,相關條約之約定,經雙方以書面方式同意後,得調整相關內容。
二、合約內容
『本業務』係指由乙方所提供線上金流服務,主旨在協助甲方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使用凱基商業銀行擔任信用卡收單機構、超商條碼及代碼繳費、7-11 及全家取貨付款及純取貨、黑貓宅急便、掌櫃、台灣銀行虛擬帳號即時銷帳線上交易之服務。
三、申請資格
1.個人賣家月銷售額在 8 萬元以下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2.公司或個人(已辦理稅籍登記)。
3.公司及登記負責人或個人無信用不良紀錄。
4.已有網站申請者,其網域名稱登記擁有者需與申請公司或個人相符。
5.網站營業內容不得涉及賭博、暴力血腥、色情,違反槍炮彈藥管制條例。
6.第三方支付、代收代付及大特店業者不得申請。
7.甲方不得販售國內法令及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服務。 (1).目前已知販售以下商品或服務不得申請:
賭博及博彩業、虛擬貨幣、暴力血腥、色情服務類、色情出版社、違反槍炮彈藥管制條例、違反善良風俗、處方藥、出售違禁藥品(毒品)、含尼古丁的相關菸草類、仿冒品、侵犯智慧財產權、更改機器或晶片類、假證件、
干擾器、債務協商、產生幻覺的植物、未經國際組織許可之銷售方式或其他本國法律禁止者。 (2).目前已知不得申請的行業:生前契約、理財公司、團購網…及以下列示行業別
(2-1).賭場、電玩店、成人娛樂業、網咖。 (2-2).當鋪、討債公司。
(2-3).仲介公司(泛指一般仲介,包含人力仲介、xxxx等)、納骨塔買賣行銷、計程車靠行、臍帶血保存公司。 (2-4).留(遊)學、海外渡假村、移民公司、徵信社。
(2-5).殯儀禮儀(含生前契約)。 (2-6).投資顧問、政治獻金捐贈。
(2-7).僅經營旅館訂房、代售航空票務者、非投保足額保證之旅行社。 (2-8).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
(2-9).國內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不得販售之商品或服務,含保險業之保單借款本息、財務資融公司等。
四、申請文件
1.申請書一份、合約書一式二份。
2.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稅籍證明公函(個人)。
3.負責人身份証及第二證件正反面影本。
4.最近一期 401 表或 403 表或營業核定稅額繳款書 405 表。
5.匯款存摺封面影印本。
6.銷售網站資料。
第 1 頁,共 5 頁
五、服務費用及代收手續費
模式 | 刷卡手續費 | 超商手續費 | 黑貓宅急便註 2 | Web ATM手續費 | |||||
線上刷卡 | 條碼繳費 | 代碼繳費 | 純取貨取貨付款 | 宅配貨到收現 | 台灣銀行 | ||||
7-11 全家 萊爾富 OK | 7-11 ibon | 全家 FamiPort萊爾富 Life ET | 7-11 全家店到店 | 速買配 資料處理費 | 線上轉帳虛擬帳號 | ||||
1,000 元 以下 | 1,001 元 以上 | 賣家寄貨自付 60 元 | |||||||
□ | 免年費型 | 2.9%/筆 | 25 元/筆 | 30 元/筆 | 35 元/筆 | 35 元/筆 | 13 元/筆 | 8 元/筆 | 13 元/筆 |
□ | 3000 元 年費型 | 2.7%/筆 | 20 元/筆 | 25 元/筆 | 30 元/筆 | 30 元/筆 | 8 元/筆 | 5 元/筆 | 8 元/筆 |
備註 | 註 1 刷卡履約保證金:繳交保證金後,才會開通刷卡額度。繳費成功立即開通。實際月刷卡限額以凱基銀行核准為主。合約終止時,全額退還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 銷售實體商品:保證金*30=月刷卡額度; 銷售虛擬或遞延性商品:保證金*15=月刷卡額度。 註 2.黑貓物流費、貨到收現手續費、報值費用依黑貓宅急便公布為準。 | ||||||||
※月刷卡成功累積金額達 100 萬元時,於次月起調降各方案刷卡手續費為免年費型→2.7%,3000 元年費型→ 2.5%。 |
說明:
1.年費:每年之服務費用,區分為免年費及 3000 元兩種模式。甲方需於乙方開通此服務五日內付款至乙方銀行帳戶。
2.手續費:每筆交易之手續費如上表列示,於撥款中扣除。
3.甲方保證金:
(1)本保證金為乙方對甲方之暫收款,為避免甲方規避交易糾紛及損失轉移由乙方承擔(且不列入保證銀行之履約保證範圍)。甲方停用或合約到期不再續約時,本保證金將依本合約第十條規定辦理退回。
(2)銷售實體商品:保證金*30=月刷卡額度。
(3)銷售虛擬或遞延性商品:保證金*15=月刷卡額度。
(4)為避免只使用 7-11B2C 純取貨的甲方未依約按時繳納手續費,又無其它代收款項可供扣款,而造成乙方損失。需另行繳付 10000 元保證金。合約終止時,全額退還。甲方需於接獲乙方通知應繳保證金後的五日內付款予乙方。乙方將視情況提高大量交易筆數甲方的保證金金額。
(5)甲方繳交保證金後,乙方須開立保證金收據予甲方。 (6)實際日、月刷卡額度由乙方核准。
4.金流:就甲方客戶使用乙方系統進行交易之款項,由乙方主動依下列撥款週期撥款至甲方約定帳戶。扣除每筆交易手續費後撥款。
(1)【凱基商業銀行信用卡收單】:就甲方透過乙方系統與客戶以信用卡進行交易部分,
採週結,星期日至星期六,甲方客戶刷卡交易成功款,於次週五自乙方於凱基商業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撥款至甲方帳戶。
