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更新)
管理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目 录
为规范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依据《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一份披露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供委托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富证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推广机构:指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结束日,具体时
间见有关公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期限为 48 个月。本集合计划成立以后,如参与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名称:云投生态,代码:002200)失败,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认购的定增股票解除限售且全部卖出后,管理人可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交易时间:指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正常交易日办理集合计划业务的对外营业起止时间。即正常交易日的上午 9 点半到 11 点半和下午 1 点到 3 点。
T 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参与:指投资者购买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指集合计划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部分或全部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不包括委托人在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的行为。
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日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止的期间。
计划年度: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 1 年为止的期间。例如,本计划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成立,则 2015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14 日为一个计
划年度。x 14 日为非工作日,则取其之前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的资金进行的各类投资、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
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初始委托资产总额:指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金额的
总额,不包括推广期内委托资产产生的利息。份额面值:指人民币 1.00 元。
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传真: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机构填写: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移动电话: | 邮政编码: |
管理人
机构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 0731-84403367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负责人:xx住所:xxxxxxxxxx 0 xxxxxxxx X x xxxx: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22-88353152
(一)名称: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2 亿份(本集合计划
份额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利息转份额部分不受此限)。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股票代码:002200)定向增发的股票(包括云投生态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缴纳定金/保证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1 年内的国债、期限在 28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央行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
2、资产配置比例
(1)定向增发股票:投资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200)定向增发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2)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1 年内的国债、期限在 28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3)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债、企业债、央行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等;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4)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托管人的投资监督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管理期限
x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48 个月。本集合计划成立以后,如参与非公开定向增发(云投生态,代码:002200)失败,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认购的定增股票解除限售且全部卖出后,管理人可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以外的时期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管理人可设立开放期,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在网站公告。管理人有权决定某次开放期仅办理参与,不办理退出业务或者仅办理退出,不办理参与业务。本集合计划认购云投生态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内,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开放期。
3、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管理人将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满足投资者退出的要求。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 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相对积极型及以上类型的,对资金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投资。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推广材料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报刊、电
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5%/年
4、托管费:0.05%/年
5、其他费用: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审计费、律师费、印刷费、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登记结算及相关服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集合计划面值,即 1.00 元。
(2)存续期参与
管理人可设立参与开放期,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在网站公告。
2、参与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本集合计划仅对附件三所列明的投资者同意开放参与。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在推广期内,当认购金额将要或已经超过募集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进行确认,选择匹配的委托人所申请的份额全额或部分认购成功来完成募集工作。
(5)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4)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a、委托人推广期间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将依据委托人参与时所缴纳的参与净额及其推广期间应计利息除以每份集合计划面值(1.00 元)确定。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应计利息)÷面值
b、存续期参与
委托人在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净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申请参与日)计划单位净值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在本集合计划到期清算时支付给委托人。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在网站公告。
2、退出的原则
(1)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2)“未知价”原则,即本集合计划的退出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应将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退出;
(4)本集合计划仅针对附件三名单以外,向管理人书面申请退出的投资者开放退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向推广机构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退出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退出的网点查询退出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2 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退出费及退出金额的计算
(1)退出费率:0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申请退出日(T 日)对应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退出金额计算。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金额=T 日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退出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x集合计划无退出的限制与次数安排。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及处理方式
x集合计划不设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限制条款。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x集合计划不设巨额退出限制条款。
8、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将以现金的方式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参与份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在下一次开放期通过增加其他投资者认购份额和/或减少管理人自有资金的份额将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比例调整到 20%以内。
2、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收益分配将根据本合同收益分配有关条款进行分配;
3、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作为集合份额的持有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4、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本合同存续期间不得退出;
5、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6、风险揭示: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有限责任,不对委托人本金安全及收益构成相关承诺。
7、信息披露:管理人自有资金变动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本集合计划不设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由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根据本合同以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独立对该集合计划的客户委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干涉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x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x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活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1、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
