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就乙方承攬甲方第一資訊中心6A電腦機房不斷電設備模組增設工程等事宜,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後:
契約編號:5.6
工程承攬契約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廠 商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承攬甲方第一資訊中心6A電腦機房不斷電設備模組增設工程等事宜,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後: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第一資訊中心6A電腦機房不斷電模組增設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或「工程」)。
二、工程地點:本公司第一資訊中心。
三、工程範圍及工作事項:詳如本契約之契約文件,本工程採責任施工,須達成本工程軟硬體所有需求。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 本契約本文條款、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說明。
(二) 招標、投標、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說明。
1、招標公告、投標須知、開標紀錄等。
2、標單:包括工程詳細表、標單總表、分項工程詳細表、單價分析表(估價單)、供給材料表等。
3、說明書:包括施工總則、施工說明書、補充說明書、工程材料及設備規範。
4、投標前澄清、釋疑文件。
5、得標廠商投標文件。
(三) 工程設計施工圖表及其他圖說。
(四) 其他決標要項,如預定進度表、保證書、領款印鑑等。
(五) 得標廠商依本契約提出之履約文件、會議紀錄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文件之效力
(一)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本契約文件間如有內容牴觸,除另有特別約定者外,其適用之優先順序如次,並以經甲方審定在後者為優先:
1、本契約條款、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說明。
2、本契約附加條款。
3、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說明。
4、投標文件。
5、設計圖:大比例尺圖優於小比例尺圖。
6、施工補充說明書。
7、決標紀錄內容。
(二)本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雙方於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四、乙方已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契約之契約文件(含圖說)之內容,且經檢視工地,充分瞭解工程位置現狀、地質、既有建物現況及所有可能的危險情形等,並應於已研判可能影響本工程及與本工程有關建物之各項情況後,同意依本契約之契約文件(含圖說)之規定,提供執行各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力、物料、設備、供應品,監督如期完成本工程並執行本契約應由乙方履行的其他各項工作。
五、本契約所要求乙方提送之各項文件,乙方應依文件之特性及權責,請所屬相關人員於該等文件上簽名或用印。如有偽造文書情事,由出具文件之乙方及其簽名人員負民刑事責任。
六、圖說:指甲方依契約提供乙方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另由乙方提出經甲方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必要之樣品及模型,亦屬之。圖說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
第三條 契約之修改
一、本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任一方給予他方任何優惠,不構成本契約有關條款之修改或變更。任一方未行使其依本契約對他方享有之某項權利,不得視同放棄該項權利或影響其他權利。
三、如本契約任何條款因違背法令之強制規定而無效者,以法令為準,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四條 契約價金
x契約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契約價金總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含稅、規費、強制性保險費及管理費等,以下同),包括本工程所需之所有材料、設備成本及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物品、機具、運費、各種應付稅款、搬運費、工資、安裝費、一般支出費(含保證金及專業技師費)、利潤、保險費、工程查(檢)驗費用、依本契約要求所做之試驗工程費用暨其他所有履行本契約有關的成本與費用。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x契約價金總額係屬固定價格,甲乙雙方均不得因工程所需之材料、供應品或設備價格之漲跌、與本契約施工有關之工資率及其他各項成本費用之增減、工期延長,或因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調整契約價金總額;且乙方亦不得以未充分瞭解本工程所有增加成本之因素為由,要求調整工程價款或請求額外補償或停工、怠工。
本契約工程範圍以第一條第三項為準,原供乙方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應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未列入工程數量清單之項目或數量,甲方已於本契約附件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之工作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個別工程項目經甲方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依工程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本契約工程項目或數量因變更工程致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依第八條辦理。
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乙方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法定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已完成工程經驗收結果與本契約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契約價金百分之五十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乙方履行本契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不調整契約價金。
本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由乙方負擔,不調整契約價金。
本契約個別工程項目之實際施作數量,較契約約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按本契約所列該項目單價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開工日期為 年 月 日前。
二、本工程完工日期為 年 月 日前。
三、乙方應按甲方提出之工程進度,完成符合本契約之契約文件(含圖說)規定之全部工程,並由甲方按本契約之契約文件(含圖說)等規定確認之。
四、本工程期限(包括其中各分項工程期限),除有第五項情形外,不得展延或逾期。
五、工程延期
(一) 在本契約履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並影響本工程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程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資料,儘速於七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以書面核定同意延長工程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施工。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工程或增加工程項目或數量。
5、甲方未及時辦妥應辦事項。
6、因甲方自辦或甲方其他廠商承包之相關工程延誤,而影響工程進度者。
7、發生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經甲方確認者。
(二)因發生前款所列情事,致本工程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對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復工後甲方得視需要隨時通知乙方增加工人及設備趕工,乙方不得拒絕,甲方應補償因趕工所增合理費用。
付款方式
甲方應於全部工程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及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並立具保固切結書經甲方核可後三十日內,於確認乙方所開發票或其他請款文件無誤後一次結付契約價金______元整。