線上刷卡款項由凱基銀行直接撥入凱基信託專戶且撥款時由凱基銀行信託專戶匯款。如撥款日遇到國定假日時,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遇國定連續假期時,刷卡款項會延後撥付至信託專戶,得順延撥款。
(2)【虛擬帳號、超商代碼繳費】: 採週結,星期日至星期六之代收款項於次週的週五為撥款日。 (3)【超商條碼繳費】: 採週結,星期日至星期六之代收款項於二週後的週五為撥款日。
(4)【7-11、全家取貨付款】: 採週結,星期日至星期六之代收款項於次週後的週五為撥款日。
(5)【7-11、全家純取貨】: 有其它代收款時,由撥款中扣除。沒有其它代收款可以扣除時,累計超過 1000
元時,乙方將向甲方請款,甲方需於收到請款通知的 15 日內需付款給乙方。 (6)【黑貓宅急便】: 採週結,週日到週六之代收款於次週的週五,扣除黑貓宅急便+速買配資料處理費+
第 2 頁,共 5 頁
黑貓宅急便貨到收現手續費(+繁盛期)服務費後,主動撥款至甲方指定帳戶。
5.銀行匯款費:乙方撥款予甲方之匯款費用由甲方支付(銀行於撥款款項中扣款)。
6.甲方客戶使用乙方系統進行線上刷卡功能,凱基商業銀行為收單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與乙方簽訂信用卡網路交易代收代付平台收單合約,因此甲方客戶在信用卡帳單上看到的交易商家名稱是乙方+甲方,甲方必須於購物網站明顯處告知線上刷卡交易款項是透過乙方進行代理收付作業。
7.甲方如使用乙方提供之簡訊服務功能時,需另行付費,採預付制。六、雙方同意事項
1.如甲方原任一申請資料有所異動變更時,需立即向乙方辦理變更事宜。
2.甲方與乙方完成簽約後,並需完成相關網路交易之安全測試。方得與持卡人進行網路線上刷卡交易。
3.甲方對於乙方所核發帳務後台之專用帳號及密碼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轉借或授權他人使用.任何因可歸責於甲方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而造成之損害須負賠償責任,並依合約各項處理交易內容。
4.甲方於合約期間內可以填寫異動申請書向乙方申請變更服務模式,其年費差額則以月為單位多退少補,新的手續費率於申請後之下月 1 日起開始計算。
5.交易人與甲方間所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瑕庛擔保及智慧財產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責任等均應由甲方自理,概與乙方無涉,惟乙方提供合理且必要之舉證協助;但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造成乙方之任何損失,甲方應無條件立即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6.乙方絕不接受甲方人員利用本服務從事任何代收代付之服務或進行自店消費及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
易,亦絕不接受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俗稱調現)或其他變相之融資之交易,或涉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行為,且不得將刷卡平台借讓予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刷卡平台使用,違反本款規定,則立即解約並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甲方違反本項約定者,乙方得中止該等交易款項之撥付;如該等交易款項已撥付予甲方,乙方得自甲方未撥付之代收款項內扣抵相當於該等交易之金額。如甲方沒有代收款項可以扣抵時,甲方應立即返還予乙方。如甲方未立即返還款項時,乙方得依法律途徑向甲方索款,所產生的相關法律訴訟費用,亦均由甲方負擔。乙方並得依情節之輕重,終止與甲方之委託代收合約。
7.接受持卡人服務或購買貨品之整筆交易須以一張簽帳單完成,不得利用兩張以上之簽帳單,完成同一筆簽帳交易(俗稱拆帳單)。
8.就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方式進行交易,甲方需自行負責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若持卡人或交易對象否認有該筆交易或發卡機構通知乙方拒絕支付該筆款項者,則該筆交易之風險應由甲方負擔,乙方得拒絕付款,如乙方已為撥付款,甲方應如數退還。所衍生的相關費用及其間發卡機構向乙方調閱交易紀錄的作業費用、信用卡組織仲裁費用、法律訴訟費用,亦均由甲方負擔。乙方亦得由甲方其他請求金額中逕予扣抵或向甲方請付相關款項。
9.依照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年交易額達 VISA-10 萬美元;MASTER-100 萬美元須與凱基銀行再簽訂合約。
10.甲方同意將相關申請資料提供予凱基銀行,也同意凱基銀行提報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公司及個人等相關信用資料,並將資料及交易往來紀錄交付或登錄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依法令應交付或登錄之機構。
