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目 录
一、 释 义 1
二、 前 言 4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
(一) 基金发起人 6
(二) 基金管理人 7
(三) 基金托管人 11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14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5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25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5
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27
七、 基金的发行与认购 28
八、 基金的成立 30
九、 基金的申购、赎回 31
(一) 投资者范围 31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31
(三) 申购与赎回时间 31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1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2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2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3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34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4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5
十、 基金的转换 38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39
十二、基金的托管 41
十三、基金的销售 42
十四、基金的注册登记 43
十五、基金的投资 44
(一) 投资目标 44
(二) 标的指数 44
(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44
(四) 投资理念 45
(五) 业绩比较基准 45
(六) 投资策略 45
(七) 投资程序 47
(八) 基金投资限制 48
(九) 禁止行为 48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9
(十一) 基金的融资 49
(十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49
十六、基金资产 52
(一) 基金资产总值 52
(二) 基金资产净值 52
(三) 基金资产的帐户 52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52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53
(一) 估值目的 53
(二) 估值日 53
(三) 估值对象 53
(四) 估值方法 53
(五) 估值程序 55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55
(七)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55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56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5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57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57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8
(四)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58
(五) 基金的税收 58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一) 收益的构成 59
(二) 收益分配原则 59
(三) 收益分配方案 59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60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一) 基金会计政策 61
(二) 基金审计 61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一)招募说明书 62
(二)发行公告 62
(三)定期报告 62
(x)xxxxxxx 00
(x)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64
二十二、 差错处理 65
(一) 差错类型 65
(二) 差错处理原则 65
(三) 差错处理程序 66
二十三、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7
(一) 基金的终止 67
(二) 基金的清算 67
二十四、 违约责任 70
二十五、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71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73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 73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73
二十八、 通知与送达 74
二十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xx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76
一、 释 义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
义:
1、本合同、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7、《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8、元:指人民币元
9、基金、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发起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
15、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6、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21、投资者:指上述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2、本基金成立日: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23、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T 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7、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8、申购: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9、赎回:指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30、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将其持有的某只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服务
3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3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3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3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3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xxxxxx,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x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
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发起人简况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00000000
3、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基金;
(2)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简况:同基金发起人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认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5) 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 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 以基金资产负担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资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4)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 本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基金管理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2、基金托管人简况
x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xxxxxx 00 x xxxx:000000办公地址:xxxxxxx 000 x xxxx:000000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170 亿元
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 1987 年重新组建以
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 86 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
全行员工 5 万余人,截至 2002 年末,资产总额为 7668.74 亿元人民币,当年实现税后利润
15.55 亿元人民币。1998 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2)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基金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存款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及时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执行,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况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2)负责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9)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分红和赎回款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4)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本基金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规定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权益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 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基金总份额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 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
《基金合同》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 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
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
应满足上述条件。
(六)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以上(含 10%)基金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
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有 10 天的间隔期。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或公证员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但是,上述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原公司的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与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四)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 基金的发行与认购
(一)设立募集期: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募集目标: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发行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四)发行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五)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六)基金认购的限制和规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及方式加以其它限制,具体详见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八、 基金的成立
(一)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则基金可宣告成立;否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应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 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 投资者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基金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在实施日三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不超过 T+7 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x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具体内容以相关公告为准。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或在一段时间内三次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