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杭州市钱塘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钱塘购协字第 号
甲方: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江东大道3899号大江东办事中心1109室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乙方工作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杭州市钱塘区人才安居补贴实施细则》(钱塘委人办〔2019〕3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是丙方在职员工。乙方属《杭州市钱塘区人才安居补贴实施细则》保障对象,并持有《杭州市钱塘区人才购房补贴资格证》(资格证号: )。
第二条 乙方使用购房补贴购买的钱塘区住房位于
(以下简称该住房),其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合同总价 元(大写 )(购房合同编号: 号)。
第三条 乙方可享受购房补贴标准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发放购房补贴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已发放购房补贴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发放甲方应支付购房补贴的40%,计 元(大写 ),此后第2至3年每年按期发放补贴,金额为补贴总额的30%, 元(大写 )/年,发放至丙方(乙方工作单位)提供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卡)号 。
第五条 该住房属乙方和政府共有,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钱塘区高层人才住房,按规定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及时办理该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钱塘区高层人才住房,按规定享受人才购房补贴。该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且附记栏中未注明钱塘区高层人才住房,按规定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甲方在发放前两年的补贴基础上,暂不发放第3年购房补贴,待乙方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后,甲方给予发放第3年购房补贴。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发放购房补贴。
2.乙方未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所购存量房(“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回购房补贴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退回购房补贴款;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回购房补贴款的,甲方保留追回购房补贴款的权利。
4.乙方在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服务期限从本协议签订开始计算)并提出申请的,甲方对丙方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应进行认定。
5.乙方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的,甲方应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因购房情况、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会同丙方主动进行申报。
2.乙方在购房补贴领取期间,应按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参加年审。
3.乙方申请取得经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或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可申请变更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乙方今后不再享受钱塘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4.该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变更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的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5.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钱塘区高层人才住房,按规定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未撤销,不动产权证书未变更前,乙方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第八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1.丙方督促乙方按期参加年审并对乙方提交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
2.乙方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或丙方调整、破产的,丙方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或调整、破产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乙方在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并向丙方提出申请的,丙方应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
4.丙方负责向乙方追回乙方应退回的购房补贴,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本协议约定退回购房补贴的,在规定期限截止后30日内,丙方向甲方退回乙方应退回的购房补贴,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中止,甲方暂停发放购房补贴:
1.在发放购房补贴期间,乙方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
2.乙方配偶在婚前以个人名义享受购房补贴,标准比乙方高。
协议中止期间不计入购房补贴发放期间。
第十条 乙方、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方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1.乙方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由于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被解聘、退休、丙方调整、破产等原因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的;
2.乙方累计两次未参加年审的;
3.乙方参加年审未审核通过的;
4.乙方不在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的;
5.乙方有其他不符合购房补贴发放条件的。
属上述第1、2、3、4 种情形的,乙方应在离开钱塘区之日起30 日内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累计发放的购房补贴-(发放的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
属上述第5 种情形的,甲方有权按《杭州市钱塘区人才安居补贴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废止,自始无效,乙方应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该住房购房合同撤销的;
2.乙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
属上述第1种情形的,乙方应在购房合同撤销之日起15 日内向甲方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属上述第2 种情形的,甲方撤销乙方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乙方今后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自资格撤销之日起15 日内,乙方应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由丙方负责追回。
第十二条 乙方因本协议第十条第1 项原因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乙方暂不依据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退还购房补贴。
乙方因本协议第十条第1 项原因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的,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重新与钱塘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经甲方审核通过的,甲方、乙方与乙方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乙方经甲方允许未退还的购房补贴转为新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发放的购房补贴,乙方对此无异议。
乙方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退还购房补贴的,自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与钱塘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则应当自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期满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退回应退还的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 乙方、丙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甲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二)将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x协议履行期间,如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钱塘区人才购房补贴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的,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文件对补贴标准及条件等进行调整,并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根据相关政策调整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x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应确保本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信息准确,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如乙方、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甲、乙、丙三方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符合《杭州市钱塘区人才安居补贴实施细则》及政策解答的规定,如遇政策调整,本协议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三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附页中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经三方签章认可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x协议一式伍份,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二份,乙、丙方各执一份,送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签x
xx: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