11.(1)當乙方接獲檢調機關、各家銀行或各家超商通知因案件調查需圈存凍結甲方代收款項時,乙方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款項及賠償本公司所支出之追索費用,並乙方得中止該等交易款項之撥付予甲方或得自甲方未撥付之代收款項內扣抵相當於該等圈存凍結之金額。如甲方沒有代收款項可以扣抵時,甲方需於接獲乙方通知的 5日內立即返還該等款項予乙方。如甲方未立即返還時,乙方得依法律途徑向甲方索款,所產生的相關法律訴訟費用,亦均由甲方負擔。乙方並得依情節之輕重,終止與甲方之委託代收合約。
(2)該案終結後,乙方收到該案件承辦單位解圈存凍結甲方代收款項通知後,乙方再依據該案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書」確認該款項歸屬權後再撥付款。
12.如發現甲方代收款項或甲方消費者付款金流情況異常, 乙方得視情況暫停代收撥付服務,若經確定沒有不當金流情事(如違法交易,洗錢),即可恢復正常撥付。
13.乙方對甲方將以書面或電話照會進行訪查,亦會協同凱基銀行進行實地訪查。
14. 7-11C2C、B2C、全家 C2C、黑貓的服務條款以甲方至乙方商家後台啟用服務時閱讀的服務條款為準。
15. 甲方於開始使用乙方提供服務時,亦同意乙方網站服務條款之條例並遵守相關規定。七、請款及撥款
1.甲方依本合約所訂之程序完成網路交易,於交貨後且持卡人未於法定退貨解約期間或甲方所訂免費鑑賞期期間內聲明退貨或解約者。由乙方撥款至甲方約定帳戶。撥款方式依前述第五條第四點約定履行。如甲方擬申請請款/退款事宜,應彙總相關交易明細後,向乙方提出。
2.除有保證銀行之保證事由發生,甲方無權向保證銀行或信用卡收單機構請款或要求退款。
3.甲方對其銷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甲方因交易行為與持卡人發生爭議,在責任歸屬確定前,乙方均得暫緩該筆帳款之信用卡請款或支付;如已給付者,甲方應退還乙方,凱基商業銀行或乙方亦
第 3 頁,共 5 頁
得由甲方其他請款金額中暫予扣抵,嗣責任歸屬確定後,如有應支付予甲方之帳款,凱基商業銀行或乙方應立即支付。
八、退款交易之處理
1.交易完成後,若甲方允許持卡人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時,應主動向乙方辦理退款(刷退),不得以現金方式直接退款與持卡人,避免刷卡換現金之嫌。
2.甲方已請款之交易如要求全額或部分金額退款,應由乙方於交易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線上退款。
3.退刷款項返還:乙方亦得由甲方其他請款金額中逕予扣抵或向甲方請付相關款項。九、款項收付約定
1.雙方同意甲方於申請書中所指定之帳戶為收款帳號,乙方支付扣除代收手續費之交易淨額並開立交易服務費發票予甲方,乙方於撥款約定日(合約第五條第 4 點)以轉帳方式支付予甲方指定帳戶。代收轉入的金額以實際收款單位撥入為準,若因國定假日或收款單位作業致使轉帳有所延遲時,乙方將延後撥款,甲方不得以此要求任何賠償。
2.甲方客戶之線上刷卡付款需退費時,如該筆交易款項乙方已撥款予甲方時,則於下次撥款中扣回,並將先前撥款時所扣除之手續費退還甲方。
3.本合約履行所衍生之轉帳、匯款費用由甲方負擔。
4.甲方使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收費標準如本合約第五條所述。十、甲方保證金
1.於合約期滿、解除或終止停止使用服務日起算緩衝四個月後,乙方須以合約停止使用服務日為基準計算使用期間至完全停用時甲方所產生呆帳金額並扣除該金額後,甲方憑暫收保證金證明無息領回保證金餘額。惟保證金不足扣除時,甲方須補足款項。
2.若於退回保證金後,仍有交易糾紛產生時,甲方亦須處理交易糾紛,必要時須退回該筆已收款項予乙方。
十一、信用卡交易款項之信託
乙方將信用卡交易款全數交由凱基商業銀行信託,所有刷卡款項將直接匯入至凱基商業銀行,撥款時依照合約第五條、說明 4 辦理。
十二、網際網路交易之許可
1.甲方於乙方對交易人身份及交易狀況確認手續尚未完成,或尚未取得交易確認前,均不得逕向交易人完成支付價金交易,如有違反,則該筆交易將不被承認。
2.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若交易人或交易對象否認有該筆交易或就其相關交易內容有任何爭議,應由甲方與買方先進行糾紛協調,若甲方與買方無法達成共識,乙方應協助釐清爭議,買方或甲方若提供報案三聯單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乙方得中止該等交易款項之撥付予甲方或得自甲方未撥付之代收款項內扣抵相當於該案之金額。該案終結後,乙方需依據該案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書」,確定該款項歸屬權後再進行撥付款。如該爭議款項是因乙方交易平台安全性或疏失所致時,則乙方需承擔該交易損失款項。
3.甲方與交易人的交易只能在與乙方申請書中列示之網址或是乙方提供的付款網頁進行,其餘網址交易一律不予接受,若甲方仍執意交易,則乙方有權暫停或中止合約。
4.甲方應將代收代付業者為乙方及線上金流規範、信用卡交易款項履約保證資訊、購物規定公布於該網站,並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
5.甲方與交易人之交易資料(含授權碼或交易編號)及憑證,應至少保存 5 年,於該保存期限內若有交易異議(包含但不限於:發卡行調查、調單…)產生,乙方得隨時向甲方要求調閱交易資料核對。倘甲方未能於受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交易資料,應退還乙方就該筆交易所支付之款項。
6.甲方應善盡與消費者履行交易之義務。
7.甲方對於自行開發之購物網站應自負檢修責任。十三、系統障礙處理
