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主合同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x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未约事项,以主合同相应条款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三条 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并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与扣除免赔天数后的住院天数的乘积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可领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天数以保险合同约定天数为限。
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免赔天数及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可领取住院津贴的天数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保险人按照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免赔 3 天、
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可领取住院津贴的天数 180 天的标准进行赔付。
(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可领取住院津贴的累计天数。
一次或多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原因多次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住院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保险费依据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与保险费率
及费率调整系数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x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若投保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的次日零时开始(以保险人的批注或批xxx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满期日与主合同的满期日相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赔偿通知书;
(二)保险单、其它保险凭证正本;
(三)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四)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六)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住院小结或者住院病历全套资料;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释义
第九条 x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住院: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二)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一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日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三)认可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2、在一名或若干名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