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Clearing Corp. Ltd. Shenzhen Branch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13 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业务中,针对国有股东吸收合并情形,可以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文件作为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二、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业务中,删除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 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本指南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起施行,原 2020 年 7 月施行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13 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Clearing Corp. Ltd. Shenzhen Branch
版本修订说明
修订日期 | 主要修订内容 |
2022-5-31 | 在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业务中,针对国有股东吸收合并情形,可以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文件作为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业务中,删除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 出的证明文件;精简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2021-7-1 | 新增已被司法标记的质押股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的情形;删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所涉证券过户业 务等。 |
2020-5-22 | 新增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的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新增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为证券权属证明文件;简化向基金会捐赠证券过户业务流 程。 |
2019-9-30 | 新增已质押证券协议转让业务的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 |
2018-9-19 | 调整国有股东办理相关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材料的规定;修订完善关于产品账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 户的相关内容。 |
2017-8-31 | 进一步明确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如过入方为 不具有开立证券账户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可向本公司申 |
请开立证券账户。 |
2016-6-20 | 增加同名账户证券划转业务办理要求;落实两项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的政策文件要求,修订相关办理要 求。 |
2014-12-4 | 新增本公司开具的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作为纳税人已完税证明的具体规定;增加深市证券的继承、离婚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办理方 式。 |
2014-2-14 | 新增业务办理流程;新增四种非交易过户和划转业务; 增加关于依据调解书办理过户的具体规定。 |
2011-9-29 | 首次发布。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
《证券登记规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不含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x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私募资产管理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的,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证券公司在审核通过后按本
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第五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业务。
第六条 银行保险业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证券业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其他需行政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办理的过户业务,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如《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申请过户证券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过出方为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过户证券为其持有的本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八条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可以委托托管证券公司、转入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必须由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远程申报办理;其他类型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只能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第九条 委托证券公司远程办理
(一)申请人可选择一家具有本公司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递交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证券公司营业部审核通过后,通过本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提交证券过户申请,经证券公司总部审核通过后提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 3 个交易日内处理该笔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办理成功的,本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将电子证明反馈给证券公司,并根据申请,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反馈至申请人。处理失败的,处理日的次一交易日在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通知证券公司。
(四)通过证券公司远程办理的,申请材料与收费标准与直接到本公司办理相同,相关税费由证券公司代为收取。
第十条 直接到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本公司进行形式审核,材
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业务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缴纳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如需)。
(三)本公司自受理申请并收到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
(如需)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办理相关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业务申请人可以于业务办理成功后的次一交易日获取《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三章 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
第十一条 办理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所涉证券过户时,当事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审核确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
(三)转让协议正本;
(四)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 36 号)规定,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申请办理无偿划转、协议转让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
编号的备案表,办理协议转让的还需提供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包括非货币资产的交割凭证)。
2. 其他须经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六)转让双方账户涉及产品账户的,要求管理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如账户为单一客户特定资管账户或定向资管账户,合同签署方为委托人的,但管理人无法在合同中加盖相关印章的,也可在《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加盖上述印章,或出具对转让事宜无异议的函。
过出方为产品账户的,进一步要求托管人(如有)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托管业务相关印章。如信托、私募基金、员工持股计划等无托管人的,不再要求盖章。托管人无法在合同中加盖相关印章的,也可在《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加盖上述印章,或出具对转让事宜无异议的函。
(七)转让双方需共同到场申请办理。如果转出账户为产品账户的,根据协议签署主体确定业务申请主体,一般为产品的管理人。如果合同签署主体为单一客户特定资管产品或定向资管产品委托人的,不要求管理人到场。
(八)提交过户申请时拟过户证券仍处于质押状态的,除转让双方外,质权人需共同到场,同时还需提交质权人出具的协议转让事宜无异议函和解除证券质押申请材料。过户证券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质押的,也应参照提供相
应申请材料。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 号),如拟过户证券为已被司法标记的质押股票,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准许过户的司法文书(司法文书内容中应明确过户双方证券账户信息、原司法标记案号、股票简称、过户数量、场外质押登记编号或场内质押交易合同序号等)。
过户登记完成后,所对应的质押登记解除。如过户登记失败,所对应的质押登记不解除。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
