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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出售物業
董事會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交易時段後),賣方(即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已與買方訂立臨時買賣協議,據此,賣方已同意出售及買方已同意購買該物業,代價約為10,260,000港元。
由於出售事項之相關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 ,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匯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規定。
緒言
董事會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交易時段後),賣方(即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已與買方訂立臨時買賣協議,據此,賣方已同意出售及買方已同意購買該物業,代價約為10,260,000港元。
臨時買賣協議
賣方: | 高雅眼鏡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買方: | 康栢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得悉及確信,買方主要從事醫療設備用品,且買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將予出售的資產
根據臨時買賣協議,賣方已同意出售該物業及買方已同意購買該物業。賣方將於完成時向買方交付該物業之空置管有權。
代價及支付條款
買方須以以下方式向賣方支付代價約10,260,000港元:
(a) 於簽訂臨時買賣協議時須支付首期按金500,000港元;
(b)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或之前須支付進一步按金525,500港元;
(c) 於出售事項完成時須支付餘額約9,230,000港元。
代價乃由賣方與買方按一般商業條款並參考鄰近物業的現行市值,經公平磋商後達致。
正式協議
買賣雙方將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或之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
(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於任何一方隔離完畢日期(如有)後5日內(以較後者為準)簽署買賣該物業之正式協議。
完成
出售事項應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或之前或根據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於任何一方隔離完畢日期(如有)後5日內(以較後者為準)完成。
出售事項之財務影響以及所得款項的擬定用途
誠如本公司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經審核綜合管理賬目所示,該物業的賬面值約為8,600,000港元。待核數師審閱及確認後,本集團預期將錄得出售事項之收益約 1,660,000港元,而該收益乃根據本集團就出售事項收取之代價減去該物業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的賬面值(未計入任何相關開支)計算。
估計出售事項所得款項淨額將約為10,000,000港元。本公司擬將出售事項所得款項淨額用作本集團的一般營運資金。
進行出售事項的理由
x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本集團從事製造及買賣眼鏡架及太陽眼鏡、物業投資、債務及證券投資以及電影投資及發行業務。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買方的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
考慮到本集團現時之財務狀況及業務營運,董事認為出售事項乃本公司以合理價格變現該物業價值的良機,且出售事項的所得款項將改善財務狀況,及增加本集團的一般營運資金。
董事會認為,出售事項之條款及條件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出售事項之相關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但低於25% ,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出售事項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匯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高雅光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上市 |
「完成」 | 指 | 根據正式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完成出售事項 |
「代價」 | 指 | 代價約10,260,000港元,即買方就出售事項應付賣方的 總代價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出售事項」 | 指 | 賣方根據臨時買賣協議出售該物業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不時的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第三方」 | 指 | 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 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且與之 並無關連之獨立第三方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該物業」 | 指 | 香港九龍觀塘興業街16–18號興業工業中心1期A座及B座美興工業大廈B座3樓B7工廠 |
「臨時買賣協議」 | 指 | 賣方與買方就買賣該物業所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的臨時買賣協議 |
「買方」 | 指 | 康栢醫療用品有限公司(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xx先生),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獨立第三方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賣方」 | 指 | 高雅眼鏡投資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高雅光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xxx
xx,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xxxxx及xxxxx;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xx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