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证券账户卡号: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盖章)
通讯地址:
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
甲方属于符合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投资者。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或共有人对此主张权利的情形并保证遵守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不出借相关账户供他人使用,也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4、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5、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业务规则》和其他股票交易业务相关规定;
6、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股票交易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持续评估工作;
9、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按本协议约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业务。
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条件,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备开展股票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股票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等;
4、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业务;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股票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业务开通
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与股票交易,应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通股票交易业务权限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或转出及有关银行业务事项。因甲方违反相关规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委托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交易前,必须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必须牢记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修改交易密码。
第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委托;
2、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股份变动情况的清单;
3、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息分配;
5、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甲方采取的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自助委托包括手机委托、网上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在代理股票交易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等方式。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虚假委托或操纵价格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前,应充分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十一条 如甲方为公司挂牌时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所持股票市场层级对应的投资者准入标准的,只能委托乙方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公司股票。
如甲方为公司上市前的股东、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标准的,只能委托乙方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因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导致投资者不符合其所持股票市场层级对应的投资者准入条件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甲方卖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在乙方的股份余额。甲方在发出买入股份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
第十三条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的,应当积极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做好后续配合、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需查询委托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办理(甲方遇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意外的除外,但甲方需对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意外提供相应的证明并到柜台办理);如有疑问,须在查询结果或打印回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从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的佣金标准为 ‰,从事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佣金标准为 ‰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在其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披露最新的价格、成交等信息。
第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在其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揭示最新的股票交易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甲方重要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和签署相应变更文件。
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甲方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等。
甲方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后,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则,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也有权根据甲方重要信息变化的情况,直接调整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乙方将按照前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则的有关规定,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相关规定签署相应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投资者确认书》或《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甲方理解并认可: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开通的股转合格投资者分类交易权限,可能会因甲方重要信息、资料的变更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变化而出现调整或变更或撤销,乙方不因前述情况而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
1、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件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4、甲方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通过乙方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5、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若不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股票交易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授权他人作为办理股票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办理上述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相关材料应交乙方存档。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七条 乙方xx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如果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的转让意向因对方不申报成交确认委托或申报不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无法成交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乙方调高对甲方的收取标准的,应经甲方签字确认同意;乙方主动调低对甲方的收取标准的,则不须经过甲方签字同意,但乙方须通知甲方调整的相关情况。甲方不同意乙方调整收取标准的,可解除本协议。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x协议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x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或根据业务实际,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xx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变更的条款自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执行;在乙方通知确定的生效日前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本协议,确定终止协议的,甲乙双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后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x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相关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填写的申报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同时生效。
第三十八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提醒甲方特别关注本协议“第五章 变更和撤消”、“第七章 免责条款”及本协议其他章节加粗划线标识的条款内容,注意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及甲方可能受到的影响。
甲方(个人): 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机构): (盖章) 授权分支机构: (盖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