第十三条 适用于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 他原因丧失法人资格,需办理证券过户的业务。合伙企业、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因组织资格丧失需办理 证券过户登记的,比照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过户登记业务办理。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1.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或调档查询文件等);
2.原法人处于待注销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
原法人已处于待注销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法院破产裁定、解散判决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等);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法人自行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清算报告
(要求具有关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方案,应列明承继方名称,拟分配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等)。
如清算报告未明确证券归属事宜,申请人还需补充提交经公证的、依据清算报告签署的证券过户协议(协议中要求具有关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条款,应列明拟转让证券的名称
(简称)、单位、数量,并具有本次转让事由的相关表述,包括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或其他明确证券归属的公证书;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交法院裁定认可的清算报告(应列明承继方名称,拟分配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及归属情况);
3. 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且法人选择不清算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合并、分立协议(要求具有关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条款,应列明拟转让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并要求具有合并、分立的相关表述)。
如合并、分立协议未明确证券归属,则需补充提交经公
证的,依据合并、分立协议签署的证券过户协议(协议中要求具有关于证券资产分配的条款,应列明拟转让证券的名称
(简称)、单位、数量,并具有本次转让事由的相关表述,包括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或其他明确证券归属的公证书。
国有股东吸收合并业务,可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明确股权归属的批文或备案文件(需包含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以及吸收合并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债权债务归属情况)。
4. 法人因各种历史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协助查清相关历史事实,提交明确证券归属的公证书。
5. 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企业证券财产进行实物分配的,申请人需提交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载明证券财产实物分配归属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列明承继方名称,拟分配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数量及归属情况)。
6.明确证券归属的公证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法人状态(已注销或待注销);
(2)具有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理情况的相关表述;
(3)明确证券资产的归属情况,明确承继方属于原法人的股东、债权人或是公司合并中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新设分立后的新设公司等(不得为其他第三方);
(4)列明承继方名称、证券名称(简称)、单位及数量等信息。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涉及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备案文件或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证明书(如清算组备案文件、法院指定管理人文件等已载明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信息,无需提供此项)、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登记机关盖章确认),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七)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4〕95 号)的规定,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应提供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
2.其他须经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指南所指的作为受赠
人的基金会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第十四条 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双方到场情况要求如下:
1.如涉及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与过入方共同申请;
2.如未经历清算程序,或清算组已经解散,则由过入方单方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所涉及的过入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办理。
第五章 继承所涉证券过户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被继承人有效死亡证明(如死亡医学证明,xx死亡事实的继承公证文书,派出所、居(村)委会、卫生站
(所)出具的证明等);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
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2.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调解协议原件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
3.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
(四)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办理继承证券过户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判决书、调解书、调解协议和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应列明继承双方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列明作为遗产的证券名称、单位、数量,以及归属情况;
(二)被继承人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涉及的证券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属于其配偶的 部分应过户至其配偶名下;
(三)继承情形涉及多个继承人的,需全部过入方继承 人共同申请。无法到场的过入方继承人可出具经公证的授权 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如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所涉及的过入方无法同 时到场且不进行委托授权的,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办理;
(四)过入方如为不具开户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A 股证券账户,并提供签署的《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模板参见本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相关附录);
(五)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要求将遗产登记在监护人名下,且上述证券权属证明文件未明确说明的,还需要提供:
1.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如含有查明亲属关系的继承公证文书;法院的判决、裁定;户口本;居(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监护人关于代为保管遗产的相关声明(声明内容具有关于知悉证券属于继承人,要求过户至自己名下代为保管的相关表述,并由监护人签字)。
第六章 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离婚证明文件(如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
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
(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3. 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的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
(四)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证券过户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判决书、调解书、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应列明离婚双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券名称、单位、数量,以及财产分割或归属情况;
(二)离婚当事人双方需同时到场申请办理,无法到场 的一方可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人申 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 的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到场且不进行委托授权 的,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办理;
(三)过入方如为不具开户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A 股证券账户,并提供签署的《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模板参见我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相关附录)。
第七章 向基金会捐赠证券过户
第十九条 x指南所指的作为受赠人的基金会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并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第二十条 捐赠双方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经发布的捐赠协议,协议应包括捐赠人捐赠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数量,捐赠证券系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相关表述,捐赠人及受赠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兜底条款等(协议必备条款示例见业务申请表单,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