第八條 工程變更
一、本工程所需工料如有未盡載明於本契約文件(含圖說)內,但為施工技術上不可或缺或工程慣例上應附帶施作者,非屬工程變更,乙方均應照做,不得要求增加價金。
二、甲方於必要時得於本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工程所增減之工程項目或數量,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即檢具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辦理工程變更。但該項工程變更之內容超出契約所約定之範圍,或非完成該工程所必須且與原約定工程項目或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乙方得予拒絕。
三、工程變更後各工程項目依下列方式辦理結算:
(一)本契約原有工程項目增減數量者,其價金以本契約所列各該項目之單價計算。但其增減數量逾本契約約定數量百分之三十者,該工程項目之單價由雙方重新議定之。
(二)新增工程項目之價金以雙方議定之單價計算。
(三)因工程變更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施工完成的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際核驗數量以本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予補償拆除清理費及退費;乙方已訂製之合格特殊材料無法退貨需廢棄者,甲方應按本契約所列單價計給之。
四、因工程變更致使進行中之工程項目停工,而有延長工期之必要者,依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如停工期間累計逾三個月以上,乙方得請求補償超過三個月以上部分之管理費及合理損失金額。
第九條 工程及材料監督
一、乙方依本契約執行之一切工程,應隨時與甲方和其指定之人員協調,並接受彼等之指導監督與管制,同時應避免依本契約執行之工程與其他進行中之工程相互牴觸,且在甲方監督下,處理與本工程施工及進度安排有關之必要事項,甲方並應裁定乙方之要求,以及一切與本工程施工與進度有關之事宜,包括圖說、規格及相關文件之解釋,以確定能依約順利完成本工程。
二、履行本契約之一切工程材料及物品,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但應經甲方或其指定人員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甲方或其指定人員如認為不合格時,乙方應立即更換,其因此而所生之搬運損耗及一切費用和成本均由乙方負擔,如材料品質或等級不甚明瞭時,悉依甲方解釋為準。
第十條 施工管理
一、工地管理
(一)乙方應派具有工程經驗之人員為工地負責人及監工人員,代表乙方常駐於工地,依照工程施工進度時間表及本契約文件(含圖說)切實執行督率施工、管理人員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事項,及遵照甲方指定人員之指示,監督乙方及其分包商施工;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人員姓名、年籍、學經歷資料,檢送甲方查核,更換時亦同。甲方或其指定之人員認為乙方所派監工人員不能勝任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立即更換之,並不得藉故向甲方要求賠償或停工。
(二)乙方所用之工人或分包商應具有工作技能、人力及設備,倘不擅工作,不聽指揮,或不按本契約所定條件履行者,經甲方或其指定之人員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予以撤換不得再用,且不得以撤換工人或分包商為理由,向甲方要求賠償。
(三)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更換員工,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自行負責;如工人遇有意外傷亡情事者,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四)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物品及機具設備,甲方得於進場時加以檢查,且經認可之一切在場機具設備和新舊材料、物品,未經甲方事前同意不得移出工地。
(五)凡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項目工程及臨時設施,經由甲方交由其他承包商辦理者,乙方有與該承包商互相協調合作之義務;如因工作不能協調,發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等情事,致甲方所受一切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工程進行期間,乙方及其受僱人、代理人和承包商如有損及公私建築、道路、溝渠、道路上下之水電通訊管線、私有財物設備或人民生命財產者,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七)乙方施工前,對甲方所有設備之安全防護遮蔽等措施應確實執行,如造成甲方設備損害或故障時,應負修復及完全之賠償責任。
(八)乙方作業如會產生粉塵應事先告知,防護遮蔽等措施應確實執行,如造成甲方設備損害或故障時,應負修復及完全之賠償責任。
二、施工計畫與報表
(一)乙方應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甲方核定。甲方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乙方作必要之修正。
(二)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依據。乙方在擬定前述工期時,應考量施工當地天候對契約之影響。預定進度表,經甲方修正或核定者,不因此免除乙方對契約竣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三)乙方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甲方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施工日誌,送請甲方核備。
三、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
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三)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四、工程保管
(一)本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移交甲方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由乙方負責賠償或重作。材料、機具、設備經甲方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甲方,禁止乙方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二)本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協商確定其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甲方負責。
第十一條 安全與衛生管理條款
一、本工程作業,有感電、墜落、火災爆炸及物體飛落等危害因素,乙方應簽具「安全衛生接談紀錄」或「施工安全衛生接談單」,並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規章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災害發生,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二、工地安全措施,純係乙方之責任,其因此發生事故,不論任何原因,概由乙方負責處理各項相關事項(含媒體接洽處理)及賠償事宜。
三、作業區域每日收工時,以吸塵器清潔粉塵。
第十二條 工程查驗
x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甲方應指定人員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與必要之配合。
二、甲方如發現有乙方施作工程品質與本契約文件(含圖說)有不符之處,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作,至符合規定為止,其因此所需之時間及金錢,概由乙方負擔。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甲方發現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查驗,甲方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作,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但甲方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四、因甲方遲延辦理查驗,致乙方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六條第五項,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
五、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乙方應在事前通知甲方查驗,甲方不得無故遲延。
六、本工程如有任何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之項目,應由乙方依法令規定提出申請,並負擔有關費用。