2、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集合计划符合成立条件,并经验资及管理人公告成立后即开始运
作。
2、日期:集合计划公告成立日即开始运作。
(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托管人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并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开户申请开立相关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根据监管要求按各方确认的规则使用并管理。
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各类账户进行管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参与款;
5、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6、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管理人因违背本合同、处理集合计划事务不当而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管理人承诺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集合计划事务,并谨慎管理集合计划财产,但不承诺集合计划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集合计划财产的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托管(托管人结算模式)。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且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进行的各类投资、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
额数。
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V=T 日闭市后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T 日集合计划份额的总数量
x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六)估值日: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估值原则应符合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方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估值方法: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
非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方法如下: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市值;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1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E、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以成本估值。处于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
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对应的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开放式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7)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或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如有固定收益的按
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计算;既无固定收益率,也不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8)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9)管理人按照《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所缴纳的定金/保证金按成本估值。在定金/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确定后,一并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八)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错误时,视为资产估值错误。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披露、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估值复核: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估值后,由托管人复核,复核无误后返回给管理人。如管理人、托管人发现净值计算结果核对不一致,应共同查明原因,按照谁出错谁调整的原则调整。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相关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十)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错误资料,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能正确进行估值,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每日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T =E×0.05%÷360;
T 为每日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委托资产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后,于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管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出具支付托管费的划款指令,委托人、管理人在此承诺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在此情况下托管人有权从银行托管专户中主动扣收应收取的托管费。
2、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5%,每日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T=E×0.5%÷360;
T 为每日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集合管理费自在云投生态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集合计划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要求足额支付认购价款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后,于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结算费等费用。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
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存续期参与、退出、转换、权益分派登记结算费;服务月费等。
5、其他费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个费用支付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并按照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时间支付。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 至 5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以上所列费用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收益的构成
x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计划的所有份额均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式
x集合计划原则上仅在计划终止时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情况调整分红时间,具体变更后的分红时间由管理人在网站进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x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托管人复核后确定,由管理人于分红日的前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应包括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计划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通过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持续跟踪,深入调研,主要投资于云投生态非公开定向增发股票,力争在存续期内为投资者获取超额收益。
(二)投资理念
x集合计划遵循稳健投资的投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深入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财务状况、成长性、盈利能力、竞争优势等,以价值投资为指导原则;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做出投资决策,根据公司合理价值和市场风险,解禁后进行稳健操作,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增值。
(三)投资策略
集合计划将充分发挥计划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管理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在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策略层面实施积极管理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深入细致的宏观、行业及公司研究,精选证券品种,以期获得具有一定安全边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长期超额收益,并通过现金管理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管理维持产品的流动性。
2、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行业景气程度,以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挑选出增长前景持续向好的行业或周期景气复苏或上升的行业。通过定性和定量研究对非公开发行的个股进行深入研究,科学判断投资价值,在结合公司基本面基础上,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转型环境下可能受益的领域,以期通过参与非公开定向发行,并至少持有 3 年以上的时间来获得长期收益。
3、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债券流动性、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债券进入备选证券,从备选证券出发,以流动性为约束条件,以优化的方法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综合市场政策面和资金面因素确定固定收益类证券的配置比例。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国内外经济形势、外汇利率、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等的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研究:通过对投资品种进行严格的筛选后,然后将精选的备选品种报资产管理决策小组审议通过,由投资主办人对产品进行跟踪研究。
2、投资决策:总裁办公会议是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确定集合计划的投资原则,听取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小组汇报,对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小组进行授权。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小组负责审议确定投资主办人提交的投资方案。
3、投资实施:投资主办人根据投决小组的决议,制定投资指令。
4、投资交易:交易员根据投资主办人下达的投资指令向托管银行发出划款指令,买入相应投资品种。
5、风险评估:风控专员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6、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三)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工作
(1)风险控制原则
① 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覆盖了资产管理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② 全员性原则: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涵盖了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③ 独立性原则:管理人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内部设立风控专员,上述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有并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管理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进行监察稽核和检查。