1.乙方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發生時應於四個工作時數內儘速修復。
2.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致障礙發生,甲方得主張依下列規定扣減租費
(1)障礙發生連續八小時以上者,每逾八小時扣減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不滿八小時,則以八小時計。
(2)扣減總費用以當月服務費金額為最上限,唯若障礙發生超過二百四十小時,則甲方有權暫停或中止合約。 (3)因天然災害之不可抗拒因素所致障礙發生,甲方不得請求乙方賠償。
3.上述障礙發生時間以乙方查覺或接到甲方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 4 頁,共 5 頁
十四、保密義務
1.任一方如因業務關係知悉他方客戶資料者,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善盡保密義務。雙方並同意不儲存敏感性交易資料(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全部卡號、卡片有效期、卡片末三碼…等等),敏感性交易資料之定義依威士卡、xxx卡等國際組織之規範而定。
2.如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他人知悉前述資料,或前述資料或密碼遭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或第三人之行為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導致之各項遲延、錯誤或損失,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3.本項保密義務於合約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十五、合約終止
1.甲方若違反本合約任一規定,經證實無誤,則乙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反之亦然。
2.合約未到期前,甲方終止使用本業務應於預定終止使用日十日前,填寫退租申請書向乙方申請退租,使用未滿半年者,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依使用期限比例(以月為單位)退還甲方未使用期限之服務年費款項;使用滿半年者,不退還剩餘月份服務款項,並依第十一條結算履約保證金餘額。
3.甲方使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隨時暫停甲方使用,或終止本合約,並由甲方負一切法律責任。退費方式同第十二條第 2 點。
(1)甲方違反本協議書約定。(2)甲方結束營業或破產。 (3)甲方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經營權讓與他人。
(4)甲方於契約簽訂日起一個月內仍未與乙方連線測試成功。
4.乙方如因情勢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經營,乙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甲方,甲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且乙方應以使用期限比例退還甲方未達使用期限之服務年費。
十六、不可抗力
凡因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政府干預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該方當事人不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其義務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該方當事人於前述事由終了日,應立即依本契約履行義務。因本條所載事項所生支遲延,該方當事人毋庸對他方負責任。
十七、契約修改
1
1. 本合約所定之條款,甲方同意乙方有增、刪、修改之權限,調整後條款經乙方通知甲方後生效。但甲方如不接受調整後條款,得終止本合約。
2.「網路代收代付平台業者」(乙方) 與次特店(甲方)之服務契約,除價格條件外,與信用卡收付權責有關條款之訂定及修改,須事先經收單機構凱基商業銀行同意。
十八、本合約構成雙方間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未記載於本合約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
十九、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二十、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 ||||
甲 方: 代表人: 統一編號:稅籍編號: 身分證字號:個人xxxxxxx x: x x: x x: | x 方: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名 統一編號:80129529 地 址:苗栗市xx街 95 號電 話:037-376006 傳 真:037-373843 | |||
中 | 華 民 國 | 年 | 月 日 |
第 5 頁,共 5 頁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