第十三條 契約移轉及轉包、分包限制
一、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予第三人。
二、乙方不得以無履行分包工程項目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三、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分包。
四、乙方對其委由分包廠商履行之工程項目,仍應完全負責,與分包廠商對甲方連帶負履行及賠償責任。分包契約經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五、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移轉或將分包工程項目再轉包、分包予第三人。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六、乙方及其分包廠商均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乙方並應於分包契約內予以明定。
七、乙方及其分包廠商,除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
第十四條 罰則
乙方如違反或遲延本契約任何乙方應履行義務之期日或期限規定者,每逾一日,乙方應支付按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五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乙方未領契約價金或保證金(含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扣抵之,如有不足,乙方仍應負責支付。
第十五條 工程驗收
x工程全部完工或甲方另有通知時,乙方應將施工期間毀損或遷移之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之施工機具、器材設備、廢棄物及非屬本工程應用之物品,全數遷離工地並清掃工地後,填具竣工報告、備妥契約、圖說等驗收需用表件或材料貨樣等資料,向甲方申報完工並請求辦理驗收。
工程驗收時,如依施工規範或甲方認為有開挖或拆除一部分工作,以為檢驗之必要者,乙方不得推諉,並應負責免費修復。驗收所需儀器、機具、設備及人工,概由乙方免費提供。如工程之全部或一部與本契約任何規定不符時,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完成修復或重建,並報請甲方定期再驗收;如逾期未改正者,乙方應依第十四條規定給付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甲方遭受之損失。
辦理驗收前,乙方應依第十六條各項規定對甲方相關人員實施教育訓練、提供各項設備之中文操作及維護手冊。
第十六條 教育訓練及操作、維護資料之提供
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時程提供完整教育訓練課程及中文操作及維護手冊各二份(完整構架,含既有設備),使甲方指派人員瞭解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
教育訓練開始時,乙方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
操作與維護手冊之內容,應於測試程序時,經甲方指派人員驗證為可行,否則應辦理修正後重行測試。
第十七條 工程保固
一、保固期間
(一)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甲方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由乙方負責保固二年,蓄電池保固五年。
(二)保固期內因瑕疵致標的物之一部或全部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無法使用部分之保固期。
二、保固保證金:按本契約結算價金總額百分之五計算,保固期滿無違約情事且無待解決事項者,無息退還。
三、保固期間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等情形。
四、凡在保固期間發現瑕疵,均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得向乙方追償之。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甲方負擔改正費用。
五、保固期間軟硬體設備實施月維護保養、病毒碼更新、調校設備時間。
六、保固期間軟硬體設備故障維修,乙方應於甲方通知2小時內到達現場,並於24小時內完成修復。
第十八條 履約擔保
一、連帶保證廠商:
(一)乙方於簽約時,應覓具與乙方同等資格並經甲方認可之連帶保證廠商,就乙方之履約負連帶責任,且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退保。
(二)乙方履約進度落後,經甲方評估並通知由連帶保證廠商履行保證責任,繼續施作工程時,乙方同意將契約之全部權利讓與保證廠商。
(三)甲方通知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時,得考量連帶保證廠商申請進場施工時間,重新核定工期。
(四)由連帶保證廠商接辦者,乙方應與連帶保證廠商就下列事項釐清或確認,並以書面提報甲方同意:
1.各項工作銜接之安排。
2.原分包廠商後續事宜之處理。
3.已施作未請領工程款乙方是否同意由其請領;同意者,其證明文件。
4.工程款請領發票之開立及撥付方式。
5.其他應澄清或確認之事項。
二、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 元整(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該保證金得為現金、或金融業簽發之臺灣銀行即期支票、或無記名公債或辦妥質權設定予甲方並經簽發銀行承諾拋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定存單、或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連帶保證書或不可撤銷的擔保信用狀或保險公司出具之履約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
(二)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或履約保證責任之免除:
履約保證金於全部工程竣工經正式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一次無息發還全部履約保證金,或免除履約保證責任。
(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或免除履約保證責任。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乙方有依本契約應付逾期違約金或賠償損害者,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或向銀行行使權利請求付款。
四、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
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二)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發還原繳納
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
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四)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
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
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以銀行之連帶保證書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
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
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銀行履約保證連帶保證書、擔保信用狀或連帶保證保險單有效期之展延: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信用狀或保險單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正式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展延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保證銀行、開狀或保兌銀行或保險公司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六、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者,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第十九條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各項規定者。
(三)工程或材料品質不符本契約規定者。