④ 适时有效原则: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⑤ 信息隔离墙原则:公司客户委托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适当隔离。
⑥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依据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复杂性,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时,建立与完善风险识别与度量的指标体系、模型。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提高风险控制方法与手段的科学性、先进性。
(2)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管理人建立了“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的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① 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为董事会审议的风险管理相关事项提供评估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和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②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指定或者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首席风险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对首席风险官履职提供充分保障。
③风险管理部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是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及基本制度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展独立的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实时监控、识别和分析,提出风险预警报告。对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本集合计划在合规性方面的内部风险,并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④资产管理部
资产管理部主要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风险的控制,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运用量化指标实现投资的全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并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部汇报。
(3)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为加强风险管理,管理人制订了一系列涉及风险管理的制度:《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监控平台管理办法》、《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控指标管理办法》、《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
制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利益冲突防范制度》、《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操作手册》等。
(4)风险控制的流程与措施
①管理人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风控专员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资产管理部及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资产管理部对风险管理部的监控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反馈。
②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通过管理人风险管理部的集中监控系统,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③提高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透明度,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公司风险监控平台设置必要的开放功能或数据接口,以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情况。
④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由管理人风险管理部根据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监控的检查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⑤定期对风险控制过程中业务人员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以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⑥对资产管理业务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2、外部风险监督
x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管理人以外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的监督。
(1)托管人的监督
托管人监督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的,托管人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和资金清算指令不予执行,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向监管机构报告。
(2)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将对本集合计划募集、交易、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现场检查、稽核。
3、管理人关于风险控制的说明
x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本管理人承诺不断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本管理人承诺及时配合外部风险监管工作。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投资于 ST、*ST 的股票;
2、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法规和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开始运作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承销证券;
3、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4、委托资产不得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5、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6、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7、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8、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9、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10、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各类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每周一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周一。
披露方式: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披露单位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自然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自然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由管理人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集合计划成立时间不满二个月的,可不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自然季度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在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管理人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三)通知与送达
1、委托人承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公告等任何一种方式接收管理人的通知事项。
2、委托人确认管理人按照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管理人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通知义务,同时视为委托人对管理人欲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理解:
(1)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2)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传真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3)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4)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5) 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3、委托人将随时保持电话等联络方式的畅通,随时查看管理人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及公告信息,如因委托人怠于履行查看义务或提供的联络方式发生变动且未及时变更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办理集合客户的份额交易转让。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48 个月,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后原则上将不再展期。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
管协议的;
5、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时;
6、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存续期内,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的其他情况;
8、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9、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条件为:
(1)本集合计划参与定向增发失败,则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2)本集合计划认购的定增股票解除限售且全部卖出以后,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10、如因市场环境的变化,管理人认为须提前终止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征得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通知全体委托人后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11、如委托人因市场环境变化、自身原因拟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申请,管理人同意并经得其他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等;
4、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由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5、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条第 7 点中的清
偿顺序分配集合计划剩余财产;
6、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7、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清偿计划债务;
(4)支付管理费和托管费;
(5)按本集合计划中关于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与承诺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的数量和种类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况。
3、委托人的承诺
(1)委托人不存在通过委托、信托或类似安排代任何第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不存在以委托、信托或类似安排通过第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亦不存在分级收益等任何结构化安排。