(三)已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即“慈善中国-重大事件-重大事件信息”)完成公示的证明材料(如发布页面相关截图等),公示信息应包括捐赠协议、捐赠人、受赠人、捐赠证券及数量等信息;
(四)书面承诺书(模板见业务申请表单);
(五)捐赠人与基金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其中基金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包括:合法有效
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国有股东申请办理向基金会捐赠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
第二十一条 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是指,投资者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将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不 包括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管理所涉证券过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文件;
(三)资产管理协议,如资产管理协议未明确过户证券信息的,需补充提交证券过户协议;
(四)聘请托管人的产品(含私募资管计划)为过出方的,托管人需出具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过户的材料;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申请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的股票应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东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第九章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将其名下的证券在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证券划转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券划转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一投资者名下的专用证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证券划
转。
第十章 社保基金所持证券划转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受社保理事会委托,向本公司申请将社保理事会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过户到管理人使用的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三)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章 注意事项第二十七条 关于税费:
(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 基金所持证券划转免收印花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 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的,在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证券 非交易过户时应据实填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上市公 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四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 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其它证券非交易过户中,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关于个人转让
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0﹞70 号)、《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108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拟过户股份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通知所规定 的应纳税范围的,申请人办理过户申请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户情形(如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则仅需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需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x指南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是指:
(一)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需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利法人提供营业执照;非营利法人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证书;特别法人提供相应的登记文件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和法人签字或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涉及境内自然人的,大陆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个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证明书(如营业执照已载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信息,无需提供此项。证明书要求列明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共同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授权事务代表人或委派代表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签章)、经办人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涉及境外投资者的,应按下列具体要求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申请材料,并在完成认证或公证 12 个月内提交。申请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1)对于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需提供:
🕔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如为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要求提交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
②关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证书等);
③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在境内签署,需在境内进行公证,无需办理境外的使、领馆认证);
⑤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如有必要,本公司还可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对于境外自然人(含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身处境外的大陆居民)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
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护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外,境外投资者提供的文件需按以下要求办理公证、认证:
🕔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②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③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④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
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第三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本公司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完成之前,可能存在拟过户证券在其托管证券公司被卖出或被有权机关 先行冻结、扣划等情形,因此可能导致该笔证券过户失败,
实际过户结果以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 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局﹝2014﹞第 60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开具的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可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三)深市证券的继承、离婚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B 股除外)可到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申请,接待时间以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受理时间为准。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申请提交本公司办理。本公司接到的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申报业务后,可能无法在当日 15 点闭市前处理完毕。相关业务将在次一交易日处理,如发生冻结、卖出等风险的,相关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敬请谅解和支持。
(四)本公司业务受理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5:00。
(五)本指南所用表单样式请见中国结算网站
“xxx.xxxxxxxxxx.xx”–“服务支持”–“业务资料”– “业务表格”深圳市场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
(六)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的计收标准请见中国结算网站“xxx.xxxxxxxxxx.xx”–“服务支持”–“业 务资料”–“收费标准”-“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 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需注意,每一单过户申请中,同一 证券账户下同一证券的过户,合并计收过户费。其他情形的,分别计收过户费。
(七)本指南自 2022 年 5 月 3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