(四)乙方不具完成本工程之條件(例如工程能力、財務能力),或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五)乙方履約違背本契約或本契約文件(含圖說)任何條款之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改正或拆除重作,而未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改正或拆除重作,或拒不改正或重作,或經改正或重作而仍不符本契約約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乙方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八)乙方偽造或變造本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九)乙方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十)工程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乙方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二、甲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乙方有第一項事由者,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充做懲罰性違約金,如另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
四、本契約經甲方依第一項規定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清理現場,並於甲方通知後五日內撤離工地,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甲方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甲方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乙方不會同辦理時,甲方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乙方並應負責維護已施作工程至甲方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乙方負責。機具設備器材至甲方不再需用時,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拆走,如乙方逾限未照辦,甲方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須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乙方,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五、本契約經甲方依第一項所定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本工程全部或一部,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甲方得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發乙方應得之工程價款,包括尚未領取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俟甲方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工程後,自扣發款項扣除甲方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失,尚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乙方;如有不足者,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連帶償付該項差額予甲方。
六、於工程未完成前,本契約因法令政策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使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甲方之利益者,甲方得以書面承諾補償乙方因此所受損失並終止部分或全部契約,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七、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標的物,按完工比例依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給付工程款;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標的物,甲方得選擇其一洽乙方為之:
(一)繼續予以完成,依本契約總價計算給付工程款。
(二)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應補償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施作或管理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八、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例如但不限於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必要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九、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法定利率百分之五之遲延利息。延遲付款達六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乙方履行本契約須甲方之行為始能完成,而甲方不為其行為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甲方為之。甲方不於前述期限內為其行為者,乙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十一、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致乙方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
十二、因非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而致延長履約期限者,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乙雙方協議平均分擔之。
十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全部工程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持續逾三個月或累計逾六個月者,契約之一方得通知他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二十條 資料保密義務
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 佣金回扣之禁止
一、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乙方應遵守所簽署之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附件1),並責成其所屬人員遵守相關規定。
二、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舉報並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三、違反第一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三十 之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第二十二條 保險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為其自身或所派人員投保人身意外險。
營造綜合保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貨物運輸險,或其他依本契約工程性質之保險項目)
乙方依前項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綜合保險,其內容 如下:
承保範圍:得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被保險人:以甲方、乙方、契約全部分包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建築師為共同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含工程金額、拆除清理費用、辦公室、房舍、臨時設施及材料之足額重置價格。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200萬元以上。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1000萬元以上。
「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之額度:500萬元以上。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5000萬元。
僱主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500萬元以上。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2000萬元以上。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500萬元。
每一事故之乙方自負額上限:
工程綜合財物損失險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最少不低於100萬元。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得不逾新臺幣5000元正,「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及「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得不逾10萬元正。
僱主意外責任險「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得不逾5000元正,「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及「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得不逾10萬元正。
保險期間: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應一併順延。
受益人:甲方。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海空運輸險之保險金額,得為包括內陸險在內之設備器材運抵機關場所金額之全險,並包括偷竊、挖盜、未送達、漏失、破損、短缺、戰爭、罷工及暴動險。
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由廠商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
保險單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乙方應為其受僱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為其使用之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二十三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書壹式五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二份,副本由甲方執存二份,乙方執存一份,印花稅票統一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xxxxxx
x x: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附件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x廠商為建構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良善採購合作夥伴關係,願在相互誠信之基礎上,共同維護公平、透明之採購環境,並避免徇私及利益衝突風險。基於前述目的,本廠商承諾遵守下列聲明:
本廠商應要求所屬員工秉持誠信交易原則,不得以直接、間接方式,透過期約、交付或其他方式給予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有形或無形利益,藉以換取本廠商或相關人員之利益。
本廠商承諾不得脅迫所屬員工透過期約、交付或其他方式給予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有形或無形利益,藉以換取本廠商之利益。
本承諾書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具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或係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本廠商將嚴守利益迴避之立場,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共同防範內線交易、聯合行為或其他不公平競爭等不法交易行為。
本廠商恪遵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規定,對於與臺灣證券交易所達成或試圖達成交易有關之資料及資訊,應依合法程序及誠信原則取得。
本廠商如獲悉所屬員工或其他廠商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之間有發生下列誠信治理風險情事時,當即具名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設之「第三方舉報中心平台」(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Email信箱:xxxx@xxxxxxxxx.xxx.xx;傳真號碼:00-0000-0000;郵件信箱:台北郵政 112-113 號信箱)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內部稽核室(聯絡窗口:0000@xxxx.xxx.xx)舉報:
提供回扣或有其他不當有形、無形利益之情事。
有利益衝突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
為獲取不當利益而有未遵循正常程序之情事。
有其他圍標、綁標及違反法令規定或不符臺灣證券交易所採購管理規範等情事。
本廠商承諾如違反上述聲明事項者,將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依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辦理,絕無異議。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印章) /負責人: (印章或簽署)
承攬契約----安全衛生接談紀錄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包工程承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接談紀錄
發包人公司名稱(甲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人公司名稱(乙方): 公司
乙方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姓名: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二、工程編號名稱:第一資訊中心6A電腦機房不斷電設備模組增設工程
工程地點:
施工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接談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章守則等應行遵守事項,乙方均完全瞭解並負責執行。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乙方應主動實施自動檢查及作業場所之檢視。
甲方發包工程施工說明書或承攬契約所列有關安全衛生管理應行遵守事項,乙方完全瞭解並負責推行。
甲方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彙編之水電空調工程工地作業,機具操作安全守則及工業衛生等守則,乙方完全瞭解,並督導施工人員遵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乙方在承攬期間,就承攬部分應負甲xxxxx責任。在本工程施工期間未滿前,乙方如有管理人員離職無法繼續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者,乙方負責主動以書面通知甲方,並立即將新接替之管理人員名單書面補送甲方。
(五)工作環境安全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在甲方指導下由乙方工程施工主辦部門會同工安人員辦理)
1、工作場所環境及危害因素:本工程有感電、切割傷、壓夾傷、墜落、噪音、物體飛落、起重機與工作車翻覆、火災、爆炸、局限空間、窒息及有機溶劑(油漆等)中毒…等危害。
2、必要之安全措施:施工過程須使用絕緣防護器具、工作手套、工程安全帽、電工安全帽、合格工作梯、工作架、護圍、安全帶、安全網、滅火器、通風換氣設備、呼吸防護器具、安全防護鏡、耳罩、工作背心、預防工程車翻覆(依其設備及有關措施之相關安全規則辦理)、施工場所設置圍柵與警戒標示…等防護設備,及設置現場監督人員與執行安全回報程序等安衛措施。
3、其他預防職業災害及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開工前應對所屬工作者施以工作前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施工期間內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工安講座」。
特殊環境、作業項目,應另採取適當安全衛生措施。
(六)在本工程中如乙方依契約或經甲方同意將工程再轉而下包時,對再承攬人等及所雇用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工程施工期間,應要求其經常與乙方工程施工主辦部門有關人員、及工安部門人員密切保持聯繫。必要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由乙方設置協議組織召開會議協議相關安衛事項。
(七)上列各項均經甲方說明乙方等已瞭解無誤,有關「承攬商應遵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資料均收訖。乙方除依規定確實做好各項安全衛生工作外並自願負擔一切法定責任。
(八)本工程總價款已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工程保險費。
承攬人 公司名稱: 公司
負責人:
地 址:
統 編:
安全衛生管理員:
安衛證照(附影本):
發包人 公司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或安衛管理員: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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