(2)委托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云投生态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委托人承诺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委托人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不合法的方式或不合法的资金认购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委托人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可能成为有关借款人追偿借款的执行对象。
(4)云投生态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委托人保证将按时足额将委托人应缴出资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保证使集合计划按时足额募集完成。
(5)在本集合计划认购的云投生态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委托人保证不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或退出集合计划。
(二)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
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3、管理人的承诺
(1)本集合计划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本集合计划不存在云投生态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集合计划不会接受云投生态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3)集合计划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管理人将通过一切合理且可行之手段确保本集合计划用于参与云投生态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
资金在云投生态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按时足额到位,并保证使本集合计划按时有效成立并可以对外投资。
(4)管理人将通过一切合理且可行之手段促使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在集合计划认购的云投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或退出集合计划。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7)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8)按本合同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0)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2)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有权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此外,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或无法抗拒的技术原因亦属于不可抗力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
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新股/新债申购风险
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违约,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
(五)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六)本集合计划的特殊风险 1、投资定向增发股票的风险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定向增发股票,投资某一个定向增发股票的比例可能达到 100%。由于定向增发股票具有限售期,流动性较差,一旦该定向增发股票出现价格波动,可能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也可能出现剧烈波动。
云投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底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日均价的 70%,本集合计划成立至云投生态最终实际非公开发行期间,如果云投生态的股价出现较大涨幅,将直接导致本集合计划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价格的上涨,进而出现影响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2、无法及时退出的风险
x集合计划公告变更合同条款而委托人不同意并更时,因本集合计划无足额现金导致委托人无法及时退出的风险。
3、集合计划无法有效募集成立的违约风险
管理人与云投生态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承诺认购云投生态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如推广期或开放期xx无足够资金参与导致云投生态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无法按时足额到位,管理人及集合计划需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风险
在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安排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公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
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部分投资者可能因为未能及时关注管理人网站公告,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
更事项,或者委托人未能及时在公告发出后按照公告中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没有能够提出明确意见,可能被视为同意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提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于签署之日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后生效。托管人自管理人公告计划成立并收到管理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履行托管职责。
(二)合同的组成
《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应的托管协议是指《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1、本合同签署后,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作出修改:
(1)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而应当对本合同进行的修改;
(2)本合同的修改对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无需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变更事宜。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公告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并公告期满后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或托管人的违约行为。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及托管人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本页为《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更新)》之签字页)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托管人: (xx)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合法证明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兹证明本委托人与贵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设立的“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此集合计划项下本委托人参与的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均合法。若本委托人为机构的,本委托人承诺如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该资金是经过合法途径筹集;本委托人及穿透至自然人的最终持有人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接受云投生态资助和任何可能被追索的情形。
特此证明。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托管专户
户 名: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 号:77010153830000605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大额支付行号:310110000013
管理费收款账户
户 名: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43001760661050002470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长沙车站北路支行
托管费收款账户
户名: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收入账号:77010142110000072
开户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大额支付行号:310110000013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附件三:
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x集合计划仅对如下特定投资者进行推广和募集:。
序号 | 委托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 号码 | 认购 金额 | 财务 状况 | 资金 来源 | 关联 关系 | 备注 |
1 | xxx | 110109********0028 | 48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2 | xxx | 230303********4619 | 335 | 良好 | 自有 | 否 | |
3 | xxx | 433001********1028 | 385 | 良好 | 自有 | 否 | |
4 | xxx | 430104********2523 | 2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5 | xx | 432930********0027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6 | xxx | 530102********0322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7 | xx | 430203********0054 | 2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8 | xx | 430202********4029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9 | xxx | 430104********2573 | 8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0 | xx | 433023********0020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1 | xx | 430626********0623 | 81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2 | xxx | 440301********152X | 7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3 | 易克文 | 430103********1526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4 | xxx | 000000********736X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5 | xxx | 000000********5765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6 | xxx | 430105********0038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7 | xxx | 430105********3026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8 | xxx | 000000********2046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19 | xxx | 430102********2047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20 | xxx | 430121********2311 | 100 | 良好 | 自有 | 否 | |
21 |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914300********0210 | 1277 | 良好 | 自有 | 否 | |
合计 | 6387 |
注:由于财富证券皇庭资本云投生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认购登记结算费用和服务费,故包含预留的 10 万费用,计划的募集规模上限设定
为 6387 万元,该资管计划的费用由所有认购人按各自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